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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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章程
滁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章程
(2020年6月12日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滁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简称滁价协,英译名:
ChuzhouConstructionEngineeringCostManagementAssociation,缩写为CCA。
第二条协会的性质:
本会是由滁州市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有关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建材生产和销售等单位,一级造价工程师、二级造价工程师及工程造价领域资深专家、学者自愿组成的专业性、全市性、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团组织。
第三条协会的宗旨:
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执行政府的有关方针政策,为政府、行业和会员提供服务;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反映工程造价行业和会员的建议和诉求;规范工程造价咨询行业行为,引导会员遵守职业准则,推动行业诚信建设。
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促进滁州经济社会发展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
第四条本会在滁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领导下,接受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接受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和滁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的业务指导。
按时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换届,举办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培训、展览会、交易会、联谊交流会,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与境外非政府组织交往,接受境外及社会捐款等,在活动前主动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业务指导单位和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条本会的活动地域为安徽省滁州市。
第六条本会的住所:
滁州市凤凰西路延伸段凤凰大厦4楼415室,邮政编码239000。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研究、探讨工程造价行业改革与发展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建议;
(二)宣传国家工程造价政策法规,努力提高行业及会员的社会地位,提供法律、法规咨询,依法维护行业的社会形象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三)协助政府主管部门规范工程造价咨询市场管理;
(四)建立完善行业自律机制,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促进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健康发展;
(五)积极开展造价人员岗位培训和职业教育,努力提高造价人员综合能力和企业经营管理水平;
(六)开展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调研,总结交流经验,组织各类学习、观摩、交流活动,开展争先创优的评选和表彰,促进会员单位和造价人员提高咨询质量和服务水平;
(七)加强与会员联系,倾听会员的意见和建议,积极做好服务工作;开展对外交流,密切与各协会间的联系,加强工作交流与合作;
(八)提供信息服务,组织信息交流,编印有关造价咨询业务资料,协助造价管理部门办好《滁州工程造价信息》期刊和网站;做好工程定额资料的发行和计价软件的推广应用;
(九)鼓励造价咨询企业开展公平竞争,加强合作,优势互补,支持会员单位开拓外地工程造价咨询市场;
(十)做好政府及相关部门委托或授权开展的其他工作。
以上业务范围概括为:
开展调研交流、组织宣贯培训、加强自律管理、提供信息服务、推动行业发展。
第三章会员
第八条本会的会员主要是为本市工程建设计价活动提供服务的单位和人员。
第九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是本行业及与本行业相关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工程造价信息方面的资料。
第十三条 会费缴纳的标准:
(一)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8000元;
(二)常务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6000元;
(三)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4000元;
(四)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000元;
(五)个人会员每年缴纳会费360元。
第十四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章程,本会将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监事;
(三)选举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监事长;
(四)制定会费标准;
(五)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由会员代表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会员代表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员大会,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决定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和理事、监事的继任和增补;
(六)决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由全体理事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会应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
理事会会议应当由理事本人出席。
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有1/3以上理事提议应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四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一条第
(一)、
(二)、(四)、(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由全体常务理事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常务理事会应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会长、副会长、理事(常务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八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秘书长采用选任制,秘书长和会长不得在同一单位中产生。
会长不兼任秘书长。
第三十条 本会设会长1人,副会长3人。
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为5年。
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十二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会员代表大会,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领导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工作,签署本会文件;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第三十三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聘用的专职工作人员;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四条 本会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
(三)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四)每年对本会财务收支情况进行一次检查;
(五)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六)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
当本会负责人的行为损害本会利益时,应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第五章党的领导
第三十五条本社会组织支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第三十六条本社会组织为党组织开展相关活动,并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
第三十七条党的十八大提出,倡导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富强、民主、文明、和谐是国家层面的价值目标,自由、平等、公正、法治是社会层面的价值取向,爱国、敬业、诚信、友善是公民个人层面的价值准则,这24个字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内容。
第六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资助人或单位及监事有权向本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对于捐赠、资助人或单位、及监事的查询,本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四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如发现本会负责人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本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代表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实行会计核算,加强会计监督。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监事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变更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并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2020年6月12日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四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五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