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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与旅游者在协商一致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下例外式的购物及自费,散客拼团怎样技巧操作?

出境游解除合同能否做到提前30天通知旅游者?

组团社与地接社合作时又能不能做到给地接社出示与每一位游客签订的合同副本?

  以上诸多困惑摆在我们每个旅游人面前,我们需要冷静中去思考,去转变思路,去找到方法解决。

旅游业经过多年爆发式的增加是否该走向理性回归?

旅行社从粗放发展(或叫野蛮生长)到逐步规范再到产业不断升级的法制化阶段,这条路可是一条正确之路?

难道我们不想我们旅游的行业是一个有秩序、有法可依的行业?

答案我想一定是肯定的,对于国内旅游业来说,《旅游法》应声落地,法规之剑瞄准市场乱象的靶心,无疑可以快速遏制低价旅游产品的恶性竞争,可以净化旅游市场,整治市场秩序,创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令多年来诸多不规范行为”见光死”。

  2019年我们已经清晰的看到,旅游新需求在变化,经过市场洗礼,中国人的旅游已发展到要体验,要感受,要文化品位,要获得精神层面的享受上来,一代聪明的消费者已经成长起来,时代催生品质旅游阶段的到来。

  《旅游法》出台业界陷入悲观实不可取,虽对我们的生产和作业方

  式带来影响,但并非没有生存空间,可行的路子一定是会有的。

顺势而为方为上策,借旅游法东风调整产品机构,做优质特色化产品,未来要想在博弈中走出困境,优质化、特色化就是出路所在,产品的差异化就是旅行社发展的突破口,必须要创新,要”旧瓶装新酒”,”老树开新花”。

  我们必须摒弃低层次的竞争,就是价格战,肉搏战,产品同质化,服务同质化,甚至是产品被异化,消费者既然已经从单一的体验似的疲劳旅游到休闲、深度的快乐之旅转换了,如果我们还死守在多年前单一的组团接团,已无潜力可言,思想上要换位了,我们不能再”忽悠休闲”了,要真正拓展一个休闲旅游的新领域。

包团观光式旅游已经过于呆板,自由人,自驾游,自助游这些体现个性化的出游方式必将大行其道。

  对当下市场我们很少有人去盲目乐观,《旅游法》推出后,多年的操作习惯要转变也非易事,长期约定俗成的作业方式非一朝一夕能顺手纠正,购物、加点能否立即”休克死亡”?

一蹴而就解决问题在目前市场背景下也未必现实。

变在我们看来是一个渐进的过程,法规中诸多条款用在操作上,经营者必须深思琢磨,找出合法、合理的方法应对,化解被动。

我们也必须看到,新规新政在一定时期必导致团费上涨,消费采购力会受到抑制,市场会陷入暂时萎缩。

  但无论市场怎样的低迷和阵痛,无论旅游企业长期存在的”顽疾”是否会消除,我们认为,法律推出给旅游界传递的是一股”正能量”,做市场重在看趋势,中国旅游走在规则内是大势所趋,未来依靠低价恶性竞争的路子看来是走不通了,这条路一旦堵上,更多的旅行社就会把目光从价格竞争转移到服务竞争,旅游业从拼价格会向拼服务、拼特色转变,原本已被严重扭曲的旅游产品价格也将真正回归其价值本身。

  《旅游法》营造的是一种大格局的旅游生态环境,长远来看,对中国旅游业是一件幸事,它指明了走向,给出了规则,旅游过去求规模,求量,以后是优化结构,提高服务水平,追求品质,未来中国旅游必定是新型智慧旅游时代,智慧旅游呼唤智慧经营者!

  

(二)旅游法的广义概念是指调整旅游活动领域中各种社会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这表明:

旅游法调整的对象,主要是指旅游活动中(包括旅游管理、经营、参观、游览等与旅游有关的活动)形成的带有旅游或体现旅游活动特点的社会关系。

这正是旅游法与其他法相区别之所在。

旅行社为满足旅游者的需求提供服务,旅游者与旅行社签订了供需关系,这就涉及到《合同法》

  《消费者权利保护法》的法律调整。

虽然涉及到众多已存在的法律,但旅游业务的特殊性决定了这项法律要以保护旅游者的相关利益和维护旅游服务提供者,即旅游经营者的利益。

这两项应当是制定法律的中心点。

旅游消费者的信息保密机制仍不完善,旅游者的人身安全仍要加强保障,旅游者的行李、随身物品的保护,仍有待《旅游法》进一步制定和规范。

旅游者固然在旅游市场中占据买方市场的地位,但旅游经营者的利益也不容忽视。

  旅游经营者的责任免除条件也应该合理地规划,以确保经营者的可持续性和积极性。

  《旅游法》不仅仅应当明确规定旅游经营者对旅游者的必要的权益保障,也应当规定旅游者的义务和相应的惩罚。

在我们的旅游过程中,相信每个人都会遇到所去的景点奇石、树木、小屋等被人为地涂鸦。

从法律上来讲,在景区乱涂乱画是破坏公共环境、城市文明的行为,可由相关单位给予处罚,但景区物业没有执法权,每次遇到这种现象最多也就是上前劝说、制止,有时乱涂乱刻的市民还与景区管理人员发生冲突。

  《旅游法》应该对这类现象以及相关的破坏景点的现象给予更详细明确的处罚条例,并规定更有效的执行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了却又无法执行法律条款。

旅游者在享受旅游景点给予的身心的舒适之外也应当履行一定的义务,随着中国更多人参与到旅游活动中,《旅游法》对旅游者义务的规定也应当给予更有力的规范。

  《旅游法》还应当对旅游资源的开发、利用严格规范。

中国人口众多,旅游的人口也众多,旅游开发商为了满足日益增加的旅游人口,对景区的规划越发商业化。

破坏原有的生态环境,在景区内开山炸石,砍树毁林,我们已经屡见不鲜。

西双版纳的州府景洪市,上世纪70年代时还是一座原始森林环绕的小城,而现在,车出景洪,无论往南还是往北,沿途看到的都是一片接一片刚放火烧掉,准备种植橡胶的林地。

还有的景区为了经济利益着想,大肆建造商店、酒店、餐馆,扩大旅游区域设计,盲目建造旅游设备。

以索道为例,世界各国在作为国家公园的名山上修建索道都是严格控制的,其中美国、日本是明令禁止的。

日本富士山海拔3776米,公路只修到2019多米,游人再多,也是自己一步步登上去的。

但在我国,有些古代名山上修建现代索道,甚至修几条。

有的山相对高度不到百米,也修建索道。

索道在国家名胜中心区域的建成,不仅破盛崴自然风景区的原貌,而且使游人大量集中于容量有限的山顶,导致景观和生态的破坏。

  这些破坏人文资源、生态环境的行为在中国几乎可以说是盛行,严格的法律规定必须要对这些行为进行严厉的规范,才能从根本上打击为了经济利益盲目破坏景区的旅游开发商,保护我们的大自然。

  在旅游行业中,有一个重要的因素是导游。

导游作为一个服务性的行业,在中国,很大一部分导游仍然停留在初级阶段。

原因是中级乃至高级并不会对薪酬和福利有太大的影响。

从根本上说,导游的晋级和我国职称制度已完全脱钩,也就是说,在我国职称制度里面,根本没有导游员这样一个序列。

这种脱离极大地影响了导游员的积极性和上进心。

从更深的层面上说,这种脱钩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我国导游人员的素质的提高。

中高级人员的缺乏意味着我国的导游员质素仍然停留在比较初级的层次。

这个现象与我国高速发展的旅游业不能形成对应的关系。

在我国旅游业发展的同时,在旅

  游中发挥极大作用的导游员素质也应该得到相应的发展,才能够符合当今旅游业的人员要求。

  《旅游法》中应该对导游的职称问题进行一定的规范,使之能与我国的职称制度挂钩,并使得导游员能够得到相应的发展。

  在我国的旅游景区的美誉度不断提升的同时,旅游景区开发者和经营者大多数都忽略了一个目前很严重的商标问题,也是景区知识产权的问题。

开发者多数关注景区品牌的扩大和提升,却忽略知识产权的保护,带来了很大的损失。

  我国的商标法实行的是注册优先的原则,谁先注册了,谁就拥有该商标的使用权,其他企业不得继续使用。

这就对旅游景区的品牌标识制造了困难。

明明是该景区的风景名胜,却无法拥有自己的品牌标志,这对旅游业的发展积极性有一定的打击。

  《旅游法》应当对这种企业为了扩大自己的名气注册旅游景点商标的行为进行一定的规范,同时鼓励各个旅游景点对自己的品牌进行注册,防止别人恶意注册,保护自己景区的知识产权。

  以上仅是个人对旅游法的一些引发的个人想法。

相信在不久的将来《旅游法》的实施会对我国旅游业的发展起到规范促进发展的作用,使更多的旅游者对我国的旅游服务有更多的信心,也能够使旅游业的发展与自然生态关系能够维持和谐。

  (三)我国国内旅游人数突破29亿人次,出境旅游人数超过8000万人次,按照近14亿的总人口计算,平均每人每年要出游2次多,旅游已经成为百姓日常生活的重要部分。

日前,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自1982年国务院有关部门着手起草以来,走过了三十多年立法历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该法将于今年10月1日正式施行。

  按照集团公司工作部署,5月7日集团组织学习《旅游法》,对此我有如下体会:

  第一,零负团费和强迫购物,《旅游法》”零容忍”

  “零负团费”和”强迫购物”,大家并不陌生,今年四月初,国家旅游局公布2019十大旅游案例,其中的”游客不购物遭司机报复案”就是”零负团费”、”强迫购物”的典型。

该案例讲的是去年四月退休职工王女士一行5人在云南旅游时,遇到了”导游威胁必须购物、旅游购物点和街面购物价格的悬殊”等问题,一位闹肚子的女士更是因为没有买提成归司机的茶叶,遭到司机”不在服务点停车”的报复,致使那位女士最终在车上大便失禁。

一名网友还回帖说,”我们9天的游览共经历了7位导游,4位大巴司机。

其共同之处是:

所有导游在上车后都明确地告知游客,他们没有工资,全凭3%的购物提成生活。

”遇上这样的闹心事,哪怕风景再美、空气再清新,旅途也不会有多愉快。

  第二,票价想涨得开听证会,拒绝”变相涨价”自国家发改委2019年规定”景区票价调整频次不得低于3年”后,今年恰逢3年一调整的第二个”解禁期”,四月初,峨眉山、瘦西湖等全国知名景区也接连上调门票价格,这让不少游客直呼”玩不起了”。

  《旅游法》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对各类景区定价和调价机制作了如下规定:

”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的门票以及景区内的游览场所、交通工具等另行收费项目,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严格控制价格上涨。

拟收费或者提高价格的,应当举行听证会,征求旅游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不得通过增加另行收费项目等方式变相涨价;

  另行收费项目已收回投资成本的,应当相应降低价格或者取消收费”,”公益性的城市公园、博物馆、纪念馆等,除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珍贵文物收藏单位外,应当逐步免费开放”;

”景区应当在醒目位臵公示门票价格、另行收费项目的价格及团体收费价格。

景区提高门票价格应当提前六个月公布。

”与直接涨价相比,今年还有一种”一票制”的调价方式值得关注,也就是所谓的门票”打包”销售。

湖南省凤凰县从4月10日起,变”凭票进入景点”为”凭票进入景区”,这意味着游客进入凤凰古城需要购买148元的门票此前,游客进入古城是免费的,只有游览古城内的沈从文故居、杨家祠堂等九大景点才需购买148元的套票。

无独有偶,日前济南将趵突泉、大明湖等”三泉一河一湖四园区”整合为”天下第一泉风景区”,新成立的天下第一泉景区门票要价77元,比整合前各景区票价总和还高出2元。

  针对这类”变相涨价”,《旅游法》也做出了规定:

”将不同景区的门票或者同一景区内不同游览场所的门票合并出售的,合并后的价格不得高于各单项门票的价格之和,且旅游者有权选择购买其中的单项票”,”景区内的核心游览项目因故暂停向旅游者开放或者停止提供服务的,应当公示并相应减少收费。

  第三,核定景区最大承载量,”超载”或要停业整顿无论是五一小长假还是十一黄金周,要说哪里比高速公路更拥挤,恐怕非旅游景点莫属,每逢节假日,景区,尤其是著名景区总是人满为患,一位园林讲解员更是这样向记者”吐槽”;

”现在的节假日,景区除了人还是人。

我们虽然节假日需要加班比较辛苦,不过也免去了”本想看风景,结果看人头”的烦恼。

这年头,想要玩得有质量,还是得错峰出游。

  《旅游法》施行后,景区景点每逢假日就”游人如织,摩肩接踵”的现象有望得到缓解,《旅游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景区接待旅游者不得超过景区主管部门核定的最大承载量。

景区应当公布景区主管部门核定的最大承载量,制定和实施旅游者流量控制方案,并可以采取门票预约等方式,对景区接待旅游者的数量进行控制”,”旅游者数量可能达到最大承载量时,景区应当提前公告并同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景区和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疏导、分流等措施”。

另外,《旅游法》第一百零五条还规定,”景区在旅游者数量可能达到最大承载量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公告或者未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未及时采取疏导、分流等措施,或者超过最大承载量接待旅游者的,由景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一个月至六个月”。

周永博表示,旅游法还对建立旅游目的地安全风险提示制度、境外旅游者安全保护等内容做出了相应规定,这些立法保障了旅游者的人身财产安全,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立法思路。

  (四)法律出台正当其时。

经过改革开放30多年的发展,我国的综合国力和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有了显著提升,2019年,我国已经形成了近30亿人次的国内旅游市场规模,位居世界第一;

出境旅游人数已超过8,000万人次,我国成为全球第三大出境旅游客源国,我国出境旅游对世界旅游市场的贡献率超过7%;

入境过夜旅游人数2019年已达到5,772万人次,继续位居世界第三。

今年2月2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国民旅游休闲纲要(2019—2020年)》,该《纲要》提出,到2020年,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基本得到落实,城乡居民旅游休闲消费水平大幅增长,健康、文明、环保的旅游休闲理念成为全社会的共识,国民旅游休闲质量显著提高,与小康社会相适应的现代国民旅游休闲体系基本建成。

巨大的市场、宏伟的目标,都需要相应的法律进行保障,《旅游法》的出台不但是大势所趋,也是正当其时,让旅游业有法可依,科学发展,是一件好事,对业内人来说,以后做旅游就有法可依了,知道红线在哪里,不敢轻易触碰它。

  《旅游法》不仅约束行业内的经营者,也对经营者的权益进行了保障,并对产业发展进行指导,最终促进行业发展。

规划发展独成一章。

  《旅游法》一大特点是特别强调对旅游行业的规划,甚至为此专门列出”旅游规划和促进”的章节,这在各类法律法规中是相对少见的。

  《旅游法》中”旅游规划和促进”一章就是要促进旅游业发展。

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发展了30年,目前到了温和增长期,发展的潜力和希望在于扩大消费,做大做强旅游业将发挥重要作用。

  《旅游法》规定景区、景点开发一定要有统筹规划,一定要打造出科学、合理、有品位、一流的产品。

  《旅游法》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资金,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旅游公共服务和旅游形象推广,鼓励研究制订促进旅游发展的政策等。

  《旅游法》之所以强调”规划”,是旅游的特殊性质决定的,因为旅游业不是一个独立的行业,其涉及面很广。

  《旅游法》中规定的规划包括旅游资源的保护和开发利用,这既和文化产业有关,也和文物保护有关,还和森林、海洋资源的保护和开发有关,涉及的行业非常广。

  《旅游法》中还提出产品的开发、服务质量、旅游文化建设、形象宣传等等,也需要规划。

而基础设施建设,如高速公路、铁路,这些和旅游虽然没有直接关系,但没有这些基础设施,旅游业根本发展不起来,可以说旅游的规定客观实际,符合旅游发展的规律。

旅游的创意成分很高,而旅游创意涉及科学技术、环保、文化等等,这也需要有统一规划。

更何况旅游资源的开发往往投入很大,与其衔接的基础设施建设也需要投入大量资金,这些都离不开规划,如果没有规划好,损失将会很惨重。

因此,《旅游法》还要做好产业的融合,与其他产业协调发展,才不会被”最短的一块木板”所拖累。

  优胜劣汰提升质量。

  《旅游法》对行业的规划影响深远,将通过竞争的方式促进行业内的优胜劣汰。

  《旅游法》中禁止旅行社零团费揽客,要求景区门票涨价必须提前6个月听证,这些规定对目前旅游业转变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都有作用。

限制景区随意涨价,就逼着景区经营者不再将创收的注意力单纯集中在门票上,而是通过延长产品线,提供附加服务、深度服务,发展二次消费、三次消费,这样即使不涨门票价格景区也能赚到钱;

禁止零团费,就是限制价格战,逼着旅行社经营者通过提高产品质量和创新能力吸引客源,久而久之,提高了企业的创新能力。

  《旅游法》的出台,短期来看可能会让旅游业承受一些损失,比如限制涨价让景点收入减少,对旅行社提出各类要求使得经营难度增加,但长期来看是利好,通过优胜劣汰的方式,让旅游业整体质量得到提高。

  目前旅游业中存在很多发展障碍,除了像零团费旅行团强迫购物、景区门票过高等痼疾外,还有很多门槛,如对旅行社出境游资质的限制,就导致了行业中的垄断现象。

  《旅游法》提出要”建立健全旅游服务标准和市场规则,禁止行业垄断和地区垄断”,如果这条规定能够得到具体落实和贯彻,那么对经营者来说也是好事,能让更多的经营者公平竞争,促进行业发展。

  《旅游法》出台后市场要洗牌和调整,我认为这是必然的。

如果能够按照《旅游法》的规定,在加强政府监管的同时完善市场规则,进行规范性调整,市场便能够实现优胜劣汰,这正是制定《旅游法》的目的。

  (五)

  一、新旅游法的宗旨这次的旅游新法是为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制定目标非常明确,也使我们的旅游市场能够根据法律为依托,使旅游业更加明确、合法化来维持市场秩序,使旅游在人民的生活中带着享受的心情来进行消费。

  二、建立奖惩、公平的旅游机制国家倡导健康、文明、环保的旅游方式,支持和鼓励各类社会机构开展旅游公益宣传,对促进旅游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国家建立健全旅游服务标准和市场规则,禁止行业垄断和地区垄断。

旅游经营者应当诚信经营,公平竞争,承担社会责任,为旅游者提供安全、健康、卫生、方便的旅游服务。

这样对我们的旅游市场有极高的竞争力,对于有贡献的旅游公司、个人都实行奖惩的统一制度,使从事旅游行业的人更加敬业。

  同时良好的公平竞争制度使旅游经营者更加诚信,他们有义务为旅游者做出很好的服务。

  三、旅游者的地位与权力旅游者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旅游者人身、财产受到侵害的,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这样就大大提高旅游者的地位,使他们有自主安排的权力,同时平等的买卖交易更深得民心。

  四、旅行社与导游的服务旅行社安排导游为团队旅游提供服务的,不得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任何费用。

  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此外、新的旅游法对旅游服务合同、旅游安全、旅游监督管理、旅游纠纷处理、法律责任更加的明确,使旅游者在旅游中的服务更加的完善。

  在这次的培训中让我对旅游法有了更加深入和细致的了解,只有知法、懂法、守法,才能更好的成为一个景区工作人员,才能更好的运用业务知识、和法律法规为游客服务,才能更好的让游客享受到新旅游法带来的便捷和实效,才能让景区发展的更好更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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