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煤炭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条件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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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煤炭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条件试行

江苏省煤炭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条件〔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资格标准

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技术知识,熟悉相关专业知识。

熟练掌握本专业的技术标准、规程、标准,及时了解本专业领域国内外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能将新技术成果应用于工作实践,有丰富的专业技术工作经验,能独立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的技术问题,取得具有较大价值的科技成果,或在技术创新,引进、消化、吸收新技术中取得良好效果,业绩显著;发表、出版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论文、著作;有培养专业技术人才和指导工程师工作的水平和能力;熟练运用外语和电脑技术获取信息及进行学术交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从事煤炭工程技术、煤炭矿井建设和地下采矿等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三条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取得工程师资格后,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取得工程师资格后,出现以下情况之一,在规定的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以上。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以上。

〔三〕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延迟3年以上。

第四条学历、资历要求

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博士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

〔二〕硕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

〔三〕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四〕取得大学专科学历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5年〔或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且累计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0年〕以上,取得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五〕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第五条继续教育要求

取得工程师资格后,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专业技术工作需要,参加继续教育,到达规定的要求。

第三章评审条件

第六条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一〕系统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对本专业的某一领域有较深入的研究。

〔二〕了解本专业及相关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

〔三〕掌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矿产资源法》、《煤炭法》等与本专业有关的法律及法规。

〔四〕熟练掌握与本专业有关的技术政策、技术标准、技术规程和技术标准。

〔五〕从事科研工作的技术人员还必须了解相关高新技术,具备跟踪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并对本专业的某一方面有独到的见解。

〔六〕从事设计、施工建设和生产的技术人员还应掌握招标、投标、合同管理及煤炭矿井全面质量管理的理论和方法。

第七条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要求

取得工程师资格后,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参加完成过大、中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工作。

〔二〕完成过2项以上难度较高且技术复杂的科研、设计或新技术引进、消化、吸收项目。

〔三〕负责完成过2项以上科研或技术开发项目〔含标准、规程、标准、规划〕,成果被生产部门采用,取得预期效果。

〔四〕负责完成过2项以上技术推广或新产品投入批量生产,取得预期效益,并通过省〔部〕级主管部门验收。

〔五〕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参加完成过2项以上矿区的地质勘探及编制报告,并经省〔部〕级主管部门审查验收。

〔六〕作为主要参加人员编写和审核的规划设计,被生产部门采用,并经省〔部〕级主管部门验收。

〔七〕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或负责生产安全、技术革新、技术管理等方面工作成绩突出,解决了关键性技术问题,使劳动生产率有大幅度提高或安全状况显著好转。

第八条业绩、成果要求

取得工程师资格后,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市〔厅〕级科技进步三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二〕市〔厅〕级以上重点项目或对行业发展有重要促进作用的重点项目的研究、设计、技术管理及相关任务的主要完成者,成果通过鉴定或验收。

〔三〕取得发明专利1项以上,并转化为生产力,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四〕作为技术骨干负责施工的工程项目,获市级以上优秀工程称号。

〔五〕作为主要完成人研究开发的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新技术成果到达省内先进水平,并经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鉴定认可。

〔六〕在处理重大安全事故或安全隐患中,措施得当,解决了关键性技术问题,受到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的表彰和奖励。

〔七〕解决设计、施工、生产中的复杂、疑难技术问题3项以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显著,经市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认可。

第九条论文、著作要求

取得工程师资格后,发表、出版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论文〔第一作者〕、著作〔主要编著者〕等,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出版本专业著作1部〔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

〔二〕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公开发表或在省级以上学术会议上宣读有较高学术价值的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

〔三〕为解决复杂的技术问题而撰写的有较高水平的研究报告或重大项目的立项研究〔论证〕报告3篇以上。

第十条外语要求

〔一〕硕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以上。

〔二〕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考试,其应用水平符合实际工作需要。

〔三〕因公出国,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四〕符合省人事〔职称〕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电脑应用能力要求

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电脑专业大专以上学历。

〔二〕参加国家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电脑应用能力考试〔核〕,其应用能力符合实际工作需要。

〔三〕取得省人事厅组织的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合格证》。

〔四〕参加全国电脑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成绩合格。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二条申报高级工程师资格应提交第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条规定的材料,并按规定程序送评。

第十三条从国内外引进的有特殊成就的人才,可根据本人实际水平和能力直接申报。

第十四条与本条件相关的材料要求、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假设干问题说明等见附录。

江苏省煤炭专业工程师资格条件〔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资格标准

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技术标准、规程、标准,熟悉相关专业知识,及时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有较丰富的专业技术工作经验,能独立解决本专业较复杂的技术问题,能将新技术成果应用于工作实践,在技术创新,弓I进、消化、吸收新技术中取得良好效果,业绩显著;发表、出版本专业有一定水平的论文、著作;有指导初级专业技术人职工作与学习的能力;能运用外语和电脑获取信息及进行专业学术活动;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从事煤炭工程技术、煤炭矿井建设和地下采矿等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三条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年度考核均为称职〔合格〕以上。

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出现以下情况之一,在规定的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基本合格〕及以下或受单位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以上申报。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以上。

〔三〕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延迟3年以上。

第四条学历、资历要求

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符合以下条件者,可申报工程师资格。

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或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

〔二〕获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以下学历〔学位〕者,经考核合格,可初定工程师资格:

1.博士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

2.硕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

第五条继续教育要求

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专业技术工作需要,参加继续教育,到达规定的要求。

第三章评审条件

第六条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一〕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对本专业的某一领域有较深入的研究。

〔二〕了解本专业及相关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

〔三〕掌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矿产资源法》、《煤炭法》等与本专业有关的法律及法规。

〔四〕较熟练地掌握与本专业有关的技术政策、技术标准、技术规程和技术标准。

〔五〕从事科研工作的技术人员还必须了解有关高新技术,初步具备跟踪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并对本专业的某一方面有一定的研究。

〔六〕从事设计、施工建设和生产的技术人员还应掌握招标、投标、合同管理及煤炭矿井全面质量管理的理论和方法。

第七条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要求

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参与完成过1项以上中型以上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工作。

〔二〕参与完成过1项以上科研或技术开发〔含标准、规程、标准、规划〕工作,并被生产部门采用,取得预期效果。

〔三〕参与完成过1项以上技术推广、新产品投入批量生产项目,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并通过市〔厅〕级以上主管部门验收。

〔四〕参与完成过1项以上矿区的地质勘探及编制报告工作,并经市〔厅〕级以上主管部门审查验收。

〔五〕参加编写和审核的规划设计项目,被生产部门采用,并经市〔厅〕级以上主管部门验收。

〔六〕在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或负责生产安全、技术革新、技术管理等方面成绩突出,解决了较关键的技术问题,使劳动生产率提高或安全状况明显好转。

〔七〕参与完成过1项以上有较高难度的科研、设计或技术引进、消化、吸收项目,并经市〔厅〕级以上主管部门审查验收。

第八条业绩、成果要求

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县〔局〕级科技进步二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二〕县〔局〕级科技进步三等奖〔及相应奖项〕获奖项目的获奖者〔前三名,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三〕取得发明专利1项以上,并转化为生产力,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四〕参加施工的工程项目,获市级以上优秀工程称号者。

〔五〕参与研究开发的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新技术成果到达市内先进水平并经市〔厅〕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鉴定认可。

〔六〕在处理安全事故或安全隐患中,措施得当,解决了关键的技术性问题,受到市〔厅〕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的表彰和奖励。

〔七〕独立解决设计施工中较复杂的技术难题,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第九条论文、著作要求

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发表、出版本专业有一定水平的论文〔第一作者〕、著作〔主要编著者〕及专业文章等,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出版本专业著作〔译著〕1部〔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

〔二〕在省〔部〕级以上专业期刊上发表论文1篇以上。

〔三〕在市〔厅〕级以上专业期刊上发表或在市〔厅〕级以上学术交流会上宣读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

〔四〕为解决较复杂的技术问题而撰写的有较高水平的技术研究报告或较大项目的立项研究〔论证〕报告等专业文章2篇以上。

第十条外语要求

〔一〕硕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以上。

〔二〕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考试,其应用水平符合实际工作需要。

〔三〕因公出国,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四〕符合省人事〔职称〕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电脑应用能力要求

〔一〕电脑专业大专以上学历。

〔二〕参加国家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电脑应用能力考试〔核〕,其应用能力符合实际工作需要。

〔三〕取得省人事厅组织的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合格证》。

〔四〕参加全国电脑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成绩合格。

第四章破格条件

第十二条破格申报条件

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业绩显著,学术或技术上有较大突破,年度考核至少有1次为优秀,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破格申报。

〔一〕取得中专学历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0年以上,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二〕市〔厅〕级科技进步二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获奖者〔前三名,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第十三条破格评审条件

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在符合第三章规定的评审基本条件的前提下,还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市〔厅〕级科技进步二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二〕市〔厅〕级科技进步三等奖〔及相应奖项〕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前五名,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三〕获得市级以上授予的优秀科技工作者和劳动模范称号者。

〔四〕直接负责〔技术负责〕完成市〔厅〕级以上较大项目的研究、设计或发明、引进、转化技术创新成果〔专利〕并用于生产实践,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经有关专家鉴定认可。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申报工程师资格应提交第三、四〔或十二、十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条规定的材料,并按规定程序送评。

第十五条与本条件相关的材料要求、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假设干问题说明等见附录。

江苏省煤炭专业高、中级资格条件附录

一、申报人必须提交的材料

1.按有关要求填写“江苏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一式3份,并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备用相片1张〔免冠大1寸〕。

2.“江苏省申报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情况简介表”一式20份。

〔以下是对照“资格条件”要求应填写、提交的材料〕

3.对照第二条,将申报的专业准确地填在“申报表”封面相应栏目处。

4.对照第三条,将本人任现专业技术资格以来的年度考核结果填入“申报表”内相应的空栏处。

5.对照第四条,提交由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的学历〔学位〕证书,以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任职聘书等复印件。

6.对照第五条,提交记载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以来完成的继续教育情况、经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验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原件。

7.对照第六条,提交反映本人专业理论水平的证明材料。

8.对照第七条,将本人的专业技术工作经历填入“申报表”相应栏目,并经单位核实确认。

9.对照第八条,提交反映本人主要业绩的专业技术工作总结1份,以及业绩成果证件、证明及辅助证明材料〔包括获奖证书、与成果相对应的公开发表的论文、成果鉴定证书等〕复印件。

对科研立项课题,应提交课题立项申请表、阶段性进行情况报告书〔含主管部门组织的3位以上同行专家的审查鉴定意见〕。

10.对照第九条,提交规定数量的著作、论文、专业文章的原件。

11.对照第十条,提交符合省职称主管部门要求的职称外语考试有效成绩证明原件,或免试证明材料。

12.对照第十一条,提交符合省职称主管部门要求的职称电脑应用能力考试〔核〕有效成绩证明原件〔或免试证明材料〕,或提交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合格证》原件。

以上提交的材料假设是复印件,须经单位核实、盖章,经办人签名,并注明核实的年月日。

所有材料必须按评委会要求的格式进行分类、整理、装订。

二、有关的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1.重大:

某一区域范围内规模大、影响深的。

2.疑难:

暂不分明,难以确定。

3.主持:

经某一级别部门认可或任命的,在工作中起支配、决定作用的。

4.系统掌握:

理解透彻,应用娴熟。

5.掌握:

熟知并能应用自如。

6.基本掌握:

充分理解,较好地应用。

7.熟悉:

明其意,并能应用。

8.了解:

知其大意。

9.专业技术工作总结:

主要是对任现职期间专业技术工作情况进行的总结。

一般应包括:

基本情况〔、性别、毕业学校、现专业技术资格、简历等〕、开展工作情况〔如科研、带教、参与学术交流、继续教育等〕、取得业绩〔按工作内容分述〕、专业特长〔经验〕、今后努力方向等项目。

10.专业文章:

指将本人解决专业技术问题的心得体会,以论文的形式总结出来。

文中必须有自己的观点,并附以具体技术实例的分析。

11.著作:

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本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

著作必须具有“三性”〔即科学性、先进性、实用性〕。

全书字数一般要求在20万字以上。

12.论文:

指在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研究性学术文章,其内容一般包括摘要、关键词、材料与方法、结果、讨论、参考文献等六方面。

论文必须具有“三性”〔即科学性、先进性、实用性〕。

全文一般不少于2000字。

期刊必须有ISSN〔国际标准刊号〕和〔或〕CN〔国内统一刊号〕刊号。

13.交流论文:

指在市级以上学术会议上大会宣读,并在相应论文汇编上全文〔或摘要〕发表的本专业学术论文。

14.国家级期刊:

指由国家各级专业学会、各部主办并公开出版的专业学术期刊以及各部所属院校主办的学报。

期刊必须注有ISSN和〔或〕CN刊号。

15.省级期刊:

指由省级学术机构主编或主办的,并已取得ISSN和〔或〕CN刊号的期刊。

16.市级期刊:

指由市级学术机构主编或主办的,并已取得ISSN和〔或〕CN刊号的期刊。

17.省级学术会议:

指由国家二级专业学会召集的学术会议。

18.市级学术会议:

指由国家三级专业学会召集的学术会议。

19.主要作者、主编或副主编:

指本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的具体组织者,对该著作的学术、技术问题起把关作用。

其个人承担的编著字数必须在5万字以上。

20.主要编著者:

指专业著作的主编或副主编以外的编者或一般作者,其参与编著的字数一般应在2万字以上。

21.科技进步奖:

特指科技进步奖、科技成果奖、自然科学奖、国家发明奖、星火奖、火炬奖等奖励项目。

22.科技进步奖主要完成人:

指在该奖项等级额定获奖人数内取得个人奖励证书者。

23.项目〔或课题〕:

包括国家、部门和各级主管部门下达的或合同规定的科学或技术开发任务。

项目或课题的复杂程度和大、中型级别按行业的有关技术标准和标准执行。

24.直接负责〔技术负责〕人:

指在项目中承担主要工作或关键性工作,或解决关键技术问题的人员。

其确定程序为:

项目负责人出具证明,然后由单位组织3名以上的专家评估并提出意见。

25.经济效益:

按人均上缴利税计算,不含潜在经济效益。

“较大经济效益”是指超额完成本单位或部门规定〔或本地区平均水平〕的人均上缴利税的20%以上。

26.社会效益:

指经过有关主管部门认可的改善环境、劳动、生活条件,节能、降耗,增强国力、军力等的效益。

三、本条件假设干问题的说明

1.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级或本数量。

2.本条件所规定的著作、论文、交流论文等,其学术水平价值均由评委会专家公正、公平、全面地评定。

3.本条件所提“市”指副省级及地级市,不含县级市。

4.本专业工作年限:

一般从毕业参加本专业工作后起计算至申报前一年年底止。

但后续学历获得者,可从申报者人事档案记载开始的员级资格起计,但必须将全脱产学习时间减除。

其员级资格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负责审核认可。

5.任职资历计算方法:

从现专业技术资格批准之日起计至申报前一年年底止。

6.凡提交的获奖成果均须同时附上相应专题材料。

7.本条件所指水平,一般由评委会专家评定。

8.本条件所指推广、使用的新产品、新技术、新材料须经主管部门考核认可,其程序参照科技成果鉴定方式进行,具体如下:

〔1〕申报人提出申请,填写“推广、使用新产品、新技术、新材料应用水平考核鉴定表”〔以下简称“鉴定表”〕。

〔2〕所在单位审核推荐。

〔3〕由行政主管部门组织5名以上同行专家进行评议,并将专家评议具体意见填入“鉴定表”。

〔4〕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专家评议意见,作出综合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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