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山西省道路运输局官网.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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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山西省道路运输局官网
《【山西省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山西省道路运输局官网》
摘要:
加强道路运输管理保护运输营者及其对象合法权益制定了车辆技术相关管理规定下面编给介绍关山西省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相关希望对有所助,二十五条机动车维修技术责人员、质量检验人员和机修、电器维修、钣金(车身修复)、涂漆(车身涂装)、车辆技术评估(含检测)人员应当设区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国规定组织实施从业格考试考试合格上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道路运输市场准入条件审依法实施道路运输(场)、营运车辆技术状况、营运驾驶员从业格安全监督管理
加强道路运输管理保护运输营者及其对象合法权益制定了车辆技术相关管理规定下面编给介绍关山西省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相关希望对有所助
山西省道路运输车管理条例
条保障道路运输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道路运输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根据《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省实际制定条例
二条省行政区域从事道路运输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和道路运输管理活动适用条例
条例所称道路运输营包括道路旅客运输营(以下简称客运营)和道路货物运输营(以下简称货运营)
道路运输相关业包括道路运输(场)、机动车维修、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汽车租赁、物流等业
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坚持统筹城乡道路运输体化原则,发展道路运输事业
道路运输管理应当坚持依法、公开、公平、公正、高效、便民原则
从事道路运输营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应当依法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安全便捷、环保节能
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济和社会发展要制定行政区域道路运输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扶持农村客运和物流发展
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组织领导行政区域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公安、财政、国土、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工商、环保、安监、质监、旅游、价格等部门应当按照各法定职责做道路运输管理相关工作
六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将道路运输管理费列入财政预算统预算、统管理、专款专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超限超头治理工作费列入级财政预算
七条鼓励道路运输营者实行规模化、集约化营
鼓励发展货物甩挂运输鼓励采用集装箱、封闭厢式车运输等方式从事道路货物运输
二道路运输营
节般规定
八条道路运输营实行许可制
任何单位和人不得伪造、涂改、让、出租道路运输营许可证件
九条设区市人民政府应当组建道路运输应急保障队伍执行抢险、救灾、战备等紧急道路运输任;对承担紧急道路运输任道路运输营者应当给予合理济补偿
二节客运营
十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每半年公布次客运市场供状况供状况有重变化应当及公布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采取干线、支线统筹招标方式开行偏远地区农村客运班线
十条客运营者取得营许可日起超八十日不投入运营或者运营连续八十日以上停运视动终止营原许可机关应当销其营许可
班线客运营者取得营许可应当提供连续运输不得擅暂停、终止或者让
十二条合安全运行要班线客运原许可机关可以实行公交化模式运营享受与城市公共客运相优惠政策
十三条包车客运营者应当与包车人签订包车合并随车携带不得定线定运营不得招揽包车合以外旅客乘车
十四条旅游客运营者应当与旅游包车人签订旅游包车合并随车携带
三节货运营
十五条货运营者不得运输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运输货物
货运营者承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运、凭证运输货物应当验并确认有关手续齐全有效方可运输
十六条货运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货物脱撒、扬尘、泄漏
十七条货运营者运输型物件应当制定道路运输方案超限运输应当按照国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从事型物件运输车辆应当按照规定装置统标志和悬挂标志旗;夜行驶和停车休息应当设置标志灯
十八条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委托设区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组织从事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从业格考试和从业格证发放与管理
三道路运输相关业
节道路运输(场)
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道路运输(场)、物流区建设纳入当地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土地、金等方面给予支持
鼓励多元化投建设道路运输(场)、物流区
二十条道路运输(场)建设应当与公路、城市道路和城市公共客运以及其他运输方式统筹规划相衔接和协调
新建、改建、扩建县乡公路应当将农村客运、候车亭、招呼等设施统规划步设计、步建设、步验收
二十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旅客流向和道路客运(场)等级、建设规模、停车面积、候车面积等指标核定道路客运(场)进车辆围和可容纳车辆(班次)数量
二十二条道路客运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公平、合理地安排发车;
(二)营场所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
(三)按月与客运营者结算票款;
(四)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保障安全生产费投入
二十三条道路货运(场)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按照货物性质、保管要进行分类存放、堆放整齐保证货物完无损;
(二)危险货物单独存放;
(三)搬运货物轻装、轻卸防止混杂、撒漏、破损;
(四)仓储等营场所合消防安全条件各种消防器材、设施配备齐全有效
二节机动车维修和综合性能检测
二十四条鼓励机动车维修企业实行专业化和连锁营社会提供快修、救援等
二十五条机动车维修技术责人员、质量检验人员和机修、电器维修、钣金(车身修复)、涂漆(车身涂装)、车辆技术评估(含检测)人员应当设区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国规定组织实施从业格考试考试合格上岗
二十六条机动车维修营者不得有下列行
()采取非法或者不正当手段招揽业;
(二)使用送修车辆;
(三)占道或者占用公共场所进行维修作业;
(四)擅改装、拼装机动车;
(五)承修报废机动车;
(六)非法打刻发动机或者车架;
(七)使用报废或者其他质量不合标准车辆总成、配件修理车辆
二十七条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实行社会化营
从事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营应当到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应当按照国和省规定程序和标准进行检测及出具检测报告建立车辆检测档案
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不得出具虚假车辆检测报告
二十八条机动车维修营者、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应当对检测、计量仪器设备进行日常维护和校正并按照国和省规定进行强制周期检定
三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二十九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国规定培训标准、教学纲进行培训如实填写培训记录保证培训质量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得擅设立分支机构、培训不得将学员入其他培训机构牟取利益
三十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核定教学场地进行培训;道路上培训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路线、进行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得利用非教练车辆从事驾驶培训
三十条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应当按照国规定取得教练员格
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变更单位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备案
四节汽车租赁
三十二条从事汽车租赁营应当合下列条件
()有十辆以上合国标准并检测合格有车辆;
(二)有与其营业相适应办公场所、停车场地;
(三)有相应业、管理人员;
(四)有健全安全管理制;
(五)客运车辆应当十二座以下型客车
三十三条从事汽车租赁营应当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向设区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受理申请日起十五日审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定
汽车租赁营许可证件不得让
三十四条汽车租赁营者应当与承租人签订车辆租赁合提供检测合格和证件齐全有效车辆但不得提供驾驶劳
五节物流
三十五条从事搬运装卸、货运代理、货物配、仓储理货和信息等物流业应当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日起三十日到册登记所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三十六条搬运装卸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国规定安全操作规程不得造成货物灭失、损坏
货物托运人不得瞒报、错报货物性质或者货物夹带危险品
三十七条道路货物运输代理营者受理运输危险货物和依法限制运输货物业应当了运输货物品名、性质、数量和应急处置方法并验有关凭证;与承运人签订货物运输合应当验其相应质
三十八条货物配和信息营者应当承托双方提供准确车、货信息
三十九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对从事城市物流配送车辆市区道路通行提供便利
四道路运输安全
四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域道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领导责任
四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对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道路运输市场准入条件审依法实施道路运输(场)、营运车辆技术状况、营运驾驶员从业格安全监督管理
四十二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道路运输车辆运行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道路旅客运输和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申请其提供三年无重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证明
四十三条设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机动车驾驶证考试制配备与机动车驾驶证考试相适应考试设施设备并按照规定及组织考试
报考机动车驾驶证人员应当接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培训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驾驶员培训机构出具培训记录受理驾驶证考试申请
四十四条道路运输营者是道路运输安全责任主体其法定代表人是企业道路运输安全责任人
四十五条道路运输营者应当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考核上岗制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治理制营运车辆安全检制
四十六条道路运输营者应当执行国行车安全档案和安全生产事故统计报告制按照规定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告道路运输安全情况
四十七条客运营者应当建立行包安全检制按照规定配备安全检测仪器对进入客运行包进行安全检
四十八条道路运输营者应当客运车辆、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安装合国标准卫星定位终端设备并实监控与道路运输监控平台实连通
鼓励道路运输营者其他营运车辆安装合国标准卫星定位终端设备
四十九条道路运输以及相关业营者不得有下列违反安全规定行
()使用年审或者年审不合格车辆从事道路运输;
(二)使用安全例检或者安全例检不合要车辆从事道路运输;
(三)使用非法改装车辆或者报废车辆从事道路运输;
(四)使用取得从业格证人员、与所驾车型不从业人员驾驶营运车辆或者使用安全生产培训合格从业人员上岗作业;
(五)对营运车辆检测项目缺检、漏检
五超限超头治理
五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行政区域超限超头治理工作其主要责人是超限超头治理工作责任人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向社会公示依法许可、册登记道路货物运输头单位名单
五十条道路货物运输头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
()明确工作人员职责建立责任追究制;
(二)对货物装、开票、计重等相关人员进行培训;
(三)对装货物车辆驾驶员出示车辆营运证和从业格证进行登记;
(四)建立健全车辆装、配登记、统计制和档案并按规定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相关信息
五十二条道路货物运输头单位不得有下列行
()车辆超标准装、配;
(二)无牌无证、证照不全、非法改装车辆装、配;
(三)超限超车辆提供虚假装证明
五十三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通进驻、巡等方式对政府公示道路货物运输头单位超限超头治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监督检发现违法行不属部门职权围及移送有关行政机关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及处
六监督检
五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监督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道路运输营活动和执法活动监督检公开办事制简化工作程序规执法行
五十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执法人员可以道路运输以及相关业营场所、客货集散地、公路路口、高速公路区和道路货物运输头单位进行监督检但不得影响道路畅通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执法人员执行监督检任应当统着装佩带标志出示合法有效行政执法证件
道路运输监督检专用车辆应当配备专用标志和示警灯
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暂扣运输车辆、维修机具设备或者驾驶培训教学车辆并责令当事人十日到指定地接受处理
()无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出具其他营运证明车辆从事道路运输营活动;
(二)取得营许可擅从事机动车维修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汽车租赁营活动
对依法暂扣车辆或者设备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损坏或者遗失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管费用
五十七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程对不能当场处理违法行可以暂扣车辆营运证、营运标志牌或者从业格证并责令其十日接受处理
暂扣车辆营运证应当签发待理证并通知车籍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五十八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从事道路客货运输、道路运输(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动车维修、综合性能检测、汽车租赁和物流营者实行质量信誉考核制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将营者营行、质量、安全生产等方面考核结向社会公布
五十九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及公安、工商、质监、环保、价格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职责向社会公布道路运输和相关业营者、从业人员业绩和警示等信息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六十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公开投诉举报电话、通信地和电子信箱对当事人投诉举报受理日起十五日作出处理
六十条道路运输以及相关业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供道路运输统计接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监督检
七法律责任
六十二条违反条例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有处罚规定从其规定
六十三条违反条例规定让或者出租营许可证、车辆营运证、营运标志牌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收缴有关证件;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六十四条违反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处五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客运营者公平、合理地安排发车;
(二)客运营者按月结算票款;
(三)机动车维修营者使用送修车辆;
(四)旅游客运营者和包车客运营者按规定携带包车合;
(五)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如实填写培训记录;
(六)道路运输以及相关业营者按规定报送统计和有关情况
六十五条违反条例规定许可擅从事汽车租赁营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营;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万元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十六条违反条例规定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搬运装卸、货运代理、货物配、仓储理货和信息等道路运输相关业营者按规定备案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处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六十七条道路运输营者发生较以上行车安全事故并等以上责任由原许可机关吊销该事故车辆营运证和该车辆驾驶员从业格证并责令该营者进行整改整改期不得新增运力;事故车辆客运车辆还应当吊销其班线客运营许可
营运驾驶员因发生较行车安全事故被依法吊销从业格证吊销日起三年不得重新申请从业格证;因发生重以上行车安全事故被依法吊销从业格证终生不得重新申请从业格证
六十八条违反条例规定道路货物运输头单位不履行义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处千元罚款
六十九条违反条例五十二条规定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给予每辆次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告级人民政府并移送工商、质监等部门由工商、质监等部门暂扣生产工具责令限期改正;情节特别严重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告级人民政府并移送工商、质监等部门由工商、质监等部门依法封营场所由相关部门对货物运输头单位法定代表人依法予以处
七十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超车辆应当违驾驶人员从业格证违记录栏记六月超记录累计三次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从业格证
七十条违反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暂扣道路运输营许可证、车辆营运证或者从业格证
()班线客运营者擅暂停、终止班线运输或者让营许可;
(二)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对营运车辆检测项目缺检、漏检;
(三)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核定教学场地或者利用非教练车辆从事驾驶培训营活动;
(四)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擅设立分支机构、培训或者将学员入其他培训机构牟取利益;
(五)汽车租赁营者使用非有车辆或者取得车辆营运证车辆用租赁;
(六)道路运输营者按规定安装卫星定位终端设备、实监控或者与道路运输监控平台实连通;
(七)道路运输营者使用年审或者年审不合格车辆从事道路运输;
(八)道路运输营者使用安全例检或者安全例检不合要车辆从事道路运输;
(九)道路运输营者使用取得从业格证人员或者与所驾车型不从业人员驾驶营运车辆
七十二条违反条例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对直接责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擅设立检拦截、检正常行驶道路运输车辆;
(二)乱收费、乱罚款、乱扣车;
(三)按规定如实报告较以上道路运输事故情况;
(四)无正当理由对投诉举报超规定期限作出处理、答复;
(五)不按照规定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
(六)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运输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
(七)发现违法行不及处或者不履行超限超头治理职责;
(八)违法扣留运输车辆、车辆营运证;
(九)上路执法造成道路堵塞;
(十)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十)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八附则
七十三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条例发放道路运输营许可证、车辆营运证、营运标志牌、从业格证可以收取工费
具体收费标准由省财政、价格主管部门会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定
七十四条城市公共客运和出租汽车客运营和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七十五条条例0年月日起施行
995年7月0日山西省八届人民代表会常委员会十六次会议通《山西省道路运输管理暂行条例》废止
山西省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