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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题目

案例分析题目

xx年专卖管理人员“双能”竞赛活动案例评析题题库

请指出案例中存在的问题,予以纠正,并简要说明理。

案例1

无证运输案

xx年3月29日,某县烟草专卖局根据群众举报,在某国道查获了赵某在运途中的100条国产卷烟,总价值8000元,当事人赵某当时不能提供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及在当地购买烟草专卖品的有效证明。

经调查,赵某,男,17岁,在家待业,当日从邻县市场上购入上述卷烟贩运到本县销售,以赚取卷烟差价。

经省烟草质检站检测,该批卷烟为正品卷烟。

次日,该县烟草专卖局填写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赵某欲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当事人无异议,无申辨。

4月5日该局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二条以及《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并依据《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一条以及《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当事人无证运输卷烟行为作出罚款4000元的处罚,并告当事人如不服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烟草专卖局申请复议。

本案其他办案文书齐全,符合法定程序。

《行政处罚法》第25条,不满18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

《行政复议法》第9条,申请复议期限应为60日。

案例2

无证运输案

xx年6月1日晚,某市烟草专卖局稽查大队根据举报对浙M-03108号客车进行检查中,查获无标志外烟三五100条,价值10000元。

司机李某不能提供该批卷烟有效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因此该局依法对涉嫌违法运输的卷烟予以先行登记保存。

6月3日该局以无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立案调查,经过调查认定:

司机李某于6月1日受一路人所托,明知是烟草专卖品,在无合法有效烟草专卖品准运证情况下,将该批卷烟运往本市,已收取卷烟运费xx年2月5日下午某市烟草专卖局接举报,反映某实业公司有无证批发卷烟行为。

该专卖执法人员立即赶赴案发地点,当场查获某实业公司无证批发的卷烟100条,价值3万元。

经立案调查:

该公司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无从事批发卷烟业务的资格,xx年1月10日从邻市购入国产卷烟500条,未办理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将该批卷烟运到本市销售;xx年2月至今,一次销售50条以上的卷烟共计5000条,价值40万元。

以上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

调查终结后,某市烟草专卖局依法履行处罚事先告知,当事人无异议,随即该局根据《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作出如下处罚:

对实业公司处以违法运输和批发的烟草制品价值的40%的罚款,计人民币176000元,并责令其立即停止批发卷烟的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法》第29条,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第42条,?

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57条,?

处以违法批发的烟草专卖品价值50%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

案例4

无证经营案

xx年4月3日,某市烟草专卖局接群众举报,反映该市某副食批发部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卷烟零售业务。

烟草专卖执法人员在公安、工商的配合下对举报地点进行检查,现场查获卷烟50条。

涉案人刘强,男,35岁,该市市中办北街人,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经过调查认定:

该案所查获的卷烟系刘强于案发前两天从某市站北路一副食批发部购买,购买金额共计1000元,全部为真品卷烟。

同时查实刘某自xx年9月15日起从事副食兼卷烟零售业务,零售卷烟总额为1500元,去除成本净收入300元,违法经营总额共计2500元。

某市烟草专卖局认为当事人刘某无证经营零售卷烟的行为已经违

反了《烟草专卖法》第十六条之规定,根据《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五条、《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对刘某处违法销售总额30%的罚款计450元,没收违法所得计300元。

处罚主体错误,应工商部门进行处罚。

处罚幅度错误,应责令停止经营卷烟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xx年5月12日,某市烟草专卖局接群众举报,反映该市某副食批发部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卷烟零售业务。

烟草专卖执法人员在工商人员的配合下对举报地点进行检查,现场查获卷烟30条。

涉案人张某,男,28岁,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经过调查认定:

该案所查获的卷烟系张某于案发前两天从陈某经营的卷烟店购买,购买金额共计1000元,全部为真品卷烟。

该局随即对陈某进行调查,查实陈某领有卷烟零售许可证,两天前向张某销售了30条卷烟,销售额1000元。

某市烟草专卖局认为当事人张某无证经营零售卷烟的行为已经违反了《烟草专卖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将案件移送工商部门处理。

同时,该局根据《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陈某处违法销售总额xx年6月4日,某市烟草专卖局稽查大队接到群众举报后,在该市杨某经营烟店内查获贴有外市烟草公司标识的国产卷烟xx年3月9日,某市烟草专卖局城关专卖管理所接到群众举报后,在市区王某经营的副食品店内查获贴有外市烟草公司标识的国产卷烟xx年1月26日,A县烟草专卖局查获林某无证运输国产卷烟xx年2月xx年1月1日将卷烟店搬至东风路125号,未及时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

某市烟草专卖局于3月5日,依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对王某作出罚款xx年1月5日,某市烟草专卖局稽查队在公安部门的配合下,在该市区胜利路36号住宅内查获400条中华卷烟,当场抓获当事人刘某。

经检测全部为非法生产的卷烟。

经查证:

刘某无卷烟经营许可证,于xx年12月从福建云霄购进非法生产的中华卷烟600条,已销售200条,销售额2万元。

查获的该批卷烟没有标价,同类中华卷烟合格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为380元/条。

上述事实证据确凿,材料充分、详实,调查文书齐全。

于涉嫌犯罪且数额巨大,该局将案件移送到本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察支队处理。

8月15日,该市城东区人民检察院于向本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于9月14日做出判决,以非法经营罪对刘某定罪量刑。

定罪错误,应定为销售伪劣产品罪。

1、不应定非法经营罪。

非法经营行为的本质特征即是经营对象的特定性,其非法经营的对象必须是经许可后才可以买卖的特定物品。

而假冒卷烟是法律禁止买卖的物品,不存在许可经营。

《刑法》明确单独规定为犯罪的非法买卖特定物品的行为不应该再作为非法经营行为处理。

也就是说,凡已《刑法》中其他罪规定为犯罪对象的特定物品,均不能成为本罪的犯罪对象。

如各种伪劣商品、

假冒注册商标标识及商品,于立法已将其独立定罪,也不能再认定为非法经营罪。

2、不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该罪追刑标准是: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本案销售金额2万元。

3、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国家四部门〈会议纪要〉规定,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与尚未销售的伪劣烟草制品的货值金额合计达到十五万元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本案货值金额应按市场中间价380元/条计算为152000元,已达到定罪处罚条件。

(说明:

岗位技术能手竞赛案例评析不设题库)

假冒注册商标标识及商品,于立法已将其独立定罪,也不能再认定为非法经营罪。

2、不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该罪追刑标准是: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本案销售金额2万元。

3、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国家四部门〈会议纪要〉规定,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与尚未销售的伪劣烟草制品的货值金额合计达到十五万元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本案货值金额应按市场中间价380元/条计算为152000元,已达到定罪处罚条件。

(说明:

岗位技术能手竞赛案例评析不设题库)

xx年专卖管理人员“双能”竞赛活动案例评析题题库

请指出案例中存在的问题,予以纠正,并简要说明理。

案例1

无证运输案

xx年3月29日,某县烟草专卖局根据群众举报,在某国道查获了赵某在运途中的100条国产卷烟,总价值8000元,当事人赵某当时不能提供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及在当地购买烟草专卖品的有效证明。

经调查,赵某,男,17岁,在家待业,当日从邻县市场上购入上述卷烟贩运到本县销售,以赚取卷烟差价。

经省烟草质检站检测,该批卷烟为正品卷烟。

次日,该县烟草专卖局填写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赵某欲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当事人无异议,无申辨。

4月5日该局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二条以及《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并依据《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一条以及《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当事人无证运输卷烟行为作出罚款4000元的处罚,并告当事人如不服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烟草专卖局申请复议。

本案其他办案文书齐全,符合法定程序。

《行政处罚法》第25条,不满18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

《行政复议法》第9条,申请复议期限应为60日。

案例2

无证运输案

xx年6月1日晚,某市烟草专卖局稽查大队根据举报对浙M-03108号客车进行检查中,查获无标志外烟三五100条,价值10000元。

司机李某不能提供该批卷烟有效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因此该局依法对涉嫌违法运输的卷烟予以先行登记保存。

6月3日该局以无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立案调查,经过调查认定:

司机李某于6月1日受一路人所托,明知是烟草专卖品,在无合法有效烟草专卖品准运证情况下,将该批卷烟运往本市,已收取卷烟运费xx年2月5日下午某市烟草专卖局接举报,反映某实业公司有无证批发卷烟行为。

该专卖执法人员立即赶赴案发地点,当场查获某实业公司无证批发的卷烟100条,价值3万元。

经立案调查:

该公司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无从事批发卷烟业务的资格,xx年1月10日从邻市购入国产卷烟500条,未办理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将该批卷烟运到本市销售;xx年2月至今,一次销售50条以上的卷烟共计5000条,价值40万元。

以上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

调查终结后,某市烟草专卖局依法履行处罚事先告知,当事人无异议,随即该局根据《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作出如下处罚:

对实业公司处以违法运输和批发的烟草制品价值的40%的罚款,计人民币176000元,并责令其立即停止批发卷烟的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法》第29条,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第42条,?

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57条,?

处以违法批发的烟草专卖品价值50%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

案例4

无证经营案

xx年4月3日,某市烟草专卖局接群众举报,反映该市某副食批发部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卷烟零售业务。

烟草专卖执法人员在公安、工商的配合下对举报地点进行检查,现场查获卷烟50条。

涉案人刘强,男,35岁,该市市中办北街人,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经过调查认定:

该案所查获的卷烟系刘强于案发前两天从某市站北路一副食批发部购买,购买金额共计1000元,全部为真品卷烟。

同时查实刘某自xx年9月15日起从事副食兼卷烟零售业务,零售卷烟总额为1500元,去除成本净收入300元,违法经营总额共计2500元。

某市烟草专卖局认为当事人刘某无证经营零售卷烟的行为已经违

反了《烟草专卖法》第十六条之规定,根据《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五条、《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对刘某处违法销售总额30%的罚款计450元,没收违法所得计300元。

处罚主体错误,应工商部门进行处罚。

处罚幅度错误,应责令停止经营卷烟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xx年5月12日,某市烟草专卖局接群众举报,反映该市某副食批发部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卷烟零售业务。

烟草专卖执法人员在工商人员的配合下对举报地点进行检查,现场查获卷烟30条。

涉案人张某,男,28岁,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经过调查认定:

该案所查获的卷烟系张某于案发前两天从陈某经营的卷烟店购买,购买金额共计1000元,全部为真品卷烟。

该局随即对陈某进行调查,查实陈某领有卷烟零售许可证,两天前向张某销售了30条卷烟,销售额1000元。

某市烟草专卖局认为当事人张某无证经营零售卷烟的行为已经违反了《烟草专卖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将案件移送工商部门处理。

同时,该局根据《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陈某处违法销售总额xx年6月4日,某市烟草专卖局稽查大队接到群众举报后,在该市杨某经营烟店内查获贴有外市烟草公司标识的国产卷烟xx年3月9日,某市烟草专卖局城关专卖管理所接到群众举报后,在市区王某经营的副食品店内查获贴有外市烟草公司标识的国产卷烟xx年1月26日,A县烟草专卖局查获林某无证运输国产卷烟xx年2月xx年1月1日将卷烟店搬至东风路125号,未及时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

某市烟草专卖局于3月5日,依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对王某作出罚款xx年1月5日,某市烟草专卖局稽查队在公安部门的配合下,在该市区胜利路36号住宅内查获400条中华卷烟,当场抓获当事人刘某。

经检测全部为非法生产的卷烟。

经查证:

刘某无卷烟经营许可证,于xx年12月从福建云霄购进非法生产的中华卷烟600条,已销售200条,销售额2万元。

查获的该批卷烟没有标价,同类中华卷烟合格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为380元/条。

上述事实证据确凿,材料充分、详实,调查文书齐全。

于涉嫌犯罪且数额巨大,该局将案件移送到本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察支队处理。

8月15日,该市城东区人民检察院于向本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于9月14日做出判决,以非法经营罪对刘某定罪量刑。

定罪错误,应定为销售伪劣产品罪。

1、不应定非法经营罪。

非法经营行为的本质特征即是经营对象的特定性,其非法经营的对象必须是经许可后才可以买卖的特定物品。

而假冒卷烟是法律禁止买卖的物品,不存在许可经营。

《刑法》明确单独规定为犯罪的非法买卖特定物品的行为不应该再作为非法经营行为处理。

也就是说,凡已《刑法》中其他罪规定为犯罪对象的特定物品,均不能成为本罪的犯罪对象。

如各种伪劣商品、

假冒注册商标标识及商品,于立法已将其独立定罪,也不能再认定为非法经营罪。

2、不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该罪追刑标准是: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本案销售金额2万元。

3、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国家四部门〈会议纪要〉规定,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与尚未销售的伪劣烟草制品的货值金额合计达到十五万元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本案货值金额应按市场中间价380元/条计算为152000元,已达到定罪处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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