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用燃气用具及设施安装验收技术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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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用燃气用具及设施安装验收技术规范

商业用燃气用具及设施安装验收技术规范

1范围

本技术规范规定了商业用燃气灶具及设施的总则、术语和定义,灶具安装场所、灶具及连接管和排烟设施的安装、室内燃气管道安装、试验的相关技术要求、验收程序集方式。

本技术规范适用于城镇燃气商业用户计量总表或调压装置之后

的室内燃气管道、燃气灶具、排烟设施、燃气泄露警报装置等安装

及验收。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

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

CJJ94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

3总则

3.1为保证商业用燃气灶具及设施安装工程质量,保障商业用燃气灶具场所的用气安全,特制定本技术规范。

3.2承担商业用燃气灶具安装的单位应具有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资质,其作业人员应取得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的《职业技能岗位证书》。

承担室内燃气管道安装的单位应具有建设行政部门核发的燃气管道安装资质。

3.3商业用燃气灶具及设施安装质量资质应符合国家、省、市法规和技术标准规定的要求。

3.4商业用燃气灶具及设施安装工程验收合格后,燃气供应企业

方可正式供气。

4术语和定义

4.1商业用燃气灶具

指宾馆、酒店、餐馆、公共食堂等公共场所使用的燃气中餐灶具等。

4.2商业用燃气设施

指宾馆、酒店、餐馆、公共食堂等公共场所使用的燃气计量总表或调压装置之后的室内燃气管道设施和为保证燃气灶具正常、安全使

用而设置的室内进排风、排烟、燃气泄露报警装置等配套设施。

4.3泄压面积

避免爆炸时造成建筑主体结构遭受破坏而在建筑上设置的易于释放爆炸压力的轻质墙体、轻质屋盖、孔洞、或门窗等设施的面积。

4.4燃气泄漏报警装置

当燃气泄漏时能检测导并能发出警报的装置。

报警装置由气体探测器和报警控制器组成。

4.5室内燃气管道

商业用户建筑物内容燃气计量总表或调压装置至灶前支管的燃

气管道等设施。

一般由供气主管、灶前主管、灶前支管和放散管组成。

4.6连接管

与燃气灶具进气管和室内燃气管道灶前支管相连的管道。

4.7商业用户

商业用燃气灶具及设施的使用者呼投资者

4.8安装单位

承担商业用燃气灶具、室内燃气灶具、燃气泄漏报警装置扥安装的单位

4.9管理部门

代表政府对商业用燃气灶具及设施安装质量和用气场所安全进行监督管理的单位。

5燃气灶具安装场所

5.1一般规定

5.1.1安装燃气灶具的房间应有良好的空气进风、排风条件。

筑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

位于地下室的燃气灶具房间应有泄压设施,泄压面积数值不应小于房间体积数值的3%当房间体积大于1000nS

时,泄压面积数值不应小于房间体积mS数值的1%

5.1.2安装燃气灶具的房间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当使用瓶装

液化石油气瓶组供气时,置放液化石油气瓶组的房间与安装燃气灶具的房间应分设,且置放液化石油气瓶组的房间应满足由管技术标准规定的要求。

5.1.3使用液化石油气的燃气灶具不得安装在地下室、半地下室或地上密闭房间内。

5.1.4安装的燃气泄露报警装置应是取得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计量合格证书,经公安消防部门认可的检验机构检测合格,具有防爆合格证书和型式认可证书,在本地设有安装维护服务点,并在燃气管理部门登记的产品。

5.2进风、排风

521燃气灶具安装在地上房间时,灶具上方应设置机械排放装置。

522燃气灶具安装在地下室、半地下室或地上密闭房间内时,房间内除应设置机械排风装置外,还应设置用于室内换气的机械进、排风系统。

进排风量应,满足下列要求:

在所有的进排风机全开时,房间内换气次数不小于12次/h

5.3燃气泄漏报警装置

5.3.1燃气灶具的房间应安装燃气泄漏报警装置。

5.3.2燃气泄露报警装置检测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a)液化石油气的检测器安装高度应距地面0.3m之内,与燃气灶具燃烧器的水平距离不得大于4m

b)天然气或人工煤气的检测器安装应距屋顶0.3m之内,且不应再燃气灶具的正上方,与燃气灶具燃烧器的水平距离3~5m且不得大于8m

c)燃气检测器安装位置应避开水淋、火烤、或烟雾,不得妨碍人员通行或作业。

5.3.3燃气泄露报警装置控制器应安装在夜间有人值守的房间。

5.3.4燃气泄漏报警装置应与供气主管引入管上的紧急切断保护装置以及燃气灶具房间的风机联动。

5.3.5燃气泄漏报警装置和供气主管引入管上的紧急切断保护装置的电源不间断。

一旦电源间断时,紧急切断装置应处于关闭状态。

6燃气灶具、连接管及排烟设施的安装

6.1一般规定

6.1.1燃气灶具安定压力应为低压,并宜有熄火保护装置。

6.1.2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或地上密闭房间的天然气、人工

煤气灶具必须有熄火保护装置。

6.1.3燃气灶具连接管应采用燃气管理部门备案的产品。

6.1.4燃气灶具外观的显见位置应有产品铭牌,铭牌上应标明产品名称、商标、适用气源、额定压力等。

6.1.5燃气灶具铭牌上标注的适用燃气种类必须与供应的燃气一致。

6.2燃气灶具安装

6.2.1燃气灶具摆放应水平、稳固。

6.2.2燃气灶具之间的净距宜大于40cm并满足操作和检修要求。

6.2.3室内燃气管道中的灶前主管应安装在燃气灶具的后方墙

面或地上,其管底应高于地面30cm管顶不超过燃气灶具台面。

气灶具后边边缘与墙面应留有不小于35cm的维护、检修通道。

6.2.4室内燃气管道中的灶前支管应设置在燃气灶具的一侧,与燃气灶具连接管相接处安装手动快速切断阀。

手动快速切断阀的安装位置应便于操作。

6.2.5燃气灶具前宜有宽度不小于1.5m的通道。

6.2.6燃气灶具与可燃墙壁、地板和家具之间应采取有效的防火

隔热措施。

燃气灶具边缘距木质门、窗、家具的水平净距不得小于

20cm

627燃气灶具边缘与电气设置最小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A)与明装绝缘电线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30cm

B)与暗装或管内绝缘电线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20cm

C)与配电盘或电表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100cm

D)与电插座、电源开关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30cm

6.2.8燃气灶具与燃气管道的最小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A)与燃气主立管水平间距不应小于30cm

B)当燃气管道在燃气灶具上方通过时,与燃气灶具的垂直净距应大于100cm且应在集、排烟罩的上方。

C)当上述间距不能满足时,采取有效措施后可适当减小净距。

6.3燃气灶具连接管

6.3.1燃气灶具连接管不得使用非金属软管,应采用金属硬管或金属波纹管。

6.3.2金属波纹管与灶前支管应采用螺纹连接,接头与采用铜质材料。

6.3.3燃气灶具连接管采用金属波纹管时,金属波纹软管不得穿墙设置;若需穿墙设置时,连接管应采用输送用金属波纹管或金属硬管,并有应采用钢制管套保护。

6.4燃气灶具连接管

6.4.1燃气灶具上方应安装集、排烟装置

642集、排烟装置的烟道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A)水平烟道的长度不宜超过6M并应坡向燃气灶具

B)烟道距难燃或不燃顶棚或墙的净距不应小于5cm距燃烧材料

的顶棚或墙的净距不应小于25cm

7室内燃气管道安装

7.1一般规定

7.1.1管件、管材/阀门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并有出厂合格证。

7.1.2管道的安装质量应符合《城镇燃气室内工程与质量验收规范》的有关规定和设计文件的要求。

7.1.3从事钢制管道焊接作业的人员应持有上岗资格证。

7.2管道敷设

7.2.1安装在地下室、半地下室或地上半密闭的燃气管道应选用无缝钢管并采取焊接连接。

7.2.2燃气灶具位于地下室、半地下室、地上密闭房间内时,应在燃气灶具房间的主供气管道上安装紧急切断保护装置。

7.2.3室内燃气管道与电气谁被最小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A)与明装绝缘电线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25cm交叉净距不小于

10cm

B)与配电盘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30cm且不的交叉;

C)与电插座、电源开关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15cm且不的交叉。

7.2.4管道与墙面、地面和其他构筑物应留有间断满足燃气管道

维护检修的需要

725管道穿越墙或楼板处应设金属套管,燃气管道与金属套管之间、套管与墙会楼板之间的间系应密封严实,能起到防腐、防水的作用。

7.26沿墙体敷设的管道与建筑物门、窗、进排气洞口等净距宜大于0.2m,且不得遮挡、穿越门窗或影响门窗的开关。

7.2.7支撑管道的金属管卡或金属托架应有足够的强度,固定牢靠,表面应进行涂漆防锈处理,图层颜色宜与管道颜色一致。

7.2.8管道阀门和法兰安装不得紧贴墙面、楼板、管道支架和燃气灶具;法兰盘两端面应平行,连接螺栓安装方向应一致,外漏螺纹为1~3扣,并作防腐处理。

7.2.9管道面层油漆应为黄色。

管道上宜标注气体流向的箭头和燃气的字样。

7.3放射管

7.3.1向每组燃气灶具供气的室内燃气管道灶具前主管应设置放散管。

7.3.2放散管的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

7.3.3放散管防雷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值应进行测试并符合设计文件要求。

7.3.4放散管面漆颜色也涂紫红色。

8验收

8.1一般规定

8.1.1商业用燃气灶具及设施安装竣工后,商业用户应督促相关安装单位对燃气灶具及其配套设施的安装质量、用气场所的安全条件

进行自检,自检合格后,在组织安装单位,供气企业,设计单位等共同进行验收。

管理部门依照相关管理规定对验收进行监督。

8.1.2室内燃气管道或燃气泄露报警装置系统已通过燃气工程竣工验收的,不重复验收。

8.1.3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商用燃气灶具及设施,供气企业

不得供气。

8.2验收程序及内容

8.2.1验收时商业用户应提交以下资料;

a)设计文件

b)燃气灶具合格证明;

c)燃气灶具连接管合格证明;

d)燃气泄露报警装置合格证明;

e)室内燃气管道管材、管件、阀门合格证明;

f)室内燃气管道焊接质量检测合格证明;

g)相关试验记录

1)室内燃气管道强度及严密性试验记录;

2)燃气报警系统试验记录;

3)燃气灶具气密性试验记录。

h)安装单位资质证和关键岗位人员上岗证

1)燃气管道安装单位资质证、焊接上岗证;

2)燃气泄露报警装置安装单位资质证

3)燃气灶具安装单位资质证、安装人员上岗证

8.2.2参见验收人员应按照附录E表格中的检查项目,对用气场所安全条件、燃气灶具、室内燃气管道、检验的内容进行核查。

8.2.3当参加验收的人员一致认为试通气前核查能容符合要求时,供气企业可以试通气,由安装单位进行燃气灶具燃烧状态下的气密性试验和燃烧工况试验,试验结果需经验收人员确认合格后填写在表格中。

8.2.4表格中由商业用户组织填写,当参见验收的各方一致认为应该核查项目全部合格时,该工程验收合格。

燃气供应企业方可正式向商业用户供气。

当验收各方意见不一致时,由商业用户组织验收各方进行协商提出整改意见,待整改完毕后重新组织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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