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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北京中心城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北京进入了新的重要发展阶段。

虽然《北京城市总体规划(1991年——2010年)》、《北京市区中心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1999年)》以及近年来陆续编制的中心城部分地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对北京的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起到了很大的促进作用,但是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需要新的城市规划管理文件指导北京的建设。

为实现北京经济社会的持续快速发展,解决城市发展中面临的诸多矛盾和问题,北京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完成了《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04年——2020年)》,该规划于2005年1月27日经国务院批复正式生效。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90年)的相关规定,为落实北京城市总体规划的相关内容,特编制《北京中心城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二条 规划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明确并强化政府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中的职能,保障中心城城市建设的综合协调,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

第三条  规划目标和原则

贯彻落实《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04年——2020年)》提出的“六个调整、六个优化”,加强旧城的整体保护,为建设北京“国家首都、国际城市、文化名城、宜居城市”搭建综合平台。

 

(1)      遵循《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04年——2020年)》关于中心城调整优化的五项原则,即:

坚持整体和集约发展的原则,坚持中心城调整优化和新城发展联动的原则,坚持旧城功能调整优化和古都风貌保护统筹的原则,坚持整体用地比例协调和空间疏密有致的原则,坚持完善交通市政基础设施体系和绿化系统的原则。

(2)       总量控制,划分片区,对中心城总体规模进行分片区管理。

(3)       系统优先,以城市基础设施供应能力为条件,确定合理的建设强度。

(4)       落实城市公共设施,保障城市综合环境质量和城市安全。

(5)       综合及高效利用土地,体现节约、节能的理念。

(6)       逐步建立新时期城市规划管理机制,增加城市建设的科学性与公正性。

第四条      规划的重点内容

 

(1)      控制中心城总体规模,逐步向新城疏解人口和产业。

 

(2)      保障城市公共利益,维护生态环境和城市安全。

(3)       实现旧城整体保护,协调保护与发展的矛盾。

(4)       体现国家政治中心职能,为中央在京单位做好服务。

(5)       优化产业结构,增强城市经济活力。

(6)       完善道路交通系统,提高城市运行效率。

(7)       合理布局居住用地,创建文明居住社区。

(8)       集约高效利用土地,增加土地资源的综合效益。

(9)       划定更新改造机遇区,统筹安排建设内容。

(10)    提升城市综合品质,建设宜居城市。

第五条      规划的基本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90年)

(2)《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04年——2020年)》

(3)《国务院关于北京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国函[2005]2号)

第六条      规划范围

《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04年——2020年)》确定的中心城规划范围是1085平方公里,本次控制性详细规划在细核边界后划定中心城范围是1088平方公里。

第七条 本规划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及其分局)负责执行;如有重大调整,须报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章 中心城总体规模控制

 

第八条 中心城片区划分

       按照中心城布局特征,以城市快速路、主干道、河道等为界线,将中心城划分为33个片区,其中01片区为旧城,02~08片区为以旧城为核心的中心地区,09~18片区为围绕中心地区的10个边缘集团,19~33片区为绿化隔离地区。

(1)    片区作为人口规模、建设规模、大型城市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建筑高度等内容在分区层次上确定控制数据及相关内容的基础平台。

(2)  01~18片区为城市建设用地,是控制中心城整体规模的关键地区,应针对各片区的具体情况确定用地功能布局、人口规模、建筑规模。

其中:

旧城(01片区)为整体保护区,要逐步转移部分城市功能及外迁部分人口,科学地确定旧城的合理规模,保护旧城整体平缓开阔的空间形态,严格控制建筑高度;旧城以外的中心地区(02~08片区)为调整优化区,要疏解、调整和优化该区域的人口和功能,控制建设强度,改善人居环境;边缘集团为适度完善区(09~18片区),要完善市政交通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积极促进就业和居住的均衡发展。

(3)  19~33片区为绿化隔离地区,是保证中心城良好的生态环境以及在规划期间内实施农村城市化的地区,属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限建区范围。

该区域要以绿化和生态环境建设为前提,严格控制城市建设规模,把建设用地外围的绿色空间划定为永久性绿地;应有效引导经济发展方向,合理安排当地居民的生活与生产。

(4)  本规划针对01~18片区的各类用地提出建设控制指标,19~33片区因涉及到绿化隔离地区相关政策问题,待进一步深入研究后再确定其详细的建设控制指标。

第九条 中心城街区划分

       依据城市主次干道等界限,对01~18片区(城市建设用地)继续划分到规划街区,每个街区的用地规模约2~3平方公里。

(1)   街区是具体落实公共设施、交通及市政基础设施、绿化、城市空间形态等的基本单元。

(2)   街区是控规编制和局部调整研究的基本单元。

(3)   街区宜作为今后城市综合管理的基本单元,是城市基础资料统计的基础单位,并以此为基础,建构城市综合信息平台。

第十条 人口规模控制

       按照《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04年——2020年)》,中心城人口规模为850万人。

根据各片区的用地功能等具体情况,确定各片区的规划人口控制规模为:

(1)   以旧城为核心的中心地区人口规模为510万人,其中01片区(旧城)90万人,02~08片区420万人(02片区—63万人、03片区—56万人、04片区—54万人、05片区—68万人、06片区—54万人、07片区—57万人、08片区—68万人)。

(2)   10个边缘集团(09~18片区)共计300万人(09片区—38万人、10片区—38万人、11片区—15万人、12片区—32万人、13片区—14万人、14片区—19万人、15片区—39万人、16片区—40万人、17片区—10万人、18片区—55万人)。

(3)   绿化隔离地区(19~33片区)共计40万人。

(4)   按照中心城规划总建筑规模估算,中心城规划居住人口容纳量约1030万人,其中:

01~18片区规划人口容纳量约975万人。

为保证该地区生活配套设施逐步完善并达到合理的规模,本规划以居住人口容纳量核定各类配套公共设施的规模。

(5)   按照中心城规划总建筑规模估算,中心城规划就业岗位约900万个,其中01~18片区可提供就业岗位约874万个。

第十一条  建设用地规模控制

       中心城建设用地为782平方公里,其中中心地区328平方公里,边缘集团281平方公里,绿化隔离地区173平方公里。

(1)  中心地区范围约为334平方公里,其中01片区(旧城)62.6平方公里,02片区41.7平方公里,03片区34.6平方公里,04片区30.7平方公里,05片区37.0平方公里,06片区32.1平方公里,07片区38.0平方公里,08片区57.0平方公里。

(2)  中心地区扣除6平方公里水面后,建设用地约为328平方公里,其中01片区(旧城)61.6平方公里,02片区41.0平方公里,03片区34.2平方公里,04片区30.1平方公里,05片区36.3平方公里,06片区31.3平方公里,07片区36.9平方公里,08片区56.3平方公里。

(3)  边缘集团范围约为287平方公里,其中09片区20.3平方公里,10片区28.3平方公里,11片区16.9平方公里,12片区26.1平方公里,13片区15.6平方公里,14片区22.2平方公里,15片区35.9平方公里,16片区60.9平方公里,第17号片区14.4平方公里,第18号片区46.0平方公里。

(4)  边缘集团扣除6平方公里水面后,建设用地约为281平方公里,其中09片区19.8平方公里,10片区27.6平方公里,11片区16.4平方公里,12片区25.7平方公里,13片区15.2平方公里,14片区22.0平方公里,15片区35.7平方公里,16片区58.1平方公里,17片区14.2平方公里,18片区45.9平方公里。

(5)  绿化隔离地区范围467平方公里,扣除绿色空间(包括水面)后,建设用地约为173平方公里。

(6)  中心地区建设用地构成主要为行政办公、居住、服务设施、城市基础设施、产业用地等;边缘集团建设用地构成主要为居住、服务设施、城市基础设施、产业用地等;绿化隔离地区建设用地构成主要为居住、城市基础设施、产业用地等,其中道路交通、市政设施等城市基础设施用地面积为73.5平方公里,占绿化隔离地区建设用地比例达到42%。

第十二条 建设规模控制

            中心城现状建筑规模约为5.8亿平方米,其中01~18片区约为5.1亿平方米,规划01~18片区建筑规模约为6.88亿平方米。

(1)  中心地区规划建筑规模约4.08亿平方米,其中01片区5445万平方米,02片区5211万平方米,03片区5168万平方米,04片区3943万平方米,05片区5141万平方米,06片区4438万平方米,07片区4633万平方米,08片区6773万平方米。

(2)  边缘集团规划建筑规模约2.80亿平方米,其中09片区2454万平方米,10片区2978万平方米,11片区1556万平方米,12片区2692万平方米,13片区1607万平方米,14片区2358万平方米,15片区3675万平方米,16片区5167万平方米,17片区887万平方米,18片区4692万平方米。

 

第三章 旧城整体保护

 

第十三条 旧城历史文化资源的种类

旧城的历史文化资源可分为11类,分别为文物保护单位和普查登记在册文物、挂牌保护院落、优秀近现代建筑、地下文物、历史文化保护区、风貌协调区、胡同、水系、城址变迁的历史遗存、古树名木、传统文化、商业及传统地名等非物质文化遗产。

第十四条 旧城历史文化资源的保有

(1)       目前,旧城内有世界文化遗产2处:

故宫和天坛。

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52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128处;区级文物保护单位92处;普查登记在册文物327处,总计599处。

(2)       挂牌保护院落共计658处。

(3)       本次规划中对现有33片历史文化保护区进行整合。

整合后的历史文化保护区共计19片,其中,内城14片,外城5片,总占地面积为2063公顷,约占旧城总用地的33%。

历史文化保护区和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其建设控制地带的总面积为2758公顷,约占旧城总面积的44%。

(4)       根据《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04年——2020年)》提出的旧城传统空间形态保护要求,在旧城现状成片平房区中,选择与旧城整体保护关系密切并有重要影响的区域,划定为风貌协调区,总占地约183公顷,约占旧城总用地的3%。

第十五条 旧城历史文化资源的保护

(1)       对于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及普查登记在册文物,必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执行,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工作方针。

文物保护单位要保护历史的真实性,并坚持“原址保护”的原则。

加强对优秀近现代建筑的鉴定、保护与合理利用。

(2)       历史文化保护区内的一切建设活动,必须有利于保护传统风貌。

要加强历史建筑的保护和再利用,对现存历史文化价值较高的以四合院为代表的旧宅院,必须以院落为单位进行保护和修缮;保护传统胡同和街巷空间,不得随意加宽;保护北京特有的“胡同-四合院”居住形态;对在历史文化保护区内建设的,不符合传统风貌保护控制要求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应采取措施逐步加以整治、改建或拆除;已编制保护规划的历史文化保护区,应根据本次规划确定的人口规模、城市道路系统规划、建筑高度控制要求及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调整后的保护规划应按原审批程序报批,批准后执行。

(3)       风貌协调区保护的基本原则是:

保留区内布局较完整、保存较好的院落,保留区内有价值的历史建筑、近现代建筑及其他历史遗存;保留区内胡同肌理;维护建筑与胡同或街道尺度关系;改造及新建建筑原则上控制在9米及以下;要求与原有建筑的风格、色彩及材料相协调。

(4)       其他历史遗存的保护和整治:

保护与北京城市历史沿革密切相关的河湖水系,部分恢复具有重要历史价值的河湖水面,使其形成完整系统;保护旧城棋盘式道路网骨架和街巷、胡同格局,合理调整旧城路网功能、道路红线及道路横断面,妥善解决规划城市道路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矛盾;此外,还应保护“胡同-四合院”传统建筑形态、旧城传统建筑色彩和形态特征、古树名木及大树、城池变迁遗存和城池格局和非物质文化遗产。

第十六条 旧城空间形态规划

(1)       规划坚持两个原则:

一是整体保护原则,即保护建筑实体尺度和空间环境尺度,保存完整的城市空间形态;二是城市设计原则,即加强建筑高度的控制和城市环境品质的改善、提高。

(2)       规划明确两个目标:

一是落实总体规划关于整体形态保护的思想,即保持旧城传统空间形态与格局,延续平缓开阔、轴线突出、东西对称、标志点缀、水系穿插的特色;二是突出旧城的人文精神与城市活力,创造舒适宜人、便于交往的环境和认知、体验城市的空间。

(3)       肌理格局的控制:

保护传统街巷肌理与建筑尺度格局;保护并发展城市轴线;保护明清北京城“凸”字形城廓和宫城、皇城、内城、外城四重城廓;保护旧城历史河湖水系;保护城市景观视廊和街道对景。

(4)       建筑高度的控制:

保护旧城平缓开阔的传统空间尺度,以故宫、皇城、传统中轴线为中心,分5个区域严格控制建筑高度。

分别为:

文物、保护区及平房区(约占44%)、低层限制建设区(约占3%)、多层限制建设区(约占27%)、多高层限制建设区(约占10%)、高层限制建设区(约占16%)。

应严格控制多高层以上限制建设区的范围,原则上皇城保护区内建筑脊高不得超过9米,保护区内建筑脊高不超过12米,高层限制建设区内新建建筑不得超过45米。

(5)       建筑形式的控制:

新建建筑应尊重传统建筑的尺度、形式,与之形成良好的关系;已建成的建筑可在改造过程中逐步建立这种关系。

(6)       建筑色彩的控制:

新建建筑应尊重传统建筑的色彩,与之协调;已建成的建筑可在改造过程中逐步建立这种关系。

(7)       公共活动空间规划:

为满足市民集会、休闲、交通、避难等需求,同时丰富城市景观,体现城市活力,在旧城内规划公共活动空间网络。

应针对不同类型进行城市设计,配置相应设施,形成合理宜人的空间。

(8)       特色区域规划:

为突出地区特色,提升城市品质,结合各区产业发展与现状建设特征,形成不同的特色区域,分为传统风貌区、重点功能区、有特殊主题的地区。

应针对这些区域进行城市设计并提出改造导则,以加强其特色;建立土地使用的合理模式,引导并控制其再开发,形成顺畅的交通、合理的市政设施布局以及舒适的空间环境,建立与周边用地良好的协调关系。

  (9)特色街道规划:

以人为本,建立环境景观优美、功能设施齐全,并且具有与旧城整体风貌相匹配的地方特色、文化特色、历史特色以及时代特色的街道系统。

针对各类街道进行城市设计,确定并强化不同的街道特色,加强街道的识别性,控制沿街建筑色彩,加强街道绿化,严格控制街道店招及广告牌尺度、形式以及色彩,合理布局街道设施,完善街道照明设置,实施街道建筑有机更新的改造模式。

第十七条 旧城人口规划

(1)  人口规模:

为确保合理的居住密度,提高居住环境水平,旧城人口总规模宜控制在90万左右,其中保护区约20万人,非保护区约70万人。

远期降至80万人。

(2) 人口结构

①  年龄结构:

针对旧城少儿人口不断减少的特点,通过整合基础教育设施、合理取值新建改建居住区的基础教育设施指标等手段安排基础教育设施,针对旧城人口老龄化问题日益突出的特点,适当增加养老设施。

同时在旧城外环境良好的地段,营建设施齐备的老年人住区,鼓励老人外迁;采取措施,吸引年轻人进入,以利于旧城的更新改造和活力的提升。

②   社会与经济结构:

采取措施吸引中等收入居民,完善社会阶层和人员结构,缩小旧城内居民阶层与贫富的差异,利于安定团结及健康发展。

③   文化素质:

通过对人员结构的调整和功能及产业结构的调整,普遍提高旧城居住人口的文化素质,使之与核心区的地位相衬。

第十八条 旧城的产业发展规划

(1) 继续发展第三产业,并重点发展其中的公共服务业和流通业。

结合旧城建设的具体情况,引进发展文化型和创意型产业,提升品质,向国际化都市产业结构的发展方向靠拢。

(2)规划就业岗位约99万个,增加了16万个。

应努力提高旧城居民从业人口在城中的就业比率,使之与就业岗位数的差距缩减,以缓解旧城内外工作人口流动所带来的钟摆式的交通压力。

第十九条旧城用地规划

(1)依据产业发展的方向及现状用地功能布局特点,规划适当增加商业金融、文化体育、社会福利用地;控制行政办公、医疗、科研、教育用地;同时为保证适宜的居住条件,不宜大幅减少居住用地。

保护区内除公益性城市公共设施明确性质外,其余用地性质可适当调整转换,但需满足街区主导功能的要求。

(2)尽量减少交通、市政场站设施在旧城中的占地,如条件允许,可结合建筑设置。

保护区内的场站原则上仅为本区域服务。

(3)旧城内原则上不再建设红线宽于40米的街道,保护区内以梳理胡同为主,保护区外以加密路网、疏通断头路为主;旧城内不宜建设面积过大的广场。

第二十条旧城的建筑总量控制

应严格控制旧城的建筑总量,基本维持现有规模,总建筑面积应不超过5445万平方米,其中保护区不应超过869万平方米、非保护区不应超过4576万平方米。

旧城可利用地下空间约500万平方米。

 

第四章        公共服务设施规划

 

第二十一条城市公共服务设施是体现北京“国际城市”和“宜居城市”的重要内容,是展示政府管理水平的重要场所,是中心城控制性详细规划的重点。

要严格限制现有公共服务设施的用途变更和用地流转,对不符合发展要求的现状设施进行改造,提升服务水平;新建设施适度超前、留有余地。

第二十二条 教育设施

(1)  中心城教育设施包括高等教育、基础教育和职业教育。

优化整合现有的以普通高校、成人高校为主的高等教育设施,原则上不再新增高教用地。

对设施已经基本满足需要的学校不再扩大校区面积;对按照国家标准办

学条件不达标又不可能异地新建的学校,主要是通过内部挖潜、原址扩建、调整合并等途径进行整合;对于一校多址的学校,原则上通过整体置换的方式集中一址办学。

引导高等学校新的发展需求向中心城外围发展,与科技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及新城建设相结合。

(2)  全面改善托幼、中小学、特殊教育等基础教育设施的办学条件,进一步整合资     源,调整布局,引导城区优质资源在新建区举办分校。

按照新颁布的《北京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指标》落实基础教育设施建设,对有建设条件的地区可参照《北京市中小学校办学条件标准》进行设施建设。

(3)  结合市区产业结构调整的升级需要对职业教育进行合理规划并安排其设施建设。

各区集中建设好1—2所职业学校,每行业集中建设好1所职业学校。

(4)  规划01-18片区基础教育设施用地19.2平方公里,比现状新增3.9平方公里。

第二十三条  医疗卫生设施

(1)    中心城卫生设施包括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设施两大体系。

(2)    完善以区域综合医疗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主,特色专科医院为辅的医疗服务设施体系建设;完善以疾病控制、预防保健、医疗急救和卫生监督设施为主的公共卫生设施体系建设。

(3)    重点强化两级医疗体系,对综合医疗中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通过规划总量、调整存量、优化增量的方式进行系统的规划设置,以达到供需平衡、绩效最佳的优化配置的目的。

中心城中心地区(01~08片区)的医疗设施以改造内涵、提高质量和效率为主,严格控制新增医疗设施的建设,原则上不再新增医院;完善边缘集团(09~18片区)新建居住区医疗卫生设施的建设,降低对中心地区的压力;调整中心城现有二级医院结构,按照两级医疗体系对二级医院进行功能定位。

(4)   中心城规划综合医疗中心按平均40床/万人设置,妇幼保健医院按平均1床/万人设置,精神保健医院按平均1床/万人设置。

(5)   强化基层医疗卫生设施建设,特别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功能完善和建设。

规划在

新建、改建居住区,每2.5-3万人设置一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其建筑面积不低于2000平方米(不含医疗急救站);每2000人设置一处社区卫生服务站,建筑面积不  

 低于300平方米。

在旧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建设以此建设标准,在现有基础上进行升级改造和调整完善。

(6)   在保证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空间布局合理的同时兼顾街道办事处的行政界,保证每个街道办事处至少有一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转变现有一级和部分二级综合医院的职能,使其满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设置要求。

(7)   统筹区域医疗卫生资源,充分发挥中央及部门医疗卫生资源的优势。

(8)   规划01~18片区医疗卫生用地6.5平方公里,比现状新增约0.8平方公里(主要安排在09~18片区)。

第二十四条 文化设施

(1)  引入市场机制,在进一步加强现状文化设施综合利用的同时,多渠道新增文化设施。

(2)  根据中心城具体情况,构筑各具特色的文化发展区,提升城市品质。

保护以皇城、故宫为中心的历史文化区;发展以中央商务区为核心的时尚及传媒文化区;兴建北中轴奥林匹克体育文化区;完善中关村科技文化区;结合旧城整体保护,复兴北京传统风貌及传统产业文化区;利用酒仙桥(798厂等)、石景山(首钢)及垡头(焦化厂)等工业的搬迁改造,安排工业文化及创意文化区。

(3)  大力促进文化产业的发展,新增多功能用地分类,为文化产业发展留出弹性空间。

(4)  规划01~18片区文化设施用地7.3平方公里,比现状新增1.3平方公里。

第二十五条 体育设施

(1)奥运会以后,原则上不在中心城中心地区(01~08片区)兴建大型体育设施,应充分考虑奥运体育场馆的赛后利用问题,使这些场馆成为以体育功能为主的城市综合活动中心。

(2)多渠道加强边缘集团(09~18片区)体育设施建设,按标准配建体育中心,满足当地居民的健身活动需求,增强边缘集团的吸引力,疏解中心地区压力。

(3)完善社区体育设施,为居民就近开展全民健身活动提供方便,提高市民身体素质。

(4)规划01~18片区体育设施用地5.8平方公里,比现状增加2.0平方公里。

第二十六条 商业设施

(1)       2020年,中心城基本形成以广域城市商业中心、区域商业中心、社区商业为主体的商业层级结构。

①  广域城市商业中心以满足市内外、境外消费者休闲、旅游消费需求为主。

是历史形成的市中心传统商业集聚地;以及城郊重要的交通枢纽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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