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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检查处罚细则

河南煤化集团建工公司安全检查处罚实施细则

(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积极贯彻党和国家的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执行河南煤化集团安全生产文件精神,保障建工公司职工劳动安全权益和身体健康不受侵犯,保护人身生命和财产不受损失,保证《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的顺利实施,实现企业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建工公司各单位及人员。

第三条各单位行政正职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必须模范执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保护职工劳动安全权益不受侵犯,不得强迫职工冒险作业。

第四条跟班队长或班长是本班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在协调指挥生产之前,重点抓好安全隐患排查和质量监督工作,为职工创造安全的工作环境。

第五条职工个人是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者,在劳动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各项安全规程和各项安全技术措施,拒绝并举报他人违章指挥,反对他人违反劳动纪律,制止他人违章作业;坚持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的“三不伤害”原则;认真学习安全技术知识,提高劳动技能和岗位自主保安意识;落实好自保、互保职责,努力实现“零伤害”和“零违章”。

第六条实行安全检查处罚,要坚持“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加大安全隐患整改力度,加强安全培训和投入,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努力提高职工的安全技术水平,实现文明生产、安全生产。

第七条依靠科技进步,提高装备水平,为职工创造一个安全的工作环境。

第八条各单位安全管理应坚持下列原则:

(1)“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

(2)“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3)“专管群治,全员管理”的原则;

(4)“安全具有否决权”的原则;

(5)“管理、装备、培训”三并重的原则。

第二章行政处罚

第九条各级检查中,对于违章事实清楚的人员,除经济处罚外,都要在班前会上做检查。

第十条由于违犯本细则,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由公司生产技术安全部或各单位安检部门根据规定提出建议,报主管领导批准执行。

第十一条凡是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或开除留企察看处分,并处罚款1000元。

一、井下部分:

(1)井下扒、蹬、跳车以及乘坐皮带的人员。

(2)违法规定携带烟草及点火用品下井的人员。

(3)酒后入井人员。

(4)不按规定指挥他人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的人员。

(5)空班、漏检、假检的瓦斯检查员。

(6)在乘罐时,开罐信号已经发出还要上罐,或者停罐信号尚未发出就出罐的人员。

(7)私自打开栅栏、密封,进入无风区的人员。

(8)违反规定排放瓦斯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者。

(9)故意破坏通风设施造成通风系统紊乱或引起瓦斯超限的人员。

(10)井下斗殴、打架的责任人。

(11)不服从安全管理和处罚,对安全管理人员采取打击报复等行为的人员。

(12)在瓦斯超限情况下,继续作业的指挥责任人。

(13)放炮时,擅自脱岗的警戒人员。

(14)爆破或井筒施工期间,允许他人进入危险区的警戒人员或擅自闯入警戒区的人员。

(15)高压停、送电不设专人联系和监护,停电后,作业前不验电、不放电,以及停错、送错高压电的责任人。

(16)发现透水征兆,继续指挥作业的责任人。

二、地面部分:

(1)斗殴、打架造成恶劣影响的责任人。

(2)上班前饮酒,上班时间饮酒的责任人。

(3)不服从安全管理和处罚,对安全管理人员采取打击报复等行为的人员。

(4)高压停、送电不设专人联系和监护,停电后,作业前不验电、不放电,以及停错、送错高压电的责任人。

(5)不按规定指挥他人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的人员。

(6)塔吊工、起重作业违反“十不吊”规定的。

(7)指挥施工电梯超载运行的责任人。

(8)脚手架未按规定设置连墙件的责任人。

(9)高空抛掷工具、垃圾、物料的责任人。

(10)随意拆卸各种保护装置的人员。

第十二条凡是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按照严重“三违”处理,停工学习并处罚款1000元。

一、井下部分:

(1)无措施施工、借用措施施工、规程措施不审批或不按批复措施施工的责任人和管理人员。

(2)丢失雷管、火药、起爆器或者不将剩余爆破材料返回火药库,擅自将雷管等火工品带到井上的人员。

(3)掘进工作面放糊炮和强行放炮的指挥员和爆破员,不按照规程处理瞎炮、残炮的责任人。

(4)前方有水或有老塘、断层时,不按措施执行“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责任人员。

(5)空顶下作业的人员。

(6)在岗位上睡觉的员工。

(7)在机房、变电所、水泵房等重要场所、硐室工作期间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人员。

(8)违章指挥的班长及以上管理人员。

(9)无证上岗的特种作业人员。

(10)擅自进入高危险(易坠落、爆震、无风区等)区域的人员。

(11)工作面停风以后,不立即撤离现场的人员。

(12)停风后的工作面,未经瓦检员检查瓦斯浓度,直接送电恢复通风的人员。

(13)顶车时不挂链环、斜巷挂套链、斜巷放飞车(不挂钩头),斜巷停车不设阻车装置或阻车装置不合格的负责人。

(14)井下违犯规定带电检修或搬迁设备的检修人员。

(15)斜巷红灯亮的时候,不抓紧时间进入临近的躲避硐室或车场,经过躲避硐或车场继续行走的人员。

(16)擅自拆除或毁坏井下重要设备及特种设备安全附件的人员。

(17)斜巷提升不挂保险绳或超挂车辆的责任人。

(18)斜坡停放车辆,绞车司机离开操作岗位的责任人。

(19)井下操作高压电气设备,不按规定戴绝缘手套、穿绝缘胶靴或站在绝缘台上的人员。

(20)提升运输安全防护装置失灵继续进行提升运输的责任人。

(21)斜巷提升时矿车销子没有插到位的责任人。

(22)斜巷开车前,上、下把钩工要对轨道坡认真瞭望,发现有行人,严禁发出开车信号,否则,按严重“三违”处理。

(23)斜巷提升过程中发现扒、蹬、跳车人员而不进行制止的把钩人员。

(24)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禁止使用设备的责任人。

(25)违反其它条款规定,情节严重,又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责任人,也可认定为“严重三违”。

二、地面部分:

(1)无措施施工、借用措施施工、规程措施不审批或不按批复措施施工的责任人和管理人员。

(2)在岗位上睡觉的员工。

(3)违犯规定带电检修或搬迁设备的检修人员。

(4)违章指挥的班长及以上管理人员。

(5)无证上岗的特种作业人员。

(6)擅自进入高危险(易坠落、易砸伤等)区域的人员。

(7)起重吊运司机违章操作威胁到他人安全或违章乘坐吊运设备的人员。

(8)地面操作高压电气设备,不按规定戴绝缘手套、穿绝缘胶靴或站在绝缘台上的人员。

(9)提升运输安全防护装置失灵继续进行提升运输的责任人。

(10)高处临边作业未系安全带或者未按要求系好保险带的责任人

(11)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禁止使用设备的责任人。

(12)易燃、易爆、易腐蚀及有毒物品未按要求隔离存放的责任人。

第十三条凡是出现以下行为之一者,按一般“三违”处理,停工学习,并处相应罚款。

一、井下部分:

(1)乘罐(吊桶)人员不听从把钩人员统一指挥,抢罐(吊桶)、挤罐(吊桶),给予200元罚款。

(2)检修压力管道之前,必须先关闭安全阀进行充分卸压。

否则,罚款200元。

(3)在巷道内行走时,禁止骑跨在钢丝绳上行走,禁止从运行中的钢丝绳下面穿越;当行走在巷道拐点时,要在背离钢丝绳受力后可能弹出的一侧行走,并严禁在巷道内闲坐。

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4)跨越皮带不走过桥,而是从皮带上跨过,或从皮带下钻过的责任人。

罚责任人100元。

(5)在耙矸机斗运行范围内观望、停留、行走或作业,罚责任人200元。

(6)耙矸机运行时,没有安装防护栏,罚责任人200元。

(7)电机车司机正常运行期间,严禁把头和身体探出车外,否则,罚款200元。

(8)电机车司机严禁站在车下操作机车,否则罚款200元。

(9)电机车司机离开座位时必须切断电源,将控制器手把取下并刹紧车闸,但是,不得关闭车灯。

否则,罚款200元。

(10)两台机车或两列车在同一轨道,同一方向行使时,必须保持大于100米距离。

否则,罚款200元。

(11)电机车通过弯道、道岔、交叉点或者遇到行人以前,必须鸣笛、减速,否则,罚款200元。

(12)行人通过交叉点时,必须坚持“一停、二看、三通过”的原则,否则,罚款200元。

(13)在巷道内电机车行使的过程中,行人要躲避,不得与电机车同行,否则,罚款200元。

(14)在停止的皮带上站立、行走,在斜坡轨道中心行走,罚责任人300元。

(15)顶板或帮部有活矸危石,在1.0米范围内从事其它作业,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16)触摸运转或转动的设备部件,罚款200元。

(17)架棚前帮顶有隐患不处理的情况下作业,给予责任者罚款300元。

(18)在作业地点敲帮问顶时,不指定专人负责监护,不设警戒员,给予责任者罚款200元。

(19)拆除旧支架或处理冒落的顶板时,无人监护或者无专人指挥,给予责任者罚款200元。

(20)独头巷道扩修与掘进平行作业或多点同时修护,违反“由外向里”的原则修护巷道,独头修护地段以里有人逗留,罚责任人200元。

(21)严禁斜巷绞车不带电下放车辆。

否则,罚责任人200元。

(22)在同一罐(吊桶)内人料混运,罚把钩工200元。

(23)大巷电机车牵引车辆运行时,行驶速度超过有关明文规定的,罚司机200元。

(24)摘挂矿车之间的连接链时,只许两臂倾斜侧身操作,严禁头或身体进入。

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25)提升时,罐(吊桶)不到位就上下人,罚责任人100元。

(26)用湿布擦洗电缆和水冲带电体不戴绝缘手套的,罚款200元。

(27)井下电钳工检修电气设备必须首先检查工作地点的瓦斯,只有在10米范围内的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过0.5%,并将便携仪悬挂在检修位置的上方才可以检修。

否则,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28)跟车工在车辆没有停稳的情况下跳车,罚责任人100元。

(29)跟车工没有将信号红灯挂在车尾(平板车除外),影响行车安全,罚责任人100元。

(30)电焊、气割等作业,现场没有配备灭火器材,或灭火器材不合格的,每处罚责任人100元

(31)违反其它条款规定,情节严重,又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责任人,也要停工学习,并根据情况给予100-500元罚款。

二、地面部分:

(1)触摸运转或转动的设备部件,罚款200元。

(2)在地面,同一罐(吊桶)内人料混运,罚把钩工100元。

(3)提升到地面时时,罐(吊桶)不到位就上下人,罚责任人100元。

(4)女性工作人员作业期间没有将长发塞进安全帽内的责任人,每次罚款50元。

(5)进入作业现场穿凉鞋、高跟鞋、赤膊、敞胸、穿短裤、裙子的责任人,每次罚款50元。

(6)在施工现场嬉戏、追逐、打闹的责任人,每次罚款100元。

(7)钢筋加工机械、电焊机、电锯等施工机械未按规定悬挂责任牌的,每处罚款100元。

(8)设备未按规定接零或未做保护接零使用的,每处罚款100元。

(9)塔吊指挥工指挥的塔吊吊物捆绑不牢靠,夹带短小物体或其他禁止物的,每次罚款200元。

(10)卷扬机钢丝绳无防脱槽装置的,每次罚责任人200元。

(11)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责任人,每次罚款100-200元。

(12)室内装修架搭设不规范的责任人,每次罚款200元。

(13)危险区未进行有效防护的,每处罚责任人100元。

(14)作业层脚手架没有按规定架设安全网,钢脚手架没有可靠接地。

每次罚责任人100元。

(15)违反有关规定,派身体条件不符合的人员进行特殊作业的责任人,每次罚款200元。

(16)高处电焊气割作业,下方或周围设备未采取防火隔热措施或工作结束未及时清理的责任人,每次罚款200元。

(17)地面电焊作业人员不带焊条头桶或乱扔焊条头的责任人,每次罚款100元。

(18)焊接施工时,没有及时将药皮、焊渣等进行处理而继续进行作业者,每处罚款100元.

(19)电焊、气割等作业,现场没有配备灭火器材,或灭火器材不合格的,每处罚责任人100元。

(20)六级以上大风、大雾、大雨应暂停高空作业,雨后上架操作要有防滑措施,否则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21)施工结束,不关闭氧气、乙炔阀门就离开工作岗位的,每次罚款100元。

(22)氧气、乙炔瓶烈日曝晒无防护措施的,每次罚款100元。

(23)氧气瓶、乙炔瓶使用和存放不符合要求的责任人,每次罚款100元。

(24)施工现场用电,不符合《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每项罚款100元。

(25)施工机械用电做到“一机、一闸、一保护”和专人监护,否则,每处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26)高处作业中的螺杆、螺帽、手动工具、焊条、切割块等必须放在完好的工具袋内,并将工具袋系好固定,不得直接放在梁面、翼缘板、走道板等物件上,以免妨碍通行,每道工序完成后柱边、梁上、临边不准留有杂物,以免通行时将物件踢下发生坠落打击,否则,每处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27)高处作业的安全设施必须经过验收通过,方可进行下道工序的作业,否则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28)高空作业人员不得穿硬底皮鞋进行作业,否则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29)高处作业平台、走道、斜道未设防护栏杆或防护网,每处处罚现场负责人100元。

(30)操作人员高处上下,要有保证安全的扶梯、爬梯或斜道,否则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31)高空作业作业场所有坠落可能的物件,应提前进行拆除或固定,否则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32)钢结构件及网架结构件安装登高时,使用钢挂梯或设置在钢柱上的爬梯,违者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33)安装有预留孔洞的楼板或屋面板时,必须及时用木板盖严,否则每处罚款200元。

(34)钢结构施工屋面板时,应在操作地点下挂设安全网,挂设的安全网应与钢结构构件连接牢固,否则每处罚款100元。

(35)施工作业使用的梯子必须牢固,使用前必须把梯子与已固定的构件绑牢,梯脚底部应垫实,不准将梯脚垫高使用,必要时设人员监护,否则每次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36)危险区域未划定警戒范围或未设警戒标志的责任人,每处罚款100元。

(37)悬空作业所用的索具、脚手架、吊篮、吊笼、平台等设施均需经过技术鉴定或验证后方可使用,否则对责任人罚款300元。

(38)由于上方施工可能坠落物件或处于起重机吊臂范围之内的通道,必须搭设顶部能防止穿透的双层防护走廊,否则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39)地面施工过程中,各工种进行交叉作业时,不得在同一垂直方向上操作,下层作业的位置必须处于依上层高度确定的可能坠落半径范围之外,不符合以上条件时,应设置安全防护层,否则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40)施工人员不准在土坑、土沟内休息,也不得在通风不良或有毒气体的地下室、沟、井内休息,否则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第三章安全处罚

第一节通用细则

第十四条建工公司每季度组织一次安全大检查并召开安全办公会,被检单位领导无故不参加的,每次罚款200元。

第十五条各单位没有按照相关规定召开安全例会或组织安全培训、学习活动的,每次罚款200元。

第十六条安全例会或培训没有指定专人负责记录会议内容,没有职工签字记录的,没有针对性内容,弄虚作假的,每次罚款200元。

第十七条没有贯彻上级部门或集团公司、建工公司对安全生产的指令、文件和要求的,每次罚款500元,并提出通报批评。

第十八条对煤矿“三大规程”、《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安全技术措施贯彻落实不到位,造成隐患的,每次罚款200元。

第十九条各单位没有制定或落实应急救援预案的,没有组织相关学习的,每次罚款500元。

第二十条安全生产机构建设及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不符合要求的,每次罚款500元。

第二十一条安全投入不够和安全生产“三同时”(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没有进行落实的,每次罚款500元。

第二十二条发生事故未认真执行“四不放过”的,每次罚款500元。

第二十三条对各检查部门检查中提出的问题,不安排处理,整改不到位的,每次罚款300元。

第二十四条不遵章守规,不服从管理的,每次处罚200元。

第二十五条不按照规定值班上岗或者值班脱岗的,每次罚款200元。

第二十六条管理人员在现场检查时发现严重隐患,没有落实责任就离开的,每次罚款200元。

第二十七条凡是两人及以上同时作业,不指定安全负责人的单位和责任人,每次罚款200元。

第二十八条班前会对员工不进行安全教育的,没有进行安全交底的管理人员,每次罚款200元。

第二十九条重要场所及掘进工作面图牌板不清楚、出现错别字及错误的,每处罚责任人50元。

第三十条各单位值班、跟班人员、安检员、班组长和重要岗位人员要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和隐患排查制度。

否则,罚责任人200元。

第三十一条相关单位要建立入井检身制度,否则,罚责任单位500元。

第三十二条隐瞒事故不报或未按时上报的责任人和单位,每次罚款500元。

第三十三条员工对本岗位的设备、设施,达不到“三知(知设备的结构原理、知技术性能、知安全装置的作用)、四会(会操作、会维护、会保养、会处理一般故障)”,罚款100元。

第三十四条入井及井下人员不戴安全帽、不佩戴矿灯和自救器的;地面施工现场内不带安全帽且帽带没有系牢的,每次给予罚款100元。

第三十五条井下严禁穿化纤衣服,严禁佩戴电子表。

否则,每项罚款100元。

第三十六条井下要穿戴整齐劳保用品(胶靴、工作服、防尘口罩等),地面作业没有佩戴劳保用品的,违者每次罚款50元。

第三十七条施工前没有组织职工学习审批过的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或贯彻记录不全,没有按规定组织职工考试,考试无记录或考试不及格就上岗作业,罚项目主管经理和技术员各100元。

第三十八条对于工程施工中出现的设计变更情况未经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同意而擅自更改的,罚项目主管经理和技术员各200元。

第三十九条施工地点文明施工达不到标准要求的,每项罚款100-500元。

第四十条不会口述本岗位操作(作业)程序及安全注意事项,每次罚款50元。

第四十一条转岗、重新上岗、调换工种人员和新员工在上岗前没有按规定接受安全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的,给予责任者200元罚款。

第四十二条对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等技术更新涉及的有关人员,没有重新进行安全技术培训的责任者,给予100元罚款。

第四十三条危险性较大专项工程或特殊环境下进行施工前,没有制定专项技术措施的,给予责任者罚款500元。

第四十四条各单位不得将各项目工程分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个人,否则对责任单位重罚。

第四十五条重大施工和作业现场“五牌一图”(工程概况牌、管理人员及电话牌、消防保卫牌、安全生产牌、文明施工牌和施工现场平面图)、安全生产纪律、作业规程、安全生产目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名单及分管职责等必须齐全,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

第四十六条地面重要建筑物和场所配备专用防汛抗洪物资,雨季前,对容易积水的场所和部位进行及时疏通,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

第四十七条安全设施不齐全就盲目组织生产的,对责任单位及责任人重罚。

第四十八条上班时间干私活的,每次罚款100元。

第四十九条井下在电气设备上、在火工品箱上休息的,每次罚款200元。

第二节矿井开凿及掘进专业处罚细则

第五十条凿井期间,井口工作范围必须用栅栏围住,人员进出地点必须安装栅栏门;井口必须设置封口盘和井盖门,井盖门的两端必须安装栅栏,封口盘和井盖门必须坚固严密,并采用不燃性材料,否则每处不合格罚款500元。

第五十一条冻结法凿井和在遇水膨胀的岩层中掘进不能采用湿式钻眼时,可采用干式钻眼,但必须采取捕尘措施,并使用个体防尘保护用品,否则每次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第五十二条工作面超前支护形式必须符合作业规程和技术措施的要求,否则对单位、主管队长各罚款200元。

第五十三条不对作业地点敲帮问顶,给予责任人罚款200元。

第五十四条不按作业规程铺网、联网,或者不及时修补破裂的网片,罚责任人100元。

第五十五条爆破后不及时挂梁支护的,一处罚款50元。

第五十六条对于顶板破碎处,必须按照作业规程及时进行处理。

否则,罚跟班队长和责任人各50元。

第五十七条在放顶线作业时,要严格执行放顶安全措施,否则,罚责任人50元。

第五十八条掘进工作面及立井支护形式要严格按作业规程执行,不能随意放大或缩小,否则,罚责任人200元。

第五十九条验收员不按标准检查验收或无施工措施验收,发现问题不及时通知整改,给予责任者罚款100元。

第六十条打眼工骑跨在气腿上打眼,罚款50元。

第六十一条多台凿岩机对工作面和帮部交叉打眼作业,罚责任人100元。

第六十二条巷道开口或维修时,必须按措施的规定对开口处进行加固,加固后才能开工;巷道贯通前,贯通点前后的巷道必须首先按照措施规定进行加固。

否则,罚责任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各200元。

第六十三条巷道施工架棚无防倒装置,崩倒棚子不及时修复,给予责任人罚款200元。

第六十四条锚网巷道复合支护架棚时,滞后距离超过措施规定,给予责任人罚款100元。

第六十五条掘进工作面施工最大空顶距离超距、锚索滞后锚固,罚责任人100元。

第六十六条巷道架棚时必须使用撑木或拉杆,倾斜巷道所架设棚子必须迎山有力,顶帮背实,否则,每处罚责任人100元。

第六十七条在帮顶无特殊情况下,锚网不贴岩壁、网内充填其它物料,一次罚责任者100元。

第六十八条架棚巷道的梁腿不在一个平面,吊斜、扎角不够,每棚罚责任人50元。

第六十九条U型钢支架卡子松动或者缺卡子,罚责任人50元/个。

第七十条使用木棚、工字钢或U型钢支架的巷道,顶帮必须背严背实(用手轻轻晃动为准),严禁空顶空帮。

否则,每处罚责任人100元,罚单位500元。

第七十一条对于架棚巷道,必须在距离迎头10米以内按规定使用防倒棚连锁装置,以防放炮崩倒支架,造成冒顶事故发生;要及时扶正崩倒支架。

否则,罚当班班长或跟班队长100元。

第七十二条在掘进巷道使用铺网支护时,必须按作业规程要求搭接,并用铁丝联接牢固,否则,每处罚责任班长50元。

第七十三条掘进巷道中锚杆角度不符合技术措施规定、托盘松动或扭矩力达不到规程要求的,罚责任人50元/根。

第七十四条锚杆间排距误差超过作业规程规定,每处罚责任人50元。

第七十五条锚杆外露大于作业规程规定,每处罚责任人50元。

第七十六条更换巷道支护时,在拆除原有支护前必须采取临时支护进行加固。

否则,罚责任人200元。

第七十七条掘进25°以上的巷道,必须有防止人员、物料下滑的安全技术措施,必须有可靠的行人梯,否则罚队长100元。

第七十八条掘进巷道中超前支护使用的前探梁吊环损坏,每处罚责任人100元。

第七十九条砼支护的巷道,必须在作业规程中对水泥、砂石、外加剂的规格、性能及混合配比、外加剂掺量作具体规定;在作业现场明确标出,并有测量仪器,砼配比符合要求,否则罚单位责任人200元。

第八十条巷道处理冒顶时,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严格按措施施工,并有跟班队长在现场跟班指挥,否则,罚责任人200元。

第八十一条喷浆巷道不按规定进行初喷、复喷的,给予责任者罚款100元。

第八十二条巷道喷浆厚度小于设计要求的,罚责任者人100元/米。

第八十三条巷道施工时,必须按相关要求对锚杆支护巷道进行锚固力拉力实验、否则,每少一次罚责任人100元。

第八十四条锚杆、锚索拉力小于设计值,锚杆每根罚款100元,锚索每根罚款200元,并责令重新补打。

第八十五条巷道维修时,保护风筒、管、线、设备等措施不落实的,给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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