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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运价新版规则

汽车运价规则

(交通部、国家发展筹划委员会[1998]502号文献 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统一全国汽车运价计算办法,对的执行《价格法》和国家物价政策,增进汽车运送事业发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是计算汽车运费根据。

凡参加营业性运送活动经营者、旅客、托运人,均应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规定汽车运价涉及:

汽车货品运价、汽车旅客运价。

第四条各级主管部门在制定和调节汽车运价时,应遵循价值规律,反映运送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关系,依照不同运送条件实行差别运价,合理拟定汽车运送内部比价关系,并考虑与其他运送方式比价关系。

出入境汽车客货运价制定和调节还应遵循平等互利原则。

第二章货品运价

第一节计价原则

第五条计费重量

一、计量单位:

(一)整批货品运送以吨为单位;

(二)零担货品运送以公斤为单位;

(三)集装箱运送以箱为单位。

二、重量拟定:

(一)普通货品:

无论整批、零担货品计费重量均按毛重计算。

整批货品吨如下计至100公斤,尾数局限性100公斤,四舍五入。

零担货品起码计费重量为1公斤。

重量在1公斤以上,尾数局限性1公斤,四舍五入。

(二)轻泡货品:

指每立方米重量局限性333公斤货品。

装运整批轻泡货品高度、长度、宽度,以不超过关于道路交通安全规定为限度,按车辆标记吨位计算重量。

零担运送轻泡货品以货品包装最长、最宽、最高部位尺寸计算体积,按每立方米折合333公斤计算重量。

(三)包车运送按车辆标记吨位计算。

(四)货品重量普通以起运地过磅为准。

起运地不能或不便过磅货品,由承托运双方协商拟定计费重量。

(五)散装货品,如砖、瓦、砂、石、土、矿石、木材等,按体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规定重量换算原则计算重量。

里程单位:

货品运送计费里程以千米为单位,尾数局限性1千米,进整为1千米。

第六条计费里程

一、里程拟定:

(一)货品运送营运里程,按交通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定、颁发《营运里程图》执行。

《营运里程图》未核定里程由承、托双方共同测定或经协商按车辆实际运营里程计算;

(二)出入境汽车货品运送境内计费里程以交通主管部门核定里程为准;境外里程按毗邻国(地区)交通主管部门或有权认定部门核定里程为准。

未核定里程,由承、托双方协商或按车辆实际运营里程计算;

(三)货品运送计费里程,按装货地点至卸货地点实际载货营运里程计算;货品运送计费里程以千米为单位,尾数局限性1千米,进整为1千米。

(四)因自然灾害导致道路中断,车辆需绕道而驶,按实际行驶里程计算;

(五)都市市区里程按本地交通主管部门拟定市区平均营运里程计算;本地交通主管部门未拟定,由承、托双方协商拟定。

计时包车货运计费时间:

第七条计时包车货运计费时间以小时为单位,起码计费时间为4小时;使用时间超过4小时,按实际包用时间计算。

整日包车,每日按8小时计算;使用时间超过8小时,按实际使用时间计算。

时间尾数局限性半小时舍去,达到半小时进整为1小时。

第八条运价单位:

一、整批运送:

元/吨千米;

二、零担运送:

元/公斤千米;

三、集装箱运送:

元/箱千米;

四、包车运送:

元/吨位小时;

五、出入境运送,涉及其他货币时,在无法按统一汇率折算状况下,可使用其他自由货币为运价单位。

第二节计价类别

第九条车辆类别:

载货汽车按其用途不同,划分为普通货车、特种货车两种。

特种货车涉及罐车、冷藏车及其他具备特殊构造专门用途专用车。

第十条货品类别:

货品按其性质分为普通货品和特种货品两种。

普通货品分为三等(详见附表一)(略);特种货品分为长大笨重货品、大型物件、危险货品、贵重货品、鲜活货品五类(详见附表二)(略)。

第十一条集装箱类别:

集装箱按箱型分为国内原则集装箱、国际原则集装箱和非原则集装箱三类,其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原则集装箱又分为1吨箱、6吨箱、10吨箱三种,国际原则集装箱分为20英尺箱、40英尺箱两种。

集装箱按货品种类分普通货品集装箱和特种货品集装箱。

第十二条公路类别:

公路按公路级别分级别公路和非级别公路。

第十三条区域类别:

汽车运送区域分为国内和出入境两种。

第十四条营运类别:

依照道路货品运送营运形式分为道路货品整批运送、零担运送和集装箱运送。

第三节货品运价价目

第十五条基本运价:

一、整批货品基本运价:

指一等整批普通货品在级别公路上运送每吨千米运价;

二、零担货品基本运价:

指零担普通货物在级别公路上运送每公斤千米运价;

三、集装箱基本运价:

指各类原则集装箱重箱在级别公路上运送每箱千米运价。

第十六条吨(箱)次费

一、吨次费:

对整批货品运送在计算运费同步,按货品重量加收吨次费。

二、箱次费:

对汽车集装箱运送在计算运费同步,加收箱次费。

箱次费按不同箱型分别拟定。

第十七条普通货品运价:

普通货品实行分等计价,以一等货品为基本,二等货品加成15%,三等货品加成30%。

第十八条特种货品运价

一、长大笨重货品运价:

(一)一级长大笨重货品在整批货品基本运价基本上加成40%-60%;

(二)二级长大笨重货品在整批货品基本运价基本上加成60%-80%。

二、危险货品运价:

(一)一级危险货品在整批(零担)货品基本运价基本上加成60%-80%;

(二)二级危险货品在整批(零担)货品基本运价基本上加成40%-60%。

三、贵重、鲜活货品运价:

贵重、鲜活货品在整批(零担)货品基本运价基本上加成40%-60%。

第十九条特种车辆运价:

按车辆不同用途,在基本运价基本上加成计算。

特种车辆运价和特种货品运价两个价目不准同步加成使用。

第二十条非级别公路货运运价:

非级别公路货品运价在整批(零担)货品基本运价基本上加成10%-20%。

第二十一条迅速货运运价:

迅速货品运价按计价类别在相应运价基本上加成计算。

第二十二条集装箱运价:

一、原则集装箱运价:

原则集装箱重箱运价按照不同规格箱型基本运价执行,原则集装箱空箱运价在原则集装箱重箱运价基本上减成计算。

二、非原则箱运价:

非原则箱重箱运价按照不同规格箱型,在原则集装箱基本运价基本上加成计算,非原则集装箱空箱运价在非原则集装箱重箱运价基本上减成计算。

三、特种箱运价:

特种箱运价在箱型基本运价基本上按装载不同特种货品加成幅度加成计算。

第二十三条出入境汽车货品运价:

出入境汽车货品运价,按双边或多边出入境汽车运送协定,由两国或多国政府主管机关协商拟定。

第四节货品运送其他收费

第二十四条调车费:

一、应托运人规定,车辆调往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调离驻地暂时外出驻点参加营运,调车来回空驶者,可按全程来回空驶里程、车辆标记吨位和调出省基本运价50%计收调车费。

在调车过程中,由托运人组织货品运送收入,应在调车费内扣除;

二、经承托双方共同协商,可以核减或核免调车费;

三、经铁路、水路调车,按汽车在装卸船、装卸火车先后行驶里程计收调车费;在火车、在船期间涉及车辆装卸及待装待卸时,每天按8小时、车辆标记吨位和调出省计时包车运价40%计收调车延滞费。

第二十五条延滞费

一、发生下列状况,应按计时运价40%核收延滞费。

(一)因托运人或收货人责任引起超过装卸时间定额、装卸落空、等装待卸、途中停滞、等待检疫时间;

(二)应托运人规定运送特种或专项货品需要对车辆设备改装、拆卸和清理延误时间;因托运人或收货人导致不能及时装箱、卸箱、掏箱、拆箱、冷藏箱预冷等业务,使车辆在现场或途中停滞时间。

延误时间从等待或停滞时间开始计算,局限性1小时者,免收延滞费;超过1小时及以上,以半小时为单位递进计收,局限性半小时进整为半小时。

车辆改装、拆卸和清理延误时间,从车辆进厂(场)起计算,以半小时为单位递进计算,局限性半小时进整为半小时。

二、由托运人或收、发货人责任导致车辆在国外停留延滞时间(夜间住宿时间除外),计收延滞费。

延滞时间以小时为单位,局限性1小时进整为1小时。

延滞费按计时包车运价60%-80%核收。

三、执行合同运送时,因承运人责任引起货品运送期限延误,应依照合同规定,按延滞费原则,由承运人向托运人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六条装货(箱)落空损失费:

应托运人规定,车辆开至商定地点装货(箱)落空导致来回空驶里程,按其运价50%计收装货(箱)落空损失费。

第二十七条道路阻塞停车费:

汽车货品运送过程中,如发生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道路阻滞,无法完毕全程运送,需要就近卸存、接运时,卸存、接运费用由托运人承担。

已完运程收取运费;未完运程不收运费;托运人规定回运,回程运费减半;应托运人规定绕道行驶或变化到达地点时,运费按实际行驶里程核收。

第二十八条车辆处置费:

应托运人规定,运送特种货品、非原则箱等需要对车辆改装、装卸和清理所发生工料费用,均由托运人承担。

第二十九条车辆通行费:

车辆通过收费公路、渡口、桥梁、隧道等发生收费,均由托运人承担。

其费用由承运人按本地关于部门规定原则代收代付。

第三十条运送变更手续费:

托运人规定取消或变更货品托运手续,应当收变更手续费。

因变更运送,承运人已发生关于费用,应由托运人承担。

第五节货品运费计算

第三十一条整批货品运费计算:

一、整批货品运价按货品运价价目计算;

二、整批货品运费计算公式:

整批货品运费=吨次费×计费重量+整批货品运价×计费重量×计费里程+货品运送其他费用。

第三十二条零担货品运费计算:

一、零担货品运价按货品运价价目计算。

二、零担货品运费计算公式:

零担货品运费=计费重量×计费里程×零担货品运价+货品运送其他费用。

第三十三条集装箱运费计算:

一、集装箱运价按计价类别和货品运价费目计算。

二、集装箱运费计算公式:

重(空)集集装箱运费=重(空)箱运价×计费箱数×计费里程+箱次费×计费箱数+货品运送其他费用。

第三十四条计时包车运费计算:

一、包车运价按照负用车辆不同类别分别制定。

二、包车运费计算公式:

包车运费=包车运价×包用车辆吨位×计费时间+货品运送其他费用。

第三十五条运费单位:

运费以元为单位。

运费尾数局限性一元时,四舍五入。

第三章旅客运价

第一节计价原则

第三十六条计费里程

一、里程单位:

旅客运送计费里程以千米为单位,尾数局限性1千米,进为1千米。

二、里程拟定:

(一)营运线路里程按交通部核定颁发《营运里程图》拟定;省内营运线路里程也可按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核定颁发《营运里程图》拟定。

(二)出入境汽车旅客运送属于境内计费里程以交通主管部门核定里程为准;境外里程按毗邻国(地区)交通主管部门或有权认定部门核定里程拟定。

三、里程计算:

(一)班车客运计费里程按旅客乘车站至到达站区间里程计算。

在两站之间下车旅客,乘车站按后方站(点)计算。

(二)计程包车客运计费里程,涉及运送里程和调车里程。

运送里程按客车驶抵载客地点起至下客地点止实际载客里程计算;调车里程按客车由站(库)至载客点加下客点返回至站(库)空驶里程50%计算。

第三十七条计时包车客运计费时间:

计时包车客运计费时间按第二章第一节第八条执行。

第三十八条行包计费重量:

行包计费重量以公斤为单位。

起码计费重量10公斤;计费重量超过10公斤,尾数局限性1公斤进整为1公斤。

轻泡行包按3立方米折合1公斤计重;计件行包按件折算计重(按附表三)略。

第三十九条运价单位:

一、计程运价:

元/人千米。

二、计时运价:

元/座位小时。

三、行包运价:

元/公斤千米。

四、出入境运送,涉及其他货币时,在无法按统一汇率折算状况下,可使用其他自由兑换货币为运价单位。

第二节计价类别

第四十条车辆类别

一、客车按乘坐方式分为座席客车和卧铺客车。

二、客车按车身长度分为大型、中级、小型三种。

三、客车按级别划分:

(一)大型客车分为:

高三级、高二级、高一级、中级和普通级5个级别。

(二)中型客车分为:

高二级、高一级、中级和普通级4个级别。

(三)小型客车分为:

高二级、高一级、中级和普通级4个级别。

第四十一条公路类别:

公路按公路级别分为级别公路和非级别公路。

第四十二条营运类别:

客运车辆按营运形式分为班车客运、包车客运和旅游车客运。

第四十三条全票和半票:

成人及身高超过1.40米小朋友乘车购买车票。

身高1.10-1.40米小朋友乘车购买小朋友票。

革命伤残军人乘车凭“革命残废军人抚恤证”购买优待票。

小朋友票和优待票按运价50%计算。

第三节旅客运价价目

第四十四条基本运价:

一、座席基本运价:

指大型座席普通级客车在级别公路上运送旅客每人千米运价。

二、卧铺基本运价:

指大型卧铺普通级客车在级别公路上运送旅客每人千米运价。

第四十五条大型座席客车运价:

一、大型座席高三级客车运价在基本运价基本上加成250%-350%;大型座席高二级客车运价在座席基本运价基本上加成200%-250%;大型座席高一级客车运价在座席基本运价基本上加成100%-200%。

二、大型座席中级客车运价在座席基本运价基本上加成50%-100%。

三、大型座席普通级客车运价,按座席基本运价执行。

第四十六条中型座席客车运价:

一、中型座席高二级客车运价在座席基本运价基本上加成200%-250%;中型座席高一级客车运价在座席基本运价基本上加成100%-200%。

二、中型座席中级客车运价在座席基本运价基本上加成70%-120%。

三、中型座席普通级客车运价在座席基本运价基本上加成20%-50%。

第四十七条小型座席客车运价:

一、小型座席高二级客车运价按在座席基本运价基本上加成200%-250%;小型座席高一级客车运价在座席基本运价基本上加成150%-200%。

二、小型座席中级客车运价在座席基本运价基本上加成100%-150%。

三、小型座席普通级客车运价在座席基本运价基本上加成50%-100%。

第四十八条卧铺高档客车运价:

卧铺高档客车运价,按高三级、高二级、高一级分别在卧铺基本运价基本上加成计算。

第四十九条卧铺中级客车运价:

卧铺中级客车运价在卧铺基本运价基本上加成30%-50%。

第五十条卧铺普通级客车运价:

卧铺普通级客车运价按卧铺基本运价执行。

第五十一条非级别公路旅客运价:

非级别公路旅客运价在基本运价基本上加成10%-20%。

第五十二条旅游车旅客运价:

旅游车旅客运价在同类客车运价基本上加成10%-20%。

第五十三条夜班车旅客运价:

夜班车旅客运价在同类客车运价基本上加成10%-20%。

第五十四条春节旅客运价:

春运期间旅客运价可加成计算。

第五十五条出入境汽车旅客运价:

出入境汽车旅客运价,按双边或多边出入境汽车运送协定,由两国或多国政府主管机关协商拟定。

第四节旅客运送其他收费

第五十六条包车取消和包车空驶损失费一、包车取消损失费:

包用单位取消包车,在用车前一天取消包车,承运人按一天包车运费5%向顾客核收包车取消损失费;当天取消包车按10%核收包车取消损失费。

承运人未征得顾客批准,单方取消包车,用车前一天告知顾客,由承运人按一天包车运费5%向顾客支付包车取消损失费;用车当天取消包车按10%支付包车取消损失费。

二、包车空驶损失费:

因顾客因素,包车导致空驶,按来回实际行驶里程、客车核定座位和包用车型运价50%计收包车空驶损失费。

第五十七条包车停歇延滞费和供车延误费:

一、计程包车因顾客责任导致车辆停歇延滞,承运人可向顾客核收车辆停歇延滞费。

计程包车日计费里程在180千米以上时,每日合计停歇时间局限性2小时者,免收车辆停歇费。

超过免费停歇时间某些,以半小时为单位递进计算,局限性半小时进整为半小时。

二、承运人未如期供车,应付给顾客供车延误费。

延误时间以半小时为单位递进计费。

包车停歇延滞费和供车延误费均按计时包车运价50%计收。

第五十八条车辆通行费:

客车通过收费公路、渡口、桥梁、隧道所发生收费,均由旅客承担,其收费由承运人按本地关于部门规定原则代收代付。

第四章 旅客运费计算

第五节计程旅客运费:

第五十九条

一、计程旅客运价按旅客运价价目计算。

二、计程旅客运费计算公式:

计程旅客运费=计程旅客运价(含基本运价2%旅客身体伤害补偿责任保障金)×旅客乘车里程+其他收费旅客包车运费:

第六十条旅客包车运费:

一、旅客包车运价分计程旅客包车运价和计时旅客包车运价,按车辆类别分别拟定。

二、旅客包车运费计算公式:

旅客包车运费=旅客包车运价×包车计费里程(包车计费时间)+其他收费运费单位:

第六十一条运费单位:

一、旅客票价单位:

每张客票起码票价1元。

尾数局限性0.5元进整为0.5元,尾数超过0.5元进整为1元。

票价超过10元,尾数局限性1元四舍五入。

二、行包运费单位:

以元为单位,每张运单费用共计尾数局限性1元时,四舍五入。

第六节行包运价

第六十二条行包运价:

计费行包每100公斤千米运价按座席基本运价2倍计算。

第六十三条行包占座费:

旅客自行携带行包,超过规定免费重,按行包计费。

占用座位时,按实际占用座位数购票。

第五章附则

第六十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依照本规则制定实行细则,本规定价目已拟定幅度,必要在幅度内拟定价格水平,未拟定幅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和交通主管部门自行拟定。

对于政府列入市场调节价客货运价价目,不受本规则关于基本运价加成幅度限制。

第六十五条大型物件运价另行规定。

第六十六条本规则解释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和国家发展筹划委员会。

第六十七条本规则自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

1991年交通部颁布《汽车运价规则》同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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