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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内部操纵应用指引

企业内部操纵应用指引第1号——组织架构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了促进企业实现进展战略,优化治理结构、治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操纵差不多规范»,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组织架构,是指企业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股东〔大〕会决议和企业章程,结合本企业实际,明确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和企业内部各层级机构设置、职责权限、人员编制、工作程序和相关要求的制度安排。

第三条企业至少应当关注组织架构设计与运行中的以下风险:

〔一〕治理结构形同虚设,缺乏科学决策、良性运行机制和执行力,可能导致企业经营失败,难以实现进展战略。

〔二〕内部机构设计不科学,权责分配不合理,可能导致机构重叠、职能交叉或缺失、推诿扯皮,运行效率低下。

第二章组织架构的设计

第四条企业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的职责权限、任职条件、议事规那么和工作程序,确保决策、执行和监督相互分离,形成制衡。

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依法行使企业的经营决策权。

可按照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明确各专门委员会的职责权限、任职资格、议事规那么和工作程序,为董事会科学决策提供支持。

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监督企业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治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经理层对董事会负责,主持企业的生产经营治理工作。

经理和其他高级治理人员的职责分工应当明确。

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的产生程序应当合法合规,其人员构成、知识结构、能力素养应当满足履行职责的要求。

第五条企业的重大决策、重大事项、重要人事任免及大额资金支付业务等,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实行集体决策审批或者联签制度。

任何个人不得单独进行决策或者擅自改变集体决策意见。

重大决策、重大事项、重要人事任免及大额资金支付业务的具体标准由企业自行确定。

第六条企业应当按照科学、精简、高效、透亮、制衡的原那么,综合考虑企业性质、进展战略、文化理念和治理要求等因素,合理设置内部职能机构,明确各机构的职责权限,幸免职能交叉、缺失或权责过于集中,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制约、相互和谐的工作机制。

第七条企业应当对各机构的职能进行科学合理的分解,确定具体岗位的名称、职责和工作要求等,明确各个岗位的权限和相互关系。

企业在确定职权和岗位分工过程中,应当表达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的要求。

不相容职务通常包括:

可行性研究与决策审批;决策审批与执行;执行与监督检查等。

第八条企业应当制定组织结构图、业务流程图、岗〔职〕位说明书和权限指引等内部治理制度或相关文件,使职员了解和把握组织架构设计及权责分配情形,正确履行职责。

第三章组织架构的运行

第九条企业应当依照组织架构的设计规范,对现有治理结构和内部机构设置进行全面梳理,确保本企业治理结构、内部机构设置和运行机制等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

企业梳理治理结构,应当重点关注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治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和履职情形,以及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的运行成效。

治理结构存在问题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改进。

企业梳理内部机构设置,应当重点关注内部机构设置的合理性和运行的高效性等。

内部机构设置和运行中存在职能交叉、缺失或运行效率低下的,应当及时解决。

第十条企业拥有子公司的,应当建立科学的投资管操纵度,通过合法有效的形式履行出资人职责、爱护出资人权益,重点关注子公司专门是异地、境外子公司的进展战略、年度财务预决算、重大投融资、重大担保、大额资金使用、要紧资产处置、重要人事任免、内部操纵体系建设等重要事项。

第十一条企业应当定期对组织架构设计与运行的效率和成效进行全面评估,发觉组织架构设计与运行中存在缺陷的,应当进行优化调整。

企业组织架构调整应当充分听取董事、监事、高级治理人员和其他职员的意见,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决策审批。

企业内部操纵应用指引第2号——进展战略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了促进企业增强核心竞争力和可连续进展能力,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操纵差不多规范»,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进展战略,是指企业在对现实状况和以后趋势进行综合分析和科学推测的基础上,制定并实施的长远进展目标与战略规划。

第三条企业制定与实施进展战略至少应当关注以下风险:

〔一〕缺乏明确的进展战略或进展战略实施不到位,可能导致企业盲目进展,难以形成竞争优势,丧失进展机遇和动力。

〔二〕进展战略过于激进,脱离企业实际能力或偏离主业,可能导致企业过度扩张,甚至经营失败。

〔三〕进展战略因主观缘故频繁变动,可能导致资源白费,甚至危及企业的生存和连续进展。

第二章进展战略的制定

第四条企业应当在充分调查研究、科学分析推测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进展目标。

企业在制定进展目标过程中,应当综合考虑宏观经济政策、国内外市场需求变化、技术进展趋势、行业及竞争对手状况、可利用资源水平和自身优势与劣势等阻碍因素。

第五条企业应当依照进展目标制定战略规划。

战略规划应当明确进展的时期性和进展程度,确定每个进展时期的具体目标、工作任务和实施路径。

第六条企业应当在董事会下设立战略委员会,或指定相关机构负责进展战略治理工作,履行相应职责。

企业应当明确战略委员会的职责和议事规那么,对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提案审议、保密要求和会议记录等作出规定,确保议事过程规范透亮、决策程序科学民主。

战略委员会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进展目标和战略规划进行可行性研究和科学论证,形成进展战略建议方案;必要时,可借助中介机构和外部专家的力量为其履行职责提供专业咨询意见。

战略委员会成员应当具有较强的综合素养和实践体会,其任职资格和选任程序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的规定。

第七条董事会应当严格审议战略委员会提交的进展战略方案,重点关注其全局性、长期性和可行性。

董事会在审议方案中假如发觉重大问题,应当责成战略委员会对方案作出调整。

企业的进展战略方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经股东〔大〕会批准实施。

第三章进展战略的实施

第八条企业应当依照进展战略,制定年度工作打算,编制全面预算,将年度目标分解、落实;同时完善进展战略治理制度,确保进展战略有效实施。

第九条企业应当重视进展战略的宣传工作,通过内部各层级会议和教育培训等有效方式,将进展战略及其分降落实情形传递到内部各治理层级和全体职员。

第十条战略委员会应当加强对进展战略实施情形的监控,定期收集和分析相关信息,关于明显偏离进展战略的情形,应当及时报告。

第十一条由于经济形势、产业政策、技术进步、行业状况以及不可抗力等因素发生重大变化,确需对进展战略作出调整的,应当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调整进展战略。

企业内部操纵应用指引第3号——人力资源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了促进企业加强人力资源建设,充分发挥人力资源对实现企业进展战略的重要作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操纵差不多规范»,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人力资源,是指企业组织生产经营活动而录〔任〕用的各种人员,包括董事、监事、高级治理人员和全体职员。

第三条企业人力资源治理至少应当关注以下风险:

〔一〕人力资源缺乏或过剩、结构不合理、开发机制不健全,可能导致企业进展战略难以实现。

〔二〕人力资源鼓舞约束制度不合理、关键岗位人员治理不完善,可能导致人才流失、经营效率低下或关键技术、商业隐秘和国家隐秘泄露。

〔三〕人力资源退出机制不当,可能导致法律诉讼或企业声誉受损。

第四条企业应当重视人力资源建设,依照进展战略,结合人力资源现状和以后需求推测,建立人力资源进展目标,制定人力资源总体规划和能力框架体系,优化人力资源整体布局,明确人力资源的引进、开发、使用、培养、考核、鼓舞、退出等治理要求,实现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全面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

第二章人力资源的引进与开发

第五条企业应当依照人力资源总体规划,结合生产经营实际需要,制定年度人力资源需求打算,完善人力资源引进制度,规范工作流程,按照打算、制度和程序组织人力资源引进工作。

第六条企业应当依照人力资源能力框架要求,明确各岗位的职责权限、任职条件和工作要求,遵循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和公布、公平、公平的原那么,通过公布聘请、竞争上岗等多种方式选聘优秀人才,重点关注选聘对象的价值取向和责任意识。

企业选拔高级治理人员和聘用中层及以下职员,应当切实做到因事设岗、以岗选人,幸免因人设事或设岗,确保选聘人员能够胜任岗位职责要求。

企业选聘人员应当实行岗位回避制度。

第七条企业确定选聘人员后,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用工关系。

企业关于在产品技术、市场、治理等方面把握或涉及关键技术、知识产权、商业隐秘或国家隐秘的工作岗位,应当与该岗位职员签订有关岗位保密协议,明确保密义务。

第八条企业应当建立选聘人员试用期和岗前培训制度,对试用人员进行严格考察,促进选聘职员全面了解岗位职责,把握岗位差不多技能,适应工作要求。

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后,方可正式上岗;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者,应当及时解除劳动关系。

第九条企业应当重视人力资源开发工作,建立职员培训长效机制,营造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和关怀职员职业进展的文化氛围,加强后备人才队伍建设,促进全体职员的知识、技能连续更新,不断提升职员的服务效能。

第三章人力资源的使用与退出

第十条企业应当建立和完善人力资源的鼓舞约束机制,设置科学的业绩考核指标体系,对各级治理人员和全体职员进行严格考核与评判,以此作为确定职员薪酬、职级调整和解除劳动合同等的重要依据,确保职员队伍处于连续优化状态。

第十一条企业应当制定与业绩考核挂钩的薪酬制度,切实做到薪酬安排与职员奉献相和谐,表达效率优先,兼顾公平。

第十二条企业应当制定各级治理人员和关键岗位职员定期轮岗制度,明确轮岗范畴、轮岗周期、轮岗方式等,形成相关岗位职员的有序连续流淌,全面提升职员素养。

第十三条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企业实际,建立健全职员退出〔辞职、解除劳动合同、退休等〕机制,明确退出的条件和程序,确保职员退出机制得到有效实施。

企业对考核不能胜任岗位要求的职员,应当及时暂停其工作,安排再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安排转岗培训;仍不能满足岗位职责要求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解除劳动合同。

企业应当与退出职员依法约定保守关键技术、商业隐秘、国家隐秘和竞业限制的期限,确保知识产权、商业隐秘和国家隐秘的安全。

企业关键岗位人员离职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工作交接或离任审计。

第十四条企业应当定期对年度人力资源打算执行情形进行评估,总结人力资源治理体会,分析存在的要紧缺陷和不足,完善人力资源政策,促进企业整体团队充满生气和活力。

 

企业内部操纵应用指引第4号——社会责任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了促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实现企业与社会的和谐进展,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操纵差不多规范»,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社会责任,是指企业在经营进展过程中应当履行的社会职责和义务,要紧包括安全生产、产品质量〔含服务,下同〕、环境爱护、资源节约、促进就业、职员权益爱护等。

第三条企业至少应当关注在履行社会责任方面的以下风险:

〔一〕安全生产措施不到位,责任不落实,可能导致企业发生安全事故。

〔二〕产品质量低劣,侵害消费者利益,可能导致企业巨额赔偿、形象受损,甚至破产。

〔三〕环境爱护投入不足,资源耗费大,造成环境污染或资源枯竭,可能导致企业巨额赔偿、缺乏进展后劲,甚至停业。

〔四〕促进就业和职员权益爱护不够,可能导致职员积极性受挫,阻碍企业进展和社会稳固。

第四条企业应当重视履行社会责任,切实做到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短期利益与长远利益、自身进展与社会进展相互和谐,实现企业与职员、企业与社会、企业与环境的健康和谐进展。

第二章安全生产

第五条企业应当依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形,建立严格的安全生产治理体系、操作规范和应急预案,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切实做到安全生产。

企业应当设立安全治理部门和安全监督机构,负责企业安全生产的日常监督治理工作。

第六条企业应当重视安全生产投入,在人力、物力、资金、技术等方面提供必要的保证,健全检查监督机制,确保各项安全措施落实到位,不得随意降低保证标准和要求。

第七条企业应当贯彻预防为主的原那么,采纳多种形式增强职员安全意识,重视岗位培训,关于专门岗位实行资格认证制度。

企业应当加强生产设备的经常性爱护治理,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第八条企业假如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治理制度妥善处理,排除故障,减轻缺失,追究责任。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当启动应急预案,同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告,严禁迟报、谎报和瞒报。

第三章产品质量

第九条企业应当依照国家和行业相关产品质量的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切实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努力为社会提供优质安全健康的产品和服务,最大限度地满足消费者的需求,对社会和公众负责,同意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十条企业应当规范生产流程,建立严格的产品质量操纵和检验制度,严把质量关,禁止缺乏质量保证、危害人民生命健康的产品流向社会。

第十一条企业应当加强产品的售后服务。

售后发觉存在严峻质量缺陷、隐患的产品,应当及时召回或采取其他有效措施,最大限度地降低或排除缺陷、隐患产品的社会危害。

企业应当妥善处理消费者提出的投诉和建议,切实爱护消费者权益。

第四章环境爱护与资源节约

第十二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环境爱护与资源节约的规定,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形,建立环境爱护与资源节约制度,认真落实节能减排责任,积极开发和使用节能产品,进展循环经济,降低污染物排放,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效率。

企业应当通过宣传教育等有效形式,不断提高职员的环境爱护和资源节约意识。

第十三条企业应当重视生态爱护,加大对环保工作的人力、物力、财力的投入和技术支持,不断改进工艺流程,降低能耗和污染物排放水平,实现清洁生产。

企业应当加强对废气、废水、废渣的综合治理,建立废料回收和循环利用制度。

第十四条企业应当重视资源节约和资源爱护,着力开发利用可再生资源,防止对不可再生资源进行掠夺性或毁灭性开发。

企业应当重视国家产业结构相关政策,专门关注产业结构调整的进展要求,加快高新技术开发和传统产业改造,切实转变进展方式,实现低投入、低消耗、低排放和高效率。

第十五条企业应当建立环境爱护和资源节约的监操纵度,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发觉问题,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有关规定的,企业应当承担治理或相关法律责任。

发生紧急、重大环境污染事件时,应当启动应急机制,及时报告和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促进就业与职员权益爱护

第十六条企业应当依法爱护职员的合法权益,贯彻人力资源政策,爱护职员依法享有劳动权益和履行劳动义务,保持工作岗位相对稳固,积极促进充分就业,切实履行社会责任。

企业应当幸免在正常经营情形下批量辞退职员,增加社会负担。

第十七条企业应当与职员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遵循按劳分配、同工同酬的原那么,建立科学的职员薪酬制度和鼓舞机制,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职员薪酬。

企业应当建立高级治理人员与职员薪酬的正常增长机制,切实保持合理水平,爱护社会公平。

第十八条企业应当及时办理职员社会保险,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保证职员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健康治理工作,预防、操纵和排除职业危害;按期对职员进行非职业性健康监护,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员进行职业性健康监护。

企业应当遵守法定的劳动时刻和休息休假制度,确保职员的休息休假权益。

第十九条企业应当加强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组织建设,爱护职员合法权益,积极开展职员职业教育培训,制造平等进展机会。

企业应当尊重职员人格,爱护职员威严,杜绝性别、民族、宗教、年龄等各种鄙视,保证职员身心健康。

第二十条企业应当按照产学研用相结合的社会需求,积极创建实习基地,大力支持社会有关方面培养、锤炼社会需要的应用型人才。

第二十一条企业应当积极履行社会公益方面的责任和义务,关怀关心社会弱势群体,支持慈善事业。

企业内部操纵应用指引第5号——企业文化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文化建设,发挥企业文化在企业进展中的重要作用,依照«企业内部操纵差不多规范»,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企业文化,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实践中逐步形成的、为整体团队所认同并遵守的价值观、经营理念和企业精神,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行为规范的总称。

第三条加强企业文化建设至少应当关注以下风险:

〔一〕缺乏积极向上的企业文化,可能导致职员丧失对企业的信心和认同感,企业缺乏凝聚力和竞争力。

〔二〕缺乏开拓创新、团队协作和风险意识,可能导致企业进展目标难以实现,阻碍可连续进展。

〔三〕缺乏诚实守信的经营理念,可能导致舞弊事件的发生,造成企业缺失,阻碍企业信誉。

〔四〕忽视企业间的文化差异和理念冲突,可能导致并购重组失败。

第二章企业文化的建设

第四条企业应当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积极培养具有自身特色的企业文化,引导和规范职员行为,打造以主业为核心的企业品牌,形成整体团队的向心力,促进企业长远进展。

第五条企业应当培养表达企业特色的进展愿景、积极向上的价值观、诚实守信的经营理念、履行社会责任和开拓创新的企业精神,以及团队协作和风险防范意识。

企业应当重视并购重组后的企业文化建设,平等对待被并购方的职员,促进并购双方的文化融合。

第六条企业应当依照进展战略和实际情形,总结优良传统,挖掘文化底蕴,提炼核心价值,确定文化建设的目标和内容,形成企业文化规范,使其构成职员行为守那么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七条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治理人员应当在企业文化建设中发挥主导和垂范作用,以自身的优秀品行和脚踏实地的工作作风,带动阻碍整个团队,共同营造积极向上的企业文化环境。

企业应当促进文化建设在内部各层级的有效沟通,加强企业文化的宣传贯彻,确保全体职员共同遵守。

第八条企业文化建设应当融入生产经营全过程,切实做到文化建设与进展战略的有机结合,增强职员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规范职员行为方式,使职员自身价值在企业进展中得到充分表达。

企业应当加强对职员的文化教育和熏陶,全面提升职员的文化修养和内在素养。

第三章企业文化的评估

第九条企业应当建立企业文化评估制度,明确评估的内容、程序和方法,落实评估责任制,幸免企业文化建设流于形式。

第十条企业文化评估,应当重点关注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治理人员在企业文化建设中的责任履行情形、全体职员对企业核心价值观的认同感、企业经营治理行为与企业文化的一致性、企业品牌的社会阻碍力、参与企业并购重组各方文化的融合度,以及职员对企业以后进展的信心。

第十一条企业应当重视企业文化的评估结果,巩固和发扬文化建设成果,针对评估过程中发觉的问题,研究阻碍企业文化建设的不利因素,分析深层次的缘故,及时采取措施加以改进。

 

企业内部操纵应用指引第6号——资金活动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了促进企业正常组织资金活动,防范和操纵资金风险,保证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操纵差不多规范»,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资金活动,是指企业筹资、投资和资金营运等活动的总称。

第三条企业资金活动至少应当关注以下风险:

〔一〕筹资决策不当,引发资本结构不合理或无效融资,可能导致企业筹资成本过高或债务危机。

〔二〕投资决策失误,引发盲目扩张或丧失进展机遇,可能导致资金链断裂或资金使用效益低下。

〔三〕资金调度不合理、营运不畅,可能导致企业陷入财务逆境或资金冗余。

〔四〕资金活动管控不严,可能导致资金被挪用、侵占、抽逃或遭受欺诈。

第四条企业应当依照自身进展战略,科学确定投融资目标和规划,完善严格的资金授权、批准、审验等相关治理制度,加强资金活动的集中归口治理,明确筹资、投资、营运等各环节的职责权限和岗位分离要求,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和评判资金活动情形,落实责任追究制度,确保资金安全和有效运行。

企业财会部门负责资金活动的日常治理,参与投融资方案等可行性研究。

总会计师或分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应当参与投融资决策过程。

企业有子公司的,应当采取合法有效措施,强化对子公司资金业务的统一监控。

有条件的企业集团,应当探究财务公司、资金结算中心等资金集中管控模式。

第二章筹资

第五条企业应当依照筹资目标和规划,结合年度全面预算,拟订筹资方案,明确筹资用途、规模、结构和方式等相关内容,对筹资成本和潜在风险作出充分估量。

境外筹资还应考虑所在地的政治、经济、法律、市场等因素。

第六条企业应当对筹资方案进行科学论证,不得依据未经论证的方案开展筹资活动。

重大筹资方案应当形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全面反映风险评估情形。

企业能够依照实际需要,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可行性研究。

第七条企业应当对筹资方案进行严格审批,重点关注筹资用途的可行性和相应的偿债能力。

重大筹资方案,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实行集体决策或者联签制度。

筹资方案需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履行相应的报批程序。

筹资方案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重新进行可行性研究并履行相应审批程序。

第八条企业应当依照批准的筹资方案,严格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筹集资金。

银行借款或发行债券,应当重点关注利率风险、筹资成本、偿还能力以及流淌性风险等;发行股票应当重点关注发行风险、市场风险、政策风险以及公司操纵权风险等。

企业通过银行借款方式筹资的,应当与有关金融机构进行洽谈,明确借款规模、利率、期限、担保、还款安排、相关的权益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签署借款合同,据此办理相关借款业务。

企业通过发行债券方式筹资的,应当合理选择债券种类,对还本付息方案作出系统安排,确保按期、足额偿还到期本金和利息。

企业通过发行股票方式筹资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规定,优化企业组织架构,进行业务整合,并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协助企业做好相关工作,确保符合股票发行条件和要求。

第九条企业应当严格按照筹资方案确定的用途使用资金。

筹资用于投资的,应当分别按照本指引第三章和«企业内部操纵应用指引第11号——工程项目»规定,防范和操纵资金使用的风险。

由于市场环境变化等确需改变资金用途的,应当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严禁擅自改变资金用途。

第十条企业应当加强债务偿还和股利支付环节的治理,对偿还本息和支付股利等作出适当安排。

企业应当按照筹资方案或合同约定的本金、利率、期限、汇率及币种,准确运算应对利息,与债权人核对无误后按期支付。

企业应当选择合理的股利分配政策,兼顾投资者近期和长远利益,幸免分配过度或不足。

股利分配方案应当通过股东〔大〕会批准,并按规定履行披露义务。

第十一条企业应当加强筹资业务的会计系统操纵,建立筹资业务的记录、凭证和账簿,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准那么制度,正确核算和监督资金筹集、本息偿还、股利支付等相关业务,妥善保管筹资合同或协议、收款凭证、入库凭证等资料,定期与资金提供方进行账务核对,确保筹资活动符合筹资方案的要求。

第三章投资

第十二条企业应当依照投资目标和规划,合理安排资金投放结构,科学确定投资项目,拟订投资方案,重点关注投资项目的收益和风险。

企业选择投资项目应当突出主业,慎重从事股票投资或衍生金融产品等高风险投资。

境外投资还应考虑政治、经济、法律、市场等因素的阻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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