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责任人及管理人员培训教材》第九章.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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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消防安全管理的法责任,消防安全责任人及管理人员培训教材之九,第一节消防刑事责任,故意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危害公共安全的刑事责任,过失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危害公共安全的刑事责任,一、故意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危害公共安全的刑事责任,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放火罪是一种故意犯罪,其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一)故意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危害公共安全的罪行,放火罪,1,一、故意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危害公共安全的刑事责任,放火罪的主要特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本罪的主体。

由于放火罪的社会危害性很大,所以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放火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本罪的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

主观方面是故意。

客观方面放火行为必须足以危害公共安全。

焚烧的对象、时间、地点、环境等方面考察,确实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不存在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性,不构成放火罪。

(一)故意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危害公共安全的罪行,放火罪,1,一、故意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危害公共安全的刑事责任,爆炸罪,是指故意用爆炸的方法,杀死杀伤不特定多人、毁坏重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一)故意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危害公共安全的罪行,爆炸罪,2,一、故意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危害公共安全的刑事责任,爆炸罪的特征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

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爆炸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公私财物或人身实施爆炸,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一)故意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危害公共安全的罪行,爆炸罪,2,一、故意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危害公共安全的刑事责任,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是指故意破坏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这是一种以燃气等易燃易爆设备为特定破坏对象的危害公共安全罪。

(一)故意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危害公共安全的罪行,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3,一、故意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危害公共安全的刑事责任,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的特征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

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各种方法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一)故意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危害公共安全的罪行,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3,一、故意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危害公共安全的刑事责任,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一百一十五、一百一十八、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犯放火罪、爆炸罪、和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二)故意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危害公共安全罪应承担的刑事责任,二、过失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危害公共安全的刑事责任,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的危害公共安全行为。

(一)失火罪,失火罪的主要特征,1,失火罪的主要特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二、过失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危害公共安全的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对失火罪的处罚是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失火罪,失火罪刑罚,2,二、过失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危害公共安全的刑事责任,过失爆炸罪的主要特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引起爆炸,危害公共安全,造成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的行为。

(二)过失爆炸罪,过失爆炸罪的主要特征,1,二、过失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危害公共安全的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对过失爆炸罪的处罚是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过失爆炸罪,过失爆炸罪刑罚,2,二、过失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危害公共安全的刑事责任,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的主要特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一切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

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本罪在主观上表现为过失,包括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便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遭受毁坏,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三)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的主要特征,1,二、过失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危害公共安全的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犯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三)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刑罚,2,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刑罚,二、过失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危害公共安全的刑事责任,危险物品肇事罪的主要特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从司法实践中案件情况看,主要是从事生产、储存、运输、使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职工。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

行为人必须有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的行为;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的行为必须是发生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上述危险物品的过程中;必须因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而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必须是由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的行为所引起的,即两者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四)危险物品肇事罪,危险物品肇事罪的主要特征,1,二、过失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危害公共安全的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对危险物品肇事罪的处罚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危险物品肇事罪,危险物品肇事罪刑罚,2,二、过失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危害公共安全的刑事责任,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行为人既包括自然人,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也包括单位。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消防监督制度和公共安全。

主观方面为过失。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消防管理法规且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的行为。

(五)消防责任事故罪,消防责任事故罪的主要特征,1,二、过失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危害公共安全的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对消防责任事故罪的处罚是,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五)消防责任事故罪,消防责任事故罪刑罚,2,第二节消防行政责任,消防行政处罚的构成与种类,消防行政处罚的程序,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行为的行政处罚,复议程序,行政赔偿程序,一、消防行政处罚的构成与种类,消防行政处罚必须由国家消防行政主管机关即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决定和执行,其他任何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非经法律许可或行政机关授权,不得对公民和法人实施消防行政处罚。

被处罚的当事人确已构成违反消防行政法规,包括行为者必须有造成违反消防行政法规的主观上的故意和过失。

违法行为必须是违反有关消防安全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如系违反刑法、民法的违法行为,则不适用于消防行政处罚。

处罚内容合法,也就是处罚必须是在消防法律、法规所确立的罚则之内,受处罚的违法行为必须确属消防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罚则的适用范围,违法行为与所受处罚相适应。

处罚必须按照法定的处罚程序实施。

程序违法其结果必然无效。

(一)消防行政处罚的构成要件,一、消防行政处罚的构成与种类,

(二)消防行政处罚的种类,二、消防行政处罚的程序,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当事人处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处罚,适用简易程序。

(一)简易程序,条件,1,二、消防行政处罚的程序,向当事人出示公安消防监督检查证;指出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符合当场收缴罚款条件的,消防监督员应当场收缴,并向当事人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票据;报所属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一)简易程序,程序,2,二、消防行政处罚的程序,对当事人处50无以上、法人或其他组织处1000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行政拘留等处罚,适用一般程序。

(二)一般程序,条件,1,二、消防行政处罚的程序,向当事人出示公安消防监督检查证;讯问当事人或询问证人,讯问人或询问人不得少于2人;讯问当事人或询问证人应当制作讯问笔录或询问笔录;需要传唤的,应当使用传唤证,传唤证由公安消防机构负责人签发,消防监督员执行。

当事人逃避或拒绝传唤的,公安消防机构可以强制传唤。

进行现场勘验或检查,并制作勘验或检查笔录;收集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等证据;填报行政处罚审批表(分为适用听证和不适用听证两种)。

填写告知公安消防行政处罚决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填发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公安消防行政处罚案件结案报告,建立行政处罚卷宗。

(二)一般程序,程序,2,二、消防行政处罚的程序,被传唤人的讯问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24小时内不能结束讯问的,应当让被讯问人离去;需继续讯问的,可以再次传唤;填写告知公安消防行政处罚决定书,3日内送达当事人;填发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在7日内按民事诉讼程序送达当事人。

(二)一般程序,时限,3,二、消防行政处罚的程序,公安消防机构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对当事人处2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1000元以上罚款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公安消防机构应当组织听证。

(三)听证程序,条件,1,二、消防行政处罚的程序,填发听证权利告知通知书;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公安消防机构告知后3日内向办案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当事人逾期未提出听证要求的,公安消防机构不再组织听证;有特殊情况公安消防机构决定延期举行听证的,应填发延期举行听证通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听证应当制作听证笔录,并交当事人阅读或向他们宣读,审核无误后由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填报听证意见报告书;填报行政处罚审核表;建立听证卷宗。

(三)听证程序,程序,2,二、消防行政处罚的程序,全部听证工作应当在当事人要求听证之日起30日内结事;对不符合听证条件的,在3日内填发告知不予听证通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对符合听证条件的,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填发举行听证通知书,并送达当事人。

(三)听证程序,时限,3,三、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行为的行政处罚,常见的行为主要有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或消防设计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或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后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行为等。

根据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犯有以上行为的,应当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其中,建设单位未按照消防法的规定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或者在竣工后未依照本法规定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建设工程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三、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行为的行政处罚,易燃易爆危险场所违反防火禁令的行为特征是:

违反消防安全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或者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着火、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

根据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犯有以上行为之一的,应当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下拘留。

(二)易燃易爆危险场所违反防火禁令的处罚,三、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行为的行政处罚,消防行政违法且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主要包括有以下几项:

违反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废弃)易燃易爆危险品的;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谎报火警的;阻碍消防车、消防艇执行任务的;阻碍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根据消防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犯有以上行为之一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三)消防行政违法且违反治安管理的处罚,三、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行为的行政处罚,违反防火禁令的行为主要表现为:

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过失引起火灾的;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

根据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犯有以上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防火禁令的处罚,三、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行为的行政处罚,根据消防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犯有违法生产、使用消防产品行为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从重处罚:

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还应当将发现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和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情况通报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生产者、销售者依法及时予以查处。

(五)违法生产、使用消防产品的行为的处罚,四、复议程序,当事人不服公安机关或公安消防机构作出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行政拘留等具体行政行为的,可向主管公安机关申请复议。

火灾原因认定和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不属于申请复议范围。

(一)条件,四、复议程序,当事人申请复议,应当在知道公安消防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60日内申请,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二)时限,五、行政赔偿程序,公安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法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条件,五、行政赔偿程序,当事人向公安消防机构递交赔偿申请书;填报受理赔偿审批表,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分别填发受理赔偿通知书和不受理赔偿申请通知书,并送达申请人;填发行政赔偿决定书,送达赔偿申请人;建立行政赔偿卷宗。

(二)程序,五、行政赔偿程序,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在收到赔偿申请书之日起10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决定;公安消防机构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60日内依照国家赔偿法有关规定予以赔偿。

(三)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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