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被害人提起的民事诉讼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演讲范文(共3页)1900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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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被害人提起的民事诉讼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演讲范文

  

  [案情]:

XX年6月,肖某因琐事与廖某发生争执,遂用携带的菜刀猛砍廖某头部两下,然后逃离现场。

廖某的伤情经法医鉴定为重伤。

XX年9月廖某向公安机关提出控告,公安机关予以立案侦查,XX年2月将肖某抓获归案。

XX年4月检察机关以肖某犯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

因被告人肖某申请作精神病鉴定及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于XX年9月作出终审裁定。

XX年10月被害人廖某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肖某赔偿其经济损失2万余元及精神抚慰金1万元。

  [分歧]:

就廖某提起的民事诉讼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有以下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廖某提起的民事诉讼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本案应当适用特殊诉讼时效。

特殊诉讼时效是指时效期间不足两年的时效。

我国《民法通则》第136条、第137条规定:

诉讼时效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本案受害人廖某在XX年6月被肖某刀砍致重伤,诉讼时效应该从此时开始计算,其在XX年10月提起民事诉讼,显然已超过一年期间的诉讼时效。

  第二种意见认为,廖某提起的民事诉讼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本案应当参照适用刑事追诉时效。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77条规定: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而我国《刑法》只规定了司法机关依法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即追诉时效,而未规定附带民事诉讼时效,依据《刑诉法》第77条规定应认为刑事追诉时效与附带民事诉讼时效一致。

且本案民事诉讼与刑事被告人肖某的犯罪行为具有因果联系,所以,可以参照刑事追诉时效(十年)的规定,保护被害人廖某的民事权利。

  第三种意见认为,廖某提起的民事诉讼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本案被害人廖某提起的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存在密切的联系,它是基于刑事被告人肖某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廖某造成物质损失和精神伤害而引发的民事诉讼,不同于普通的民事诉讼。

对这类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案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9条规定,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如果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不知道司法机关追究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的同时,自己还具有行使提起民事诉讼或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要求追究致害人的民事责任,则可将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作为特殊情况,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故本案廖某提起的民事诉讼没有超过诉讼时效,应受法律保护。

  [分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其理由

(1)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9条规定,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在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没有提起的,不得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但可以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在司法实践中,刑事判决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案件,往往都已超过民事诉讼时效,如果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显然有违上述司法解释的初衷。

另外,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被害人既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亦可直接提起民事诉讼,如果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法律保护其民事权益,而直接提起民事诉讼,法院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而不予保护,则有悖立法旨意。

  

(2)我国《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延长的事由是特殊情况,其实质是赋予法院自由裁量权,以便更充分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但是,法院也不能随意地延长,特殊情况应是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客观障碍。

本案被害人廖某提起的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存在密切的联系,这一基于刑事被告人肖某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廖某造成物质损失和精神伤害而引发的民事诉讼,不同于普通的民事诉讼,其具有特殊性是显而易见的。

故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对这类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案件,经过审查,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如果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不知道司法机关追究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的同时,自己还具有行使提起民事诉讼或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要求追究致害人的民事责任,则可将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作为特殊情况,延长诉讼时效期间;如果司法机关已经告知其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并记录在案,而其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则从司法机关告知之日起至一审判决宣告之日止这段时间,不能作为诉讼时效延长的特殊情况。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

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被追缴、退赔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的,被害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故笔者认为本案被害人廖某提起的民事诉讼没有超过诉讼时效,其合法权益依法应受法律保护。

  本案被害人提起的民事诉讼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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