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江平.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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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五规划教材民法学,江平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总则,第一编绪论,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概念和特征,一、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社会平等成员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对民法这一概念作以下说明:

1、民法调整的对象是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

2、这种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仅仅限于平等主体之间。

二、民法的特征

(一)民法是身份平等的阶层的法律。

(二)民法为属地法。

(三)民法是实证法法律部门。

(四)民法为私法。

(五)民事责任的同质救济性。

第二节民法在私法体系中的地位,一、民法与私法的关系在民法与私法的关系上,如果从“民商合一”的角度看,私法就是民法;但如果从“民商分立”的角度看,私法则包括民法与商法。

从我国目前的立法与主流学理看,是实行“民商合一”的体例,但在教学与理论上,仍然实行“民商分立”的教学与科研制度。

二、民法与商法的关系

(1)民商分离;

(2)民商合一。

第三节民法的法律渊源,一、民法之法律渊源的概念学者在关于什么是法律渊源的问题上,存在分歧。

主要观点有:

存在形式论。

法律成立原因论。

混合论。

二、民法之具体法律渊源

(一)制定法

(二)习惯法。

(三)判例。

英美法系国家之所以奉行这一原则,主要有以下几点支持理由:

该原则将一定的确定性和可预见性引入了私人活动及商业活动的计划之中。

该原则为律师进行法律推理和法律咨询提供了某种既定根据。

该原则有助于对法官的专断起到约束作用。

通过迫使法官遵守业已确立的判例,减少了他作出带有偏袒和偏见色彩的判决的诱惑。

该原则还可以提高司法效率,它使法院在一个法律问题每次重新提出时就重新考察该问题的做法变得不必要。

(四)法理。

关于法理的概念,学者之间多有争论。

我们认为,法理应当是法律的基本精神与原则。

三、我国民法的法律渊源

(一)宪法在我国,宪法能否作为民法的渊源,有些争议。

(二)民法基本法民法通则(三)民法单行法(民法特别法)(四)全国性行政法规,(五)有权解释根据我国宪法第67条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解释法律,因此,其对法律的解释为有权解释,具有法律渊源的效力。

(六)地方性民事法规(七)法理(八)国家政策,第四节法律关系,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说明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民事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纳入民法调整范围的生活关系,也可以说,是人与人之间因民法调整而形成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二)法律关系的说明1、法律关系由两个基本的条件构成。

(1)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调整的结果,即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调整的结果。

(2)法律关系是被摄入法律调整范围的现实生活中的一部分,而民事法律关系是被民法摄入自己调整范围的现实生活中的一部分。

生活中的各种关系很多,但并不都由民法来调整,也就不全是民事法律关系。

2、法律关系的实质是人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3、法律关系与法律制度。

4、法律关系的要素。

由于法律关系是具体的,所以一项法律关系的构成必须有:

具体的权利义务;权利义务的享有者或者承担者;权利义务的具体承载客体。

5、民事法律关系的单纯性。

二、法律关系的内容第一种权利是人从出生起就有的权利,它在生命期间不得被剥夺,称为“原权利”,由此引出来的是意志的自由、人的不可侵犯性等。

第二种和第三种是后天取得的权利,称为“取得权利”,形成人与自然的关系及人与人的关系。

所谓人与自然的关系就是人对物的支配权,也就是民法上的物权法律关系。

三、法律关系的享有者-自然人与自然人组织体,四、法律关系的客体1、人是法律关系的享有者,不能成为法律关系的客体。

2、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只是抽象的概念,它们的具体实现都必须借助于一定的载体才能体现出来。

3、法律关系的客体因不同法律关系而有区别。

(1)在物权法律关系中,其客体是物或者权利。

(2)在债权法律关系中,客体可以是物,也可以是行为,甚至有学者主张只能是行为。

(3)在人身法律关系中,客体究竟是什么,甚有争议。

4、对同一客体的侵犯,可能会导致多重法律责任。

例如,对人身体的伤害,可能会导致民事责任,也可能引起刑事责任。

五、法律关系的产生1.根据主体的自由意志而产生,法律仅仅给予消极的评价,主要体现在法律行为上。

2.法律的规定。

例如,时效、侵权、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等。

第五节民法的构造和基本内容,一、民法的构造

(一)民法的构造模式。

民法的构造,特别是大陆法系民法的构造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其具体方法我们将在后面讨论。

在此,我们只想从比较法的视角对两大法系的民法表现形式作一介绍。

(二)德国模式构建的主线一是人与物目的与手段的区分;二是物权与债权的区分。

二、民法的基本内容-以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为例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典的构造形式虽然有所不同,但是,所规定的基本内容大致都包括:

(一)主体法(人法)主体法主要是关于民事主体的法律规定,包括对自然人、法人及其他不具有权利能力的自然人的组织体的法律规定。

(二)物权法物权法主要规定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种类以及每种物权的具体内容(这是物权法定主义原则要求的)。

(三)债法主要规定债的一般原则以及因各种原因而产生的类型债,如契约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侵权行为之债等。

(四)继承法(五)亲属法(六)法律事实法律事实主要是指法律权利义务产生的根据,包括与人的意志有关的行为以及与人的行为无关的事实。

第二章民法的基本原则,第一节民法基本原则概述,一、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民法的基本原则是表述民法的基本属性和基本价值、为民法所固有并对民事立法与司法活动具有最高指导意义的标准。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全部民事规范的价值主线和灵魂所在。

也就是说,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法基本精神与基本价值的体现。

二、民法基本原则的作用

(一)昭示民法的立法宗旨和基本精神目的就是要昭示民法的立法宗旨和基本精神,如契约自由、过错责任、所有权绝对、权利本位等均昭示了民法对自然人的尊重和关怀。

(二)填补法律漏洞因人的理性的有限性及客观情况的难以预见性,任何法律均有许多盲区。

法律的基本原则可以对这些盲区进行填补。

所以,许多国家正是靠发展和解释基本原则来使自己的法律适应不断发展的社会的。

三、民法基本原则的性质及界定

(一)民法基本原则的性质民法基本原则具有强制性特征,是民法的强行性规定。

所谓强行性规定,是指不能由当事人自由选择而必须无条件地遵循的规定。

(二)民法基本原则的界定民法的基本原则应当有:

意思自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私有财产权神圣原则、权利本位原则、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诚实信用原则。

第二节意思自治原则,一、意思自治原则的基本含义意思自治是指民事主体可以按照自己的判断设定自己的权利义务,法律尊重这种选择。

二、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领域意思自治原则在整个以意思为核心的法律行为支配的私法领域内均普遍适用。

三、意思自治原则在民法上的作用与意义意思自治原则在民法上的作用与意义主要体现在:

1.既然在契约、婚姻与遗嘱中,权利义务的发生根据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那么,如果意思上具有瑕疵,法律就应当给予救济。

2.在格式合同中,因相互磋商的被否定,故在合同法中规定(如我国合同法第42条):

当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时,采用非格式条款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

四、意思自治原则的规制由于许多因素的影响,特别是民法中的主体地位的差异,使得民法上的意思自治在形式上与实质上脱节,民法不得不采取措施予以规制。

这些规制的领域主要是:

劳动法领域、消费领域等。

第三节过错责任原则,一、过错责任原则的基本含义所谓过错责任原则,是民法上的重要的责任分担的归责原则,是指如果一个人的行为造成了他人的损害,只有当他具有过错时才被课定责任,而没有过错就没有责任。

二、过错责任原则的理论基础过错责任原则理论基础可以归结如下:

1.最能体现侵权行为法的各种功能。

2.最能体现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统一。

3.最能体现道德与逻辑的力量。

5.最合于个人主义理性。

三、过错责任原则的贡献此一原则在人类发展史上的贡献主要有二:

.扩大了侵权行为法的适用范围。

2.保障个人自由,促进社会经济的增长。

四、过错责任原则与契约自由原则的关系,第四节私有财产权神圣原则,一、私有财产权神圣的含义私有财产权神圣,是指私人财产权是当然和自然的权利,权利人对于财产具有排他性和专断性权利,任何人不得侵犯。

在现代社会中,私人财产之所以受到人们的普遍关注与理论说明,主要是基于两方面的原因:

财产权是个人人格与自由发展的基础与保障,没有财产权,个人的自由与人格完整将无从实现;私人财产权是对抗国家权力的工具,只有对个人支配的财产赋予排除一切人(包括国家权力)的干预,人的自由意志才有一个安全的空间。

二、私有财产权神圣的意义财产权是人格权发展的基础,是人格的物化。

私权神圣不是要降低公权的地位,而是把私权上升到应有的位置。

在社会中,恰恰是私人的权利需要特别的保护,因为个人是社会的弱者,往往受到国家权力的侵犯和来自他人的侵犯。

第五节权利本位原则,一、权利本位的含义及质疑理论民法以权利为核心,民法体系是以权利为基础而构建的,民法体系实质上就是权利体系。

假如从民法中把权利概念抽掉,整个体系将顷刻坍塌。

这一现象,学者称之为“权利本位”。

二、权利本位的实质权利本位实质是体现了法律对于人的关怀。

为了保证人永远是主体而不至于沦为客体,民法规定了一系列具体制度加以保障,其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民法规定了人格权

(二)民法规定了债权(三)民法规定了物权,第六节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一、民事主体地位平等的概念在民法上,主体地位平等主要是指法律地位平等,用民法专门的术语表达就是“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二、主体地位平等面临的威胁民法虽然规定和宣称民事主体地位平等,但是,当法人这种团体主义产物出现后,民事主体地位平等面临真正的威胁,这种威胁的根源是法人垄断地位。

法人的垄断地位主要表现为法律上的垄断与事实上的垄断。

三、主体地位平等在民法上的意义主体地位平等是意思自治的前提和基础,如果没有主体地位的平等,意思自治也就无从谈起,也就会导致以意思自治为核心的所有法律行为制度的消灭。

同时,民法以市民社会为基础和生存土壤,而地位平等是市民社会的根本所在。

没有了地位平等,也就从根本上消灭了民法。

民法的所有规范都是建立在主体平等基础之上的,而现在民法中出现的问题大多是因主体之间的实际地位发生了重大不平等而发生的。

第七节诚实信用原则,一、对诚实信用原则之含义的界定我们大致可以归纳出(而不是定义)关于诚实信用的含义:

要求当事人言而有信,遵守已经达成的协议,保护对方的合理期待;善意并尽合理的告知义务与披露义务;任何一方不得以不合理的方式导致另一方的不利益;诚实信用可以以公平合理的方式调整当事人之间的不合理与不公平的权利义务。

二、诚实信用原则在民法上的功能1.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及法官裁判的依据。

2.法官解释合同、遗嘱等法律行为,进而调整当事人之间以及当事人与社会利益冲突的原则和依据。

从这一意义上说,它是法官手中的衡平武器。

3.法官解释法律、补充法律漏洞的原则与依据。

三、对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评价如果诚实信用原则能够运用得当,它能够很好地平衡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纠正概念法学的偏差,避免恶法的出现;如果诚实信用原则被法官滥用,就会成为破坏法律的利器,真的成为魔鬼。

第三章民事权利通论,第一节民事权利的概述,一、民事权利的概念及意义民事权利是权利的下位阶概念,是指权利主体以实现其正当利益为目的而自由行使意志的范围。

民事权利的意义在于:

1.权利是私法秩序维持的手段。

2.权利是个人人格发展的自由空间。

权利为人的自由意志划定了范围,也就为个人人格的发展提供了可能的空间。

二、权利的对应物义务

(一)义务的意义义务是权利的对应物,一方权利的实现是依靠另一方义务的履行。

简言之,权利系于利益,而义务则系于与利益相应的负担。

义务的内容就表现为不利益,不履行就有责任课定。

(二)义务的分类1.作为的义务与不作为的义务。

2.真正义务与不真正义务。

第二节民事权利的分类,一、绝对权与相对权这是以权利所及的人的范围为标准进行的划分。

(一)绝对权如果一项权利相对于所有的人产生效力,即可以对抗所有人的权利,就是绝对权。

典型的绝对权是所有权,任何人都不得侵犯这种权利,否则就要负赔偿责任。

(二)相对权如果一项权利仅仅对某个特定的人产生效力,这种权利就是相对权。

(三)说明1.这种区分的意义在于从学理上掌握权利的性质和适用的规则。

2.相对权例外地具有绝对权的特点,主要的例外表现在:

(1)债权的不可侵犯性。

(2)买卖不破租赁,承租人有权以债权对抗任何人。

二、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这是以权利的作用与功能为标准所进行的划分。

(一)支配权支配权是指排除他人干涉而权利人仅凭自己的意志对标的物进行处分的权利。

这种权利的利益实现不需要他人的积极协助。

(二)请求权请求权是要求他人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权利。

至于要求什么样的作为与不作为,则由法律行为或者法律予以具体规定。

(三)形成权形成权是仅凭当事人一方的意志就能够使权利义务形成、变更或者消灭的权利。

例如,抵销权、追认权等为形成权。

(四)抗辩权抗辩权是阻止请求权的权利,义务人对权利人提出的权利请求可以予以有理由的拒绝,以阻止权利人实现权利。

三、财产权、人身权、知识产权和社员权这是以权利的内容为标准所作的分类。

(一)财产权财产权是以财产为客体的权利。

其特点是:

1.权利直接体现经济利益。

2.权利可以转移。

(二)人身权人身权是以人身利益为标的的权利。

其特点是:

1.权利不直接体现为经济利益,但受到侵犯时,可以请求经济补偿。

2.权利不可转移。

(三)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以智力成果为标的的权利。

(四)社员权社员权是指社团中的成员依据其在社团中的地位而对该社团产生的权利。

社员权具有以下特点:

社员权以社员资格(地位)为发生基础,始终伴随着这种资格。

社团与社员在一定情形下并不是平等的,社员要受团体意思(决议)的拘束。

社员权是一个复合权利,包括多种权利,其中有经济性质的,也有非经济性质的。

社员权具有专属性,只能随着社员资格的转移而转移,一般不能继承。

四、专属权与非专属权这是以民事权利是否可以与其主体相分离为标准而作的分类。

(一)专属权专属权是指只能由其主体享有或者行使的权利,例如,人身权是典型的专属权。

专属权又分为享有上的专属权与行使上的专属权。

(二)非专属权非专属权是指非专为特定人设立的、可以与权利主体分离、可以转让、可以继承的权利。

民法上的大多数财产权属于非专属权。

专属权与非专属权的区分在民法上具有重大意义:

区分专属权与非专属权可以明确什么权利可以作为交易的标的,专属权因与主体不能分离,所以不能作为交易的标的,权利人也不能任意处分。

在强制执行中,专属权不能作为强制执行的对象。

五、主权利与从权利这是以在权利的相互关系中是否能够独立存在为标准进行的分类。

(一)主权利主权利是指在几个相互关联的权利中不依赖于其他权利的存在而独立存在的权利。

(二)从权利从权利是指在几个相互关联的权利中,以他权利的存在为存在基础或者没有其他权利的存在其存在就没有意义的权利。

六、原权利和救济权这是以权利为原生或者派生为标准对权利所作的分类。

有的人将原权利称为第一性权利,而救济权利称为第二性权利。

(一)原权利原权利即为原生权利,是指主体享有的并受法律保护的本权利。

(二)救济权救济权是指在原权利受到侵害时产生的法律救援性权利。

例如,人身权受到侵害时,请求侵害人进行赔偿的权利即为救济权。

第三节请求权体系,一、请求权与债权的关系二、请求权体系

(一)债权请求权债权请求权是基于债权法规范而发生的请求权,主要包括:

1.因契约关系而发生的请求权。

2.因不当得利而发生的请求权。

3.因无因管理而发生的请求权。

4.因侵权行为而发生的请求权。

5.因缔约过失而发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三)人身权请求权人身权请求权是基于对人身权的侵害而发生的保护请求权,也可以说是救济性的请求权,主要包括:

1.停止侵害。

2.消除影响。

3.赔偿损失。

(四)说明,三、请求权的规范基础

(一)请求权规范基础的概念请求权的规范基础,是指一项请求权在法律上的依据,即法律上的具体规定。

例如,契约法上的价金支付请求权,其规范基础就是契约法上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具体规定。

(二)请求权规范基础的重要性1.法律实务上的方法。

2.法律思维的方法。

(三)请求权规范基础的寻找1.将自己的请求目的与请求权类型符合。

2.找出主导性规范基础。

3.找出辅助性规范,即有没有排除请求权的规定。

4.用三段论的方式,将案件事实与规范事实构成要件连接,得出结论。

四、法条竞合、请求权聚合、请求权竞合与请求权规范竞合

(一)法条竞合法条竞合是指规范某一法律事实的法条可以同时适用的情形。

(二)请求权聚合请求权聚合是指当事人对于数种给付内容不同的请求权,可以同时主张。

(三)请求权竞合请求权竞合是指因一个法律规范而产生了两个请求权,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中之一行使。

(四)请求权规范竞合请求权规范竞合是指一个事实同时满足了两个请求权的要件,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一个法律规范来支持自己的请求权。

第四节抗辩权体系,一、抗辩与抗辩权从诉讼法的角度看,主要有三种抗辩:

(一)关于权利未发生的抗辩这种抗辩权即主张对方的请求根本不存在。

民法规定的主要抗辩事由有:

1.合同不成立。

2.行为人无行为能力。

3.行为违法。

4.无权代理未经被代理人同意。

5.行为的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例如所有权的转移没有登记。

(二)关于权利消灭的抗辩即对方的权利曾经存在,但却因符合法律规定的方式消灭,例如因清偿、免除等原因消灭。

主要原因有:

1.清偿。

2.提存。

3.免除。

4.抵销。

5.混同。

(三)排除权利的抗辩这种抗辩权是指当一方当事人提出请求权时,对方有拒绝履行的权利,也就是民法实体法上的抗辩权。

这种抗辩的根据在于民法上规定的抗辩权,主要包括:

1.永久抗辩,其效力在于永久地排除对方的请求权,包括:

诉讼时效超过的请求权。

2.一时抗辩,其效力在于暂时阻止请求权,又称为“延缓抗辩”,包括:

(1)同时履行抗辩权。

(2)不安抗辩权。

(3)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

(4)先履行抗辩权。

二、抗辩的适用及立法政策考量

(一)抗辩的适用根据是否需要当事人提出,可以分为需要主张的抗辩与无需主张的抗辩。

(二)立法政策考量有些抗辩需要由抗辩人自己就风险和良心作出选择。

第五节支配权体系,一、支配权的特征1.利益实现的直接性。

2.权利的优先性。

支配权必然具有排他性特点,所以在权利之间的关系上必然体现为优先性。

支配权的优先性表现在两个方面:

支配权之间的优先性,即成立在前的支配权优先于成立在后的支配权。

支配权相对于请求权的优先性,例如物权优于债权。

3.对应义务的消极性。

二、种类

(一)物权物权是指权利主体直接对物进行支配而享有利益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及担保物权。

(二)人身权人身权是身份权与人格权的合称。

(三)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以对人的智力成果的独占排他的利用从而取得利益为内容的权利。

它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知识产权的客体是人的智力成果,既不是人身或者人格,也不是外界的有体物或者无体物,所以,既不属于财产权也不属于人格权。

2.知识产权属于绝对权,在某些方面类似于物权中的所有权,可以使用、收益、处分以及为他种支配,具有排他性、可转移性。

3.法律对知识产权规定了许多限制:

对权利的取得规定了许多积极与消极条件;对权利的存续期有特别规定;权利人负有一定的使用或者实施的义务,法律规定有强制许可或者强制实施许可制度。

第六节形成权体系,一、形成权的特征1.形成权的对方必须接受形成权行使的结果而不参与决策。

2.形成权行使的结果是使权利义务发生、变更或者消灭。

二、形成权的类型

(一)使法律关系发生效力的形成权1.追认权。

2.同意权。

3.确定权。

(二)使权利义务变更的形成权使权利义务变更的形成权是指因一方的单方行为就可以使既存的权利义务发生变动。

(三)使法律关系消灭的形成权1.抵销权。

2.撤销权。

3.解除权。

4.终止权。

三、形成权产生的根据形成权的产生根据主要有两种一是法律的规定;二是当事人的约定。

四、形成权的行使

(一)行使的方式1.诉讼外行使。

2.诉讼行使为形成之诉。

(二)行使的限制1.形成权通常不得附期限或者附条件。

2.不得撤回行使的意思表示。

五、形成权规定的合理性法律赋予一方当事人形成权,主要是给其强有力的保护,即不需要对方同意即可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

所以,形成权的产生必须有明确的理由。

第七节权利主体、权利的取得与丧失,一、权利主体

(一)权利主体的概念权利主体是权利的享有者,包括人、法人、自然人的其他组织体。

(二)权利能力的概念权利能力是主体享有民事权利的法律资格。

没有这种资格,就不是权利的主体,也就不能取得民法上的权利。

二、权利的取得

(一)权利取得的样态1.原始取得。

(1)概念:

原始取得是指不以他人既存的权利为前提的取得,如先占。

但是,有的权利的取得方式从表面上看,也是以他人既存的权利为前提,但法律却规定其为原始取得,如善意取得在效果上与原始取得相同。

(2)效力:

权利人取得的是没有负担的权利,例如,善意取得的物上的质权消灭。

2.继受取得。

(1)概念:

继受取得是指以他人的既存权利为基础的取得,例如买卖取得物的所有权。

这种取得又称为“传来取得”。

(2)效力:

他人物上的权利不因取得而消灭。

例如,房屋上设有抵押权,房屋买卖后,抵押权不因此而消灭。

(二)权利取得的实质实质是权利与主体的结合,三、丧失

(一)绝对丧失权利消灭但他人也没有取得。

(二)相对丧失权利从一个人处丧失,但为另一个人取得。

第八节民事权利的限制,一、时效制度

(一)时效的概念时效是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地达到特定期间就发生一定法律效果的制度。

(二)时效的种类1.诉讼时效:

权利的不行使状态持续地达到法定期间就失去请求强制力保护的权利的制度。

2.取得时效:

占有他人的物持续地达到一定期间就取得该物所有权的制度。

(三)时效制度的实质时效制度的实质是对权利不行使的限制,目的是促使当事人积极行使权利。

二、除斥期间

(一)除斥期间的概念除斥期间是形成权在该期间内不行使即告消灭的制度。

(二)除斥期间的特征除斥期间是绝对的,不因任何原因而发生中断、中止和延长。

例如,撤销权的期间为一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三)除斥期间的具体期间都有法律的专门规定,三、其他限制

(一)权利范围的限制必须承认,几乎没有任何权利是没有限制的,例如,债权只能请求为特定给付,定限物权人只能在一定范围内对物拥有支配权等。

因为权利的本质就是自由意志的范围,故权利均有范围的限制。

(二)权利禁止滥用的限制禁止滥用权利的含义是:

行使权利不得背离权利应有的社会目的,也不得超越权利应有的界限。

(三)社会公共利益的限制任何人在行使自己权利时,必须服从社会公共利益。

但是,社会公共利益是社会一般成员的共同利益。

任何个人如果不顾社会群体利益而无限行使权利,社会将不能存在。

(四)善良风俗的限制善良风俗就是一个国家或者地区的普遍认同的道德观念。

权利的行使不得以违背善良风俗的方式为之,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九节权利的实现,一、权利实现的方法与手段

(一)权利实现的概述

(二)权利实现的方法与手段这种途径主要有两种:

一是非救济手段;二是救济手段。

二、公力救济

(一)公力救济的概念公力救济是权利人请求国家以法定程序帮助其实现权利的手段。

(二)公力救济的必要性公力救济之所以必要,主要有两个原因:

1.避免强者欺负弱者,使弱者的权利能够实现。

2.避免暴力冲突。

当事人的自力救济极易引起暴力冲突,有公力救济则能够避免。

(三)公力救济的程序公力救济主要有两个基本阶段:

一是审判程序;二是执行程序。

具体经过以下阶段:

1.起诉民法一般秉持“不告不理”的原则,即无人提出救济请求时,法院不得主动介入;2.判决;3.不服判决的处理上诉;4.向债权人与债务人分别送达判决书和执行文书;5.强制执行。

三、自力救济

(一)自力救济的概念自力救济是法律允许权利人依靠自己的力量实现权利,包括暴力在内。

(二)自力救济的必要性自力救济之所以必要,是因为保护权利人急迫的需要。

尽管让权利人依靠自己的力量实现自己的权利会导致许多弊端,但有时因情况紧急,如果不及时自救,则会使权利人的权利难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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