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委节能降耗全年工作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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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委节能降耗全年工作意见

市委节能降耗全年工作意见

  为进一步统一思想,明确目标,强化措施,落实责任,确保完成全年节能降耗目标任务,提高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根据市“十二五”节能降耗的总体要求,现就做好今年的节能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把节能降耗作为调整产业结构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抓手,综合运用经济、法律、行政等手段,控制增量、调整存量,健全制度、完善机制,落实责任、强化监管,进一步形成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市场有效驱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合理用能、科学用能、节约用能的长效机制;协调推进一、二、三产及非生产领域内的节能工作,确保完成年度节能约束性指标,为“十二五”节能工作打下扎实基础。

  二、目标任务

  根据省、市节能双控工作要求,确定20XX年的节能目标如下:

  ——确保全市能源消费总量增速控制在%以内。

  ——确保全市单位生产总值综合能耗比20XX年下降%。

其中:

  农业增加值能耗确保下降2%以上;

  工业增加值能耗确保下降6%以上;

  服务业增加值能耗确保下降4%以上。

  ——各镇街道、开发区、振东新区能源消费总量增速控制在5%以内;单位生产总值能耗确保下降%,其中工业增加值能耗下降6%以上;

  ——年耗能1000吨标煤及以上企业工业增加值能耗确保下降6%以上,或可比价万元工业产值能耗同比下降10%以上。

  上述约束性目标,按季度进行分析和检查,按年度进行评价和考核。

  三、工作重点

  实行区域用能总量控制。

实行能源消费总量和消耗强度“双控”制度,结合省、市对我市实行的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目标,进一步核定基数,按可控的增幅比例对各镇街道、开发区、振东新区下达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目标。

各镇街道、开发区、振东新区要按照能源消费总量的控制要求安排生产和调整结构,新增用能要优先安排重点项目和重点工程,其他项目实行“等量置换”或“减量置换”,将有限的能源配置到能耗水平低、经济效益好、财政贡献大、市场前景好、发展潜力大的企业及用能单位,实现能源高效配置。

  突出抓好结构节能。

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大力发展绿色、低碳经济,促进资源配置向节能效果好、能源利用效率高、污染排放少的企业倾斜。

加快发展新材料、机械制造、电子信息等新兴产业,大力改造提升化纤、纺织、建材等特色产业。

加大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和新设备的研发和产业化应用,提高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占工业增加值的比重。

  大力发展服务业,提高服务业发展水平,服务业增加值比重较上年同期力争提高1个百分点以上。

加快发展与工业企业生产经营密切相关的工业设计、技术服务、信息服务、物流分销和商务会展等生产性服务业,推进制造业和生产性服务业的融合发展。

  加强建筑节能。

贯彻落实《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严格执行城镇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引导农村新建住宅采用节能新技术,拓展居住建筑节能标准的执行范围。

强化建筑节能管理和监督,积极推进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技术和新型墙体材料在建筑中的应用。

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建筑节能设计、检测和验收标准。

控制建设工程使用粘土类多空砖,鼓励建设工程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禁止生产使用实心粘土砖。

积极推广水源、地源热泵技术,新建12层以下的建筑,须采取与建筑物统一的太阳能供热系统;有条件的区域,要使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

加强新建民用建筑执行节能标准全过程监管,对达不到标准的建筑,不得办理开工和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不准销售。

强化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标准,重点抓好墙体节能系统、门窗、中央空调及配套供用能系统的综合节能改造,提高公用建筑的整体用能效率。

强化产业引导,积极扶持发展新型节能墙体材料,降低万块标砖综合能耗。

全年新建节能建筑100万平方米,新增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面积20万平方米,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面积达1万平方米。

  实施重点节能工程。

大力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实施锅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绿色照明改造、建筑节能改造等节能改造项目,使其成为节能降耗工作的重要载体和有力抓手。

  推进商业及民用节能。

对年耗电300万千瓦时以上的商场、宾馆等重点耗能单位实行能耗定额和限额管理,对超额单位,执行强制性节能改造。

开展“零售业节能行动”,鼓励商贸设施外墙保湿、LED节能照明、电梯智能运行、屋顶太阳能集热发电、地源泵供热制冷等节能改造;普及节能型照明灯具,限制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建设节能高效的现代流通体系。

引导住宿、餐饮、洗染和沐浴等生活服务业建立节约机制,开展节电、节水、节气活动,争创绿色饭店1家。

倡导居民家庭节能型消费,推广使用变频空调、高能效家用电器等节能型产品。

在有条件的社区、农村推广太阳能路灯,普及绿色照明。

搞好节能服务工作,组织专家为企业提供能量平衡测试、节能诊断、技术咨询等服务。

  重视交通节能。

探索城市公交优化方案,推广普及低能耗、高技术公共交通车辆及调度管理设施,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大力提高公交服务质量,努力使公共交通成为群众出行的主要方式。

加强机动车年检年审,加快老旧汽车、船舶的报废更新,积极推广使用大吨位和标准化交通运输工具;鼓励使用双燃料动力等环保车型,降低营运车辆单位能耗。

优化道路运输组织管理,积极组织回程货物运输,减少空载,提高运输能效。

继续鼓励现有出租车辆实施双燃料动力改造,更新车辆鼓励使用双燃料动力车型,鼓励单位、个人采用小排量车型。

  推动农村、农业节能。

加快推进农业废弃物处理设施、服务体系建设,建立维护长效管理机制。

倡导以节肥、节药、节水、节地、节能为重点的节约型生产和生活方式。

大力推广应用沼气、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支持规模畜禽养殖场建设大中型沼气工程。

加强农用车、小型拖拉机尾气治理,加快淘汰和更新高耗能落后农业机械和渔船装备,努力降低农业增加值能耗。

  挖掘公共机构的节能潜力。

认真贯彻《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要厉行节约,杜绝浪费,带头使用节能产品、设备,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开展公共机构能源资源节约工作考核评价工作,鼓励实施办公楼空调、照明等系统节能改造,合理配置并高效利用办公设施、设备,降低能源资源消耗。

加快形成崇尚节约、厉行节约的机关文化。

  所有公共建筑内的单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组织、社区和家庭,除特定用途外,夏季气温不高于30℃时不开空调,空调温度设置不低于26摄氏度;冬季气温不低于5℃时不开空调,空调温度设置不高于20摄氏度。

加强城市照明管理,严格控制公用设施和大型建筑物装饰性景观照明用电。

  健全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

贯彻执行《节约能源法》、《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健全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加强源头控制。

凡年新增综合用能1000吨标煤及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投资和技术改造项目,未进行节能审查或未能通过节能审查的,一律不予备案、核准、审批和验收;对擅自批准项目建设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和审批部门的责任。

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1000吨标准煤以下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当填写节能登记表。

节能审查管理权限严格按照《实施办法》执行,未按管理权限提出的节能审查意见不得作为办理项目相关手续的依据。

  严格项目准入,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市场准入条件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高耗能项目,不提供授信支持,不办理用电等相关手续。

  淘汰落后产能。

根据国家公布的淘汰类目录,淘汰小建材、小铸造、小印染、小化工、小造纸、小皮革、小电镀等高能耗、高污染落后产能。

对经认定属于淘汰类、限制类的高耗能企业,对能耗超过国家和省能耗限额标准的企业,以及违规使用落后用能设备的企业,要落实差别电价政策。

对存在严重违法用能并拒不改正的企业、对整改无望的高耗能企业、对不按期淘汰国家和省明令淘汰的落后技术、装备和产品的企业,要依法责令其停产或予以关闭。

  全面推进清洁生产。

大力宣传《清洁生产促进法》,进一步落实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行清洁生产的实施意见》、《关于进一步推进工业循环经济发展意见》精神,重点实施资源消耗减量化、资源利用循环化、企业生产清洁化、区域工业生态化四大行动。

继续在印染、皮革行业中推行强制性清洁生产,加大工业区内高资源消耗、高污染企业以及重点用能、用水单位、列入“811”生态文明行动实施方案重点整治企业的清洁生产审核力度。

继续开展循环经济型示范企业、示范工业区、示范镇街道等创建工作,推进工业循环经济发展。

  鼓励发展热电联产。

落实《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加快集中供热步伐,逐步替代和取代原有的供热锅炉,扩大集中供热范围。

在已建成的热电联产、集中供热区内,不得审批新建、扩建、改建生产性供热锅炉。

  推进电力需求侧管理。

加快电网建设,深化新农村电气化建设,完善电网电压序列优化改造工作。

科学安排电网运行方式,合理运用电压调整手段,推广应用无功补偿设备,提高终端电压质量和功率因素水平。

结合有序用电工作,科学合理配置电力资源,重点保障居民和新兴产业用电。

淘汰S7及以下变压器,推进节约用电。

  推行绿色采购。

落实节能产品政府采购的实施意见,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节能产品清单制度,对空调机、计算机、打印机、显示器、复印机等办公设备和照明产品、用水器具等,优先采购高效节能、节水、环境标志产品,保证节能降耗和绿色采购工作落到实处。

  推广新型节能服务模式。

推行合同能源管理,支持专业化的节能服务机构为公共设施节能改造提供诊断、设计、管理等一条龙服务,推进节能技术服务领域市场化、产业化,促进节能技术服务产业健康快速发展。

  加强能源统计和重点行业用能监管。

加强镇街道、开发区、振东新区能源消费总量及单位生产总值能耗下降时序进度核算,做好节能降耗情况月度、季度分析;加强预测预警,制定节能降耗应急预案。

指导重点用能企业依法设立能源管理岗位,加强能源统计、能源管理队伍建设。

强化建材、化纤、印染等行业及重点用能单位的用能分析和监管,切实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企业能源管理水平。

  强化能源计量和能效标志管理。

推广企业能源管理体系新标准,对企业能源管理和用能过程中的各个环节进行检查、控制,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加快节能标准化项目建设,鼓励制订能源计量产业联盟标准,提高整个产业企业能源精细化管理水平。

按照《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要求配备能源计量器具,指导用能单位积极开展三级计量考核和能源计量数据分析应用。

加强对能效标识的监督管理,对不符合国家能效标识规定的用能产品一律不予销售。

引导消费者购买能效标识2级以上或有节能认证标志的空调、冰箱等家用电器,鼓励消费者购买节能环保型小排量汽车。

  加大执法力度。

重视能源监察执法体系建设,加强节能监察队伍建设,完善节能执法稽查制度;建立节能联合执法机制,加大执法稽查力度,提高节能综合执法能力和水平。

依法开展能源监察工作,确保完成12家重点用能企业及大型公共建筑的能源监察任务。

推进化纤、有色金属、建材等行业和重点商场星级酒店的能效水平对标,对超标企业实行差别电价。

  强化政策引导。

落实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对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税减免规定和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以及环境保护、节能节水专用设备的投资抵免等税收优惠政策。

加强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技改项目的信贷支持;严格控制对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和淘汰、限制类企业的信贷投入,建立信贷支持节能降耗技术创新和节能技术改造的长效机制。

  广泛开展节能宣传活动。

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和报纸等新闻媒体和各类文化载体,深入宣传节能降耗、低碳减排、绿色产业等理念,开展绿色家庭创建工作;及时报道节能先进典型,曝光不良行为,倡导健康、文明、节俭、适度的消费理念,逐步使节能成为公民的良好习惯和自觉行动。

进一步增强全民节能工作责任感和危机感,广泛动员公共机构和全市人民积极行动起来,坚持从自身做起,从节约一度电、一滴水、一张纸等点滴事情做起,逐步形成崇尚节约、厉行节约的良好氛围。

  四、保障措施

  加强领导。

要把节能降耗纳入到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的各个领域,坚定不移地把节能降耗工作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切入点、作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突破口;要善于利用“倒逼机制”,切实在推进经济转型升级中发挥节能降耗的作用,在结构调整中促进节能降耗工作取得新的突破。

各镇街道、开发区、振东新区和各有关部门的主要领导以及企业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节能降耗工作负总责。

要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做到有部署、有检查、有考核、有督促、有成效,确保节能降耗工作常抓不懈。

要健全节能降耗目标责任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着力形成推动节能工作的合力。

  政策支持。

综合运用产业、财政、税收、金融等政策手段,调节和影响市场主体的行为,建立自觉节约资源的机制。

建立节能专项资金,确保节能资金合理增长。

对在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在评先评优、政策支持、要素配置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

  强化监督。

根据单位生产总值能耗考核体系实施方案的要求,继续实行节能降耗工作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严肃责任追究;加强监督检查,严肃各项工作纪律。

市政府对各镇街道、开发区、振东新区、有关部门的节能降耗工作进行统一考核,加大行政问责力度。

对未完成节能目标的企业,要加强能源监测,并依法实行能源审计;同时,严格执行上级以及市委、市政府的有关规定,未完成节能目标的企业不得申请或享受相关政策。

  落实责任。

进一步健全机制、完善制度,充分发挥市节能办的协调、督查作用。

有关部门要按照责任分工,制定具体措施,抓好责任工作的落实。

各镇街道、开发区、振东新区、各有关部门的主要领导要亲自抓,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

各镇街道、开发区、振东新区、有关部门的具体落实措施,需在7月31日前报市节能办。

市节能办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指导和协调,认真督查本意见的贯彻执行,并及时向市政府报告相关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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