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结算复习资料复习课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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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结算复习资料复习课程

国际结算

第一章

关贸总协定:

GATT

国际商会:

ICC

服务贸易总协定:

GATS(由WTO制定)

经合组织:

OECD

第二章

一、银行境外分支机构设置一般有以下几种形式:

  1.代表处(RepresentOffice)。

代表处是银行设在境外的非营业性办事机构。

实质上,其没有自己名下的资产和负债、没有法人资格,不能经营真正的银行业务,代表处的主要职能是探询新的业务前景、寻找新的盈利机会、开辟当地信息新来源,并代表母行从事信息传递、公共关系、业务招揽等活动。

代表处是分支机构最低级和最简单的形式,通常是设立更高层次机构的一种过渡形式。

  2.办事处(AgencyOffice)。

办事处是银行设在境外的,能够从事资金汇兑和贷款业务,但不能在东道国吸收当地存款的分支机构。

办事处是母行的一个组成部分,不具备法人资格,介于代表处和分行之间。

  3.分支行(BranchandSub-branch)。

分行是银行根据业务发展需要而设在境内外的一种最主要的营业性机构。

分行不是独立的法律实体,没有独立的法人地位,要受到本国或本国与东道国双方的法律及规章制约;其业务范围及经营政策须与母行保持一致,业务规模须以母行的资本、资产及负责为基础,母行对分行的活动负完整责任。

一般来说,分行可以经营完全的银行业务,但不能经营非银行业务。

  4.附属银行(SubsidiaryBank)。

附属银行是银行在东道国登记注册成立的公司性质的银行机构,其在法律上是一个完全独立的经营实体,对其自身债务仅以其注册资本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其股权的全部或大部分为母行所控制。

附属银行的经营范围较广,通常可以从事东道国国内银行所能经营的全部商业银行业务活动,此外,附属银行还可以经营证券、投资、信托、保险等非银行业务。

  5.联营银行(AffiliatedBank)。

联营银行在法律地位、性质和经营特点上与附属银行类似,而不同之处是,任何一家外国投资者拥有的股权只能在50%以下,即拥有少数股权,其余股权可以为东道国所有,或由几家外国投资者共有。

联营银行可以由两国或多国投资者合资所建,也可以由外国投资者通过购买当地银行部分股权而形成。

其业务经营品种与范围依注册规定或参股银行的性质而定。

联营银行的员优势是可以集中两家或多家参股者的优势。

  6.银团银行(ConsortiumBank)银团银行通常是由两个以上不同国籍的跨国银行共同投资注册组建的公司性质的合营银行,任何一个投资者所持有的股权都不得超过50%。

作为一个法律实体,银团银行有自己的名称和特殊功能,它既接受母行委托的业务,也开展自己的业务活动。

其业务范围一般包括:

对超过母行能力的大额、长期贷款作出全球性辛迪加安排;承销公司证券;经营欧洲货币市场业务;安排国际间的企业合并和兼并;提供项目融资和公司财务咨询等。

与其他形式的银行相比,银团银行具有这样一些特点,如组成银团银行的母行大多是世界著名的跨国银行;银团银行的注册地多为一些国际金融中心或离岸金融中心;银团银行经营的业务大多是单个银行不能或不愿意经营的成本高、风险大、专业技术性强、规模和难度较大的业务;其业务对象主要是各国政府和跨国公司,很少向消费者提供小额零售业务。

二、代理行(correspondentBank)

  代理行是指代理承做与本国银行之间的国际金融业务,并与本国银行建立代理行关系的国外银行。

三、建立代理行关系的方式

  银行在建立国外代理行关系时,一般采取母行统一决策的做法,但分支机构也可以根据业务发展需要,随时向母行提出建议。

目前建立代理行关系的方式主要有三种:

  1.母行统一建立。

这是建立国外代理行关系的主要方式。

  2.分支机构建议母行建立。

  3.国外建议报经母行联系建立。

四、建立代理行关系的步骤

  建立国外代理行关系的规范程序,大体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一)资信调查与评估

主要内容就是银行的历史啦地位啦等基本情况

  通过资信调查与评估,在摸清情况的基础上,确定建立代理行关系的层次。

代理行关系通常分为三种:

一般代理行关系;开立账户关系;议定透支额度关系。

  

(二)签订协议或换函确认

  (三)相互交换控制文件

  控制文件(ControlDocuments)是代理行双方相互委托业务,凭以核对和查验对方银行发来的委办业务的电报、电传和凭证等的真实性,确保业务安全顺利进行的重要文件。

双方银行应互相交换控制文件。

控制文件包括以下三部分:

  1.授权签字印鉴样本(SpecimenofAuthorizedSignaturesBook),简称印鉴,是代理行凭以核对对方行发来的业务文件和凭证签章的真实性、有效性的依据。

为确保业务安全进行,代理行双方在其印鉴上须明确印鉴使用办法,分别列明各级被授权签字人员有权签字额度、有权签字范围、有效签字组合方式和亲笔签字样本。

  2.电报密押(TelegraphicTestKeyorCypher),简称密押,是代理行双方用以确证对方发来的委办业务电讯文件的真实性、有效性的密码组合。

密押一般由一系列项目组成,包括:

电讯拍发的月份和日期、业务使用的贷币、业务的金额、连续顺序号等。

密押是绝密(StrictlyConfidential)文件,代理行双方须指定可以信任的专人负责保管和使用,密押文件必须存放在专用保险柜内。

由于密押的机密性很大,各国银行一般在使用一段时间后,即更换新密押。

对方银行所有以电讯方式委办的业务,均须在核验密押完全相符后才能受理。

  3.费率表(ScheduLeofTermsandConditLons),又称收费表,是代理行双方受对方行委托,代办各项业务或提供服务后,计收各项费用标准的费率表,其适用范围主要是按照代理合约规定的各项代理业务。

一般对方银行的来委业务,按本国银行的费率表收取费用;本国银行的去委业务,则按对方银行的费率表收取费用。

根据双方银行的合作关系,还可约定相互免收手续费等事项。

(表的内容包括开证、转开证、进口托收等乱七八糟的一堆业务的费率和最低最高收费)

五、按照账户建立的对象不同,银行间的账户可分为代理行往来账户和联行往来账户。

首先是代理行

(一)代理行的种类

  代理行之间按有无账户关系划分,可分为账户行和非账户行。

(大概就是老师说的甲种、乙种代理行了)

  1.账户行(DepositoryBank)。

账户行是指代理行之间相互在对方银行开立了账户的银行。

账户行是在建立代理行关系的基础上,为了解决双方在结算过程中的资金收付而建立的特殊关系。

账户行间的支付,大都通过开立的账户进行结算。

账户行必然是代理行,而代理行并不—定是账户行。

  在一家银行的全部国外代理行中,选择账户行除需考虑前述建立代理行关系的基本前提外,还应考虑以下条件:

  第一,选择与本行业务合作较密切的国外银行为账户行。

  第二,选择位于国际贸易的重要地区或金融中心,且是国际知名的大银行为账户行。

  第三,选择在本国有官方货币牌价的自由外汇发行国的银行为账户行。

  第四,选择在国内外设置分支行处或建立国外代理行关系较多的国外银行为账户行。

  第五,选择具备现代化通讯设备和国际金融专业人才的国外银行为账户行。

  第六,选择开户条件好,费用较低的国外银行为账户行。

  2.非账户行(Non-depositoryCorrespondent)。

非账户行是指除帐户行以外的其他代理行,或者说是与本国银行建立了业务代理关系,但没有建立账户行关系的代理行。

非账户行之间的货币收付需要通过第三家银行的参予才能实现。

  银行之间相互建立非账户行关系,多发生在与本国经贸或银行业务往来有限的国家或地区

(二)代理行账户的设置

  本国银行和国外代理行建立了互相代理收付的业务合作关系后,必须通过一定的账户进行结算。

账户行的建立是以双方账户的设置为基础,而非账户行的建立则是以业务的代理为基础.并无账户关系。

因此,代理行账户的设置是针对账户行而言的。

  1.根据账户开方形式的不同划分,账户可分为单方开立账户和双方互开账户

  

(1)单方开立账户。

即一方银行在对方银行开立对方国家货币或第三国货币的账户。

两国贸易和非贸易往来,不论是用甲国还是乙国货币支付,都可在这两家代理行间收付、调拨,并相应地记在有关账户上。

其特点是单面开户双方共同使用。

  

(2)双方开立账户。

即双方银行互相在对方银行开立对方银行所在国货币的账户。

两国贸易和非贸易往来,不论是以甲国还是乙国货币支付,都可在这两家代理行收付、调拨,并相应地记在有关账户上。

其特点是双面开户双方共同使用。

  由于国际经贸交易逐渐集中于使用少数几种货币进行计价结算,代理行间开立账户所用货币也集中在少数几种通用货币上。

所以,代理行之间双方互开账户的方式已很少见。

较为普遍的是单方开立账户,且为对方银行所在地货币账户,而该地又是该货币的清算中心,货币又是通用货币。

  2.根据账户开立性质的不同划分,账户可分为住户账、来户账和清算账户(记英文)

  

(1)往户账(NostroAccount)。

即本国银行在对方银行开立的账户,该账户是镜子账户,同时也是本国银行的资产账户。

账户的货币一般是各种通用的货币。

如美元是国际通用货币之一,绝大多数国际银行总要在纽约选一家银行为代理行,并开立美元账户。

该美元账户对所有开户银行来讲即为往户账。

  

(2)来户账(VostroAccount)。

即对方银行在本国银行开立的账户,该账户是真实帐户,同时也是本国银行的负债账户。

账户的货币一般为本国货币。

对本国货币尚非可自由兑换货币的国家的银行而言,来户账的设置尚不普遍。

  (3)清算账户(ClearingAccount)。

即不必使用现汇的记账账户,主要用于国家间的政府协定贸易和其他经济活动的结算。

  3.根据账户结算范围的不同划分,帐户可分为往来帐户和专用账户

  

(1)往来账户。

在处理日常业务时使用的活期账户,一般不计利息,以贷方余额抵补账户的费用。

  

(2)专用账户。

除往来账户外,可以另外开立专用账户,如快邮专用账户、在国外发行债券及股票的专用账户。

(三)代理行往来账户的应用(以防万一写下来,反正不难记)

1.通过账户行直接入账进行清算

2.通过共同账户行转账进行清算

3.通过账户行的共同账户行转账进行清算

然后是联行

一家商业银行系统辖内所属总行、境内外各分支机构之间的关系互称联行。

联行间由于办理国内、国际结算以及银行之间的资金划拨等业务,相互存入、存出款项而发生的资金和账务往来,统称为联行往来。

联行往来的实质是银行系统辖内各分支机构之间的应收应付关系,是办理货币结算和资金调拨的基础渠道。

(一)联行往来的账务管理体制和记账制度

1.联行往来的账务管理体制一般有“直接管辖制”、“分级管辖制”和“分区管辖制”三种方式。

2.联行往来的记账制度

(1)联行分散记账制。

自己记自己的

(2)母行集中记账制。

统一送到母行记,效率低

(3)母行集中销账制。

只销账联送到母行

我国一般用第1、3种

(二)联行往来的账户设置与应用

1.境外联行的账户设置与应用

  从理论上讲,境外联行往来应采用“双边账户”制开立账户,然而,从目前银行境外联行往来的账户设置看,习惯上沿用“单边账户”制,这样做的原因多为一方联行所处国家的货币不具有可自由兑换性质。

  2.国内联行的账户设置与应用

  国内联行往来本着“既简便适用,又严密监督”的原则,在账户管理上一殷采用“总(母)行制”,即二个关系行相互委办一切业务的资金收付、划拨,均直接往来入账,由其母行集中核对销账,以便加强监督管理。

其做法是将账务分设“往户”和“来户”两个系统。

凡记载委托其他联行代理收付一切款项的账户,称为“住户”;凡受理其他联行委托记载代理收付款项的账户,称为“来户”。

因两个关系行日常业务通过划拨报单直接往来,故填发报单的行在账务上属“往户”,收受报单的行在账务上属“来户”。

三、银行间往来帐户的选择

优先顺序:

联行账户行非账户行

第三章

讲支付系统,貌似木有讲到有重点

第四章

名词解释:

1.汇票:

我国《票据法》关于汇票的定义是: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2.本票:

我国《票据法》第七十三条规定:

“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本法所称本票,是指银行本票。

3.狭义的票据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约定自己或命令他人在一定时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的书面凭证,一般包括汇票(billofexchange)、本票(promissorynote)、支票(cheque/check)三种类型

汇票:

一、某些重点

三个当事人:

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

汇票一般由出口商签发,指定进口商或出口商的往来银行为付款人,出口商或出口商的往来银行或其他委托人为汇票的收款人。

当出票人指定自己为汇票的收款人时,该汇票即成为“己收汇票”或“指己汇票”,仍具备三个基本当事人,符合法定要式。

二、汇票的要式项目

  汇票是一种要式证券,出票人在签发汇票时,必须按照票据法的规定,使汇票具备必要的形式及内容,即汇票的必要项目(requirements)。

否则,要式不具备的汇票将不产生任何票据效力。

  

(一)标明“汇票”字样

  

(二)无条件支付命令

  汇票是一种体现债权债务关系的有价证券,其支付必须是无条件的,包括我国《票据法》在内的许多国家的票据法对此均有规定。

为体现票据的无条件支付特征,须使用规定的支付命令文句:

1.须用祈使句型;2.不允许出现任何限制支付的文句或附带条件;3.若支付命令指示从某特定账户中支付款项,如“PayABCCompanythesumofonethousandUSdollarsfromyourNo.3account(从你方的第三号账户中支付ABC公司l万美元)”,表明汇票款项的支付取决于该账户中是否有足够的款额,就违背了“无条件支付”的要式规定;4.在汇票中加列表明汇票开立原因的出票条款,仍符合无条件支付命令的要式规定。

  (三)收款人

  收款人又称汇票抬头人,是汇票的主债权人,应明确记载。

根据英国《票据法》的规定,汇票收款人有三种记载方法:

  1.限制性抬头(restrictiveorder)。

汇票一旦做成限制性抬头,收款人则不能转让汇票。

  3.持票来人抬头(payabletobearer)。

持票来人抬头汇票无须由持票人背书,仅凭交付即可转让,汇票债务人须对持票来人抬头汇票的持票人负责。

  英国《票据法》允许汇票做成持票来人拾头,但《日内瓦统一票据法》则不允许。

  此外允许汇票的出票人指定自己作为汇票的收款人,此种汇票即“己收汇票”,经收款人(即出票人)背书后可转让。

  (四)载明一定的货币金额

  (五)汇票的出票日期和地点

  汇票的出票日期即出票人开立汇票的日期。

出票日期对于出票后若干天付款的远期汇票具有确定付款日期的作用;而对于即期汇票则起着确定提示期限届满的作用。

另外,还可凭出票日期判定出票人在签发汇票时有无行为能力,比如是否已提供了商品和劳务等的对价。

  汇票的出票地点即汇票的签发地,应与汇票出票人所在地相一致。

  (六)付款人姓名及付款地点

  付款人是汇票的三个基本关系人之一,出票人应详细列明付款人的姓名及地址,以便收款人或持票人向付款人提示承兑或提示付款。

付款地点应为付款人所在地。

  (七)付款期限

  汇票的付款期限(tenorofpayment)又称付款到期日,是付款人履行付款义务的日期。

各国票据法对汇票是否必须载明付款期限的规定并不一致。

我国《票据法》第二十三条规定:

“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为见票即付”。

  1.汇票付款期限的种类

  

(1)见票即付(Atsight)。

付款人于持票人提示汇票时,立即履行付款义务。

此类文句有:

  “AtsightpaytotheorderofABCCompany…”

  “OndemandpaytotheorderofABCCompany…”

  

(2)定日付款(Atfixeddate)。

定日付款的汇票又称板期汇票,即在出票时定明将来付款的具体日期,属远期汇票范畴。

  (3)出票日后定期付款(Afterdate)。

由付款人在出票日以后的若干时期(如出票后60天、9个月等履行付款义务,属远期汇票范畴。

  (4)见票后定期付款(Aftersight)。

由付款人在承兑汇票日以后的若干日期付款,属远期汇票范畴。

  (5)延期付款(Deferredpayment)。

一般根据海运提单日期、交单日期或其他特定日期开始推算汇票的付款到期日,属远期汇票范畴。

  为便于推算汇票的付款到期日,出票人需在汇票上加注提单日期或交单日期,否则付款人不愿对汇票进行承兑,从而影响汇票的流通。

  2.汇票付款到期日的推算

  

(1)出票日或见票日后若干天付款的汇票应按“算尾不算头”的原则进行推算。

即在推算汇票的付款到期日时,不计入出票当日或见票当日,而从第二天起算,远期付款天数的最后一天,即付款到期日。

若经推算汇票的到期日适逢节假日等“非营业日”,可顺延至下一个营业日。

  

(2)出票日或见票日后若干个月付款的汇票的付款到期日,应为付款月份的相应日期;若因月份天数不等而无相应日期者,应以该月最后一日为付款到期日。

  (八)出票人签章

三、汇票的票据行为

  

(一)出票(Issue)

  出票是使汇票权利设立并使汇票进人流通的第一个票据行为,它使票据权利设立并产生票据债务责任,所以出票是基本票据行为。

1.出票的两项必要行为

  

(1)出票人按法定要式填制汇票,并在汇票上签章

  

(2)出票人将已签章的汇票交付收款人。

  

2.出票的效力

  出票人签发并交付汇票后,即表明出票人作为汇票的主债务人承担了汇票的债务责任。

如果出票人在汇票上列明“对出票人免于追索(Withoutrecoursetodrawer)”的免责文句,出票人就可免除债务责任。

但此类汇票难以流通转让。

  

(二)背书(Endorsement)

  1.背书的含义

  背书是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的票据行为。

凡指示性抬头的汇票必须以背书的方式进行转让。

  背书包括两个必要行为:

  

(1)背书人(Endorser)在汇票背面背书签章;

  

(2)背书人将已背书的汇票交付给被背书人。

  2.背书的目的与作用

  

(1)表示汇票权利的转让。

  

(2)表示背书人对所有后手的担保。

  3.背书的方式

  

(1)限制性背书(RestrictiveEndorsement)

  限制性背书是指背书人在背书时加注限制后手转让的文句,使被背书人不能再度转让汇票,其只能凭汇票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或提示承兑。

  

(2)特别背书(SpecialEndorsement)

  特别背书又称记名背书,背书人背书时不加注限制汇票转让文句,故背书人交付汇票后,被背书人可根据需要再度转让汇票。

  (3)空白背书(B1ankEndorsement)

   空白背书又称不记名背书,背书人在背书时仅在汇票背面签章,而无须注明被背书人,即只有背书人而无被背书人。

汇票经空白背书后,仅凭交付即可转让;此时,其与“持票来人抬头”汇票的流通转让方式完全一致,交付者可不承担背书人的责任。

持票人可根据需要将空白背书转变为特别背书,其只需将自己或第三方的名字加列于背书人的签章之上即可。

但需要注意的是,“持票来人抬头”汇票即使做成特别背书,也不能改变其“来人抬头”性质,汇票总是付给“来人”的。

   (4)附带条件的背书(ConditionalEndorsement)

  附带条件的背书是指背书人在背书时加列一些附带条件。

   汇票背书的附带条件,只对背书人和被背书人具有约束作用,与出票人、付款人、承兑人无关。

   (5)委托收款背书(EndorsementforCollection)

   背书人进行委托收款背书的目的在于委托被背书人代为收取既定款项,而非转让汇票的所有权,多用于银行间的代理业务。

  (三)提示(Presentation)

  提示是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汇票,要求其按照出票人的指示承兑或付款的法律行为。

票据债权人对票据权利的主张必须以票据的提示为前提。

如票据收款人若想获得票据金额,必须向付款人提示付款;远期汇票的持票人应向付款人提示承兑和付款。

  汇票必须经过提示才能实现其权利。

  1.提示的两项内容

  

(1)远期汇票的持票人向付款人提示承兑,即承兑提示(PresentationforAcceptance)。

  

(2)即期汇票及已到期远期汇票的持票人向该两种汇票的付款人(承兑人)提示付款,即付款提示(PresentationforPayment)。

  2.提示的条件

  

(1)无论是承兑提示还是付款提示,均须在法定期限内进行。

  

(2)提示地点。

在国际结算业务中,持票人多通过参与国际结算活动的银行对付款人进行提示。

  (四)承兑

  1.承兑的含义

  根据我国及其他国家票据法对承兑的规定,承兑这一票据行为是远期汇票的付款人在汇票上明确做出的表示接受出票人的付款指示,同意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文字承诺及签章。

即期汇票不涉及承兑行为。

  承兑包括两个必要行为:

  

(1)付款人在被提示承兑时,须在汇票正面记载“承兑(Accepted)”字样和承兑日期并签章。

承兑汇票后,付款人即成为该汇票的承兑人,须于汇票到期日承担付款责任。

  

(2)承兑人承兑汇票后,将汇票交还持票人。

在国际结算业务中的习惯做法是:

付款人(多为银行)在承兑汇票后向持票人发出“承兑通知书(AcceptedBillAdvice)”,不再退还汇票,于付款到期日履行付款义务。

  2.承兑的类型不考

  3.承兑的作用

  

(1)确定远期汇票付款人对汇票金额的付款义务。

  

(2)确定某些远期汇票的付款到期日。

例如,见票后若干日期付款的远

期汇票,须经付款人承兑,才能从承兑日起推算并确定付款到期日。

  (3)有利于汇票的流通转让。

由于已承兑远期汇票到期付款的法定责任已经确定,故受让人乐于接受。

  (五)付款

  付款是指持票人在规定的提示期限内,向即期汇票的付款人和已到期的远期汇票的付款人和承兑人提示付款时,付款人或承兑人应进行“正当地付款”。

  汇票被“正当地付款”后,付款人或承兑人的付款义务即已履行,汇票所体现的债权债务关系即告结束,汇票上所有债务人的责任随之解除。

  (六)拒付(Dishonor)

  拒付亦称退票,其与提示的两项内容相对应:

  1.拒绝承兑(Dishonorbynon-acceptance)。

  2.拒绝付款(Dishonorbynon-payment)。

  此外在付款人死亡、宣告破产、失踪等情况下,付款已无法实现,事实上业已构成拒付;若付款人虽未明确表示拒付,但迟迟不履行承兑或付款义务,持票人也可认定汇票已被拒付。

  (七)追索权(Rightofrecourse)

  当汇票遭到付款人的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时,持票人有权向其前手背书人和出票人要求偿还汇票金额,即追索;持票人享有的该项权利即追索权。

  持票人行使追索权的前提是必须具备一定条件,这些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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