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监管协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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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监管协议
附件1
建设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监管协议
(试行版)
适用于政府投资项目
协议编号:
(年份号)—(流水号)
说明
1.主要依据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同意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批准深圳市开展建筑市场综合改革试点的函》(建市函〔2016〕3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同意深圳开展建筑市场综合改革试点的函》(粤建市函〔2016〕145号)及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印发的《深圳市建筑市场综合改革试点方案》(深建法〔2016〕2号),为探索精简报建审批环节、优化审批流程的改革经验,对因前期审批手续不完善暂不具备办理施工许可证而因建设进度要求需要提前开工的项目,经建设单位申请,在办理质量安全监督登记手续时,按照协议监管方式进行质量安全监管。
2.适用范围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政府投资项目或轨道交通项目可列入协议监管范围:
(1)经发改部门认定的重大项目;
(2)实行设计施工一体化,如采用设计-施工(DB)、设计-采购-施工(EPC)或设计-采购-施工管理(EPCM)等工程总承包及总承包管理等方式组织实施的项目;
(3)承诺符合建设主管部门颁布的相关技术要求并达到建筑工业化(装配式建筑)认定标准的项目;
(4)轨道交通项目;
(5)保障性住房项目;
(6)市/区政府会议研究认为确实需要提前开工的项目。
3.申报前期条件
(1)已办理工程项目投资立项手续或相关批准文件。
(2)涉及主体结构施工范围的,还应已取得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核查意见书。
4.其他事项
(1)协议监管项目经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之后方可开工。
(2)办理本项目质量安全监督登记手续实施质量安全监管,不表示项目已经合法报建及之前的建设程序合法有效,建设单位仍需自觉、尽快完善相关基本建设程序并对相关手续不完善所引发的法律后果承担完全责任。
协议文本
甲方:
(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乙方:
(建设单位)
为推进深圳市建筑市场综合改革试点,进一步探索工程分类管理,精简报建审批环节、优化审批流程,增强监管有效性、突出服务主动性,减少事前审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实现工程建设项目的快速开工,根据《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转变职能大力强区放权的通知(试行)》(深建法〔2016〕10号)有关要求,经乙方自愿申请,甲方确定将乙方建设的项目纳入改革试点。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深圳市相关规定,在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下,就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监管事宜达成本协议。
第一条工程概况
1.1工程项目名称:
1.2工程地点:
1.3施工范围:
1.4项目负责人:
(注册执业资格证书编号:
)
1.5计划开工工期:
年月
计划竣工日期:
年月
第二条协议条件
2.1乙方确认并承诺,本项目属于:
□经发改部门认定的重大项目;
□实行设计施工一体化,如采用设计-施工(DB)、设计-采购-施工(EPC)或设计-采购-施工管理(EPCM)等工程总承包及总承包管理等方式组织实施的项目;
□承诺符合建设主管部门颁布的相关技术要求并达到筑工业化(装配式建筑)认定标准的项目;
□轨道交通项目;
□政府财政投资的公共保障性住房项目;
□市/区政府会议研究认为确实需要提前开工的项目。
2.2已完成的审批情况
乙方确认,本项目已完成以下审批程序:
□工程项目投资立项手续或相关批准文件(文件文号:
);
□本项目范围不涉及主体结构施工;
□本项目范围涉及主体结构施工:
规划部门出具的建筑方案设计核查意见书(相关文件文号:
);
□其它:
2.3.对项目负责人的授权
乙方确认:
(1)项目负责人作为乙方在本合同中的授权代理人,负责一切与甲方沟通的事项,且经甲方与项目负责人共同确认的事项对乙方有约束力。
(2)项目负责人作为乙方的授权代理人,有权统筹协调和约束乙方及所有其他参建单位在本项目中的工作,全面负责对设计、采购、施工、工程款支付和竣工验收的全过程控制。
2.4.项目负责人的身份
乙方确认,所任命的项目负责人符合以下要求:
□具备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设备、土木)工程师、注册建造师和注册监理工程师中任意一种资格证书(可以不提供注册证明),或者是具备同等能力的专业人士。
□为乙方的正式员工,拥有乙方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正式任命文件或者授权委托书,并加盖公章,其授权委托工作范围已全面覆盖本协议2.3条的要求。
□为与乙方签订有正式的工程咨询或工程承包合同的参建单位的正式员工,其合同中对项目负责人的授权委托工作范围已全面覆盖本协议2.3条的要求。
第三条监管权利与义务
3.1甲方的监管权利与义务
3.1.1本协议签订后,甲方有权根据监管工作的需要,要求乙方明确落实质量安全及文明施工的具体措施。
对于相关措施缺乏对本项目的针对性,达不到有效防范本项目具体的质量安全风险的,甲方不予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登记手续。
3.1.2乙方提出开工请求时,甲方应当及时对现场开工条件进行核查,并在符合要求后3个工作日之内完成监督登记手续。
现场开工条件核查的内容详见附表1《项目五方责任主体信息表》和附表2《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开工条件核查表》。
3.1.3甲方应当按照《建筑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及本项目已申报的质量安全措施要求,对工程项目实施质量安全监督。
质量安全监督的主要方式为抽查。
3.1.4甲方可根据监管工作需要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参建各方履行各自质量安全职责及现场质量安全状况进行评价。
评价结果可作为监督执法的参考依据。
3.1.5甲方监督执法人员抽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后,根据相关法规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采取相应的执法措施,对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行政处罚或记录不良行为,或依据本协议约定,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3.2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3.2.1在本项目建设过程中,乙方应充分履行建设单位职责,承担保障本项目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主体的责任,并按照甲方的要求明确和落实质量安全及文明施工的具体措施,和自觉接受甲方监督。
相关措施必须对项目具体的质量安全风险有针对性。
乙方不得以相关措施要求高于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规范的一般要求而拒绝实施。
3.2.2乙方应确保选择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施工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并与之依法订立书面合同。
在满足相应专业资格条件的前提下,乙方有权自行决定是否将上述合同分别委托给不同的参建单位,或同一家参建单位。
但对于属于法定强制监理范围的项目,监理单位与本项目的施工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件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3.2.3乙方应建立健全相关质量安全保证体系,明确各参建单位各自的质量安全职责分配,并抓好组织与合同界面的质量安全风险管理工作。
乙方对于经项目负责人通过合同措施分配给其他参建单位的质量安全管理职责免责,但以下情况除外:
(1)因乙方原因而导致项目负责人无法正常履职的,乙方对项目的质量安全责任不能免除;
(2)因乙方未能采取有效措施落实项目负责人对质量安全责任的具体承担方式,导致相应的质量安全风险赔付责任无法向项目负责人追责,或者相应的质量安全风险赔付责任对于项目负责人及其连带责任人无力承担,或者超出了其所能承担的风险赔付能力,乙方对项目的质量安全责任不能免除;
(3)项目负责人为乙方的内部员工时,乙方需为项目负责人的行为后果承担连带责任。
(4)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应由建设单位承担的责任。
3.2.4乙方应当督促参建各方切实履行质量安全管理职责,建立健全质量安全保证体系,确保项目管理机构人员确实到岗履职,并有效落实各项质量安全保证措施。
乙方还应采取必要的措施,约束各参建单位自觉接受项目负责人的统筹,及接受甲方的监管,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
乙方应确保各参建单位委派、更换、撤销项目负责人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向甲方报备。
3.2.5乙方应当督促施工、监理单位根据相关法规及甲方要求对现场危险源进行动态管理并落实隐患排查制度,及时通过有关平台报送危险源及隐患信息。
3.2.6乙方应当督促施工单位在施工方案中落实质量安全措施,并在办理质量安全监督登记或应甲方要求时,随时向甲方提交备查。
3.2.7乙方应根据合同足额支付工程款并督促施工企业合理使用安全文明施工专项措施费。
3.2.8乙方应当在办理质量安全监督登记手续后6个月内完成办理施工许可证。
6个月内未办理完成,可申请延期3个月,超过期限不得继续施工。
3.2.9乙方在签订本协议以及完成质量安全监督登记手续之后,可自行决定开工日期。
正式开工前,乙方需提前3个工作日向甲方进行报备。
第四条工程保险
4.1乙方应当督促施工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在社保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并提供相关凭证,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的一线劳务工人应按建设项目办理工伤保险。
4.2乙方应当落实本项目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办理相关事宜。
4.3甲方鼓励乙方敦促参建各方在具备条件的情况下为其任命的项目负责人购买执业责任保险。
第五条质量安全监管要求
5.1乙方应督促参建各方落实质量安全监管要求,在项目管理机构到岗履职、实名制管理、劳务工人培训教育、现场文明施工措施、现场安全防护措施、采用物联网技术实施质量安全监控等方面严格管理,具体要求按照质量安全监督登记时的核查内容执行(详见附件2)。
5.2经甲方检查发现现场存在不符合监管要求的情况时,视为乙方违约。
第六条违约责任
6.1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均应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义务。
6.2乙方不履行本协议规定的有关义务的,甲方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责令停工。
对现场存在严重质量安全隐患的,甲方可直接责令停工。
停工期间,乙方应督促施工单位做好现场安全防护确保安全。
对于因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而可能导致即刻的危险发生,而乙方拒绝采取紧急纠正措施的,甲方有权立即采取紧急纠正措施,相关费用应由乙方支付。
6.3因乙方质量安全管理措施不到位导致第三方损害且乙方未能妥善处置,或因乙方其他的违法违规行为而拒绝立刻纠正,导致可能引发社会不稳定风险的,甲方有权采取紧急处置措施,相关措施费用应由乙方支付。
第七条协议有效期限
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办理完成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之后自动失效,但并不排除乙方及参建各方责任主体依法依规依承诺应承担的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等相关责任。
第八条其他事项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另向住房和建设主管部门报备一份(施工许可或综合审批服务主办部门存查)。
甲方:
单位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本合同签订日期:
乙方:
单位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本合同签订日期:
附表1
工程建设项目五方责任主体信息表
项目名称:
单位名称
项目负责人
联系电话
备注
建设单位
设计单位
勘察单位
施工单位
项目经理:
监理单位
总监:
附表2
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开工条件核查表
项目名称
本次申报施工范围
□施工总承包□基坑及土石方工程□桩基工程
□主体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其它:
建设单位
监理单位
施工单位
勘察单位
设计单位
序号
核查内容
监理单位
核查情况
建设单位
核查情况
监督人员
核查情况
一、基本条件
1
申请开工的分部(子分部)分项工程是否具备经审图机构确认可用于现场施工的施工图纸
□符合
□不符合
□符合
□不符合
□符合
□不符合
2
是否具备深基坑(高边坡)工程、地下暗挖工程的施工图纸、设计计算书、施工方案、地质勘察报告、专家审查意见(设计方案和施工方案)以及周边环境的调查资料
□符合
□不符合
□符合
□不符合
□符合
□不符合
3
是否具备经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签字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文件
□符合
□不符合
□符合
□不符合
□符合
□不符合
4
是否具备按工程进度编制的专项施工方案,是否制定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及相关安全专项方案编制及专家评审计划
□符合
□不符合
□符合
□不符合
□符合
□不符合
5
是否已进行红线范围内地下管网查询;经查询有燃气管线的,是否已签订燃气保护协议
□符合
□不符合
□符合
□不符合
□符合
□不符合
6
属于地铁规划控制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是否具备地铁公司出具的同意建设文件
□符合
□不符合
□符合
□不符合
□符合
□不符合
7
施工合同中是否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进行约定。
□符合
□不符合
□符合
□不符合
□符合
□不符合
二、项目管理机构及人员管理
8
是否有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主要管理人员一览表
□符合
□不符合
□符合
□不符合
□符合
□不符合
9
是否有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五方责任主体签署有关质量终身责任的法人授权书及承诺书
□符合
□不符合
□符合
□不符合
□符合
□不符合
10
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人数是否根据工程规模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是否持C证上岗
□符合
□不符合
□符合
□不符合
□符合
□不符合
11
是否建立三级教育制度、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及班前安全教育制度,施工现场是否设置满足培训需要的教室及培训设施。
□符合
□不符合
□符合
□不符合
□符合
□不符合
12
是否制定现场实名制管理制度,对劳务工人的基本信息、培训教育记录、出入记录进行动态管理。
□符合
□不符合
□符合
□不符合
□符合
□不符合
三、文明施工措施
13
是否按照文明施工要求进行现场布置,包括设置封闭式围挡、大门、五牌一图、施工区与办公生活区隔离设施、车辆出入口自动冲洗设施、现场硬地化。
□符合
□不符合
□符合
□不符合
□符合
□不符合
14
现场临时设施是否采用防火等级为A1级的材料并提供相应检验报告。
□符合
□不符合
□符合
□不符合
□符合
□不符合
四、安全防护措施
15
是否制定现场安全防护方案,方案中是否明确采用工具式、定型化的密闭防护设施。
□符合
□不符合
□符合
□不符合
□符合
□不符合
五、采用物联网科技手段对现场质量安全进行监控的措施
16
现场视频监控系统是否已安装,出入口摄像头是否实现对进出土石方运输车辆车牌号码的自动识别功能。
□符合
□不符合
□符合
□不符合
□符合
□不符合
17
是否制定采用物联网信息技术对现场质量安全进行监控的技术方案,方案应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实现施工电梯塔吊等大型起重机械操作人员虹膜自动识别;
(2)实现施工电梯超载、超员自动识别预警;
(3)实现塔吊防碰撞报警、区域防护、起重量限制、力矩限制、高度限制、变幅限制、角度限制、风速报警及倾斜度报警等功能;
(4)实现人员定位管理信息化,通过系统实时采集各楼层区域与平面定位位置信息,能够实时精准的定位并跟踪所有施工及管理人员的活动。
(5)建立深基坑、高边坡及地下暗挖工程监测数据采集及预警系统。
□符合
□不符合
□符合
□不符合
□符合
□不符合
七、工程保险
18
是否按规定在社保机构办理工伤保险。
是否购买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
□符合
□不符合
□符合
□不符合
□符合
□不符合
建设单位(盖章)项目负责人(签字):
监理单位(盖章)项目总监(执业印章):
备注:
1.项目参建单位存在不得承接工程任务的法定情形时,不予办理质量安全监督登记手续。
2.涉及深基坑(高边坡)工程、地下暗挖工程时需提供表中第2项资料进行核查。
3.申请项目为轨道交通工程或者申请开工范围仅为基坑土石方或地下暗挖工程时,表中第17项提交的资料只需提供第(5)小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