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完整版1.docx

上传人:b****2 文档编号:1167170 上传时间:2023-04-30 格式:DOCX 页数:83 大小:28.26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完整版1.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83页
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完整版1.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83页
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完整版1.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83页
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完整版1.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83页
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完整版1.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83页
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完整版1.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83页
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完整版1.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83页
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完整版1.docx_第8页
第8页 / 共83页
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完整版1.docx_第9页
第9页 / 共83页
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完整版1.docx_第10页
第10页 / 共83页
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完整版1.docx_第11页
第11页 / 共83页
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完整版1.docx_第12页
第12页 / 共83页
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完整版1.docx_第13页
第13页 / 共83页
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完整版1.docx_第14页
第14页 / 共83页
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完整版1.docx_第15页
第15页 / 共83页
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完整版1.docx_第16页
第16页 / 共83页
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完整版1.docx_第17页
第17页 / 共83页
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完整版1.docx_第18页
第18页 / 共83页
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完整版1.docx_第19页
第19页 / 共83页
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完整版1.docx_第20页
第20页 / 共83页
亲,该文档总共83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完整版1.docx

《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完整版1.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完整版1.docx(83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完整版1.docx

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完整版1

附件2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1、勘察企业……………………………………………………………………2

二、设计企业……………………………………………………………………7

3、建筑业企业…………………………………………………………………15

4、监理企业……………………………………………………………………45

五、注册执业人员………………………………………………………………58

 

说明

1.本基准关于安全事故等级认定的依据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2.本基准关于质量事故等级认定的依据为《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0〕111号);

3.本基准关于工程质量缺陷规定的依据为《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

一、勘察企业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标准

1.1

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

造成较大质量安全事故

造成3人以上5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2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责令停业整顿60-90日

造成5人以上7人以下死亡,或者20人以上30人以下重伤,或者2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责令停业整顿90-120日

造成7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责令停业整顿120-180日

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造成分部工程存在严重缺陷,经返修和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降低资质等级

造成特别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造成单位(子单位)工程存在严重缺陷,经返修和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吊销资质证书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标准

1.2

勘察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2年内2次及以上同类型违法

责令停业整顿30-60日

造成一般、较大质量安全事故

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责令停业整顿30-60日

造成3人以上5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2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责令停业整顿60-90日

造成5人以上7人以下死亡,或者20人以上30人以下重伤,或者2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责令停业整顿90-120日

造成7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责令停业整顿120-180日

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造成分部工程存在严重缺陷,经返修和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降低资质等级

造成特别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造成单位(子单位)工程存在严重缺陷,经返修和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吊销资质证书

注:

2年内2次及以上同类型违法,是指发生该违法行为后2年内再次或多次发生同类型违法行为(下同)。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标准

1.3

勘察单位将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2年内2次及以上同类型违法

责令停业整顿

30-60日

造成一般、较大质量安全事故

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责令停业整顿

30-60日

造成3人以上5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2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责令停业整顿

60-90日

造成5人以上7人以下死亡,或者20人以上30人以下重伤,或者2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责令停业整顿

90-120日

造成7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责令停业整顿

120-180日

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造成分部工程存在严重缺陷,经返修和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降低资质等级

造成特别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造成单位(子单位)工程存在严重缺陷,经返修和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吊销资质证书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标准

1.4

勘察单位以他人名义承揽业务,或者允许其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业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2年内2次及以上同类型违法

责令停业整顿

30-60日

造成一般、较大质量安全事故

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责令停业整顿

30-60日

造成3人以上5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2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责令停业整顿

60-90日

造成5人以上7人以下死亡,或者20人以上30人以下重伤,或者2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责令停业整顿

90-120日

造成7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责令停业整顿

120-180日

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造成分部工程存在严重缺陷,经返修和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降低资质等级

造成特别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造成单位(子单位)工程存在严重缺陷,经返修和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吊销资质证书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标准

1.5

勘察单位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九条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警告,并依法处以罚款;该企业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资质。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

撤销资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资质。

二、设计企业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标准

2.1

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造成较大质量事故

造成3人以上5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2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责令停业整顿60-90日

造成5人以上7人以下死亡,或者20人以上30人以下重伤,或者2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责令停业整顿90-120日

造成7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责令停业整顿120-180日

造成重大质量事故;或造成分部工程存在严重缺陷,经返修和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降低资质等级

造成特别重大质量事故;或造成单位(子单位)工程存在严重缺陷,经返修和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吊销资质证书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标准

2.2

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三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造成较大质量事故

造成3人以上5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2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责令停业整顿60-90日

造成5人以上7人以下死亡,或者20人以上30人以下重伤,或者2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责令停业整顿90-120日

造成7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责令停业整顿120-180日

造成重大质量事故;或造成分部工程存在严重缺陷,经返修和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降低资质等级

造成特别重大质量事故;或造成单位(子单位)工程存在严重缺陷,经返修和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吊销资质证书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标准

2.3

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四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4)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

造成较大质量安全事故

造成3人以上5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2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责令停业整顿60-90日

造成5人以上7人以下死亡,或者20人以上30人以下重伤,或者2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责令停业整顿90-120日

造成7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责令停业整顿120-180日

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造成分部工程存在严重缺陷,经返修和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降低资质等级

造成特别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造成单位(子单位)工程存在严重缺陷,经返修和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吊销资质证书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标准

2.4

设计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或者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设计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或者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同一项目中,未按照2条以上5条以下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使用2至5种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或2次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或者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

责令停业整顿30-60日

同一项目中,未按照5条以上10条以下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使用5至10种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或3次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或者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

降低资质等级

同一项目中,未按照10条以上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使用10种以上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或4次以上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或者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

吊销资质证书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标准

2.5

设计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2年内2次及以上同类型违法

责令停业整顿30-60日

造成一般、较大质量安全事故

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责令停业整顿30-60日

造成3人以上5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2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责令停业整顿60-90日

造成5人以上7人以下死亡,或者20人以上30人以下重伤,或者2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责令停业整顿90-120日

造成7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责令停业整顿120-180日

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造成分部工程存在严重缺陷,经返修和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降低资质等级

造成特别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造成单位(子单位)存在严重缺陷,经返修和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吊销资质证书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标准

2.6

设计单位将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2年内2次及以上同类型违法

责令停业整顿30-60日

造成一般、较大质量安全事故

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责令停业整顿

30-60日

造成3人以上5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2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责令停业整顿60-90日

造成5人以上7人以下死亡,或者20人以上30人以下重伤,或者2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责令停业整顿90-120日

造成7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责令停业整顿120-180日

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造成分部工程存在严重缺陷,经返修和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降低资质等级

造成特别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造成单位(子单位)存在严重缺陷,经返修和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吊销资质证书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标准

2.7

设计单位以他人名义承揽业务,或者允许其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业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2年内2次及以上同类型违法

责令停业整顿30-60日

造成一般、较大质量安全事故

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责令停业整顿30-60日

造成3人以上5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2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责令停业整顿60-90日

造成5人以上7人以下死亡,或者20人以上30人以下重伤,或者2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责令停业整顿90-120日

造成7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责令停业整顿120-180日

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造成分部工程存在严重缺陷,经返修和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降低资质等级

造成特别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造成单位(子单位)存在严重缺陷,经返修和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吊销资质证书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标准

2.8

设计单位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九条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警告,并依法处以罚款;该企业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资质。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

撤销资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资质。

三、建筑业企业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标准

3.1

建筑施工企业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

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本法规定,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造成较大安全事故

造成3人以上5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2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责令停业整顿60-90日

造成5人以上7人以下死亡,或者20人以上30人以下重伤,或者2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责令停业整顿90-120日

造成7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责令停业整顿120-180日

造成重大安全事故

降低资质等级

造成特别重大安全事故

吊销资质证书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标准

3.2

施工单位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逾期未改正违法行为

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改正违法行为

造成较大安全事故

造成3人以上5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2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责令停业整顿60-90日

造成5人以上7人以下死亡,或者20人以上30人以下重伤,或者2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责令停业整顿90-120日

造成7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责令停业整顿120-180日

造成重大安全事故

降低资质等级

造成特别重大安全事故

吊销资质证书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标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小学教育 > 语文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