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阳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行政职权清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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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阳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行政职权清单

彭阳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行政职权清单

序号

职权

类型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

主体

审核意见及建议

备注

项目

子项

1

行政处罚

房屋未验收而交付使用的处罚

 【行政法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588号修改)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与房地产开发经营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将未经验收的房屋交付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验收手续;逾期不补办验收手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验收,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验收不合格的,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11年修改)第二十九条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竣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进行竣工验收。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将未经验收的房屋交付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验收手续;逾期不补办验收手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验收,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保留

2

行政处罚

将验收不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的处罚

【行政法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588号修改)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与房地产开发经营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将验收不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返修,并处交付使用的房屋总造价2%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11年修改)第二十九条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竣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进行竣工验收。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将验收不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返修,并处交付使用的房屋总造价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吊销营业执照;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保留

3

行政处罚

擅自转让房屋开发项目的处罚

【行政法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588号修改)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与房地产开发经营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11年修改)第三十五条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合同,并自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材料到项目所在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合同;

(二)土地使用权变更批准文件;

(三)项目的立项计划、规划、建设用地、拆迁等审批文件;

(四)项目进展情况的证明材料;

(五)双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证书;

(六)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保留

4

行政处罚

擅自预售商品房的处罚

【行政法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588号修改)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与房地产开发经营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预售商品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11年修改)第三十八条预售商品房,实行预售许可制度。

预售商品房,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商品房所在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有任何性质预售行为,不得向预购人收取任何预定性质的费用。

预售商品房,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预购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与预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预售商品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保留

5

行政处罚

房产开发企业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11年修改)第四十六条第二款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的内容,对所销售的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保修期内,因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商品房进行维修,造成房屋原有功能的损害,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商品房购买人应当按照住宅使用说明书的要求使用商品房。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保留

6

行政处罚

未解除商品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的处罚

【部门规章】《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8号2001年)第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

第三十九条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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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行政处罚

房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报送测绘成果或者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的处罚

【部门规章】《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8号2001年)第三十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前按项目委托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单位实施测绘,测绘成果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用于房屋权属登记。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内,将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买受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

第四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将测绘成果或者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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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行政处罚

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规定销售商品房的处罚

【部门规章】《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8号2001年)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与房地产开发经营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四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的现售条件现售商品房的;

(二)未按照规定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的;

(三)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商品房的;

(四)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的;

(五)分割拆零销售商品住宅的;

(六)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

(七)未按照规定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

(八)委托没有资格的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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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行政处罚

房产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的

处罚

【部门规章】《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8号2001年)

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不得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

第四十三条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的,处以警告,责令停止销售,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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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行政处罚

未申报登记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处罚

【部门规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2011年住建部令第9号修改)

第十三条第一款装修人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房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物业管理单位)申报登记。

第三十五条装修人未申报登记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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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行政处罚

将装饰装修工程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企业的处罚

【部门规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2011年住建部令第9号修改)

第二十三条装修人委托企业承接其装饰装修工程的,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装饰装修企业。

第三十六条装修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企业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保留

12

行政处罚

违反规定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活动的处罚

【部门规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2011年住建部令第9号修改)第五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四)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

(五)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建筑主体,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盖、梁、柱、支撑、墙体、连接接点和基础等。

本办法所称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基的主要结构构件和其连接接点,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柱、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

第三十八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一)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或者降低节能效果的,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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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行政处罚

物业服务企业超越资质等级承接物业管理业务的处罚

【部门规章】《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2007年建设部令第164号)第八条

一级资质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承接各种物业管理项目。

二级资质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承接30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项目和8万平方米以下的非住宅项目的物业管理业务。

 

三级资质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承接20万平方米以下住宅项目和5万平方米以下的非住宅项目的物业管理业务。

第十九条物业服务企业超越资质等级承接物业管理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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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行政处罚

物业服务企业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处罚

【部门规章】《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2007年建设部令第164号)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

企业遗失资质证书,应当在新闻媒体上声明后,方可申请补。

第二十条物业服务企业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房地产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保留

15

行政处罚

物业管理企业不按规定及时办理资质变更手续的处罚

【部门规章】《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2007年建设部令第164号)第十五条企业的名称、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到原资质审批部门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第二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办理资质变更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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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

16

行政处罚

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处罚

【行政法规】《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504号修订)

第二十四条国家提倡建设单位按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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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

17

行政处罚

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处罚

【行政法规】《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504号修订)第二十七条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保留

18

行政处罚

建设单位和物业管理企业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不移交有关资料的处罚

【行政法规】《《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504号修订)第二十九条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下列资料

(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二)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四)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将上述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不移交有关资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有关资料的,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予以通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2011年)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或者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交接义务或着不移交有关资料和财物的,由市、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整改,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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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行政处罚

物业管理企业聘用未取得物业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处罚

【行政法规】《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504号修订)第三十三条从事物业管理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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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行政处罚

物业管理企业违反规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处罚

【行政法规】《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504号修订)第四十条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但不得将该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委托合同价款3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委托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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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行政处罚

违反规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处罚

【行政法规】《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504号修订)第五十四条第二款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数额2倍以下的罚款;物业服务企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保留

22

行政处罚

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处罚

【行政法规】《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504号修订)第三十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2011年)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由市、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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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行政处罚

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管理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处罚

【行政法规】《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504号修订)第五十条第二款业主依法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保留

24

行政处罚

擅自改变、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的处罚

【行政法规】《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504号修订)第五十条第一款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一)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二)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三)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保留

25

行政处罚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违反规定进行临时建设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5年修改)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

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第六十六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保留

26

行政处罚

未取得或规避办理施工许可的处罚

【部门规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14年修改)

第十一条 建筑工程项目实行报建制度和开工审批制度。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立项文件批准和初步设计审批后,按建筑工程项目管理权限,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建。

第十二条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保留

27

行政处罚

相关建设单位违法违规办理施工许可证行为的处罚

【部门规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14年住建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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