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电梯按需维保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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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电梯按需维保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模板

附件1

湖州市电梯按需维保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试行)

电梯按需维保实行依申请开展试点,电梯维保单位先申请试点资格,然后申请试点项目。

一、试点条件

(一)参与试点的电梯维保单位

1.依法取得有效电梯制造、安装、改造、修理许可资质;

2.近两年内未发生因维保质量导致的电梯安全责任事故;

3.上年度在省局和市局公布的电梯维保单位违法违规综合量化记分及分类结果的通报中被评为B类及以上单位;

4.已建立企业电梯远程监测系统平台,能用信息化手段与“湖州市电梯智慧化监管平台”完成对接,能将包括电梯故障率、停梯时间、救援时间等质量目标承诺的达到情况等上传“湖州市电梯智慧化监管平台”;

5.按照“自我声明+信用管理”的要求,将企业维保工作标准和质量承诺在“湖州市电梯智慧监管平台”、湖州市特种设备综合管理系统或市局官方网站上公开。

(二)参与试点项目的使用单位

1.使用管理责任主体明确,能够切实有效实施电梯安全管理,履行法定义务;

2.近两年未发生电梯安全事故。

(三)参与试点项目的电梯

1.在用且处于检验合格有效期内;

2.电梯具有基于物联网的远程监测系统;

3.维保的电梯已投保电梯责任保险或已投保“全生命周期”等范围更广的电梯保险。

试点区域内安装监督检验合格后15年以上的电梯和全市公众聚集场所电梯暂不列入试点范围。

二、按需维保周期

试点维保企业应根据试点项目电梯情况及维护保养说明书规定,制定按需维保方案(维保工作标准)和维保质量目标承诺(至少包含故障率、停梯时间、救援时间,下同),确定现场维保项目、内容和周期,实施按需维保,具体按照以下情况执行:

1.具有基于物联网远程监测系统的电梯,试点单位能够通过远程监测系统实时监测电梯的运行状况,能够实施在线实时检查维护的,现场维保间隔最长不超过3个月。

2.具有基于物联网远程监测系统的电梯且实施“电梯养老保险”模式的,现场维保间隔最长不超过3个月。

3.具有基于物联网远程监测系统的电梯且实施“全包维保”模式的,现场维保间隔最长不超过2个月。

4.具有基于物联网远程监测系统的电梯,现场维保间隔最长不超过1个月。

三、试点程序

(一)试点申请

1.试点单位申请

申请参与按需维保试点的电梯维保单位,通过“湖州市特种设备综合管理系统”提交符合试点条件相关资料,通过自我承诺符合条件的方式申请试点维保单位资格。

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定后,在市局网站统一公布《全市准予开展按需维保试点维保单位名单》。

2.试点项目申请

试点项目申请由各区(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属地原则负责审核。

(1)具有按需维保资格的维保单位对申请试点项目电梯安全状况进行相关评估,根据设备情况及维护保养说明书要求,制定按需维保方案(维保工作标准)和维保质量目标承诺(至少包含故障率、停梯时间、救援时间,下同),确定现场维保项目、内容和周期,其中现场维护保养间隔最长不超过3个月。

(2)按需维保方案(维保工作标准)和维保质量目标承诺应征得使用单位同意并盖章,电梯属于多业主共有的还应在电梯基站、轿厢等便于阅读的位置进行公示。

(3)维保单位通过“湖州市特种设备综合管理系统”提交按需维保方案(维保工作标准)、维保质量目标承诺、《电梯按需维保试点申请书》(附件1-1)、《按需维保试点电梯清单》(附件1-2)以及相关见证资料备案,由各区县市场监管局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完成审核,审核通过后,自行公开。

(二)过程监管

各区县局对接收到的试点项目电梯困人等故障、事故、应急处置情况和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投诉举报等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对实施按需维保的试点项目进行监督。

试点过程中发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应责令试点单位限期整改:

1.试点项目未按维保方案实施维保;

2.监督检查、维保质量抽查过程中发现电梯存在安全隐患的;

3.电梯安全质量方面投诉举报较多并经核实的;

4.发生其他不符合安全使用情况的。

四、试点退出条件

(一)试点项目退出

试点过程中有以下情况之一的,试点项目退出按需维保试点:

1.规定时间内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

2.试点项目中有电梯定期检验不合格,且未按规定限期完成整改的;

3.连续15天未向市物联网平台传输电梯远程监测数据,或其他不符合试点电梯基本条件的;

4.故障率较高频繁受到投诉举报,经查证属实的;

5.电梯设备、维保单位、使用单位情况发生变化,无法满足试点申请条件要求的;

6.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认为存在需要取消试点资格的其他情况的。

试点项目退出试点的,由区县局予以公布。

退出试点的维保单位2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该项目试点。

该项目更换维保单位后,可重新申请试点。

(二)试点维保单位资格取消

试点期间,试点维保单位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在本市的试点资格:

1.试点维保单位在申请试点资格时提交虚假材料的;

2.试点维保单位不再符合《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TSG07-2019)规定的从事电梯维护保养资格要求的;

3.试点维保单位存在严重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或其他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等规定的行为;

4.试点维保单位发生因维保质量不到位造成的安全责任事故的;

5.监督检查发现严重问题、试点电梯发生事故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突发事件的;

6.试点维保单位自愿申请退出的;

7.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认为存在需要取消试点资格的其他情况的。

试点单位资格被取消的,市局在官方网站予以公布。

试点维保单位2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在我市试点。

试点单位按需维保资格取消后,其所有按需维保试点项目同步终止。

试点单位涉及违法违规的,由执法部门严格执法。

五、职责及要求

(一)维保单位

1.试点维保单位要严格按方案实施维保,加强试点项目过程自我评价,对电梯的运行、维保、故障等信息进行记录、分析和存档,定期统计分析维保质量目标实现情况并可查证,自市局公布后每半年将试点项目的试点条件持续保持情况、所达到的维保质量目标在区县局指定的网站向社会进行公布。

2.试点维保单位应对电梯远程监测系统所监测的故障应进行分级分类管理,并针对分级分类的故障项目提出修复和保养的时效要求。

对出现故障或发现问题的电梯,试点单位应及时进行处置。

3.试点维保单位要通过技术手段降低物联网远程监测故障误报率,对误报故障应及时核实消除。

(二)使用单位

参与按需维保试点的电梯使用单位要积极配合维保单位做好试点工作,加强日常管理,保障乘客安全乘梯,不应以按需维保为由降低维保服务费用。

六、工作要求

(一)各区县市场监管局要及时掌握试点单位的试点情况,加强对试点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将参与试点的使用管理单位纳入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发现存在试点退出条件时,及时督促试点单位终止试点工作并报告市局。

要督促维保单位每半年将试点条件持续保持情况、所达到的维保质量目标及时向社会公布。

同时,督促试点单位及时上报电梯使用、维保及故障等数据信息,发现存在可能影响电梯安全运行的情况及时进行处置。

(二)市特检院要进一步完善特种设备综合管理系统,抓紧开发按需维保申请、信息公示等功能板块,向符合要求的试点维保单位提供物联网证明,开展按需维保和常规维保模式在电梯故障率、用户满意度等方面的数据比对,为完善试点方案提供技术支撑。

(三)市局将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协调,及时掌握各地试点工作进展情况,督促各相关试点单位按各自职责分工做好试点工作,并适时组织开展试点电梯的专项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置。

 

电梯按需维保试点申请书

(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

兹有(使用单位名称)共台电梯(明细清单附后),我司根据电梯实际情况及维保说明书,制定了针对性的按需维保方案(维保工作标准)和维保质量目标承诺,已征得使用单位同意,并进行了公示。

经确认,符合《湖州市电梯按需维保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中的所有条件要求,特申请对以上电梯开展按需维保试点。

我单位承诺严格按按需维保方案(维保工作标准)开展试点电梯的维护保养工作,并及时向监管部门报送相关信息。

如发生退出试点相关情况,我单位愿意退出按需维保试点,并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我单位对提供的所有相关信息和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应责任。

电梯维保单位(章):

使用管理单位(章):

负责人:

负责人:

年月日年月日

按需维保试点电梯清单

使用管理单位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电梯维保单位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电梯制造单位

电梯责任保险承保单位

电梯责任保险有效期

年月日——年月日

序号

唯一识别码

电梯类型

安装位置和编号

附件2

湖州市调整电梯检验、检测方式试点

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一、试点条件与要求

(一)电梯检验机构

按照总局、省局文件精神,全市试点区域内的电梯检验工作,原则上由湖州市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承担,强化电梯检验的技术监督性和公益性。

具体要求如下:

1.检验机构要及时制定年度检验计划,提前公示使用单位和维保单位本年度需实施检验或检测的类别,确保电梯检验、检测工作及时到位。

2.检验机构要严格按照总局56号文附件4《电梯定期检验规则(试行)》的要求开展试点电梯的检验工作,确保检验质量,并要做到应检尽检,不得拒检。

3.检验机构如出现能力不足等问题,要及时上报市局,由市局组织协调,确保电梯检验工作及时到位。

(二)电梯检测机构和单位

坚持电梯检测市场化的改革方向,充分激发市场活力,营造优胜劣汰的良好氛围。

1.经总局核准的电梯检测、检验机构。

经总局核准的浙江省内的检验、检测机构,在我市备案后均可在试点范围内开展电梯检测工作(省外检验、检测机构先在省局进行备案),但不得在全市范围内同时从事电梯检验和检测工作。

2.符合条件的电梯使用、维保单位。

符合总局56号文附件1(《电梯使用、维护保养单位开展电梯检测的要求(试行)》的电梯使用、维护保养单位,可以从事电梯检测,但是仅可以从事本单位使用管理或者维护保养电梯的检测。

具体要求如下:

(1)向市局提出自行检测试点单位申请,市局委托电梯生产单位评审机构依据总局56号文附件1(《电梯使用、维护保养单位开展电梯检测的要求(试行)》的要求进行现场审核,并在《电梯自行检测试点单位申请书》上签署意见。

(2)注册地不在本市的电梯使用单位或维保单位,向注册地设区的市场监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并报省局确认后,可以在我市开展本单位使用管理或维护保养的电梯自行检测工作。

(3)首次在本市开展电梯检测试点工作的单位,应当向市局书面报告,在检测工作开始前与我市特种设备综合管理系统平台实现数据有效对接。

检测单位要严格按照总局56号文附件3《电梯检测规则(试行)》的要求开展检测工作,及时出具《电梯检测情况告知书》和检测报告,并在检测工作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将检测单位名称、检测时间、下次检测日期和检测结果等基础信息上传至“湖州市特种设备综合管理系统”。

二、试点范围与周期调整

本次电梯检验、检测改革工作先行在吴兴区、长兴县、安吉县试点,并保留试点区域使用单位不参加试点的权利。

(一)电梯检测试点项目范围

1.试点项目的电梯不属于公众聚集场所,在用并在检验有效期内,使用单位责任主体明确,管理规范。

2.使用单位具备自行电梯检测资格或已委托具备电梯检测资格的维保单位、电梯检测机构或电梯检验机构。

3.使用单位、维保单位能及时整改检测中发现的问题。

(二)检验、检测周期调整

按照省局12号文规定,安装监督检验合格后15年以内的电梯,第3、6、8、10、12、14年实施定期检验1次,其他年份检测1次;15年及以上的电梯每年检验1次、检测1次。

对于经改造的电梯,监督检验后视同新梯开展检验和检测。

对于使用6年以上经重大修理的电梯,监督检验合格后视同使用6年的电梯开展检验和检测;对于使用6年以内经重大修理的电梯,监督检验合格,可以替代当年的检验或检测。

对于办理了相关手续且停用1年以上的电梯,重新启用时应当进行1次检测,如超过定期检验有效期的,应当在检测后进行1次定期检验。

正常使用情况下在用电梯检验检测周期连续计算。

三、试点程序

1.定期检验周期的调整从2021年3月1日开始,由市特检院按照周期调整方式进行统一调整,将试点范围内电梯的下次检验日期延长至周期调整方式确定的最近一次检验日期,并在“特种设备综合管理系统”中对相应数据进行修改。

2.调整后下次检验日期延长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在原检验报告确定的下次检验日期前,及时向原检验机构申请更换《特种设备使用标志》,原检验机构应根据调整后的下次检验日期出具新的《特种设备使用标志》,原检验报告确定的下次检验日期延长至周期调整方式确定的最近一次检验日期。

原检验报告不再更换。

3.试点区域电梯的《特种设备使用标志》格式由市特检院重新设计,新使用标志增设粘贴检测标签区,由检测单位粘贴含有检测时间信息的标签,标签由检测单位自行印制。

4.试点区域内已经检验合格的电梯,原则上按原检验日期所在的月份实施检测/检验,特殊情况可适当提前或延后检测时间,但提前或延后时间不应超过1个月。

5.试点区域内使用单位不参加试点的,应在原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检验机构应接受申请将有效期恢复到原检验合格有效期,并按照《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TSGT7001-7006)要求实施检验。

具体申请方式由检验机构自行确定。

6.试点电梯达到试点退出条件的,应终止检测试点,使用单位应及时向市特检院提出定期检验要求,市特检院应及时修改特种设备综合管理系统中的相关数据,电梯所在地特种设备监管部门应予以跟踪关注。

四、试点退出条件

(一)试点项目退出

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中止电梯检验检测试点,并及时向公益性检验机构申报定期检验:

1.不再满足试点条件要求的;

2.未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完成电梯检测的;

3.对检测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电梯使用、维保单位未及时整改;

4.电梯发生事故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突发事件的;

5.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认为需要终止试点的其他情况。

(二)试点检测单位退出

试点检测单位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在本市的试点资格:

1.发现试点检测单位在申请试点时提交虚假材料的;

2.发现试点检测单位不再符合总局56号文附件1《电梯使用、维护保养单位开展电梯检测的要求(试行)》规定的;

3.违反法律法规,或不按照总局56号文附件3《电梯检测规则(试行)》的要求进行检测的;

4.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认为需要终止试点的其他情况。

试点检测单位被取消试点资格的,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参加试点,由市局在官方网站上予以公示。

五、工作进度

试点工作自2020年10月起,为期3年,工作进度安排:

(一)准备阶段(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

结合实施方案,细化任务措施,明确时间节点,落实责任分工,深入开展检验检测方式调整试点政策宣贯和检验检测试点规则技术培训。

(二)组织开展试点(2021年3月至2021年12月)。

先行吴兴区、长兴县、安吉县三个区域开展试点工作,2021年6月1日起,增设德清县试点,以上区县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实施方案,积极有序地推进试点工作。

(三)全面推进试点(2022年1月至2022年12月)。

总结第一阶段试点做法,适时调整试点范围和工作要求,增加试点区域,在全市范围内全面推行调整后的电梯检验、检测方式,确保完成试点任务,取得工作成效。

(四)总结经验做法(2022年12月)。

及时总结梳理试点工作,提炼主要做法和成效,研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工作建议。

六、工作要求

(一)各区县市场监管局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日常监督检查,发现存在试点终止条件时,及时督促使用单位终止试点工作,发现退出试点且超期未实施检验的电梯,应依法责令停止使用。

同时,要加强对检测工作质量的监督检查,规范检测行为,促进检测工作质量提升,依法从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二)市特检院要做好试点电梯检测和维保工作的质量抽查工作,质量抽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报告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并形成闭环处理。

同时,要开展实施检验、检测方式调整后电梯在安全性能、合格率等方面的数据比对,为完善试点方案提供技术支撑。

(三)市局将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协调,及时掌握各地试点工作进展情况,督促各相关试点单位按各自职责分工做好试点工作,并适时组织开展试点电梯的专项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置。

 

电梯自行检测试点单位申请书

单位名称

单位类型

□使用单位□维保单位

单位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人员

执业电梯检验员资格人,执业电梯检验师资格人,检测责任师:

检测仪器

具有以下检测仪器和量具:

(1)电梯振动及起制动加减速度测试仪器,1台;

(2)钢丝绳探伤仪,1台;(3)限速器测试仪,1台;(4)满足检测工作需要的常规检测仪器设备。

质量保证措施

具有与检测工作相适应的以下质量保证措施:

(1)在本单位内设立专门部门,独立、规范地从事检测工作;

(2)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标准,以及技术发展与本单位实际情况,至少每半年对检测人员进行一次与检测工作相关的专业技术和安全作业培训;(3)质量保证体系能够有效控制独立开展电梯检测工作的质量。

业绩

在本省内管理或维保电梯数量台,且近两年内未发生电梯安全责任事故以及经核实的维保质量投诉。

检测信息化管理系统

具有满足负责受检电梯使用登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求的检测管理和数据交换系统,能够及时传递、报告、公示电梯检测信息。

法规规范

具有与电梯自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等,并且是颁布的正式版本。

申请意见

基于以上情况,我单位申请电梯检测试点,并配合省、市市场监管局按照相关要求开展检测试点工作。

单位名称:

(公章)年月日

现场情况确认

经评审专家组现场审核,申请单位符合《电梯使用、维护保养单位开展电梯检测的要求(试行)》要求。

评审专家组(签字)

年月日

市局审核意见

(公章)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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