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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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1章合同协议书

广州铁路综合交通客运枢纽建设运营管理中心项目【质量检测项目】

广州铁路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业主”)拟进行的广州铁路综合交通客运枢纽建设运营管理中心项目【质量检测项目】,经公开招标,确定(以下简称“检测单位”)承担该项目的检测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结合该工程的具体情况,经充分协商,签署本合同协议书。

根据合同的规定,检测单位应履行广州铁路综合交通客运枢纽建设运营管理中心项目【质量检测项目】检测工作,接受业主对检测工作的管理,为业主提供符合国家规范和合同要求的检测成果,以人民币万元为本标段检测技术服务费。

现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本合同协议书:

一、合同中的措词和用语应与下文提及的合同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含义相同。

二、下列文件应被认为是组成本合同的一部分,并应被作为其一部分进行阅读和理解,即:

(一)合同补充协议

(二)本合同协议书

(三)合同条款及合同附件

(四)工程量清单

(五)招标文件及其澄清修改文件

(六)投标文件及其补充文件

三、上述文件应认为是互为补充和解释的,但如有模棱两可或互相矛盾之处,以上面所列顺序在前为准。

四、考虑到业主将按合同规定向检测单位支付检测费,检测单位在此保证遵照本合同的规定向业主提供检测技术服务。

五、考虑到检测单位将按合同规定向业主提供检测技术服务,业主在此同意按本合同注明的期限和方式,向检测单位支付根据本合同规定应支付的款项,以作为服务的报酬。

六、本合同报价均为含税报价。

为此,双方代表在此签字或签章,并加盖公章。

本合同协议书一式六份,正本2份,副本4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1份,副本2份。

 

业主:

广州铁路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

联系人:

地址:

签名日期:

年月

联系电话:

传真电话:

检测单位: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

联系人:

地址:

签名日期:

年月

联系电话:

传真电话:

 

第2章合同条款

第一条总则

一、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规

1、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

(1)“工程”是指业主委托实施检测的工程,包括永久工程、临时工程及与本项目实施相关的必要条件。

(2)“业主”是指承担工程直接投资责任的、委托检测业务的一方。

(3)“检测单位”指为业主服务的试验检测方。

(4)“项目检测机构”是指检测单位派驻本工程项目负责履行委托检测合同的组织机构。

(5)“检测工程师(人员)”是指代表检测机构对本工程实施检测的专业人员。

(6)“第三方”是指除业主、检测单位以外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当事人或实体。

(7)“工程建设检测”包括正常的施工检测工作和附加工作。

(8)“日”是指公历日。

(9)“月”是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10)“当地货币”是指人民币。

(11)“业主地址”是指广州市白云区云城东路景泰创展中心5楼的广州铁路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2、检测合同适用的法律与法规是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条例、规章等。

3、检测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均用汉语。

二、双方关系:

业主将负责组建广州铁路综合交通客运枢纽建设运营管理中心项目项目管理机构的工作。

项目检测机构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必须接受和服从业主项目管理机构的领导,检测单位对提供本服务的人员应经常进行检查、指导、管理及后方支持,并且对他们完成的服务承担责任。

三、服务开始:

检测单位在合同生效后,业主将发出要求检测单位开始检测服务的通知,检测单位应在通知的日期立即开始履行其服务。

四、服务期限:

检测单位的服务时间为业主发出要求开始的日期开始,检测报告经终审验收通过结束。

业主对工期的调整,检测服务期也应作相应调整,但属正常的检测服务,业主不另外增加检测费用,投标单位在报价时应作考虑。

五、合同的终止:

在本协议的服务期满和业主对检测单位费用的支付完成后终止本合同。

六、合同的修改:

本合同内容(包括服务范围)的修改,只能以双方书面同意的方式进行。

由于该枢纽项目施工过程的特殊性,业主有调整服务范围的权利。

七、授权代表:

甲、乙双方应各指定一位高级职员作为代表,解决检测服务期间的有关问题。

业主的指定代表:

(或合同签订以后书面明确)

检测单位的指定代表:

(或合同签订以后书面明确)

第二条项目概况

本次广州铁路综合交通客运枢纽建设运营管理中心项目【质量检测项目】招标,共分1个标段。

工程检测范围包括:

检测项目

备注

1)见证取样检测(包括但不限于:

①水泥物理力学性能检验;②钢筋(含焊接与机械连接)力学性能检验;③砂、石常规性能检验;④混凝土、砂浆强度检验;⑤简易土工试验;⑥混凝土掺加剂检验);

2)专项检测(包括但不限于:

①地基基础工程检测:

天然土地基,天然岩石地基,桩的承载力检测,桩身完整性检测,支护土钉等;②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

混凝土、砂浆、砌体强度现场检测,钢筋分布和保护层厚度检测,楼梯、梯板厚度,后置埋件、预埋件的力学性能检测;③建筑幕墙工程检测:

建筑幕墙的气密性、水密性、风压变形性能检测,硅酮结构胶相容性检测;④钢结构工程检测:

钢结构焊缝质量、钢结构防腐及防火涂装、高强度螺栓力学性能;⑤道路工程检测:

土方路基压实度,回弹弯沉值,基层、底基层压实度,基层、底基层无侧限抗压强度,水泥混凝土面层);

3)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检测(包括但不限于:

①室内空气中甲醛、氨、苯、TVOC、氡五种污染物的浓度;②土壤氡浓度含量;③建筑材料、装修材料中污染物浓度的控制,包括:

人造板材中甲醛的含量;④建筑材料、装修材料放射性等);

4)建筑节能工程检测(包括但不限于:

①墙体、屋面节能工程材料;②幕墙、门窗节能工程材料;③通风与空调末端设备、空调系统冷热源及管网节能工程;④配电与照明节能工程;⑤围护结构现场实体检测及空调系统节能性能检测);

5)工程附属的弱电系统及综合布线系统的质量检测(包括但不限于:

①电气工程;②排水及采暖工程;③通风与空调工程;④弱电(智能建筑)系统等);

6)其他满足本项目验收所需的需业主委托的各类检测项目等。

工程量详见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

本合同工作范围包括全部工程。

如果本合同实施期间,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相应工程方案变化,在工程同步实施的情况下,本合同对应的范围应做相应调整。

第三条业主的义务权利与责任

1.批准或认可试验检测单位的检测工作计划和工程量,开具本合同工作所需的证明文件,以利该单位开展工作。

2.提供试验检测工作开展所必须的批准技术资料、技术要求、施工图等资料。

3.业主和监理工程师对工期、质量、人员、设备、仪器、检测过程和服务进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技术要求的工作,有权要求责任方自费进行返工。

4.有权根据设计、施工的需要调整工作内容和工作计划,试验检测单位不得对此有异议,因此而发生的费用按合同规定确定。

5.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付款。

6.组织试验检测报告成果的审查和验收。

7.负责工程建设外部关系的协调,业主应要求相关承包商向试验检测单位提供开展检测工作所必须的工地现场条件和前期必须的准备配合工作。

8.在约定的时间内就项目检测机构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

9.授权一名熟悉本工程情况的业主代表,负责与项目试验检测单位联系。

更换业主代表,要提前通知项目试验检测单位。

10.经业主进行业务测验和工作考核,对不能按照检测合同的规定履行检测合同的试验检测人员,业主有权要求更换;对违反检测合同对业主或工程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检测人员,业主有权对其进行警告、通报批评、罚款、直到清退;对触犯法律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11.业主有权否定任何在本工程中试验检测工程师作出损害业主利益的决定和行为,并有权向试验检测工程师索赔或追究法律责任。

12.业主有权要求试验检测单位提交试验检测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13.如检测单位随意更换检测人员,或不能有效地履行合同职责,或严重违反国家有关法规,业主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追究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14.本合同有关条款规定的或补充协议中业主应负责的其它责任。

第四条检测单位的义务、权利与责任

1、检测单位应按合同、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等履行与项目有关的检测服务。

2、指定一名授权代表,与业主代表联系。

3、按国家现行的标准、规范、规程,以及技术要求等开展检测工作,检测单位应独立地实施检测,承担检测操作试验等工作。

4、编制检测工作大纲,并有针对性的对各工点具体检测工程数量进行核实,检测工程数量必须符合相应规范要求,对于超出规范规定要求的工作量的增减,检测单位应取得业主的书面批准,方可实施检测。

5、检测单位应接受业主的管理,并接受业主及监理工程师对工期、质量、人员资格、设备、仪器和检测过程的监督。

6、检测的质量及赔偿

a)对检测的质量和数据的准确性负完全责任,如果因检测单位过失或服务水平低下、检测数据错误而造成工程经济损失,业主有权要求检测单位赔偿;

b)由于检测单位原因造成的扩大检测,由检测单位自行承担全部责任并不得向业主和相关承包商收取其他费用;

c)由于检测单位不能按业主指定的时间和要求完全完成检测工作,业主有权选择第三人进行检测,如第三人的检测费用高于中标单位投标价中相应部分的费用的,则该高出部分费用由中标单位承担;

d)如因对检测单位出具的检测结论多方存有异议,须聘请第三方检测单位进行鉴定检测时,以鉴定检测的结论为准,若因本标段检测单位过失造成的检测错误,检测单位需负责第三方鉴定检测费用及工程经济损失。

7、维护知识产权,除非业主同意,不得向业主之外的其他单位提供技术成果的数据。

不得泄露与本项目、本工程、本检测合同有关的资料。

8、检测单位承担的本合同任务,不得分包给第三方,经业主同意的除外。

若检测单位为联合体的,应在本合同附联合体协议书,并明确合同主办方。

9、配合工程设计和施工的需要,提供技术服务。

10、检测单位应保证提供真实可靠的检测资料。

11、检测单位应到该工程承包商施工现场收取试样和材料见证取样,不得委托承包商或其他无关人员送样。

12、检测单位及其人员在服务期间只能获得与业主签订的承包合同中规定的报酬,此外不得向业主或实施本工程的承包商索要额外的报酬,不得与承包商在本工程中发生经济活动。

13、检测单位必须如实按投标文件中的人员组织架构配备人员,若出现冒名顶替、弄虚作假,业主将有权调整检测工作量,并按合同额20%收取违约金,同时上报市建委,予以不良业绩记录登记与通报。

14、检测单位必须在广州市自有实验室并取得广州市建委的认可文件。

15、检测单位在投标书承诺的合同段项目负责人合同履行期间原则上不允许变动,业主要求更换的情况下除外。

16、检测单位还应保证工程收尾、工程整改、工程结算缺陷责任期可能发生的检测工作。

17、对业主支付的检测费用,检测单位应按照国家法律缴纳有关税款。

18、检测单位应对检测过程中检测人员的人身安全负全部责任。

19、检测工作需按工程进度需要及业主要求当天开展检测工作,并在规范规定的时间和业主指定的时间内保质保量完成,不能影响工程其他工序的实施。

在完成检测后的规定时间内(有业主规定的按业主规定执行或投标相关承诺函执行)提交正式检测报告。

对于不合格的结果,应当场通知监理,并在24小时内将检测结果以书面形式报告监理和业主。

检测单位对所提交的报告及技术数据负责,提交的检测试验报告应具有法定效力,符合工程验收要求。

20、正式检测报告的数量和提交方式:

检测报告一式八份,在完成该项检测后规定时间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六份(由监理工程师转交五份给施工单位),计量时向业主提交一份作为附件,待工程结算时向业主提交一份。

检测报告应按批次出具,检一批出一批,不得等到全部检测工作完成才出具报告;应确保检测报告的严谨性和准确性,不得出现内容不清晰,数据错误,前后矛盾,结论不明确,关键页缺水印等情况。

21、编制检测工作月报,归纳统计当月的检测情况,并提出分析意见和建议,上报业主。

22、检测单位须严格按照合同要求配备足够的检测人员、设备并编制检测服务方案,检测单位的人员如有变更、增减应书面报送业主进行审批备案。

22、检测单位应按照广州铁投相关检测管理考核办法的要求,由监理单位复核现场具备检测条件后通知进场,并按审批的检测方案实施检测;进场检测时应当核实现场是否满足检测要求,检测方案是否备案完整,现场监理单位对检测过程应进行见证;监督抽检及监督抽测时还应由监理单位告知监督员,不满足上述条件的不得进场检测。

23、检测单位应规范收样、检测试验及报告的相关流程,材料试验的初检、复检应描述清晰准确。

24、检测单位在收样时应认真复核委托单,施工单位在送检时,对施工单位送检的无国家规范规定评定标准的检测项目,应在委托单上写明经设计单位确认的指标要求,对未明确指标要求的不得收样,不得出具无检测结论的检测报告,如确无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可参考设计单位给出的指标要求出具结论。

25、检测单位进行现场检测时,如若发现施工单位的施工进度与对应的检测不一致,应及时向业主单位汇报。

26、检测单位对首次检测不合格需加倍复检的检测项目应严格把关,发现施工单位复检数量与标准、规范等要求不一致时,应拒绝其复检要求,并将此上报检测管理服务单位。

27、检测单位应严格按照已备案的检测方案进行检测,并及时出具检测报告,出具的检测报告应满足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如无法及时出具正式检测报告的检测项目,应保证初步检测报告与正式报告数据相符。

第五条成果的提交和验收

1.成果的提交:

按每单位(或子单位)工程进行检测,并按工程进度要求提交检测报告。

在合同验收前提交检测成果报告一式八份,光盘电子文件3份。

检测单位按照业主要求,对其检测成果的电子文件按照业主的相关格式要求提交业主或录入业主相关信息系统。

2.验收程序

(1)自审:

检测单位自审(预审意见作为进度款申请附件)。

(2)验收:

业主验收(验收意见作为合同结算证明文件)。

3、技术创新能力:

自本项目开始至本项目完成时需获得与本项目有关的国家专利局检测实用新型专利证书或国家版权局颁发的检测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不少于1个。

第六条合同价格及调价原则

本合同范围所有检测任务采用综合单价包干。

本合同总价为人民币万元(大写)。

在整个合同执行期间,综合单价不作调整,按照批准的实际发生的检测工程量进行计费和结算。

因工期调整导致检测时间的提前或延后,合同价格不作变更。

第七条合同变更

(一)合同变更的依据

在实施过程中,只有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或另有约定的,可进行合同变更:

1.依据设计及检测规范新增的检测项目;

2.单价包干项目的工程量超出工程量清单的部分;

3.在工程同步实施时,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工程方案变化引起的检测数量变化、新增项目等。

(二)合同变更的原则

1.对于依据设计及检测规范新增的检测项目以及在工程同步实施时,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工程方案变化引起的检测数量变化、新增项目等:

(1)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有相同项目的,则沿用相同项目的综合单价;

(2)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没有相同项目的,其综合单价按照广东省物价局(粤价函【2004】428号,粤价函【2008】77号,粤建检协【2015】8)等文件计算后,以最新文件为准,再做下浮(下浮率=1-投标人同类项目报价/粤价函【2004】428号等文件的价格)。

2.对于单价包干项目的工程量超出工程量清单的部分;

(1)其综合单价按照广东省物价局(粤价函【2004】428号,粤价函【2008】77号,粤建检协【2015】8号)等文件计算后,以最新文件为准,再做下浮(下浮率=1-投标人同类项目报价/粤价函【2004】428号等文件的价格)。

按照上述文件计算后,再与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有相同项目中的综合单价对比,取较低的价格作为该部分的综合单价。

(2)若按照上述方法相关文件中没有该项目或类似项目,则由发包人与中标人共同协商一致后确定该部分的综合单价。

(三)变更执行

检测单位须遵循政府相关规定及业主制定的设计变更管理办法、方案变更管理办法、合同管理办法办理工程变更。

合同执行期间政府如果出台新的要求或业主完善变更管理办法,检测单位须严格执行新要求及新的管理办法。

第八条履约担保

1.在合同签订前,检测单位应向业主提交履约担保,本合同的履约担保金额为本合同总价的5%。

2.如果中标人的履约担保是以银行保函的形式提供。

履约保函必须由在中国注册的银行支行一级以上机构出具,由非广州市银行出具的履约保函需经银行所在地公证机关公证。

银行保函的格式应采用招标文件中提供的履约保函格式或招标人可以接受的其他格式。

3.履约担保的有效期及退还:

在试验检测单位根据合同进行检测直至成果验收合格通知发出之前,履约担保将一直有效。

第九条支付、归档与结算

1.检测费用原则上每季度支付一次,按照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以提交的正式检测成果报告为准),以及检测单位人员到位、检测工作质量、进度等综合考核情况,业主审批后支付经审核完成工程量的90%,具体按业主下达的考核办法实施。

如果工程的形象进度与业主批准的工期计划相差半年以上时,业主有权根据工程的实际进展情况对支付时间和金额作适当调整。

2.检测工作完成,所提交的检测成果资料经业主验收通过后,并做好档案归档的相关工作,结算经广州市政府部门审核后,支付至政府部门审核金额的100%。

3.支付方式按银行转帐等。

4.所有款项的支付应提出申请,并附证明材料,提供符合税法规定的票据(增值税发票应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经业主审核后才办理支付手续。

5.本合同的最终结算以政府终审部门审定的金额为准。

6.检测单位完成合同约定的所有工作内容和变更的办理,须在30天内上报合同结算。

结算书报业主和政府结算审核部门后,要配合业主和政府结算审核部门做好核对结算数据、提供结算支持材料、对评审结果进行确认并加盖单位公章等结算事宜。

7.业主或政府结算审核部门在审核结算过程中,口头通知检测单位前来核实结算金额、办理评审结果确认表等结算事宜,15天内检测单位不配合相关结算事宜的,由业主或政府结算审核部门再以书面函件催告(函件中说明业主或政府结算审核部门审核的结算金额),检测单位在收到该书面催告函件30天内仍不配合办理相关结算事宜的,视为认可业主或政府结算审核部门的评审意见,其中政府结算审核部门出具的评审结果直接由其与业主两方确认,责任由检测单位承担,检测单位不得再对合同结算金额提出异议或请求鉴定。

8.在合同履行期内,如政府颁布了相应的管理规定,按政府新规定执行。

第十条违约责任

一、业主责任

1.合同生效后,若业主不按合同履行职责,已支付的检测费用不得收回。

2.合同生效后,由于工程停建或因业主原因而需要终止合同的,业主有权单方解除合同,解除合同后业主应向检测单位支付已完成工作量的检测费用,业主不承担违约责任。

3、检测单位须知悉本规程可能存在工期调整的风险,因工期调整导致检测时间发生变化的,业主不承担违约责任。

二、检测单位责任

1、若检测单位不按合同履行职责,业主有权解除本合同,履约担保不予退还;检测单位须赔偿业主的损失,包括业主重新招标费用、延误工期损失等。

2.检测单位未按规定时间提交检测成果或不能按相应规定的时间和业主要求的时间进行检测的,则每违约一次扣罚5000元。

每超过一周,向业主支付相当于该部分费用2‰的违约金,并且业主有权从应付给检测单位的费用中扣减违约费用及业主的损失费用。

3、若检测单位提供的检测成果质量不合要求,检测单位应自行采取有效措施,积极、主动地弥补过失,保证成果质量能够达到合同要求,需要返工检测的,费用检测单位承担。

如因检测成果质量原因造成业主工程变更的(无论增加或减少),检测单位须赔偿工程变更费用的10%,但最高不超过本合同检测总价。

造成业主其他损失的,检测单位全部承担,履约担保不予退还。

4、检测单位应保证提供真实可靠的检测资料,违反规定作假者,每次向业主支付相当于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并且业主有权从应付给检测单位的费用中扣减违约费用及业主的损失费用。

若检测单位不改正,业主可解除合同关系并追究相关责任。

5、业主定期或不定期检查项目工作进展及质量情况,项目不能正常运作或质量达不到要求时,业主可提出口头及书面警告,如达不到验收要求,检测单位须向业主支付最多达检测费用总额30%的违约金,并且业主有权从应付给检测单位的费用中扣减违约费用及业主的损失费用。

6、检测单位未达到本合同条款中第五条任何一点要求或未按技术要求工作的,情节较轻者,一经发现,须向业主支付1万元以上的违约金;未按技术要求进行工作而不能满足设计需要时,须向业主支付相当于该项检测费用20%的违约金。

业主有权从应付给检测单位的费用中扣减违约费用及业主的损失费用,同时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履约担保不予退还。

7、如检测单位未安排投标书承诺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则按每人次10万元向业主支付违约金,并且业主有权从应付给检测单位的费用中扣减违约费用。

8、对不配合业主、监理工程师进行监督检查者,检测单位每次向业主支付相当于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并且业主有权从应付给检测单位的费用中扣减违约费用。

不配合情形包括:

阻挠、迟滞,以内部的管理制度限制查阅有关资料或限制对试件去向进行追索,提供虚假信息等。

第十一条不可抗力因素下的合同履行

如果发生了双方都无法控制的不可抗力因素(如战争、自然灾荒等),致使本合同不能如期履行时,本合同应自动顺延履行,且双方不被视为违约,但双方应尽一切努力终止或减少上述因素的影响。

上述因素一旦消失,双方应立即采取措施继续履行本合同,否则作违约论。

第十二条未尽事宜与争议

1.对本合同未尽事宜,本着以工程利益为重的原则,友好协商解决,由当事人及时协商签署补充协议。

合同双方签署的有关协议、技术讨论纪要等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若发生分歧或争议,双方应协商及时解决;如果协商不成,通过诉讼解决,管辖法院为业主住所地有管辖权的法院。

第十三条其他

本合同自双方代表签字或签章并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合同各方完成全部权利、义务之日止。

第3章合同附件

附件一:

中标通知书

格式按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印制的《广州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

 

附件二:

履约保函格式

履约保函

(由银行出具)

(本文件作为合同格式文件,将在投标人中标后的项目实施过程中使用,投标人投标时不须提交,但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承诺如获中标,将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按此要求办理。

开具日期:

保函编号:

致:

(招标人名称,以下简称贵方)

本保函作为贵方与             (中标人名称)就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签订的  号合同的履约保函。

银行(以下简称本行)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保证本行及其继承者和受托者无追索地向贵方支付履约保证金人民币(金额大小写),并以此约定如下:

(1)(中标人名称)未能忠实地履行所有合同文件的规定和双方此后一致同意修改、补充等协议(以下简称违约),只要贵方确定,无论(中标人名称)有任何反对,本行保证本行及其继承者和受托者在收到贵方第一次的表明(中标人名称)违约的书面通知后7日内,按贵方提出的上述金额和按该通知中规定的方式付给贵方。

(2)本保函任何支付应为免税,无论任何人以何种理由提出扣减现有或未来的税费、其它费用或扣款,均不能从本保函中扣除。

(3)本保函的规定构成本行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直接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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