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阶段基本经济制度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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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阶段基本经济制度doc

我国现阶段基本经济制度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经济制度一般包括所有制结构和分配制度等;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专指所有制结构,即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

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支柱,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根基。

【含义】

基本经济制度是国家依据社会性质及基本国情,通过法律对社会经济秩序中生产资料归谁所有做出明确规定的经济制度,是社会经济在生产关系中最基本的规定,即所有制。

【我国基本经济制度】

中国现处于并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因而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现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

基本经济制度

【内容】

1、公有制经济

(1)国有经济:

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指由社会全体成员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公有制经济形式,是同基础产业、基础设施和其他高度社会化的生产和经营活动相适应的一种社会主义公有制。

(2)集体经济:

由部分劳动群众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一种社会主义公有制形式,是与农业和手工业、工业、建筑业、运输业、商业、服务业等部门中社会化程度较低的生产和经营活动相适应的一种社会主义公有制。

(3)混合所有制中的国有和集体成分:

是指在生产社会化和专业分工进一步发展的条件下,各种不同所有制经济按照一定的原则,主要以入股的方式将生产要素组织起来,进行统一经营、按股分红并负有限责任的所有制经济形式。

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个人成分,并不改变其公有制经济的性质。

地位:

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主体,体现在公有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占优势,国有经济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对经济发展起主导作用。

1、非公有制经济

(1)个体经济:

是由劳动者个人或家庭占有生产资料,从事个体劳动和经营的所有制形式。

它是以劳动者自己劳动为基础,劳动成果直接归劳动者所有和支配。

(2)私营经济:

是以生产资料私有和雇用劳动为基础,以取得利润为目的所有制形式。

(3)外资经济:

是我国发展对外经济关系,吸引外资建立起来的所有制形式。

它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的境外资本部分,以及外商独资企业。

地位: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历年考题】

我国非公有制经济在工业总产值、出口总额、城镇就业人口等方面已经全面超越了公有制经济,对我国的经济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对此应该()。

A、坚持非公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的主体地位

B、减少非公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

C、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D、将公有制经济转化为非公有制经济

【答案】C

【解析】AD项,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因此公有制经济始终在国民经济中占据主体地位,选项表述错误,排除。

B项,我国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不会减少非公有制经济的比重,选项表述错误,排除。

故本题答案为C选项。

我国现有法律制度框架下的MBO_经济法论文

我国现有法律制度框架下的MBO

 

曾清汉

 

MBO即ManagementBuy—Out的英文缩写,起源于美国,MBO译成中文是“管理者收购”,即由公司的管理者收购其任职的公司,从而对其进行控制,实现经营者和所有者的合二为一。

现在MBO在中国正成为公众关注的热点。

MBO已经实实在在地在各地发展开来。

据了解,在苏南地区,集体企业控股的上市公司90%完成了MBO,100%的集体企业控股的非上市公司完成了MBO。

①显然,MBO已成为国有企业产权改革的发展方向之一,是一个大的趋势。

 

尽管MBO在我国发展势头迅猛,但并不代表其在理论和实践中没有障碍。

 

一、MBO只是国有产权改革的方式之一

 

MBO在欧美出现并达到高峰的背景是20世纪60年代的混合并购浪潮造就了无数业务多元化的企业巨无霸。

但到了70年代中后期,由于股票市场价值评估理论的变化,市场和投资者不再青睐业务多元化的企业集团,这样越来越多的企业集团寻求出售下属业绩不佳的企业,而这些企业在进入集团之前是赢利的,而管理层和投资银行家也相信这些企业在退出集团后也会赢利,在这样的背景下,那些从事杠杆收购的投资银行家和企业经营者联手,通过大规模借贷方式融资对目标企业进行收购,最终通过资产分拆出售或企业整体出售上市获得高额投资回报。

而国内MBO是战略性收购。

国内MBO形成背景有两种,一种是民营企业和集体企业的创业者及其团队随着国内经济体制的改革,逐步明晰产权,并最终摘去“红帽子”,实现真正企业所有者“回归”的过程,如粤美的、深方大;另一种在国内产业调整、国有资本退出一般性竞争行业的大背景下,一些国有企业的领导在企业发展中做出了巨大贡献,地方政府为了体现管理层的历史性贡献并保持企业的持续发展,在国退民进的调整中,地方政府把国有股权通过MBO的方式转让给管理层,如宇通客车、鄂尔多斯等。

 

由背景可以看出国内的MBO和欧美的MBO有较大区别的:

1、欧美的MBO动机在于企业经营较差,寻求摆脱困境的出路;目的在于由管理层收购企业,因为管理层了解企业的状况,知道企业在管理上具有很大的上升空间,可以在较大程度上降低委托代理成本。

而国内的MBO动机在于改革企业的所有制结构,寻求“国退民进”的出路;目的也是让管理层收购企业,但原因大多不是MBO可以降低委托代理成本,而是为了解决管理层和政府间的“恩怨情仇”。

2、欧美的MBO是市场经济下的自然选择,是资本逐利的必然结果,它本身是一种市场行为。

而国内的MBO是一种国有或集体企业所有制结构的改革,是一种较为初级的体制上的创新,政府在其中扮演最为重要的角色,更多地借重行政行为。

迄今为止,我国似乎还没有民营企业实行MBO。

《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中规定,国有企业改制方案需履行一系列的决定或批准程序,未经决定或批准不得实施。

这充分体现了政府的绝对权威,也是由国有财产的公共特性决定的。

 

从我国现有的MBO实施情况来看,MBO只是一种“国退民进”的方式之一,并非是严格意义上的MBO。

我国的管理层购买只是借助了国有企业改制的东风,作为一种非国有主体参与到国有企业的改制热潮中而形成的现象。

从我国现实情况来看,不管是政府还是市场本身都还没有认真地考虑实施像欧美似的MBO。

我们只是借用了欧美MBO的形式,并无其MBO的实质,因为真正的MBO有其本身的发展背景和发展环境,而从我国的政策法规以及市场需求来看,我们都还不具备相应的条件。

 

二、我国MBO在法律制度上的障碍

 

1、主体上的障碍

 

从现有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来看,管理层作为企业国有产权的受让者是完全可以的。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持有国有资本的企业将所持有的企业国有产权有偿转让给境内外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作为自然人的管理层或者作为法人的由管理层发起成立的公司,当然在受让人之列。

《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中还专门对管理层收购进行了规定,经营管理者对企业经营业绩下降负有责任的,不得参与收购本企业国有产权。

按照英美习惯做法,上市公司MBO的收购主体主要分三种:

高级管理人员以自然人身份独立收购;成立一人公司独立收购;管理层发起成立由其控股的职工持股会或投资公司进行收购。

③而这些主体方式在我国却行不通。

虽然在法律法规层面对管理层作为国有产权的受让主体没有禁止,但是在实际的操作中管理层要完成MBO却有较大的障碍,《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

“任何个人不得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千分之五以上的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这显然剥夺自然人对上市公司进行MBO收购的主体的资格。

如果管理层组建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对其所在的上市公司进行收购,要受《公司法》关于“企业对外投资不得超过净资产50%”的限制,这无形中增加了筹资的难度。

而《公司法》第二十条对有限公司股东人数限制在2到50人,禁止设立一人公司,但希望参与MBO的管理层不一定就只在这个人数范围内。

而职工持股会在我国是一个有待澄清的概念,国家尚无统一的法律规定。

 

2.融资的障碍

 

在西方上市公司MBO实践中,管理层收购所需资金除少量自筹外,大约有40%——80%是通过目标公司的资产担保向银行贷款筹得。

而我国《公司法》和《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均不允许董事和经理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

三、有关MBO的规定太原则

 

我国现有法律法规对管理层收购只是进行了粗廓地勾勒,许多细节还有待澄清。

 

1.对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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