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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监督管理考核规定.docx

环保监督管理考核规定

1环境保护管理考核规定

为了加强对公司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的监督管理,保障环保设施正常、有效运行,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不发生媒体通报及环境污染事件,实现环境保护控制目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河南省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监督管理办法》、《1集团公司环保监督管理制度》、《1集团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办法(试行)》,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考核办法(试行)。

1.公司各部门必须把环境保护设施纳入主设备同等管理,未按照《环保监督管理标准要求》造成环保设施造成环保设施不能正常运行,产生环境污染,致使上级环保部门对我公司进行超标加倍征收环境保护税或需对外赔偿,公司将对责任部门处以超标收费或赔偿金额的10%的考核;上级虽未考核,但造成环境影响的,公司将考核责任单位进行1000元。

2.对擅自拆除、闲置、关闭及不正常使用环保设施的部门和个人进行200元考核,造成严重后果的,按最高标准考核。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不正常使用防治设施:

(一)将部分或全部污染物未经防治设施处理而直接排入环境;

(二)将污染物在未经防治设施全过程处理而又未达标的情况下直接排入环境;

(三)将部分防治设施停止运行,如除尘器或喷淋设施失修、除尘器某电场、废水处理站某运行单元停止运行;

(四)违反操作规程使用防治设施,或者不按规程周期对设备进行检修和维护及定期冲洗,致使防治设施不能正常运行或处理效果达不到要求。

3.按环保监督管理标准要求,各责任部门的环保设施规程、环保管理、运行维护台帐、规定保存的环保记录、报表、试验报告、执行报告、检修维护管理记录未完善或未按时报送,每次考核50元,遇省、市级环保部门检查无法提供的,视情节考核200-500元。

4.废水实时在线监测系统、烟气连续在线监测系统、DCS系统、烟气子站系统、环保工况在线监控系统巡检、维护台帐不完善的每次考核50元。

5.未按要求完成环保技术监督规定的大修前、后脱硫、除尘效率试验、脱硝效率试验、脱硝烟道漏风率试验,未按要求频次完成催化剂活性检验,考核责任部门100元。

6.烟气连续监测系统要配置符合规定量程的氮气、氧气、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标气,烟气连续监测系统故障时因所需备品备件、标准气体未到位造成数据异常,致使环保电价被扣减,对责任部门考核200元,对外委单位按合同规定扣减对应合同款。

7.上级进行环保监督检查,下达的整改未按期闭环或假闭环,每项考核责任部门100元。

8.处于备用状态的环保设施未执行定期切换或未列入定期切换管理工作中(如石灰石料仓顶部除尘器、石灰石粉仓顶部除尘器、皮带间除尘器、煤场接卸区域雾炮),致使设施老化无法发挥除尘、喷淋、过滤、澄清、消毒等功能,考核责任部门200元。

9.由于记录环保趋势或数据的废水实时在线监测系统、烟气连续在线监测系统、DCS系统、烟气子站系统、环保工况在线监测系统或SIS系统故障,致使环保数据缺失,造成环保电价扣减,视情节轻重,考核责任部门200-500元。

10.环保系统要求的信息公开网站数据未按要求填报,传输率、发布率未达到要求,造成上级部门通报,视情况考核责任部门200-500元。

11.环保监测开展后,监测孔未及时复位造成漏风,每一个塔考核责任部门50元。

12.各部门环保培训和演练未按要求开展,或培训、演练记录未按要求进行,考核责任部门50元。

13.按照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时效要求,责任部门需当年9月底前编制下年度废化学试剂、废油、废蓄电池、废石棉保温、废离子交换树脂、废催化剂的处置计划,未编制计划致使无费用来源或来年不能进行处置的,考核责任部门200元。

14.物资管理部采购的危险化学品属于高毒或剧毒的,未按要求在公安部门备案,造成后期无法处置的,考核责任部门1000元。

15.现场设备漏油或溢油,盛油容器未盖盖,污染地面或排入地沟,考核责任部门500元。

锅炉区域、灰硫、输煤系统区域检修或清灰或清煤尘造成环境污染的,考核责任部门100元。

被上级检查发现通报,考核500元,造成处罚的考核责任部门处罚金额的30%。

16.锅炉启动、停运过程中电除尘器未投运或部分投运,脱硫系统未投运或部门投运,造成烟尘、二氧化硫超标排放,按公司月度经济责任制进行考核。

17.接到机组启停计划部门必须及时向环保负责人员通告,以便及时向市环保局汇报。

凡因责任部门延误或漏报,一次考核200元,未通告或接通知后环保负责人延误或漏报的,造成上级处罚的,按处罚金额的30%考核责任部门。

18.循环冷却系统加药量合理调整、确保总排口总P排放浓度小于0.5mg/l,及时安排清理冷却塔杂物保持水池正常水位,严格控制溢流,若无故发生溢流考核100元,若总排口总P浓度大于0.5mg/l,按公司月度经济责任制进行考核。

19.责任部门及时排查做好水量的调整或技术改造,确保不出现溢流;由于165MW机组脱水仓溢流水量超设备出力,造成165MW灰水池SS超过500mg/L,考核责任部门100元。

20.石灰石、石膏、灰渣、中水泥、脱硫泥、工业垃圾的拉运不发生扬散、遗撒,石灰石堆场、建筑施工、裸露黄土地、煤场堆场、灰库喷淋抑尘、覆盖按无组织排放实施细则进行管理和考核。

现场拉运车辆单车总重不能超过100t,否则每车次考核100元。

21.发电部、豫电集团公司必须密切配合,在除灰和拉灰、拉石膏中,不得因冒灰污染环境,若因除灰、拉灰、清运石膏导致电除尘器电场退出或脱硫系统退出者,考核责任部门200元,造成处罚的按处罚金额的30%考核责任部门。

22.运行管理部门应加强除灰、脱硫、脱硝系统的巡视检查,防止电除尘器灰斗积灰太多,造成极板短路而影响除尘器运行;凡电除尘器电场运行中跳闸,每退出一个电场并影响烟尘排放的,考核责任部门50元,造成瞬时超标,按月度经济责任制进行考核。

除尘、脱硫、脱硝系统因调整不当或运行中发生缺陷造成超标排放1小时或以上的,按公司月度经济责任制进行考核。

23.年度瞬时超标累计值超过集团公司规定50次/机组,考核引起超标次数最多的责任部门500元。

24.废水处理系统未制定定期清理计划,或未执行定期清淤工作,溢流孔发生溢流或造成废水处理能力和处理效果下降,考核责任部门200元。

25.发电部加强对32万系统生活污水处理站、32万工业废水处理站、脱硫废水处理站的运行管理,豫电集团公司加强灰水回收装置及所辖165MW生活污水及工业废水设施运行,保证废水达标排放。

如需停运,必须向公司环保管理部门及时通告,并采取积极措施,避免污染环境。

凡造成超标排废水,污染环境的,按公司月度经济责任制进行考核。

26.责任部门应加强除灰渣及脱硫设施的运行管理和维护,输灰管道或煤水管道断裂导致污水污染农田,考核责任部门200元,同时采取必要的减缓或消除环境污染的措施。

灰渣泵故障造成溢流、石灰石浆液、石膏浆液系统故障,致使渣水、石灰石浆液、石膏浆液溢流,排至生活污水处理系统,考核责任部门200元。

27.责任部门应加强油水分离装置运行管理和维护,油系统故障致使溢流入工业废水集中处理系统,考核责任部门200元,造成污染事故的,按事故调查规程规定进行考核。

28.输煤管理部加强煤场喷淋系统、翻车机除尘装置、斗轮机除尘设施、各段皮带除尘器、输煤走廊冲煤水及煤泥沉淀池、煤水处理一体化系统运行维护管理,定期检查、清淤,违反规定,考核200元;造成废水超标排放者,按公司月度经济责任制考核。

29.责任部门加强化学酸碱废水中和系统运行管理和维护,锅炉酸洗及化学酸碱再生排水pH值必须合格,不经过处理至合格的废水禁止排放。

造成水环境污染的,按公司月度经济责任制进行考核。

30.脱硫塔、湿磨机、脱硫澄清池、化学澄清池、曝气塔泄漏使浆液流到地上或排水沟,或检修时将浆液冲至地沟,考核责任部门200元。

31.灰库冲洗、石膏库前道路冲洗至排水沟造成排水沟淤积,考核责任部门200元。

煤泥沉淀池清淤不及时,造成一级沉淀池向二级沉淀池溢流孔被埋,考核责任部门200元。

煤场区域排水沟未及时清理造成淤积,考核责任部门200元。

其它区域内地沟淤积未安排及时清理,造成下大雨水淹厂房内构筑物,视情节考核责任部门200-500元。

现场清理出的灰渣、石膏倒至放置于现场的垃圾筒内,考核责任部门100元。

32.责任部门在进行临修,大、小修和热力容器的化学清洗,锅炉防腐保护等可能会造成环境污染的工作之前,应对由此可能造成的污染事故加强防范。

同时豫电集团环保部应加强排口监测,发现异常及时上报,其它相关部门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杜绝酿成污染事件。

若未采取措施,酿成环境污染事件,按事故调查规程对应考核条款考核。

33.烟囱进行防腐蚀工作前,烟气在线连续监测系统监测点位置变动,需重新组织验收,未提前策划或报批,造成工作被动,考核责任部门200元。

34.相关部门施工过程中,对废水排放系统需改动时未提前审批,随意将废水排放系统接入公司内部污水排放管网,一经发现,责令责任部门进行整改,并考核500元。

35.现场有害物资存放不当,造成环境污染者,考核责任部门200元,危废管理台帐不规范或未按规定处置,乱堆乱放未造成环境污染,考核责任部门200元。

垃圾、废油,进入雨水系统,考核责任部门200元。

36.由于环保监督或环境监测不到位,而造成污染物超标外排的,考核责任人200元。

37.豫电公司下属公司拉灰渣、石膏时,对拉灰、渣、石膏的车辆和人员行为应严格管理,避免二次污染,不得在厂区内及沿途撒渣、石膏和跑、冒灰,运输灰及石膏车辆顶部盖子必须盖好,用水冲洗干净。

凡对厂区和外环境造成大面积污染的,考核责任部门200元。

38.设备管理部、设备维修部必须加强对所辖设备的巡视检查,对存在的缺陷按缺陷管理制度进行考核同时,若造成脱硫系统、脱硝系统,电除尘器或某电场退停,灰渣泄漏、废水超标排放、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超标排放,对责任部门按公司月度经济责任制进行考核。

39.燃料采购部应加强对采购燃煤硫份的控制,严控煤质硫份大于1.5%的煤入厂并确保来煤可掺配,由于入炉煤硫份含量高引起二氧化硫排放超标,对责任部门按公司月度经济责任制进行考核。

40.物资管理部应加强石灰石采购的控制,严禁碳酸钙成分低于85%的石灰石进厂,因石灰石品质差造成瞬时超标的,考核责任部门200元。

41.豫电公司应积极拓宽灰渣、石膏的综合利用市场,提高灰渣石膏的综合利用率,保证年灰渣综合利用率和石膏综合利用率不低于规定指标。

若低于规定指标,按季度考核200元。

42.豫电公司对灰渣及石膏产生、利用量及支持性台帐保证逻辑一致,产生量与物料衡算法计算偏差超过10%时分析原因,否则超出偏差部分不予结算。

43.非道路移动车辆及燃煤、灰渣、石膏运输车辆尾气排放未达标造成处罚的,按30%处罚款考核责任部门。

44.输煤廊道玻璃损坏,可能造成煤尘外逸,考核责任部门100元。

45.等离子点火应投未投,造成启动时烟尘实测值超标的,重污染天气应急未纳入生产管理,环保设施规程不完善或无法指导环保设施的运行和检修,考核责任部门100元。

46.因设备存在缺陷或调整不当,烟囱飘石膏雨至厂区范围外,造成周围居民投诉,考核责任部门200-500元。

47.上级环保主管部门检查工作时,各部门按职责分工进行配合。

若不愿配合并造成了环境影响,视情节考核50-200元。

48.其它情况下环保设施运行异常造成外排废水、废气污染物超标,造成上级环保部门点名通报、处罚的,按月度经济责任制进行考核。

49.环保设施没有特殊原因该投未投、无故闲置或损坏失修,造成紧急处置环保事件的局面,并引起环保事态的扩大时,考核责任部门300元至500元。

50.由上级环保部门下达的污染限期治理项目,若无特殊原因,责任部门未按时间节点要求完成污染治理项目造成上级环保部门处考核,考核责任部门300元至500元,造成处罚的按月度经济责任制考核。

51.环境监测未按规定频次进行,环境统计信息公开系统数据填报不完善或逻辑错误,致使环保检查时无有效数据支撑,考核责任部门200元。

52.门卫对外来人员和车辆入厂登记不认真或未进行登记、汇报,致使环保检查人员进入生产厂区,考核责任部门100元,造成后果的,考核1000元。

53.对认真执行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管理规定,在污染治理、达标排放、综合利用、环保宣传、环境监测、环境统计、信息公开、危废处置工作中,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部门和个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公司将给予责任部门或责任人奖励200-1000元,从环保达标排放奖中兑现。

(一)防治设施监督管理工作成绩突出的,排污治理设施运行保持一贯正常,污染物达标排放和排污量明显减少者;

(二)对防治设施的工艺技术进行革新、改造、解决环保污染难题,效益显著者;

(三)对擅自拆除、闲置、关闭及不正常使用防治设施的部门提出整改,监督闭环,有明显效果者;

(四)环境宣传、环境监测、环境统计规范,未出现问题整改项;

(五)固废综合利用及储存场台帐、记录、票据相符,逻辑正确,未出现环境保护税缴纳或追缴及随处倾倒行为;

(六)危废处置符合环保要求,未出现问题整改项;

(七)主动沟通,化解舆情隐患或产生经济效益的。

54.以往制定并实施的公司环境管理制度、规定中与本制度有抵触的,以本制度为准,其中未作规定而其他相关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55.本制度执行过程中的问题由公司环境保护领导小组环保办公室负责汇总,每年进行修订。

56.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本制度解释权为安全监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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