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庭小学教代会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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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庭小学教代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学校改革和发展,全心全意依靠教职工办好学校,加强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实现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特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学校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的机构。

第三条教代会要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社会主义方向,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法律法规,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教工三者利益关系,引导教职工树立正确的教育思想,遵守教师职业道德,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四条建立健全教代会制度,加强学校民主管理,是学校党组织、行政和工会的共同责任。

教代会接受学校党组织的领导,并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工作。

教代会应当尊重和支持校长行使规定的职权;校长应当尊重和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力,接受教代会的民主监督。

学校工会委员会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任务。

第五条教代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教代会职权

第六条教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审议学校的办学方针、发展规划、学年工作计划、年度财务工作报告、教育教学和管理制度等重大改革方案或措施,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教职工聘任合同制和校内结构工资制实施方案、学校岗位责任制方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实施细则,教职工奖惩、考核办法,学校劳动纪律管理制度以及其它与教职工有关的基本规章制度;

三、审议决定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四、校长及学校行政干部要定期向教代会做述职报告,实行校务公开。

教代会对学校行政领导干部的工作情况进行监督,通过平时的监督进行评议。

可以根据评议的结果、向上级党组织提出表扬、批评和奖惩建议。

第七条教代会根据自身职权范围,针对学校和教职工需要研究的重要问题,确定中心议题。

教代会对某些议题的审议研究,可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或提出意见、建议。

第八条教代会应当保证校长负责制的贯彻执行。

要支持校长行使职权,动员教职工以主人翁的态度努力完成学校的各项任务。

第九条教代会在审议决定有关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校长决策有不同意见时,应及时同校长交换意见,协商解决;如意见不能统一,校长应暂缓执行,在广泛征求意见后复议;必要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上级教育工会。

第三章教职工代表

第十条按照国家法律规定享有政治权利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

第十一条教职工代表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

第十二条教职工代表的构成应有广泛代表性,要体现以教师为主体,其中教师代表一般应占百分之六十以上。

学校教职工(包括领导干部)均得通过选举成为正式代表参加教代会。

教职工代表根据工作内容推选组长。

学校党、政、工主要领导一般应是教代会代表。

据需要可邀请学校有关领导干部、工会干部、教职工以及其他有关人员作为特邀代表参加教代会。

第十三条教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每三年改选一次,可以连选连任。

教职工代表对教职工负责,教职工有权监督或按照一定程序撤换代表。

第十四条教职工代表的权利:

(一)在教代会召开前,要主动深入到教职工中去,听取大家意见,做好提案征集工作。

(二)在教代会开会期间,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参加各项议题的讨论,充分发表意见;

(三)在教代会闭会期间,受教代会委托,可以参加关于学校执行教代会决议、决定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

教职工代表行使民主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或打击报复。

第十五条 教职工代表的义务:

(一)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不断提高政治觉悟、业务水平和参加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密切联系群众,代表教职工合法权益,如实反映教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认真执行教代会的决议,完成好教代会交给的各项任务,做好教职工群众的工作;

(三)模范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努力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章组织制度

第十六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与操作。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应在学校党组织的领导下,工会负责具体工作。

(一)教代会代表的选举。

1、教代会代表条件

(1)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执行党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2)认真贯彻教育方针,不断提高政治业务素质,积极推进素质教育,教学能力强,工作业绩突出;

(3)热爱教代会、工会工作,有一定的民主管理学校的知识和参政议政能力;

(4)关心学校整体、长远利益,有主人翁责任感,顾全大局,办事公道;

(5)积极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热心为群众说话办事,密切联系群众,在群众中有一定威信。

(6)自觉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2、教职工代表的撤换和增补。

教职工代表调离本学校、退休,代表资格自行停止;被开除公职或留校查看的,其代表资格自被开除公职或留校察看之日起自行停止;失去群众信任的代表、因各种原因不能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活动的,由原选举单位进行撤换。

因以上原因造成教职工代表缺额的,可按照缺额数进行增补或更换。

3、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

列席代表,是指邀请没有当选为正式代表的学校党政工团的领导、中层主要负责人。

特邀代表,一般是学校内的各民主党派的主要负责人、离退休教职工、教职工家属和学生代表,也可邀请上级党政机关、总工会和教育工会的负责人出席。

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均无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确定教代会的中心议题。

教代会的议题,是列入教代会议程,提交教代会审议的各种议案的总称。

教代会的议题,在教职工代表大会召开前由学校工会根据学校行政提出需要叫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的事项,在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后提出,报学校党组织同意后,提交大会预备会表决通过。

(三)起草、文印大会的有关文件材料。

(四)教代会的召开与组织

教代会正式会议是指从开幕式、会议期间的各项全体会议、各代表组会议至闭幕式的全过程。

正式会议由工会主席主持。

正式会议的基本程序:

1.宣布大会开幕;

2.奏(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

3.致开幕词;

4.有关方面代表致辞(视情况而定);

5.校长做工作报告;

6.学校财务工作报告(视情况而定;)

7.工会做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报告;

8.分组讨论;

9.通过大会决议、决定。

10.教职工代表发言(视情况而定);

11.通过倡议书(视情况确定此项议程)

12.领导讲话;

13.大会总结或致闭幕词;

14.奏(唱)国际歌;

15.宣布大会闭幕。

第十七条教代会每三年为一届,每学年至少要召开一至二次,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

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党、政、工领导研究或二分之一以上教职工代表的提议,可以提前召开代表大会议。

教代会进行选举和作出决议、决定,须经全体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第十八条教代会闭幕期间,需要临时解决的重要问题,经学校党、政、工领导研究同意,由学校工会委员会召集教职工代表组长和有关人员协商处理,并向下一次教代会报告予以确认。

第五章工作机构

第十九条学校工会委员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代会的日常工作,承担下列工作任务:

(一)制定教代会代表选举办法,经学校党支部审核后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

(二)与学校党支部和行政协商确定教代会中心议题,制定大会议程并报学校党支部批准。

主持教代会的筹备工作和会议组织工作;

(三)向教代会提出建议,督促检查大会决议和决定的执行情况,发动教职工落实教代会决议;

(四)向教职工进行民主管理的宣传教育,组织教职工代表学习政策和民主管理知识,提高教职工代表的素质;

(五)接受和处理教职工代表的申诉和建议,维护教职工代表的合法权利;

(六)完成教代会交给的其它任务。

第二十条上级工会有指导和维护教代会正确行使职权的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如有同上级文件精神不一致时,有关条文应停止执行并按规定程序进行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在学校工会委员会,修改权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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