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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源普查问题解答

 

污染源普查问题解答

摘自国家污染源普查办公室答疑解惑专栏

附件

工业源部分

问:

有些企业使用煤气发生炉将煤炭气化成水煤气再燃烧,废气产、排放量及污染物产按照何种系数测算,硫份如何确定?

答:

假如是煤炭气化成水煤气单一过程,那么使用燃气生产与供应对应的系数;假如是水煤气燃烧,那么按工业锅炉中以煤气为燃料的相应系数;假如两个过程合二为一,那么按层燃炉相应系数运算。

问:

水煤浆折标系数是多少?

答:

0.6416-0.7133

问:

在技术规定中:

〝八、污染物排放量的核算方法〔四〕三种方法的使用原那么5、假设产排污系数法、实际监测法核算的污染物产、排污量显现差异:

如两种方法核算的污染物产、排污量相对误差小于20%,以实际监测法为准最终核定污染物产、排污量。

〞中相对误差的含义是什么?

请给出运算公式。

 

答:

A=产排污系数法产〔排〕污量

     B=实际监测法产〔排〕污量×100%

     相对误差%=

 ×100%

    或相对误差%=

 ×100%

问:

依照本次污染源普查的目的和要求,对工业企业的污染调查要紧涉及工业废水〔及混合排放的生活污水〕、废气和固体废物的污染排放情形调查。

但从我省目前对清查结果的汇总、核查情形来看,有一定数量的小型企业〔作坊,如部分竹制扫帚制作、无纺布制作等〕,除有少量的生活污水、噪声污染产生外,无工业废水、废气和固体废物产生,关于此类企业,是否还要普查?

  答:

没有污染物产生、排放,相应的普查表可不填,其他表格按规定填报。

但必须纳入一样工业源普查。

问:

假如只有生活污水的工业企业,要不要算其排污量?

 答:

假如企业只有生活污水,那么不统计排污量;假如生活污水与工业废水混排,那么应该统计其排污量。

问:

一样工业源使用产排污系数核算产排污量,如何填报普查表?

答:

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一样工业源填报普查简表〔G203表、G204表〕中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使用产排污系数测算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时,对比«产排污系数手册»中〝四同组合〞〔产品、原料、生产工艺、规模〕条件,以及废水〔或废气〕处理工艺,选用相应的产、排污系数,结合本企业2007年度的实际产量,原、辅材料消耗、生产治理水平、污染处理设施运行情形,确定产排污系数的取值。

具体核算过程参照工业源普查详表中〝污染物产排污系数测算表〞,废水污染物产排污量测算参照G105-1表、废气污染物产排污量测算参照G109-1表;废水污染产生、排放量核算结果填报在G203表,废气污染物产生、排放量核算结果填报在G204表。

  一样工业源污染物产排污系数测算表按照G105-1表、G109-1表复制〔可从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网页下载〕,按照上述要求填报有关指标、核算污染物产生排放量,并作为普查对象应提供的基础资料报所在区县普查机构;区县普查机构应将普查对象报送的污染物产排污系数测算表归档储存,以备核查和数据审核抽查;但一样工业源的污染物产排污系数测算表不录入普查数据库。

问:

有许多偏远地区的小型企业没有注册就在生产,组织机构代码、登记注册类型无法填写,如何处理?

  答:

注册类型:

乡镇企业填报集体企业,个体企业填报私营企业。

  组织结构代码:

按填报说明规定的规那么,由区县普查机构给予临时代码。

问:

小煤矿采掘矿井废水没有监测数据,无法判定是否达标,废水排放量如何填报〔规定要求达标排放的矿井水不计入排放量〕?

  答:

小煤矿采掘矿井废水没有监测数据,假如有处理设施且有完整的运行记录,可视为达标排放的矿井废水,不计入废水排放总量;无处理设施、或有处理设施但无完整的运行记录的,按不达标排放,计入废水排放总量。

问:

污水集中处理的企业如何填报排口浓度?

一家企业的生产废水经厂内处理设施预处理后,达到纳管标准进入城镇污水处理厂或集中式工业废水处理厂,经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入环境水体中。

在该种情形下,这家企业与污水处理厂是托付处理关系。

在填报G105-2表时,假设填报的污染物浓度进口、排口浓度为企业内部治理设施的进、出水浓度,那么G105表核算出的污染物排放量只是企业废水进入污水处理厂之前的污染物量,而该企业最终进入环境水体中的污染物量无法统计。

  答:

填报该企业厂内处理设施预处理的进、出水浓度,即满足纳管标准要求的实际排口浓度。

最终核算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时会扣除污水处理厂的去除量。

问:

按国家要求,本次普查水膜除尘不作为脱硫设施,但实际上有一定的脱硫效率,二氧化硫产生量与排放量会不一样,如何处理。

相同的道理,化粪池不作为治理设施,废水污染物通过化粪池后,浓度会发生变化,其污染物的产生量与排放量会不同。

从理论上说,没有治理设施,污染物的产生量与排放量应相同,请问上述问题如何解决?

  答:

工业源普查表填报说明规定:

水膜除尘不计入脱硫设施,也确实是说在填报污染处理设施普查表时,水膜除尘不按脱硫设施填报。

在产、排污系数测算中已包括水膜除尘脱硫能力的阻碍,请对比系数手册中末端治理工艺选用相应的排污系数,核算二氧化硫产生量,并填报污染物排放量普查表。

  同样的,化粪池不作为治理设施条件、填报污染处理设施,其对污染排放量的阻碍,在系数测算中也已包括。

问:

水电站是否在普查范畴内?

 

 答: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中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3个门类39个行业的所有产业活动单位,不论有无污染物排放都在本次普查范畴。

 水电站要进行普查,填报工业源简表。

重点在含有多氯联苯电容器〔变压器〕:

  〔1〕电容器:

在1974年前生产、型号中〝第二个字母是L的电容器均为调查对象,型号举例:

YL10.5-30-1;RLST0.5-90-2.5;CL1-20-1。

  〔2〕变压器:

1980年前进口的变压器。

问:

生活小区冬天用的取暖锅炉是工业源依旧生活源?

  答:

〔1〕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相对集中的居民区,非生产性的企业单位办公区、机务段和客运段的,额定出力大于等于0.7兆瓦〔1蒸吨/小时〕的供暖锅炉、热水锅炉,包括燃煤、燃油和燃气锅炉,均纳入普查。

没有标明额定出力的土锅炉、型煤锅炉或者铭牌不清的锅炉,全部填报。

茶炉、电锅炉不纳入普查范畴。

    〔2〕有独立燃烧设施的单位〔除第二产业中纳入工业源普查对象的外〕满足普查规模要求的填报S404表。

问:

汽车修理企业单位如何划分普查对象的分类?

答:

专业汽车整车修理厂或取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一类、二类汽车整车修理企业,纳入工业源普查〔行业类别:

汽车修理;行业类别代码:

3726〕。

  有资质的汽车专项修理业户、以及未获得汽车修理资质的汽车修理、爱护、装饰的修理部〔点〕,符合生活源中汽车、摩托车爱护与保养业〔洗车业〕普查对象规模要求的〔有专业洗车设备或经营面积≥20平方米〕,纳入生活源普查。

  汽车整车修理企业〔一类、二类〕、汽车专项修理业户〔三类〕的划分与资质认得,依据国家标准«汽车修理业开业条»〔GB/T16739.1~.2—2004〕。

问:

假如一个企业污染物总量核算方法所采纳的产排污系数法和实际监测法均符合技术规定相关要求,比如G109表,是否数据来源处填两行?

假如只填一行,依照核算方法,〝如监测时生产工况符合相关监测技术规定要求,同时产排污系数的应用正确,那么取实际监测法和产排污系数法核算结果中污染物排放量大的数据作为认定数据上报〞,有的应采纳产排污系数法所得到的数据,有的应采纳实际监测法所得到的数据,是否各类污染物依照自身情形,各填各的数据来源?

  答:

按照技术规定的要求:

有规范监测数据的,要同时使用监测数据和产排污系数法,分别核算产排污量,再按照普查技术规定,核定其中一中方法的产排污量,填报G109表。

G109只填报一行。

  如监测时生产工况符合相关监测技术规定要求,同时产、排污系数的应用正确,那么取实际监测法和产排污系数法核算结果中污染物排放量大的数据作为认定数据上报。

那个地点取大数的规定指:

关于废水中的污染物按COD、废气中的污染物按SO2〔假设无SO2产生和排放的情形按粉尘〕,取排放量大的核算方法的核算量。

问:

没有标明额定出力的土锅炉、型煤锅炉或铭牌不清的锅炉全部填报,那是不是在表中的〝额定出力〞栏就为空?

答:

依照燃料消耗、蒸汽/热水供应负荷等核定一个额定出力。

问:

监督监测数据一样都没有流量一项,那用这些数据如何运算污染物排放量?

  答:

工业源普查技术规定:

在没有规范监测数据的情形下,用产排污系数法来算污染物排放量;在有规范监测数据的情形下,两者要进行比较。

问:

活性炭生产、电解锰企业的行业类别如何归类?

  答:

活性炭生产的行业类别归入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25大类〕,行业类别名称为:

活性炭制造;行业类别代码为:

2540。

  电解锰归入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32大类〕,行业类别名称为:

锰冶炼;行业类别代码为:

3250。

问:

关于轧花〔棉花去籽〕、茶叶烘干等是否纳入普查?

  答:

关于轧花〔棉花去籽〕、茶叶烘干等企业,假如仅是农村农民个体经营或不雇工经营的,对收成的棉花进行棉花去籽,或茶叶烘干以及大批包装以提供初级市场的初加工活动,属于家庭作坊式农产品初加工服务〔0512〕,不纳入普查。

但轧花厂、茶叶烘干厂等企业进行生产的,应纳入普查。

问:

供电站、变电所是否在普查范畴内?

 答:

供电站、变电所属于4420电力供应,含有多氯联苯电容器〔变压器〕的普查对象列入本次普查,填报工业源简表;假设无,那么不在本次普查范畴。

  含有多氯联苯电容器〔变压器〕的普查对象:

  〔1〕电容器:

在1974年前生产、型号中〝第二个字母是L的电容器均为调查对象,型号举例:

YL10.5-30-1;RLST0.5-90-2.5;CL1-20-1。

 〔2〕变压器:

1980年前进口的变压器。

问:

工业企业中生活采暖锅炉纳入工业源普查,依旧生活源普查?

  答:

企业相对集中的居民区、非生产性的企业单位办公区的额定出力大于等于0.7兆瓦〔1蒸吨/小时〕的供暖锅炉、热水锅炉纳入生活源普查范畴。

  工业企业中厂区内的所有锅炉纳入工业源普查范畴。

  假如工业企业差不多停产或关闭,但厂区内的锅炉还在运行,仅用于居民区生活采暖,那么纳入生活源普查。

问:

废气流量是用风机的量×时刻算,依旧监测的标干流量×时刻来算?

什么情形下才用产排污系数法来算废气排放量?

答:

是监测的标干流量×时刻;工业源普查技术规定:

在没有规范监测数据的情形下,用产排污系数法来算废气排放量;在有规范监测数据的情形下,两者要进行比较。

问:

按规定,纺织业属于重点调查的行业,但我们县有专门多家织布厂,只从事来料加工,以销定产。

所用设备也只是一样的民用织布机,无废气和废水排放,仅有的污染只是噪声,又不在这次普查范畴。

属于造纸及纸制品加工业的纸箱生产企业情形与之相同。

请问专家,如此的企业是列入重点源依旧一样源?

  答:

按照«工业源及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技术规定»中纺织业〔C17〕只有:

棉、化纤印染精加工〔1712〕、毛纺织〔1722〕、麻纺织〔1730〕、丝印染精加工〔1743〕、无纺布制造〔1757〕、毛条加工〔1721〕、毛染整精加工〔1723〕、缫丝加工〔1741〕、毛制品制造〔1752〕、其他纺织制成品制造〔1759〕作为重点污染源进行普查。

  关于〝织布厂〞、〝民用织布机〞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属于〝棉、化纤纺织加工〔1711〕,即指以棉及棉型化学纤维为要紧原料进行的纺纱、织布,以及用于织布和缝纫的线的生产活动〞或者〝棉及化纤制品制造〔1751〕〞如此的污染源属于一样源进行普查。

  按照«工业源及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技术规定»中造纸及纸制品业〔C22〕有:

纸浆制造〔2210〕、手工纸制造〔2222〕、其他纸制品制造〔2239〕、机制纸及纸板制造〔2221〕纸和纸板容器的制造〔2231〕都属于重点污染源,因此纸箱生产企业属于〝纸和纸板容器的制造〔2231〕〞应作为重点污染源进行普查。

然而,无印刷工艺,仅是简单作型、晾晒的纸箱生产企业可作为一样源。

问:

关于糖厂、淀粉厂、酒精厂等季节性生产的企业,由于生产期为当年12月至次年4月只能在2007年第一季度和第四季度各监测1次。

依照全国污染物普查办制定的«工业污染源及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监测技术规定»:

应在2007年内每季度监测1次,此类问题如何处理?

  答:

按«工业污染源及集中式污染设施监测技术规定»的要求。

生产期间生产时段集中在一个季度内的,只需监测一次,生产时段跨两个季度以上的,每季度监测一次;未生产的季度可不监测。

2007年监测二次的企业,在2020年2月底前再进行一次监测,对该类企业保证进行三次监测,监测数据作为普查填报数据。

问:

C13(1392)豆制品制造、C31〔3133〕建筑用石加工在我省各区、县数量专门大,但均属个体作坊式生产,生产规模较小,能否不普查或纳入一样源普查,只填简表?

  答:

依照国家统计局«规模以下工业抽样调查实施方案»,以下活动不列入个体工业经营单位的统计范畴:

  1、农民家庭以从事农业为主,以辅助劳力或利用农闲时刻进行的一些工业生产活动或其它生产活动,如竹藤棕草编织、毛衣、手套、塑料提蓝编织、挑花、刺绣、抽纱、刷纸等,属农民家庭兼营工业。

  2、农村中一些从事流淌性上门干活的工匠,如木匠、蔑匠、弹花、缝纫、油漆匠等,还有从事流淌性的服务作业,如走街串巷、逢场赶集、赶会的屠宰户及临时性的豆制品加工等。

  依照以上原那么,认定以家庭经营为主的〝属个体作坊式〞不属于工业源;进行了工商登记,以雇工经营为主的,应作为工业源纳入普查。

问:

导热油炉如何填报普查表?

答:

导热油炉填报G106表锅炉及废气处理设施普查表。

  按照所使用的燃料不同,燃煤导热油炉、燃油导热油炉〔轻油、重油〕、燃气导热油炉〔煤气、天然气和液化石油气〕、生物质导热油炉〔木材、砂光粉〕和使用其它燃料〔如渣油、炼厂气等〕的导热油炉的锅炉类型代码分别为B01、B11、B21、B31和B41。

  使用产排污系数法核算污染物产排量时,按照使用的燃料类型,参照«工业锅炉产排污系数使用手册»取值填报。

问:

弹棉花的企业属于其他日用杂品的制造,废品收购企业属于废弃资源和废旧材料回收加工,均属工业企业,假设作为一样工业源进行普查,那么能填写的项目专门少,且差不多上企业规模均不大,请问是否有必要进行普查?

  答:

弹棉花属于个体加工业,不纳入普查;废品收购属于商业,不纳入普查;对废品进行处理加工的企业应纳入普查。

问:

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普查表,比方说运算滴滴涕的使用量,其物质形状有干粉也有乳剂,其量该如何运算?

是否能够直截了当相加?

 答:

按折纯量统计。

问:

部分小型的产业活动单位,未通过工商登记、注册,无法确定其注册类型,那么相关信息该如何填报?

 答:

此项必填。

当地普查办依照企业资金的实际情形,按照技术规定及普查表指标说明和填报说明«企业登记注册类型代码表»予以确定。

问:

G110表中工业固废〝综合利用量〞或〝处置量〞都包括托付给外单位的量,而〝贮存量〞没有明确说明,是否包括托付给外单位贮存的量?

 答:

包括

问:

G110表中工业固废假如是外售处理,属于那种处理方式?

是否属于〝综合利用〞,假如属于,应填其中的具体哪一类?

  答:

属于〝综合利用〞,具体利用方式不详的能够选〝其他〞。

假如有偿托付外单位处置或贮存的,那么按接收托付单位的具体处置或贮存方式填报。

问:

G110表中工业固废〝处置〞是否应该包括托付垃圾填埋场处置?

我觉得应该包括。

然而在〝处置方式代码〞一栏中,全然不能看出是不是托付垃圾填埋场处置,如此的话,在集中源统计垃圾填埋场处理量时,就有可能重复算或者少罢了这一部分的量,即是软件也无法确定。

答:

工业固废托付工业固废处理场〔厂〕填埋处置的属于处置。

但按有关规定,工业固废不得混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如工业固废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那么按倾倒-丢弃填报。

问:

G104表废水实际处理量分两部分,即〝处理本单位的量〞和〝处理外单位的量〞,而G203表只有〝实际处理量〞一项,假如该单位也处理外单位的污水,是否应该填处理本单位污水量和处理外单位污水量之和?

 答:

〝G203表指标说明与填报说明〝规定:

假如该单位也处理外单位的污水,填报处理本单位污水量和处理外单位污水量之和。

问:

我省景德镇陶瓷生产中家庭小作坊有两种类型,一种是不烧制,一种是烧制。

请问,不烧制的可否不纳入普查范畴?

答:

不烧制的家庭陶瓷小作坊可不纳入普查。

问:

在用产排污系数法核定国控重点源企业排污量时,普查监测数据比系数手册核定数据大20%以上,按规定应取实测数据,但实测数据不全的个别指标可否用产排污系数进行补充?

 答:

监测指标不全的,视为监测工作不规范,现在应用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量。

问:

部分小企业使用煤的进货渠道复杂,来源不清,如何确定煤的含硫率和灰份,对此类用煤可否依照当地情形统一填报口径?

  答:

关于部分小企业和生活源不能提供燃料〔煤、油〕的准确来源途径等,其燃料含硫量等信息按普查办或统计部门提供的当地平均值填报。

问:

工业源普查详表中G106表〔锅炉及废气处理设施普查表〕中,普查对象使用的所有锅炉是否都得填报,如生活锅炉、采暖锅炉等,因为在指标说明中没有明确界定只填工业锅炉,因此我的明白得是普查对象使用的所有锅炉在G106表中都得填报,但G109-1只填工业锅炉。

明白得是否正确?

  答:

普查对象使用的所有锅炉是都得填报,包括生活锅炉、采暖锅炉等,填报在G106表和G109-1表。

问:

在普查中,关于集中在一个院内有多家企业,各自独立,但排污设施(要紧是水处理方面的)共用一个,由原先的大企业(现已破产或仍在生产或未破产自己也不生产靠收取院内企业治理及其他费用生存)进行治理,这种情形各企业表应该如何填,大企业表该如何处理?

  答:

污水处理设施由原先的大企业填报,其他企业分别填报,废水处理按托付其他企业处理填报。

假设原先的大企业破产、无法找到责任人,那么由地点普查办提交其中一家最大的企业填报废水处理设施情形。

 问:

2007.10的培训教材16-17页表2.2-1重点污染源行业分类中③与④合计仅为15个行业,与该书第7页第10行提到的〝第三类是16个行业规模以上的企业〞不相吻合,是否少了〝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

  答:

技术规定在通过专家论证时,最终确定〝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作为一样源进行普查,请按印发的技术规定和填报说明执行。

问:

工业源清查表中,是否有重金属、放射性物质排放,如何确定,应该有相关详细说明或名录,比如哪些行业有排放,否那么普查员如何判定?

 答:

按目前已有资料,无法依照行业类别判定有无重金属、危废、放射性物质产生;有无重金属、危险废物〔列入国家废物名录〕应询问企业的原辅材料使用情形来确定。

问:

工业固废临时贮存场所〔未达到环保要求的〕如何填报?

答:

临时贮存的固废量计入贮存量;贮存场所容量那么不计入。

问:

化工的工艺废气入炉燃烧,处理设施如何填报?

答:

处理设施填报燃烧该工艺气体的设施。

问:

生物质燃烧产生的固废运算否?

答:

计入固废产生量。

问:

污水处理中污泥热值〔10.98-11.91MJ/公斤30MJ/公斤〕,掺和在煤中,煤泥热值如何运算?

答:

质量加权平均运算

问:

生物质能的含硫、灰份如何运算?

 答:

有数据的填报〔或类比本地区其他单位的含硫量、灰份填报〕,确定没有的,不填报

问:

集中供热单位是填报独立燃烧设施普查表,依旧一样工业源普查表?

 答:

填报工业源详表。

问:

坐落在不同地点的同一公司名称或同一法人代表的多处集中供热单位需要填报几份普查表?

 答:

有几处填几份。

问:

本次污染源普查有〝电磁辐射设备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内容,按照教材P91表2.9-25«工业用电磁设备及可能涉及单位»说,高频焊接设备为普查对象,然而如何从设备铭牌上识别出设备的频率和功率那?

也确实是说,如何识别设备铭牌,铭牌上的字母、数字、符号等是什么含义?

  答:

部分高频焊接设备上铭牌没有频率和功率的信息,要紧是一些电磁辐射的专业信息,能够通过询问普查对象得到高频焊接设备使用说明书,或者记录设备型号后,网上能够查到。

问:

工业污染源产排污系数手册的使用培训中曾提到了农副食品加工业,其中1331食用植物油加工,产排污系数手册中没有涉及棉籽油加工,在我们新疆建设兵团农业以棉花为主,因此棉籽油加工企业较多,当前我们在普查中以什么样的产排系数去核算。

在学习期间曾向老师提问,老师说当时没有研究棉籽油,因为棉籽油加工在全国规模较少,但在我们建设兵团大量存在。

其二,我们那个地点的轧花厂和棉短绒加工企业较多,排放污染物为粉尘,但产排污系数手册中未涉及这两类,由于这两类属于无组织排放,在39个普查行业未列入,是否纳入普查?

  答:

关于棉籽油加工产排系数,建议新疆建设兵团考虑提交体会系数,由国家普查办认可。

轧花及棉短绒加工无组织排放可不调查,但企业应纳入普查。

问:

普查对象废水全部回用,是否要用产排污系数运算?

答:

要核算产生量;假如核实确定无排放,那么不运算排放量。

问:

假如普查对象生产的产品找不到相应的产排污系数,或者生产的产品在产排污系数手册中能找到然而生产工艺对应不上,该如何适用产排污系数?

  答:

可依照原料和工艺类比相似或接近的系数。

找不到的产排污系数,就用实际监测法、物料衡算运算。

问:

一样企业污水处理设施多为间歇运行,生产运行时,治污设施运行,或者储存污水的池子满了,开动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处理完停机,因此,在日常监督监测时,仅对处理过的污水是否达标排放进行监测,而没有流量数据,对此G105-2的〝废水流量〔立方米/时〕〞如何填写?

污染物排放量如何用监测值运算?

  答:

无流量监测数据的,G105-2中废水流量可不填。

但其它普查表中废水产生量、排放量,企业应核算填报,并提供相应证明资料。

问:

关于规定了小数点后位数的指标,假如实际数值小于规定的小数点后位数,是否就不必填报?

  答:

填报,软件差不多修订。

问:

在我市的有屠宰坊,家具制造加工,醋坊,酒作坊,榨油作坊等较小规模个体,是否纳入普查?

规模的大小如何样来界定?

 答:

规模的大小由当地普查办依照实际情形确定。

家庭作坊不纳入普查。

问:

G110表中固体废物贮存场容量单位立方米,假如露天存放,高度如何算?

  答:

【贮存场所容量】指普查对象用于贮存工业固体废物的场所,设计建设的总容量,按照普查对象的设计容量填报。

问:

集中处理设施只采纳实测法核算排放量?

 答:

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中污水处理厂采纳实际监测法测算污染物的纳入量和排放量〔污水处理厂污泥可通过产排污系数法进行核算〕,其它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采纳产排污系数法和实际监测法核算污染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

问:

危险废物是否需要也在G110表〔工业固体废物普查表〕中核算?

 答:

危险废物填报G111表。

但机械加工产生的废机油/乳化液年产量小于15公斤,且无其它危险废物产生的,可将此类废机油/乳化液的量填报在G110表中〝其它〞固废中。

问:

培训教材中表2.4-1〝工业源废水污染物普查指标〞中,农副食品加工业、食品制造业等多个行业的普查指标中均包含了动植物油指标,但在普查表格和产排污系数手册中均不涉及此项,请问是否由各地依照治理需要自行安排调查〔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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