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自治视域中的新农村政治文化模式构建.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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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自治视域中的新农村政治文化模式构建

村民自治视域中的新农村政治文化模式构建

戴玉琴

摘要:

由参与型政治文化、民主型政治文化和法治型政治文化所组成的政治文化模式,既是社会主义新农村民主政治建设的必然要求,又是对社会主义新农村政治建设进程的推进。

这种政治文化模式,在当下村民自治制度框架中具体体现为村民对自治制度运作规则的适度信任、对村民自治功能的良好心理预期、对民主权利的恰当认知、对民主规则的足够熟悉、对民主价值的广泛认同、对自身政治主体角色的明确认识、对自由与责任、权利与义务统一性的全面理解等内容。

  关键词:

村民自治;政治文化;参与型;民主型;法治型

  村民自治制度的推行是我国民主政治价值在乡村付诸实践的一个重要举措,也是当前社会主义新农村政治建设中的重要一环。

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民自治就是以村民委员会为依托组织开展的群众自治性活动,其主要内容就是通过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渠道和形式,实现村民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

为此,与村民自治目标相适应的政治文化也必将是参与型、民主型、法治型的政治文化,即在村民自治实践中,每个村民都有管理本村庄政治、经济、文化事务的参与热情、责任意识和主人翁精神,在村庄管理中能够自觉突破传统的基于血缘关系的家庭伦理规范和基于地缘关系的乡土规范的藩篱,自觉地依法治村、合理治村,并在村庄主体行为的互动中不断提升对村庄政治体系的认同感、信任感等,这些都是当前社会主义新农村政治建设中民主目标实现的一个重要条件。

否则,“如果一个国家的人民缺乏一种能赋予这些制度以真实生命力的广泛的现代心理基础,如果执行和运用着这些现代制度的人,自身还没有从心理、思想、态度和行为方式上都经历一个向现代化的转变,失败和畸形发展的悲剧结局是不可避免的”[1]。

  一、参与型政治文化

  参与型政治文化是有关政治参与方面的积极的心理反应。

就参与型文化与政治参与的关系来看,一方面,公民只有形成实际表达政治态度和政治情感的需要,才会形成政治参与的心理动力;另一方面,公民的政治参与过程,又是民众进一步增强政治认知、积累政治情感、学习民主政治知识的过程。

“一个社会仅仅从理性上接受民主并不难,但是要将民主价值结合进公民的人格系统,仅仅有对想象中的民主的欲求是不够的,还需要有在实际民主制度下的体验和由这种体验而产生的认同。

”[2]所以参与型文化与政治参与实际上是一个相辅相成的过程。

村民自治制度作为村民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的一种尝试,不论是民主选举、民主决策还是民主管理、民主监督,都从国家法律层面上规定了村民政治参与的权利和途径。

但这些最终能否取得成功,很大程度上又与村民是否自觉自主地参与村政有着很大的关系。

而村民的政治参与行为是否自主、自觉,又离不开心理上的相关认知,这正是村民自治运作所需的参与型政治文化的重要内容。

  首先,参与型政治文化要求村民具有参与村民自治运作的自主意识、平等意识和对村民自治制度实施效能的理性认识,即这种参与不是响应国家号召型或惧于某种权威的被动型政治参与,而是建立在个体对自身政治权利、政治主体性地位理性思考的基础上有意识的、自觉的、主动性的政治参与。

从对我国村民自治制度开展现状的研究可以看出,虽然许多村庄在村委会选举中有着较高的参与率,但村民真正出于对自身政治权利和政治利益认知而有意识参与的却是少数,长期生存于小农经济和小农思想汪洋大海中的村民还没有形成自主地以政治权利和政治利益作为是否参与政治的价值判断。

  其次,参与型政治文化要求村民有较高的政治责任感和政治效能感。

这种政治责任感和政治效能感是指一个人参与政治活动的责任意识和对自身政治行为对政治过程有或能有影响的感觉,这是促使村民将政治参与意识提升到实践层面的直接动力机制。

当前村民自治过程中,许多不规范的现象已直接影响了村民对自身政治效应和政治能力的主观评价,如有的村庄选举中多数人意志“不算数”,监督中渠道“不具备”,罢免中措施“不得力”;有的村庄村委会职能异化、功能不全,其中一部分已形同虚设,无法真正起到保护农民利益、反映广大村民呼声和要求的作用。

如果人们对这些政治结果不满意而又不能以自身行为改变这一结果时,就会出现一种冷漠主义的文化和低效能感的评价;如果这种评价长期处于负数的状态,村民即使有政治参与的愿望也会在多方面权衡比较中选择不参与或不负责任的参与。

“只要低效能感仍是文化的磐石,民主的政治体系都不会奏效。

惟有当政治文化把臣民变成参与者或公民时,民主的政治运作才能厚植根柢。

”[3]

  最后,参与型政治文化还要求村民对村民自治的民主价值和规则有相当程度的认同和信任。

而这种认同和信任又是建立在村民对村民自治这一制度安排所带来的利益实现认知基础上的。

如果乡村政权在组织协调农民行为、保护农民利益方面老是给村民带来心理上的挫折感,必然影响农民对村民自治制度的信任感和认同感,致使农民产生无所依托的心理失落感,这时村民就可能把本该对乡村政权组织的依靠和信任移情到家族身上或村庄强人身上。

而如果对血缘的认同高于对村民自治制度安排的认同,村民都以家族利益或派系利益而不是以正义和公理作为决定个人参政态度与行为的评判标准,那么村民自治制度的规则很难推行,民主的价值目标很难实现。

目前乡村选举中存在的种种不规范现象都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这一点。

  所以,村民自治制度顺利运行所需的第一个重要政治文化资源就是参与型政治文化,它是建立在村民对村民自治制度运作规范和运作效能的认识和感知的基础上所形成的参与政治的主动意识和责任意识,它包含了村民对村民自治价值的认同、对村民自治制度运作规则的信任、对村民自治功能的良好心理预期。

当然,并不是村民政治参与强度越大越好。

经验证明,村民政治参与的强度过强或过弱,或者说,政治参与的过剩或缺失,都会对村庄政治稳定及村民自治制度本身的运作形成挑战。

为此,这里所构建的参与型文化应该是对政治有兴趣而不过分,对政治系统有理性认同而不狂热,对政治参与有要求而不过度,对政治系统有期望而不脱离实际的政治文化环境。

  二、民主型政治文化

  关于村民自治制度的实施动机和价值取向,虽然目前政治学界和社会学界还没取得共识,但实际上随着村民自治制度在乡村的实际推进,民主取向已越来越成为主要目标之一,不论是中央领导层对基层民主化的政策强调,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对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法律规定,其目标都是要在乡村社会构建社会民主。

正是从村民自治制度的民主取向这一角度,我们提出了民主型政治文化构建的重要性,因为

  健全的民主政治离不开民主政治文化的支撑。

  关于民主政治文化与民主制度相关性的论述,法国著名学者托克维尔在分析美国民主共和制度形成的原因时曾给予了充分关注,他提出了一个类似于我们今天称为“政治文化”的概念,即民情,“它不仅指通常所说的心理习惯方面的东西,而且包括人们拥有的各种见解和社会上流行的不同观点,以及人们的生活习惯所遵循的全部思想”[4]332。

在影响民主制度的因素中,他认为“自然环境不如法制,而法制又不如民情”[4]358。

美国著名政治学家达尔在分析一个民主政治制度得以延续的条件时也曾经作出相关的论述:

“如果公民和领导人对民主的观念、价值和实践给予强有力的支持,一种稳定的民主的全景就更加光明;如果这些信念和倾向落实到国家的文化中,并且大部分能够在代际之间传承,这就是最可靠的支持。

换言之,就是国家拥有一种民主的政治文化。

”[5]这些见解都说明了一个国家、一个地区要形成民主政治,离不开民主政治文化的支持,离不开这个国家、这个地区的政治人对民主的观念、价值和实践所给予的足够认同和支持。

同样在中国乡村要推行民主政治,也断然离不开一定民主政治文化的建构。

而目前乡村政治中正缺乏这样一种政治文化。

美国著名历史学家巴林顿·摩尔在分析中国社会时就曾指出:

“中国农民很难发展出一种政治民主的平等理论,因为中国不存在自己的民主传统。

”[6]同样的观点也多次在邓小平同志的论述中体现:

“旧中国留给我们的,封建专制传统比较多,民主法制传统很少。

”[7]这些论述都反映了在中国乡村村民身上,现实的或潜在的与中国传统政治文化相适应的附庸意识还远远大于民主政治所需的政治主体意识,在村庄范围内还没形成村民的自由、民主、平等的精神状态,村民对行使民主权利的自我意识与要求还缺乏,所以民主型政治文化就成了村民自治制度顺利实现民主价值目标的另一重要政治文化资源。

  那么民主型政治文化到底包含哪些内容?

按照托克维尔对美国人的概括就是:

“他们将告诉你,他们的权利都有什么,他们应当怎样去行使这些权利。

他们也知道按照哪些惯例在政界活动。

”“他们对行政制度十分熟悉,而且很懂得法律的机制。

”[4]353这种认识运用到我国今天的村民自治中,就是指村民在村民自治活动中所具有的对民主权利的恰当认知、对民主规则的足够熟悉、对民主价值的广泛认同、对规则运作规范性的适度信任以及在政治活动中村民自身所表现出来的对民主规则的自觉遵从。

显然,这种文化的塑造离不开两个方面的因素:

一是代表政治权威的领导人对民主的观念、价值和实践的强有力的支持,这种支持有着直接的示范作用。

俗话说:

上行下效,即为政者只有把自身对民主的认识、情感、价值评价等心理层面的东西体现在具体的政治措施上,才能形成对社会的引导、示范效应。

二是作为村庄政治主体的村民自身对民主所应有的认识和态度,村民作为村民自治制度承载的主体,对民主价值、民主信念的认知状况直接影响着村民参与现代乡村民主政治实践的自觉。

所以民主型政治文化在村庄政治实践中的要求就具体表现为两方面:

  首先,村庄外和村庄内政治权力执行者要形成民主工作的自觉意识,而这正是当前我国政治系统中所需要努力构建的东西。

虽然《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明确规定了村民自治运作的主体是全体村民,村庄内和村庄外权威只起一种指导———协作的作用,但是在实际情形中却是另外一番景象。

如有些村的村委会主任,把村民自治错误地理解成“村官自治”、“村委会主任自治”,村里的大事小事完全由“村官”说了算;有些乡政府不愿放弃以往的行政权力,或是明放暗不放,虚放实不放,这些都一定程度上扭曲了村庄民主意识的发育。

这是因为:

一方面,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而出现的乡村多元化的利益群体必然会导致不同的利益需求,而行政权力的膨胀或村委会的越位又使得村民表达利益的渠道不畅,在这种情况下,利益表达的内驱力和多样化的需求与行政控制的外压力的冲突就会抑制村民政治民主意识的发育。

另一方面,采取正当渠道实现政治利益可能性的降低也可能使一些具有较强政治主体意识的人为了实现个人现实功利目标而采取非正常途径进入权力的“互联网”,如果获得比正常渠道多的利益,就会进一步助长村民的机会主义心理和对权力的依附心理,已有的一点点民主意识也会被扭曲。

另外村庄外和村庄内政治权力执行者的民主意识还在于在村庄社区营造一种宽容的政治气氛,允许不同声音、不同意见的合理存在,而不是动辄采用非正常手段来压制。

“培育国家的酵母和营养品,是差异而不是划一。

”[8]民主的前提就是有不同声音的存在。

  其次,村民自身要有意识地培养自己的民主意识。

从当前农村的实际来看,村民虽然不具备多高的文化知识水平,但已有的乡村制度及政治实践足以为他们提供培育民主意识的机会。

一个村民可能并不了解国家层面的制度形式,但是他完全可以理解村民自治制度的有关知识;一个村民或许不能对国家层面上的选举做出正确的判断,但是他完全可以对村委会的选举做出正确的选择,因为村民自治制度及村委会选举是在他所生活的“熟人社会”或“半熟人社会”内展开的,而且与他的个人利益紧密相关,所以村民完全可以借助于这样的途径培育起自己的民主意识,提高自己的民主技能。

村民只有从内心相信,民主和政治平等是可以实现的目标,自觉把民主视为一种政治信仰和指导人们政治实践的规范,理性选择自己的行为,才会与村民自治活动相得益彰。

当前村委会选举中政治冷漠心态的出现,固然与政治权威的某些作为有关,但村民自身缺少民主意识的需求也是不可忽略的原因之一。

  三、法治型政治文化

  村民自治目前存在的诸多困境及不相协调的现象,从一定意义上来说还是《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在乡土社会没得到足够尊重和充分实施的结果,所以从这一意义上来说,村民自治制度的顺利推进离不开法治型政治文化的支持。

  关于法治型政治文化,亚里士多德曾指出:

“我们应该注意到邦国虽有良法,要是人民不能全部遵循,仍然不能实现法治。

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

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

”[9]这段话用我们今天的话语来表达就是法治型政治文化应包含如下两方面:

一是指法律体系本身反映着对现代社会所倡导的平等、自由、公正、正义价值的尊重和保护;二是指公民对法律与自身的利益关联有足够的感知和觉悟,对自身公民角色及其价值理想要有一定的自觉认知,对法律条文设定的权利义务权威性要有相当的认同和服从,这两者缺少任何一方面都不足以保证法治目标的实现。

  法治型政治文化反映在乡村村民自治生活中,则表现为:

一方面《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要充分反映乡村社会主流价值取向和充分尊重村民的首创精神、自治精神;另一方面要求村民对自身政治主体角色要有明确的认识,对自由与责任、权利与义务的统一性要有全面的理解,对村民自治制度价值合理性要有普遍有效性的认同。

就目前乡村现状来看,《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不论是对“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四个民主的规定,还是对多数决定规则、协商一致原则、定期轮换原则、罢免机制以及责任义务规则的引入,都表现了对村民主体自由和自主精神的尊重,对村民权利和利益的捍卫,对乡村治理理性化和规范化的追求。

但这只是法治型政治文化的第一步,而当前多数乡村缺少的正是法治型政治文化的第二层含义。

例如,在政治认知上,大部分村民在现实生活中还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缺少应有的认识,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民主价值缺少应有的理解,从而使《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实施缺少最基本的前提条件。

在政治角色上,村民还更多停留在对臣民、子民角色的认知上,关心政治运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都不够,即使有些人具备权利意识,也因责任意识和义务意识的欠缺而鲜有主动采取对乡村社会负责的行为。

又如,在乡镇和村庄这两级权力机构运作中,权力本位和特权思想的巨大惰性还阻碍着《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顺利实施,村民对自身自由、权利某种程度的疏忽,对乡镇政府和村两委会组织权力机构的不合规范不合目的运作的宽容,还阻碍着乡村民主政治格局的建构、乡村社区民主的实现。

为此,当前乡村法治型政治文化的构建就是要立足于村民自治制度的承载主体,从主体自身寻求一个根本上的思想改变。

  首先,法治型政治文化要求村民具备相应的法律常识和法律意识。

法律常识的要求就是指村民首先要知法,知道《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相关规定。

知法是法律意识的基础,一个对法一无所知的人,法律意识便无从谈起,只有对法律知识有一定的了解,对法律现象有一定认知,才能形成法律意识。

村民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与自身利益的关联度要有理性认识,这是法治实现的重要心理基础。

村民自治的稳健运行,离不开村庄政治理性人的广泛存在作为其运作的微观基础,而政治理性人的特点就在于能够运用法律捍卫自己的合法权利,实现自己的合理利益,个人如果没有充分的法律意识,不但很难保障自身合法权利的实现,而且还极容易侵犯他人的权利,威胁到社会的和谐发展。

而对村民法律意识的塑造只有深深扎根于民众的利益结构之中,才能实现。

例如,我们在加强农民维权意识的培养中,其主要内容之一就是围绕土地使用权的维护来提高农民的维权意识。

“农民教育要进行维权意识教育。

农民的贫困不仅仅是物质层面的贫困,农民维权意识的淡漠才是更大的贫困。

农民维权意识增强了增收才有保障。

”[10]确实,只有将法律意识的培育与村民的现实生活挂起钩来,村民的法律意识才会养成。

  其次,法治型政治文化要求已颁布施行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获得村庄政治主体的普遍服从。

固然,法治实现的前提必须要有法律,而且这种法律是以保障民主为原则,因为没有法律、法令和条例,依法治国就失去了实现的物质载体,但是,法治的实现仅有法律条文、法律意识还不够,法还要有权威,即整个社会对法律所形成的遵从不是因为害怕法律的惩罚而是因为认可法律自身的正当性和合理性。

同样,村民自治的相关事宜也是以法的形式颁布的,村民只有树立了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共同信仰,《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实施和存在才有可能;村民只有培养起崇尚权利这一现代民主政治运行的习惯,村民自治制度的民主化目标取向才会趋于实现。

  最后,法治型政治文化还需乡村礼治文化的支撑,尤其当法治型政治文化还没取得普遍认同时,更需发挥礼治文化的整合功能。

乡村社会具有深厚的礼治文化的传统,乡村社会秩序的维持,有很多方面和现代都市社会秩序的维持是不相同的,其社会秩序的维系更多是靠社会公认的行为规范“礼”来达成的,“法治和礼治是发生在两种不同的社会情态之中”,“礼治社会并不能在变迁很快的时代中出现,这是乡土社会的特色”。

[11]在当前乡村社会从传统向现代转型的过程中,这两种文化都有其生存空间和调节功能。

尤其当法律的作用显得力不从心时,就为“礼”的功能的发挥创造了一定的空间。

例如,费孝通先生所讲的“无讼”精神在今天村民中的体现就反映了法律治理的限度。

所以,在制定和执行有关村民自治的法律制度体系时要考虑乡村社会自身的特色,将乡村传统的“礼”和现代社会的“法”有机地融合在一起,做到依法治村和以德治村相结合。

相反,如果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忽略乡村社会的特殊性,忽略村民心理的可接受性,一味用现代社会的法治型政治文化来强制替换传统礼治文化,或者如果现行的司法制度与地方传统相差太大时,那么法律不但不能发挥调节社会秩序的作用,还会破坏原有的礼治秩序。

  总之,参与型政治文化、民主型政治文化和法治型政治文化构成了当前新农村政治建设进一步深入开展的重要资源。

当然参与型政治文化、民主型政治文化和法治型政治文化在政治生活实践中是很难真正分开的,它们实际上是同一心理层次的不同方面,是对同一心理现象的不同表述,我们上述所作的分类仅仅是为了理论上的分析需要。

同时,我们在讲政治文化模式对村民自治制度的影响时,并不是赞成某种形式的心理或政治文化决定论,固然我们强调没有相应的政治文化支撑,村民自治制度不能健康地运作,也难以巩固和维持,但是,我们同样承认,没有民主制度的实践训练和教育,没有对民主制度的最初的感性认识,村民自治制度所需的民主政治文化也不会发育成熟。

所以,正是从这一意义上讲,由参与型政治文化、民主型政治文化和法治型政治文化所组建的政治文化系统,既是村民自治过程中的要求和对村民自治过程的促进,又是村民自治自身奋斗的目标和结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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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邓小平.邓小平文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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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靳晓燕.教育是新农村的文化基础———访北京师范大学985工程聘任教授袁桂林[N].光明日报,2006-02-20(01).

  [11]费孝通.乡土中国[M].北京:

三联书店,1985:

53.2009年9月西北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Sep·2009

  (原载《扬州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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