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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资本市场发展简要回顾

中国资本市场发展简要回顾

第一单元中国资本市场的萌生(1978—1992年)

中国走上经济改革之路是中国资本市场产生的先决条件。

从1978年12月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起,经济建设成为国家的基本任务,改革开放成为中国的基本国策。

在改革开放之前,与计划经济体制相匹配,资金通过行政手段逐级下拨到生产企业。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推进,作为微观经济主体的企业对资金的需求日益多样化,成为中国资本市场萌生的经济和社会土壤。

第一节中国历史上的证券

春秋战国时期,王国的举贷的王侯的放债,形成了中国最早的债券。

明末清初,在一些高风险,高收益的行业,采用了“招商集资、合股经营”的经营方式,参与者之间签订的契约是中国历史上股票的雏形。

1872年(清朝同治十一年),洋务派仿照西方发起创立的中国第一家股份公司——轮船招商局向社会公开招股,中国最早的股票出现了。

1918年6月,北京证券交易所开业,这是中国人创办的第一家证券交易所。

20世纪20—30年代,上海的证券市场曾经非常活跃,成为远东重要的金融中心。

第二节股份制改革和股票的出现

从1978年开始,中国农村出现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部分地区的农民自发采用“以资带劳、以劳带资”的方式集资,兴办了一批合股经营的股份制乡镇企业,成为改革开放后股份制经济最早的雏形。

20世纪80年代初,城市一些小型国有和集体企业也开始进行了多种多样的股份制尝试,最初的股票开始出现。

1984年,国家提出要进一步放开搞活城市集体企业和国营小企业,1984—1986年间,北京、广州、上海等城市选择了少数企业进行股份制试点。

1986年后,随着国家政策的进一步放开,越来越多的企业,包括一些大型国营企业纷纷进行股份制试点,半公开或公开发行股票,股票的一级市场开始出现。

这一时期股票一般按面值发行,且保本、保息、保分红,到期偿还,具有一定债券的特性;发行对象多为内部职工和地方公众;发行方式多为自办发行,没有承销商。

20世纪80年代初的早期股份制尝试1980年1月,中国人民银行抚顺市支行代理抚顺红砖厂面向企业发行280万股股票,获得成功。

1980年7月,成都市工业展销信托股份公司,按面值向全民和集体所有制单位发行股票,招股2000股,每股1万元,至1983年实际募资1400万元。

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有记载的第一家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公司。

1983年7月,广东省宝安县联合投资公司在《深圳特区报》刊登招股公告,以县财政为担保,向社会发行股票集资1300万元。

这是首家通过报刊公开招股的公司。

1984年7月,北京天桥百货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定期3年的股票。

这是首家进行股份制改造的国有企业。

第三节债券的出现

1.国债。

中国于1981年7月重新开始发行国债。

当时国债的特点是周期较长(10年)、不可转让,对购券的企业支付较低的利息,对居民支付较高的利息。

尽管此时购买国债近乎一种行政摊派,但国债的出现仍旧唤醒了很多人的投资意识。

2.企业债。

从1982年开始,少量企业开始自发地向社会或企业内部集资并支付利息,最初的企业债开始出现。

到1986年底,这种没有法规约束的企业债总量约为100多亿元。

为了规范企业债的发行,1987年3月,国务院颁布了《企业债券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企业债的发行须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批,并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家计划委员会和财政部制定每年全国企业债券发行的总额度。

1987年,企业债总额度为30亿元,到1992年,企业债当年发行总量近700亿元,创历史最高水平。

但是,在企业债发行过热的情况下,许多企业并没有建立起到期偿债的意识,部分企业债出现兑付危机。

1993年之后,企业债的发行进入一个较长的低迷时期。

3.金融债。

1984年,为治理严重的通货膨胀,中国实行了紧缩的货币政策。

在这种宏观背景下,一些由银行贷款的在建项目出现资金不足,银行开始发行金融债以支持这些项目的完成,利率一般高于存款利率。

此后,金融债成为银行的一种常规性融资工具。

图1—11981—1992年各类证券融资情况

第四节证券流通市场和交易所的出现

随着证券发行的增多和投资者队伍的逐步扩大,证券流通的需求日益强烈,股票和债券的柜台交易陆续在全国各地出现。

1986年8月,沈阳市信托投资公司率先开办了代客买卖股票和债券及企业债券抵押融资业务。

同年9月,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信托投资公司静安证券业务部率先对其代理发行的飞乐音响公司和延中实业公司的股票开展柜台挂牌交易,标志着股票二级市场雏形的出现。

1988年4月起,国家批准7个城市开展个人持有国债的转让业务,6月,这种转让市场延伸到2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54个大中城市,到1988年底,国债转让市场在全国范围内出现。

这些采用柜台交易方式的国债转让市场是债券二级市场的雏形。

1990年,中国政府允许在有条件的大城市建立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深交所)于1990年12月先后开始营业。

1991年底,上交所共有8只上市股票,25家会员;深交所共有6只上市股票,15家会员。

1991年4月4日深交所以前一天为基期100点,开始发布深证综合指数。

1991年7月15日,上交所以1990年12月19日为基期100点,开始发布上证综合指数。

一度繁荣的“红庙子市场”“红庙子”是成都一条街道的名称,1992年底,这里自发地出现了一个买卖内部职工股等未上市股票的市场,被称为“红庙子市场”。

当时,来自深圳等地的大户们在此大笔收购四川省内公司发行的尚未到证券交易所正式上市的股票,使这些股票的价格纷纷上涨。

有人形容,“你在红庙子市场这头买了股票,刚走了200米,你的股票就翻番了”。

1993年3月初,每天有数万人次在这里交易,几乎所有四川境内(除重庆外)的公司,所发行的股票、内部股权证,都陆续进入自发交易市场,甚至债券、股票认购收据都在市场上“炒”,交易品种最多时达70—80种。

1993年5月,政府开始干预。

采取了一些禁止该种形式交易的措施,成都“红庙子市场”被取缔。

第五节证券中介机构及自律组织的出现

伴随着一、二级市场的初步形成,证券经营机构的雏形开始出现。

1984年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信托投资公司静安证券业务部代理发行“飞乐音响”和“延中实业”两只股票。

1987年9月,中国第一家专业证券公司——深圳特区证券公司成立。

1988年,为适应国债转让在全国范围内的推广,中国人民银行下拨资金,在各省组建了33家证券公司。

同时,财政系统也成立了一批证券公司。

这些机构是中国最早的证券公司,其主要业务是从事国债的经营。

1991年8月,中国证券业协会在京成立,成为证券业的自律组织,是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六节期货交易开放试点

1990年10月,郑州粮食批发市场开业并引入期货交易机制,成为中国期货交易的开端。

1992年10月,深圳有色金属交易所推出了中国第一个标准化期货合约——特级铝期货标准合同,实现了由远期合同向期货交易的过渡。

第七节自发形成的市场有待规范和监管

股份制改革起步初期,股票发行缺乏统一的法规法律,也缺乏统一的监管。

为扩大发行,有些企业甚至采用各种“优惠”措施来促销其股票,例如,允许认购者参加抽奖、所持有股票能保本付息,等等。

这些做法使得股票发行市场变得非常混乱

1990年3月,中国政府允许上海、深圳两地试点公开发行股票,两地分别颁布了有关股票发行和交易的管理办法。

由于一些股票的分红派息方案优于银行存款,加上当时股份制企业数量较少,股票发行数量有限,供求关系由冷转热,大量的投资者涌向深圳和上海购买股票。

地方政府虽然采取措施试图缓解过热现象,但仍不能改变股票供不应求的局面。

限量发售的认购证严重供不应求,并出现内部交易和私自截留行为,最终导致了投资者抗议舞弊行为的“8·10事件”。

1992年l—2月邓小平在南方视察时指出,“要抓紧有利时机,加快改革开放步伐,力争国民经济更好地上一个新台阶”;他又针对证券市场指出:

“证券、股市,这些东西究竟好不好,有没有危险,是不是资本主义独有的东西,社会主义能不能用?

允许看,但要坚决地试。

看对了,搞一两年对了,放开;错了,纠正,关了就是了。

关,也可以快关,也可以慢关,也可以留一点尾巴。

怕什么,坚持这种态度就不要紧,就不会犯大错误。

邓小平南方视察讲话后,中国掀起了新一轮改革开放的浪潮,同年,中国确立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股份制成为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更多的国有企业实行股份制改造并开始在资本市场发行上市。

1993年,股票发行试点正式由上海、深圳推广至全国,打开了资本市场进一步发展的空间。

“8·10事件”1992年8月10日,在深圳有关部门发放新股认购申请表的过程中,由于申请表供不应求,加上组织部严密和一些舞弊行为,申购人群采取了游行抗议等过激行为。

这成为中国政府决定设立全国性证券监管机构的直接原因之一。

结语在这个阶段,源于中国经济转轨过程中企业的内生需求,中国资本市场开始萌生。

在发展初期,市场处于一种自我演进、缺乏规范和监管的状态,并且以分隔的区域性试点为主。

深圳“8·10事件”的爆发,是这种发展模式弊端的体现,标志着资本市场的发展迫切需要规范的管理和集中统一的监管。

第二单元全国性资本市场的形成和初步发展(1993—1998年)

1992年10月,国务院证券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务院证券委)和中国证监会成立,标志着中国资本市场开始逐步纳入全国统一监管框架,全国性市场由此形成并初步发展。

中国资本市场在监管部门的推动下,建立了一系列的规章制度。

在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后,为防范金融风险,国家对各地方设立的场外股票市场和柜台交易中心进行清理,并对证券经营机构、证券投资基金和期货市场中的违规行为进行整顿,化解了潜在的风险。

同时,国有企业的股份制改革和发行上市逐步推进,市场规模、中介机构数量和投资者队伍稳步扩大。

第一节统一监管体制的建立

1992年5月成立的中国人民银行证券管理办公室,是最早对证券市场实施统一监管的机构。

1992年7月,国务院建立国务院证券管理办公会议制度,代表国务院对证券业行使管理职能。

但是,“8·10事件”进一步表明中国证券市场需要按国际惯例设立专门监管机构。

因此,国务院于1992年10月设立国务院证券委和中国证监会,12月,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市场宏观管理的通知》,确立了中央政府对证券市场统一管理的体制。

1997年11月,中国金融体系进一步确定了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原则。

1998年4月,国务院证券委撤销,其全部职能及中国人民银行对证券经营机构的监管职能同时划归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监会成为全国证券期货市场的监管部门,吸收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证券管理办公室和期货管理办公室,实行跨区域监管体制,在全国设立了36个派出机构,建立了集中统一的证券期货市场监管体制。

1992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市场宏观管理的通知》

1992年底,国务院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市场宏观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它是在证券市场短期内出现深幅调整和剧烈震荡的背景下发出的。

这是中国第一个有关证券市场管理与发展的比较系统的指导性文件。

《通知》总结了改革开放以来中国证券市场发展的经验教训,对市场发展的一系列基本问题作出了重要决定。

确立了中国证券管理体系的基本框架。

内容涉及理顺和完善证券市场管理体制;严格规范证券发行上市程序;1993年的证券发行问题;进一步开放证券市场;抓紧证券市场的法制建设;研究制定证券市场发展战略和规划,加强证券市场基础建设;加强证券市场管理,保障证券市场健康发展七个方面。

《通知》的发布标志着中国证券市场的管理进入规范化的轨道,促进了证券市场的发展。

国务院证券委与中国证监会

1992年10月,国务院证券委成立,代表国务院对证券市场进行统一宏观管理,国家体制改革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等部委的负责人担任委员。

国务院证券委负责组织拟订有关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草案;研究制定有关证券市场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定证券市场发展规划和提出计划建议;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与证券市场有关的各项工作;归口管理中国证监会。

1992年初建立的国务院证券管理办公会议制度撤销。

中国证监会是国务院证券委下设的监管执行机构,负责拟订有关证券市场管理的规则;对证券经营机构从事证券业务,特别是股票自营业务进行监管;依法对有价证券的发行和交易以及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实施监管;对境内企业向境外发行股票实施监管等。

1997年11月,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召开,决定对全国证券管理体制进行改革,原由中国人民银行监管的证券经营机构划归中国证监会统一监管。

1998年4月,国务院证券委撤销,其职能归入中国证监会。

第二节资本市场法规体系的初步形成

中国证监会成立后,推动了一系列证券期货市场法规和规章的建设。

1993年4月颁布的《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对股票发行、交易及上市公司收购等活动予以规范;1993年6月颁布的《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规定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标准。

1993年8月发布的《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和1996年10月颁布的《关于严禁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通知》,对禁止性的交易行为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以打击违法交易活动。

1994年7月实施的《公司法》对公司的设立条件、组织机构、股份的发行和转让、公司债券、破产清算程序及法律责任等做了较为具体的规定,规范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为股份制企业和资本市场的发展奠定了制度性基础。

监管机构还陆续出台了一系列规范证券公司业务的管理办法,主要包括《证券经营机构股票承销业务管理办法》和《证券经营机构证券自营业务管理办法》,对证券公司业务开展起了重要的引导和规范作用。

1997年11月,国务院证券委发布《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旨在推动证券投资基金的规范发展。

上述法律法规和规章的颁布实施使资本市场的发展走上规范化轨道,为相关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奠定了基础。

第三节股票发行审批制度的建立

国务院证券委、中国证监会成立后,股票发行试点走向全国。

在市场创建初期,各方对资本市场的规则、市场参与者的权利和义务的认识不全面,为防止一哄而上以及因股票发行引起投资过热,监管机构采取了额度指标管理的审批制度,即将额度指标下达至省级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由其在指标限度内推荐企业,再由中国证监会审批企业发行股票。

1993—

1998年上市公司数量关于发行方式。

为了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吸取“8·10”事件的教训,自1993年开始相继采用了无限量发售申请表、与银行储蓄存款挂钩、“上网定价”等方式向公众公开发行股票。

1993—1998年证券市场情况一览关于发行定价。

在交易所市场形成以前,大部分股票按照面值发行,定价没有制度可循。

交易所市场形成以后,由于当时发行人、投资者和中介机构等市场参与者尚不成熟,也由于机构投资者的缺失,基本上根据每股税后利润和相对固定的市盈率来确定发行价格。

第四节证券交易所的建设与发展

1990年成立的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逐步采用了无纸化交易平台,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实行集中竞价交易、电脑配对、集中过户,在市场透明度和信息披露方面远远优于以往的黑市和区域性柜台交易,交易成本和风险大大降低。

相应地,两交易所的登记结算公司分别建立了无纸化存托管制度以及高度自动化的电子运行系统。

为了降低价格波动,交易涨跌的幅度限制经过了多次调整,从1996年12月开始上交所、深交所实行10%的涨跌停板制度。

随着市场的发展,上海、深圳交易所交易品种逐步增加,由单纯的股票陆续增加了国债、权证、企业债、可转债、封闭式基金等。

随着集中监管体系和上海、深圳两个全国性证券交易所市场的建立,上市公司数量、总市值和流通市值、股票发行筹资额、投资者开户数、交易量等都进入一个较快发展的阶段。

证券场外交易市场的清理和关闭

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成立前后,一些地区未经国务院批准,擅自设立产权交易所(中心)、证券交易中心和证券交易自动报价系统等机构,从事非上市公司股票、股权证等股权类证券的场外非法交易活动,有的证券交易中心与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联网运行,实际上成为这两家交易所的异地交易厅。

这些活动隐藏着很大的金融风险。

1998年3月,国务院转发中国证监会《清理整顿场外非法股票交易方案》,清理和纠正各类证券交易中心和报价系统非法进行的股票、基金等上市交易活动,严禁各地产权交易机构变相进行股票上市交易。

1998年9月,国务院转发中国证监会《清理整顿证券交易中心方案》,清理整顿所有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或中国证监会批准,擅自设立的从事与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联网交易业务以及非上市公司股票、股权证和基金挂牌交易业务的证券交易中心及其所属的证券登记公司。

据此,中国证监会按照“先停止扩容、再清理业务、最后关闭场所”的步骤,先后对41家场外非法股票交易和证券交易中心进行清理整顿。

第五节证券中介机构数量增多、规模扩大

随着全国性市场的形成和扩大,证券中介机构也随之增加。

1992年10月,依托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华夏、南方、国泰三家全国性证券公司成立。

此后,证券公司数量急剧增加,这些证券公司股东的背景基本上都是银行、地方政府和有关部委,其业务包括证券承销、经纪、自营和实业投资等。

此外,信托投资公司也都兼营证券业务,商业银行也参与国债的承销和自营。

到1998年底,全国有证券公司90家,证券营业部2412家。

其他从事证券业务的服务机构也不断发展,其中从事证券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107家,律师事务所286家,资产评估机构116家。

第六节证券投资基金的出现和规范

从1991年开始,出现了一批投资于证券、期货、房地产等市场的基金(后统称为“老基金”)。

它们依托于地方政府或银行分支机构,向公众募集资金,到1996年底共有78只,均为封闭式,总规模约66亿元,投资范围涵盖证券、房地产和资金拆借,其中房地产投资占相当大的比重,流动性较低。

有的基金在交易所挂牌交易,往往成为投机炒作的对象,给市场造成了一定的混乱。

1997年11月,《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颁布,规范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同时开始对“老基金”进行清理。

到1998年底,新批准设立的6家基金管理公司共发行6只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规模达到120亿元。

第七节对外开放

1.B股市场。

在20世纪90年代初外汇短缺和外汇管制的背景下,为了吸引国际资本,中国于1991年底推出人民币特种股票(以下简称B股)试点,又称境内上市外资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以美元或港元认购和交易,投资者为境外法人或自然人。

至1998年底,B股共筹资616.3亿元人民币,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企业的生产资金短缺问题,促进了B股公司按照国际惯例运作,也促进了中国资本市场在会计和法律制度以及交易结算等方面的改进和提高。

但是,随着H股、N股、红筹股等境外上市步伐的加快,B股市场的功能大大减弱,无论市场总体规模还是单只股票流通规模,均不能与H股、红筹股相比。

2.海外上市。

1993年6月,境内企业开始试点在香港上市,国际证券界、投资界对此反响强烈,投资踊跃。

此后,不仅越来越多的中国境内企业到香港上市(如表1—2所示),还逐渐开始在美国、伦敦、新加坡等证券市场发行上市。

海外上市不仅拓宽了中国境内企业的融资渠道,而且加速了国有大型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提高国际知名度和竞争力,更使中国的证券界开始了解国际成熟资本市场的业务规则。

在这一过程中,海外投资银行开始接触中国境内市场,国际投资者进一步了解了中国的状况,增强了投资中国的信心。

表1—21993—1998年中国境内企业境外上市筹资情况

3.其他。

1995年8月,日本五十铃自动车株式会社和伊藤忠商事株式会社通过协议方式购买“北京北旅”法人股4002万股(占总股本25%),成为其第一大股东。

这是首个外商通过协议购买法人股成为中国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的案例。

同时,一些中外合资企业陆续在中国境内上市。

1995年7月,在国际证监会组织(IOSCO)第21届年会上,中国证监会成为其正式成员。

B股、H股、N股、L股、S股1991年11月,上海真空电子器件股份有限公司向海外投资者发行面值100元人民币、总共100万股的人民币特种股票,并于1992年2月在上交所上市。

这是中国证券市场的第一只B股。

1993年6月,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在香港发行上市,成为中国内地首家在香港上市的H股。

1994年8月,山东华能发电股份有限公司在纽约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成为中国内地首家在纽约上市的N股。

1997年3月,北京大唐发电股份有限公司在伦敦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成为中国内地首家在伦敦上市的L股。

1997年5月,天津中新药业在新加坡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成为中国内地首家在新加坡上市的S股。

第八节期货市场初步发展

1992年12月,上交所首先向证券公司推出了国债期货交易,由于交易清淡,1993年10月进一步向社会公众开放。

1994年至1995年初,国债期货得到迅速发展,全国开设国债期货的交易场所从2家增加到14家。

1993年,中国商品期货市场出现了盲目发展的混乱局面,各种商品期货交易所达到50家左右,期货经纪公司有300多家,交易品种重复,期货经营机构管理混乱,有的企业甚至挪用资金进行期货投机,盲目发展境外期货交易,地下交易和欺诈时有发生。

1993年底,中国开始清理整顿期货市场。

国务院进一步明确期货市场由国务院证券委和中国证监会负责监管。

此后,有关部门停止审批新的期货交易所并逐渐将期货交易所削减至3家,严格控制国有企事业单位参与期货交易,严厉查处各种非法期货经纪活动,清理整顿期货经纪公司,压缩期货交易品种,暂停钢材、食糖、煤炭、粳米、菜籽油等期货品种。

1995年“327国债期货风波”后,期货市场进一步健全规章制度,规范交易行为,加强市场的风险控制,防范过度投机。

327国债期货风波327国债是指1992年发行的三年期国债,1995年6月到期兑付。

由于对当时通货膨胀率及国债保值补贴率的不同预期,造成该品种多空双方分歧较大。

1995年2月23日,327合约价格大幅上涨,做空主力万国证券公司按其持仓量和价位,一旦合约到期,其亏损将高达60多亿元。

为维护自身利益,万国证券在148.5元价位封盘失败后,铤而走险。

于交易结束前8分钟大量透支交易,以700万手、价值1400亿元的巨量空单,将合约价格从151.3元打压至147.5元收盘,使当日开仓的多头全线爆仓。

当夜,上交所宣布当日最后8分钟327合约的交易存在严重违规,判定无效。

鉴于该事件的恶劣影响,1995年5月,开市仅两年半的国债期货交易试点被宣布暂停。

结语在这个阶段,统一监管体系的初步确立,使得中国资本市场从早期的区域性市场迅速走向全国性统一市场。

随后,在监管部门的推动下,一系列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出台,资本市场得到了较为快速的发展,但与此同时,体制和机制缺陷带来的问题也在逐步积累,迫切需要进一步规范发展。

第三单元资本市场的进一步规范和发展(1999—2007年)

《证券法》于1998年12月颁布并于1999年7月实施,以法律形式确认了资本市场的地位。

2005年11月,修订后的《证券法》颁布。

《证券法》的颁布实施及随后的修订,标志着资本市场走向更高程度的规范发展,也对资本市场的法规体系建没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在这个阶段,中国围绕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行持续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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