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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网络人1

技术·网络·人

  一、技术与人性的展现

  1945年秋天,哲学大师海德格尔第一次读到萨特的《存在与虚无》,萨特的哲学叙事方法给他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他尤其欣赏萨特对滑雪所做的哲学思考:

对山坡的陡缓程度的体验,取决于你是用适合缓坡的挪威方法,还是用适合陡坡的法国方法滑雪,因所用方法不同,同一山坡时而显得陡峭,时而显得平缓[i]。

萨特对滑雪的思考正视了这样一个事实:

技术从根本上规定了人对世界的感知,即技术框定了人的视界,已经渗透入我们的生活空间之中。

  关于技术的缘起有许多古老的神话。

在哲人柏拉图讲述的爱比米修斯造人的故事中,技术与人的起源几乎是同时的:

在造物主创制生命的最后阶段,造物主命令普罗米修斯和他的兄弟爱比米修斯替生物进行装备,分别赋予种种特有的性质。

爱比米修斯对普罗米修斯说:

“让我管分配,你管检查吧。

”普罗米修斯同意了。

爱比米修斯一一作了安排:

他给有些生物配上了强大的体力,而没有给予敏捷,把敏捷配给了柔弱的生物;他给了有些生物武装,为没有武装的生物设计了别的手段来保护自己……。

可是由于他不够聪明,竟忘记已经把可以分配的特质全都给了野兽,他走到人面前时,一点装备都没有了。

普罗米修斯前来检查分配的情况,正轮到人从地下出世的时刻即将来到。

情急之下,普罗米修斯只好偷了赫菲斯特的用火技术和雅典娜的制造技术,同时还偷了天国的火种送给人。

[ii]

  这个故事似乎说明,诸神只把人造到一半就推他上路了,技术是一种补偿,引入技术的目的是为了弥补爱比米修斯的失误,是为了让人凭藉技术谋求生存之道,实现自我“完善”。

换言之,天赋不“完善”的人无力直接应对自然的挑战,而不得不诉诸技术,将自己周遭的生活环境改造为一种人为的、技术化的世界。

  然而,实际的情况可能恰好反过来:

人的自然特性或动物性本来大抵“完善”,倒正是在无止境的创造冲动和技术旨趣驱使下,人们选择了“未完成”这一开放式演进模式,而逐渐生疏了“已完善”的天赋,减少了对其自然特性的依赖。

即人因为选择了技术而成其为人,而具有与动物不同的生活方式。

  由是观之,技术本质上是一种开放式演进的旨趣,这种旨趣和意向使技术活动成为人的内在向度:

技术既是人的自我创造、自我展现过程,也是使自然和人的创造物被再造、被展现的过程。

简言之,人建构了技术,技术反映了人的开放性的本质力量。

  二、网络空间中的生活

  20年前,网络空间(cyberspace)只是个生造的科幻概念,其话语前提乃十分技术化的控制论,前卫小说家试图通过它展示一些类似于电子神经系统的反乌托邦情境。

但此后不久,电脑信息网络蓬勃兴起,人们几乎在一夜之间被抛入了一个全新的生活世界。

尽管人们沿用了网络空间这一隐喻描绘他们的新奇遭遇,以万维网、虚拟实在为典范的新技术给世界带来的却是另一番生活化的景象:

网际交往和虚拟生活。

  网际交往是现实交往的延伸,其动力机制主要包括寻求注重内涵的交往、建构新的社会网络、建立网际社会地位和形成网络亚文化群体诸方面。

网际交往中引起人们普遍关注的问题有二,一是网络空间中的情感和爱欲,二是以网络为中介的群体行动。

人们对前者的态度不无暧昧:

一方面消费社会将情感和爱欲作为诱饵引诱人们不断地追逐欲望的消费;另一方面,又将网络中的情感与爱欲视为另类。

而这更增加了网络情感与爱欲的诱惑力。

以网络为中介的群体行动包括公共参与、共同抵制等方面,事实表明,以网络为中介的群体行动,会在网络之外产生现实性的后果,因而问题的关键在于,通过网络,群体的意愿和力量如何显现?

这种显现方式对于建设性和对抗性的群体行动分别会导致何种效应?

显然,对于这种全新的社会群体行为,我们很难从理论上加以抽象的定性,而应进一步由具体个案加以体悟。

  在网络空间中,身份的虚拟性和匿名性导致了多重自我现象,使得自我身份的认同远较现实生活复杂,也使网络交往具有与现实交往迥异的特征。

从本质上讲,这种新现象源于现代人对交往的矛盾心态:

一方面,人们希望与他人对话、交流、沟通,希望表白自我、理解他人并对他人产生影响;另一方面,人们又对对话、交流和沟通的可能性缺乏信心,十分惧怕他人的误解、控制和伤害。

当网络这种非面对性的交往平台出现时,人们便表现出信任与怀疑、互助与争斗、赠予与索取、游离与沉溺等相互交织的矛盾心态。

  网络空间被喻为电子的新边疆,网络空间中的生活形式堪称虚拟生活。

网络空间和虚拟实在的出现,强化了人们对游牧部落式的虚拟生活的向往,并希图以此摆脱政治-经济体制的制约。

虚拟生活方式大致有两种,一是建构某种角色化的通过旨趣和情感联系在一起的社群部落,如亚文化群体的“狂欢”即属于此类。

二是完全逃逸真实社会生活的“自娱自乐”。

  虚拟生活凸显感性、个体、游离等后现代特征,被形象地喻为“后现代游牧部落”。

网络空间和虚拟实在的确给予了人们诸多逃脱现实压抑和规范的“自由”,但这种“自由”的本质又是什么呢?

虚拟沉浸与网络性爱是对感性的放纵还是意向和想象层面的解放?

网际群体抗议和共谋行动究竟是一种“能动者”的行为还是对现实责任的逃避?

而更值得思考的是,在这种“自由”状态下,人们究竟是一个“体验者”、“参观者”还是“流浪者”呢?

沉浸于网际的“体验者”们的生活状态究竟是沉溺还是乐不思蜀呢?

浮光掠影的“参观者”能够永远与网络保持若即若离吗?

在现实生活中丧失了理想和爱恋的网际的“流浪者”,终会找寻到生活信心和可以驻足的家园?

  网际交往与虚拟生活已经或正在成为人们生活世界的一部分,鉴于非此即彼地将技术视为乌托邦或反乌托邦的局限性,在自发的狂喜痴迷或懊悔诅咒之类的情绪化反应之后,需要的是更为深刻的反思。

  三、建构论视角下的伦理关照

  技术的演进和生活世界的开拓源于人性的开放性和未完成性,正是由于生活世界无止境地向前拓展和铺陈,人性的深度得以从潜在状况中显现出来。

网际交往与虚拟生活使人们面对各种全新的选择,网络空间因之成为一个开放的人性试验室。

如何剖析网络空间这一全新的生活空间,进而反思其中的伦理冲突,并作出恰当的道德抉择呢?

视角的选取无疑是首要的问题。

对于网络空间这一技术化的生活空间的伦理关照应基于一种恰当的技术观。

  依据庸常的技术决定论,技术的发展完全由它的科学基础所决定,技术必然随科学的进步而不断进步,人在技术发展中所能做的与其说是选择,不如说是顺应。

在这种视角的笼罩下,耗资巨大、影响深远的工程的论证权完全掌握在代表了技术的科学性和先进性的技术专家和技术官僚手中,公众则完全丧失了话语权力。

而公众的经验分明是,在许多日常技术的发布广告中,技术的先进性每每作为首选的说辞,但许多“领导新潮流”者竟不乏明日黄花。

毋庸置疑,暗示技术价值中立的技术决定论,掩盖了技术化的生活世界的真相,如此缺乏人文关怀的技术观,很难生发出对人的伦理关怀。

  技术哲学与技术社会学的晚近研究表明,技术不是一种抽象的、与价值无涉的工具,而根植于特定的社会情境,技术的演替由群体利益、文化选择、价值取向和权力格局等社会价值因素决定。

这种立场就是所谓的建构论,又称情境论(Contextualism)[iii]。

建构论是一种与技术决定论迥异的立场,其最大差异在于,建构论力图揭示蕴涵于技术化的生活世界中的价值因素,力图从技术与社会互动的角度体现人在其中的作用。

  由于建构论以利益相关群体的互动来诠释技术的发展过程,对技术的建构论分析也必然蕴涵对此过程中伦理冲突的揭示。

这种揭示既是社会学意义的微观经验分析,也是伦理学意味的描述性伦理研究[iv]。

尽管描述性伦理研究是与规范性伦理研究并立的伦理研究进路,但在至少在中国伦理学界未受到重视。

如果说规范伦理学更注重规则,寻求的是秩序和稳定的话,描述伦理学则立足于现实伦理实践,其主要旨趣不是像道学家那样做道德裁判,而是发现具体的伦理发生与作用机制。

  传统社会的相对稳定性使人们对伦理产生了一种错觉:

伦理规范生活。

但实际上应该是先有生活,后有伦理,或者说伦理发端于生活中的冲突和失序。

在变动不居的现代生活世界中,真正能够使人克服冲突和失序的既不是道学家制定的所谓伦理规范,亦非更抽象的伦理原则,甚或不是“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之类的普世黄金律,而是人性深处对道德和伦理精神的切身感悟,是人在生活情境中的权衡和抉择。

换言之,现代社会的伦理是利益相关群体在特定生活冲突的逼迫下不断反省,不断磋商的结果,是一种实践的明智。

基于这一至今仍为人们所忽视的事实,建构论的分析令我们看到,在加速变迁的技术化的生活世界中,伦理机制内在于具体的生活实践。

  四、兼顾虚实的伦理考量

  在建构论的视角下,我们可以从技术与社会互动的角度理解网络空间的形成和演进。

从历史的脉络来看,网络空间是一种政治-经济体制宰制下的知识权力结构。

网络空间和虚拟实在是几个世纪以来社会生活信息化的结果,其动力源自以资本和知识为主导的社会权力结构对更有效的市场控制的需求,它向人们昭示着信息完备的“无摩擦经济”和“一对一营销”等“虚拟资本主义”愿景。

对网络空间的建构过程的分析不仅廓清了技术发展的脉络,也是对其中的价值伦理问题的揭示:

网络化、数字化的“虚拟资本主义”的确会带来节省资源和消费个性化等具有解放性的一面;但与此同时,由于网络化和数字化优先考量资本-知识等权力阶层的市场利益,所谓世界的信息化往往忽视或损害非权力核心群体的权利,这就是哲学家们常说的异化或非人化。

鉴于网际交往和虚拟生活从一开始就被纳入了大众生产-消费文化之列,网络空间不可能完全摆脱社会现实政治-经济体制的制约。

因此,网络空间的伦理考量,首先是寻求一种能够联结虚实两界的伦理纽带。

  本文认为,这一纽带应该是利益相关人的信息权利。

简言之,由于潜在的知识权力结构左右着显见的信息权利分配,我们应该在正视这一现实的前提下,以信息权利制约网络权力结构,并以此为指导思想,建构合理实现网络信息权利的伦理原则和伦理协调机制。

  网络知识权力结构的要素有三:

技术螺旋、市场螺旋和相关利益群体。

  技术螺旋是网络权力结构的动态模式之一,也是一种十分微妙的循环反馈机制。

其技术实现机制是信息过载与技术进步的相互促进。

其实质与网络知识权力结构中的精英对利益的追逐密切相关,但同时由于共生性关系的存在,技术螺旋也是一种解放力量。

  网络权力结构的市场螺旋是指,当网络成为基本的市场经济基础架构时,网络效应会引起需求方规模经济和正反馈。

从表面上看,它说明,网络的价值不仅仅由网络权力精英决定,还需要通过广大网民的充分参与才能体现出来。

但在网络成为市场的基础结构的过程中,网络权力精英对广大网民的控制是一种无法消除的事实,网民对权力的分享是以接受这种不平等的事实为前提的。

  网络内外的相关利益群体或利害关系人,包括网络用户,网络服务商、网络信息设备制造商和网络信息软件服务商,利用网络确立业务流程的公司,非盈利性的社会事业机构,媒体,网络行业组织和管理机构,关注网络发展的社会群体,国家和各级政府等。

  在网络知识权力结构分析的基础上,我们可进一步对网络信息权利分配进行伦理反思。

  其一,网络信息权利的价值取向。

网络信息权利的实质是网络相关利益群体对网络信息传播所带来的利益的要求,这些要求中渗透着网络相关利益群体的伦理价值取向。

现实的网络信息权利的价值倾向有两个值得关注的面向:

各个群体的本位主义倾向十分明显,他们都希望在网络中既保持原有的利益又获得更多新的利益,同时尽可能免于伤害;网络的发展导致了一种新的公民自由主义倾向,出现了单子化和无政府主义思潮。

导致这两个价值取向的根源依然是网络知识权力结构对网络权利实现的结构性宰制。

  其二,网络信息权利的伦理原则。

为了制约网络知识权力结构对现实网络权利的宰制,我们从应然的角度提出了5个伦理原则:

〔1)无害原则;行善原则;公正原则;自主原则;知情同意原则。

同时强调了规范意图与明确责任的结合。

  其三,网络信息权利的伦理协调。

网络信息权利的伦理协调过程,实际上是一个以基于伦理精神的产生式的权力不断与网络权力结构中的等级式权力相较量的过程,网络权力结构下的网络信息权利的伦理协调机制是一种微观生活政治的展开。

因此,网络信息权利的伦理协调机制是在各个具体的微观情境中展开的,并奉行中庸之道。

  五、走向虚拟生活的伦理架构

  建构论并不满足于从政治-经济体制宰制下的知识权力结构诠释网络空间,进而从人的旨趣和共同体文化层面“进入”网络空间和虚拟生活内部反思其伦理架构。

由此,网络空间和虚拟实在可以视为人们在的欲念驱使下形成的一种向内爆发的空间。

  于是,我们从人的角度展开了对网络空间和虚拟实在本质的讨论:

一方面,人们的兴趣、意念和欲望在网络空间和虚拟实在中得以纵横驰骋,物理空间和物理现实在一定程度上被突越;另一方面,网络空间和虚拟实在如同无形平台,使人的交往活动超越了面对面在场的限制。

因此,网络空间和虚拟实在不应该被简单地理解为符号化信息的容器,而应视为独立于物理空间的意象、精神和文化的空间。

换言之,网络空间和虚拟实在之中流动的信息不仅仅是一种可操作和处理的无意义的数据,而是表征具有价值意涵的意象、精神和文化观念的符号。

这些符号固然与物质和物理空间等“原型”存在一定的对应关系,但它们一旦进入网络空间和虚拟实在之后,就具有了虚拟“原型”的作用,即不仅可以由意象、精神和文化本身产生新的意象、精神和文化观念,而且还能够由意象、精神和文化观念生发出虚拟的身份、人格、交往活动甚至生活场景。

这对哲学家们几千年来争论不休的“实体”和“实在”的概念产生了前所未有的冲击:

如果人们可以“经历”他们的意象所衍生的生活,人的意象之类的实体是否也具有某种“实在性”?

人们不得不重新思考的是:

“实在”一定是与人无关的存在吗?

无疑,构成网络空间与虚拟实在的符号的创造和解读都是人的杰作,难道它们不是某种“实在”?

  当人们投入并沉浸于网络空间之时,网络空间的敞开和虚拟生活的建构一并发生,虚拟生活的伦理也在此过程中形成并得到实际的践履。

尽管普遍性的原则、抽象的规范和超越的信念依然存在于其中,但整个伦理架构的认同主要基于社群自治和自我调适,其具体的程序就是社群的磋商和自我的反省。

我认为,虚拟生活的伦理架构主要包括两个层面:

网络社群的自治伦理和网络空间的自我伦理,在此基础上我们可以进一步考量伦理的文化战略。

我的主要观点是:

尽管网络社群是一个十分松散的“联合体”,但在网络社群的实践情境中,人们内在的伦理精神仍可能生发出寻求伦理规则的需求,这使得网络社群可能建构起某种自治的伦理架构;人们在网络空间中的虚拟生活可视为一种自我生活,为了实现网际自我生活的幸福必须建构一种自我伦理架构;应该确立一系列基于伦理考量的网络文化战略。

其内容简述

  网络社群的自治伦理

  与真实生活一样,伦理是由生活实践启发的。

虚拟生活的伦理源于网络社群的成员体悟到失序之际,由伦理直觉感悟出的违反伦理的事件导致了伦理机制的形成。

  鉴于网络社群是一种由各异的旨趣决定的区位化的社群,网络社群的伦理建构应该是建立在群体共识基础上的微观伦理建构,而不是整体的宏观伦理建构。

鉴于网络社群是松散的“联合体”,其生活形式也不如真实生活那么严肃,不可能以真实生活中的固定规范来建构其伦理体系,其伦理建构的依据是人们在特定的伦理冲突中的伦理直觉,其基本模式是一种开放性的自治伦理:

初始共识→社群原始规则→特定冲突→新共识→新伦理规则。

  网络社群实现和谐的关键环节是建立一种能够为网民所接受的伦理─权力机制,使网络社群的和谐得到某种制度性的保障。

这一机制包括伦理指南机制、伦理商谈机制和伦理执行机制。

此机制最大挑战是网络社群成员的社群认同感和参与意识,这涉及到上述机制的合法性、透明性、责任、回应和效率等5个方面的问题。

  网络空间的自我伦理

  网络空间中的虚拟生活使很多人对网络产生了依赖感。

网络依赖的主要表现为网络沉迷和网络沉溺。

由此可能导致“数码焦虑”、丧失自主性和“脱离肉体效应”等网际自我异化现象。

网际自我异化表明在看似非中心化的网络空间中,在各种层面的知识权力实体的左右下,主体丧失了以个人或集体方式把握自身的能力,行动和创造的能力也遭到了削弱。

这一伦理实践中的问题导致了建构网际自我伦理的必要性。

  网际生活首先是人面对机器独自生活,它应该是使自我能够自主地建构自身的生活,即自我生活。

尽管存在着网络知识权力结构的宰制性,人仍然有自我实现和获得自我幸福的自我责任,故网际自我生活需要一种自我伦理。

自我伦理的应该遵守两个基本原则。

其一为自我伦理的目标原则──自我实现与自我幸福,其二为自我伦理的实践原则──自我反思与自我管理。

  网际自我伦理实践就是一种自我调适。

网际自我调适应遵循自我选择、适度节制和虚实协调的精神,还可以采取免疫法、对话法、斋戒法等动态自我调适机制。

要达到自我幸福必须遵守两个原则,其一为幸福的社会化原则,即自我的快乐并未有意或严重妨碍他人的快乐;其二为获得幸福能力原则,即当下的快乐不会减少今后的快乐。

  基于伦理的文化战略

  我们提出了四条基于伦理考量的网络文化战略:

  从乌托邦原则到责任原则。

网络文化的迅速发展正在改变着人们的生活,人们必须遵循一种新的责任原则。

这种新的责任原则不仅仅要求人们对某种信念负责,也不是传统的自责,而强调人们应该朝向未来,以行动对可以预见的后果承担起应有的责任。

  走出电子公共牧场的悲哀。

网络空间中,“公共牧场的悲哀”也是一种常见的现象。

流行的消费性网络文化在社会信任、信息内容和交往方式等方面具有一定的腐蚀性。

对于中国来讲,在娱乐性的消费之外,还应该寻求一些有益于提高国民素质的发展路向,网络信息企业和广大的知识阶层应担当其职责。

  适度保持虚实之间的张力。

为了形成一种开放的网络文化氛围,应在虚拟和真实之间保持适度的张力。

首先,应该消除虚拟生活的神秘性,鼓励网际探索。

其次,应加强虚拟生活与真实生活的联系。

此外,还应在一定程度内容忍网络空间的无序性和网络文化的消极性。

  建构批判和反思性的文化。

其核心任务是对网络文化本身进行批判和反思。

建构批判和反思性文化的目的是减少网络知识权力结构对微观生活的压制,为微观生活政治的展开铺平道路。

  [i]RuedigerSafranski:

《海德格尔与战后的法国哲学》,载《哲思》杂志第二卷第一期http:

//

  [ii]戴子钦译,柏拉图《对话》七篇,辽宁教育出版社,1998。

79~80。

  [iii]段伟文:

《技术的价值负载与伦理反思》,《自然辩证法研究》2000年第8期,30-33,54页。

  [iv]刘大椿,段伟文:

《科技 时代伦理问题的新向度》,《新视野》,2000年第1期,34-3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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