碾压式土石坝施工技术规范SDJ 21383.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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碾压式土石坝施工技术规范SDJ21383

碾压式土石坝施工技术规范SDJ213—8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电力部

 

关于颁发《碾压式土石坝施工技术规范》的通知

 

(83)水电水建字第48号

 

为加强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技术管理和提高工程质量,我部组织有关单位对一九六二年颁发的《碾压式土坝施工技术规范》进行了修订。

修订后的规范定名为《碾压式土石坝施工技术规范》(SDJ213—83),现予颁发,自一九八三年十月一日起执行,原规范同时作废。

各单位在执行本规范过程中,要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问题,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报部水利水电建设总局。

 

一九八三年三月十五日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本规范适用于1、2、3级碾压式土石坝的施工,4、5级土石坝可参照执行。

坝高超过50m的碾压式土石坝,不论等级均应按本规范执行。

本规范所指碾压式土石坝包括均质土坝、由粘性土组成防渗体的砂卵石坝或堆石坝以及混合坝的土石坝部分。

对由沥青混凝土、钢筋混凝土或其他材料组成防渗体的土石坝,其防渗体部分,应执行有关规范的规定。

第1.0.2条针对碾压式土石坝的特点和技术要求,应按不同坝高采取相应的施工技术措施。

本规范按下列标准划分坝高级别:

最大坝高小于30m为低坝;30~70m为中坝;大于70m为高坝。

第1.0.3条施工前应根据已批准的初步设计(包括施工组织设计和概算)、国家和部颁发的有关标准以及本规范,编制本工程的施工技术措施与施工要求。

第1.0.4条本规范内容是针对一般施工技术条件提出的;在特殊情况下,如需变更本规范某些规定时,应进行充分论证,并按隶属关系报请上级批准。

第1.0.5条施工中必须建立健全各级技术责任制度,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建立专职质量检查机构。

第1.0.6条施工中应积极开展技术革新,改进施工方法,推广先进技术。

对新技术的采用,必须经过试验和鉴定。

对某些关系重大者,并须报请上级机关批准后方可采用。

第1.0.7条施工机械的选型配套,对于保证施工质量、加快施工进度和降低工程成本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应根据工程规模、进度和质量等要求,结合具体情况,在可能的条件下选择适当的机型。

同时,应使大中小机型配套、工序衔接配套,并注意通用性要求。

在施工中应加强机械设备的管理与维修。

尤其要经常保持运输道路与通讯良好。

第1.0.8条必须充分重视料场复查和规划以及碾压试验,以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的顺利进行。

第1.0.9条施工中应分项制定施工计划,妥善安排施工期渡汛(事先采取措施,做好准备工作,确保安全渡汛)。

第1.0.10条施工过程中,设计、施工、科研以及管理单位应密切协作,妥善解决施工中的疑难问题。

 

第二章测量

 

第2.0.1条开工前,设计单位应将勘测设计阶段所引用及测设的平面控制点、高程控制点、主要建筑物轴线方向桩和起点、坝址附近地形图等有关测量资料向施工单位交底,并对工地原设控制点进行复查及校测,补充不足或丢失部分。

如原测控制网精度不符合本规范要求或妨碍建筑物施工以及受爆破震动影响者,均应重新测设。

第2.0.2条定线须用符合精度要求的仪器进行。

在坝轴线两端坝体以外不受施工、滑坡或爆破等影响的适当地点,测设永久性的标石,并标明桩号,架设标架。

设置坝轴线的同时,应设置若干纵横副线,作为坝体施工放线的主要控制线。

根据三角网或导线点按设计定出轴线和副线点。

第2.0.3条平面控制的测设精度:

1、2级坝首级控制网按独立三等三角网精度要求;坝轴线、副线的测设按四等三角网或一级导线精度要求。

1、2级坝轴线长度小于500m者及3级坝,其首级控制网按一级小三角网或一级导线精度要求;坝轴线、副线的测设按二级小三角网或二级导线精度要求。

4、5级坝可采用经纬仪二级导线精度测量。

主要技术要求见表2.0.3-1及表2.0.3-2。

表2.0.3-1三角网(锁)主要技术要求

等级

测角中误差(″)

起始边边长

相对中误差

最弱边边长相对中误差

测回数

三角形最大闭合差(″)

J6

J2

J1

三等

四等

一级小三角

二级小三角

±1.8

±2.5

±5.0

±10.0

1∶120000

1∶70000

1∶40000

1∶20000

1∶70000

1∶40000

1∶20000

1∶10000

 

 

6

2

9

6

2

1

6

4

 

 

±7

±9

±15

±30

 

表2.0.3-2一、二级导线测量主要技术要求

等级

相对闭合差

平均边长(米)

测角中误差(″)

边长丈量较差相对误差

测回数

方位角闭合差(″)

J6

J2

1∶10000

200

±6

1∶20000

4

2

1∶5000

100

±12

1∶10000

2

1

 

注:

1.J1,J2,J6分别为经纬仪的型号;

2.n为测站数;

3.其余有关技术要求详见《工程测量规范》(TJ26—78)。

第2.0.4条在坝体周围应测设足够数量的高程控制点,其精度:

1、2级坝须符合三等水准精度;3级坝须符合四等水准精度;4、5级坝可参照图根水准精度施测。

主要技术要求见表2.0.4。

测设时,应与主要水准点相连接,高程采用1956年黄海高程系统。

对于在已有高程控制网的地区进行测量时可沿用原高程系统。

表2.0.4水准网测量主要技术要求

等级

每公里高差中误差(mm)

附合路线长度(km)

水准仪的型号

水准尺

观测次数

往返较差、附合或环线闭合差

与已知点联测

附合或环线

平地(mm)

山地(mm)

±6

50

S3

双面

往返各一次

往返各一次

S1

因瓦

往一次

±10

16

S3

双面

往返各一次

往一次

图根

±20

5

S10

 

往返各一次

往一次

 

注:

1.计算往返较差时,L为水准点间的路线长度(km);计算附合或环线闭合差时,L为附合或环线的路线长度(km);

2.n为测站数;

3.其余有关技术要求详见《工程测量规范》(TJ26—78)。

第2.0.5条坝体周围设置的平面和高程控制点,须分别编号,绘制平面图。

施工期间必须妥善保护,且须定期校核(每年可复测1~2次);如超过允许误差,及时更正;如有遗失,应即补设。

若坝区遭受烈度5度以上地震时,对全测区的平面和高程控制点的相对关系,应全面校测,并沿用原有编号,不得任意修改。

第2.0.6条平面和高程控制点(包括观测用的起测基点和工作基点)必须设置在下列位置。

(1)建筑物轮廓线以外,不碍施工,引测方便,易于保存和不受坝体沉降变形影响的地区。

(2)地下水位以上的基岩上;不被水淹没的平地或平缓的坡地上。

(3)不受爆破影响和不发生崩塌及无岩溶影响、风化破碎的岩石上。

(4)不易隆起、沉降、蠕变的土层上。

平面和高程控制点的设置不应在冰冻期间进行。

第2.0.7条施工放样应以预加沉降量的土石坝断面为标准。

第2.0.8条开工前,应施测坝基原始纵横断面,放定坝脚清基(考虑富裕宽度)及填筑起坡的边线。

零点桩号从左岸开始,施工桩号应与设计采用的桩号一致。

施测时,可按下列诸点进行:

(1)纵断面测量。

沿轴线按设计图设置里程桩,一般宜用整数。

桩距以20~50m为宜。

坝端岸坡、渐变段和地形变化较大地段,桩距可适当加密,并相应施测横断面。

高坝或坝宽较大时,应加测平行坝轴线的纵断面。

(2)横断面测量。

施测范围以超出坝基(包括铺盖)上下游边线20~50m为宜。

如坝轴线为圆弧曲线,则横断面应为径向。

在坝体填筑过程中,心墙、斜墙、坝壳每上一层料,必须进行一次边线测量。

区分坝的各类填筑料的边线也应测出,并绘在断面图中。

横断面图比例尺,如供填筑坝体收方及作为竣工资料用,以1∶200为宜;若为便于测边放桩,则宜采用1∶500比例尺。

(3)开始填筑前,应测绘清基地形图和横断面,按清基完成后的地形测设填筑起坡桩。

为防止填土时掩埋标桩,距清基边界桩和填筑起坡桩以外一定距离,可加引桩。

(4)坝体削坡前应定出放样控制桩,削坡后应施测断面并与相应的设计断面比较。

第2.0.9条施工期间,应定期进行纵横断面进度测量,对各类填筑料加以区分,并将成果绘成图表,算出有效方量。

第2.0.10条每个施工阶段结束时,宜测设坝址附近施工区域地形图一次,为下阶段施工提供资料。

第2.0.11条每一分部工程竣工时,应即测绘平面图和纵横断面图,其比例尺不应小于施工详图。

第2.0.12条各项测量工作应有专人负责检查。

坝区所设之平面、高程控制点,须经校测检查无误后方可引用;施工过程中坝体各部放定的样桩,亦须不定期抽查,发现问题,应即复测订正。

为使测量样桩能及时指导施工,应加强管理防护,避免移动丢失。

第2.0.13条施工期间所有施工定线、进度、方量、竣工等测量原始记录、计算成果和绘制的图幅,特别是隐蔽工程的资料,均应及时整理、校核、分类、整编成册,妥为保存。

当工程全部完工后,由施工部门负责将上述资料及地面控制网点全部移交运行管理单位。

 

第三章导流与渡汛

 

第3.0.1条施工导流、截流及渡汛,应根据已批准的初步设计,制订施工技术措施,编制施工计划,报请上级审批。

第3.0.2条施工期间,必须保证导流建筑物和泄水建筑物的正常运用,加强水文、气象预报工作,并考虑非常情况下的临时处理措施,确保工程及下游地区安全。

 

第一节施工导流

 

第3.1.1条导流工程的施工必须按计划进行,特别是导流泄水建筑物和截流后无法继续施工的工程必须如期建成,并进行验收,以免延误截流时刻,造成汛期抢险的严重局面。

第3.1.2条导流建筑物与永久建筑物相结合的部分(如利用围堰作为坝体的一部分;导流隧洞与排砂、引水、泄洪建筑物相结合等),应满足永久建筑物的设计要求。

第3.1.3条采用原河床导流时,应尽量减小后期工程量,但不能过分束窄河面宽度,以防止河床下切过深和对纵向围堰的冲刷;如有通航要求,尚需满足航运的流速要求。

截水槽回填或防渗墙完成后,如需在其上导流,其填土面应有保护措施。

第3.1.4条导流泄水建筑物的进出口与截流围堰之间应有足够的距离,以免回流淘刷或使围堰闭气造成困难。

布置在导流泄水建筑物出口附近的施工临时设施亦应有足够的防冲安全距离。

第3.1.5条在围堰地基范围内,不得任意堆放弃渣。

应重视和作好围堰地基清理,保证填筑质量,冬季施工尤须注意;当遇透水性较强地基时,应作好防渗处理;确保地基安全。

第3.1.6条采用隧洞或涵管导流时,必须防止被木料、冰凌等漂浮物堵塞;过水前应将上游可能被冲走的临时排架、电杆等一律拆除。

有散放木材的河道,在永久过木建筑物未投入运用前,应采取在上游拦截或转运木材的过坝措施,如需经导流隧洞流放,必须有专门设计。

第3.1.7条导流建筑物过水部分的开挖与衬砌,必须保证体型和平整度符合设计要求,确保分流和避免截流时增大落差。

 

第二节截流

 

第3.2.1条截流前必须将位于分流工程内的临时围堰全部拆除至规定高程,不得欠挖。

第3.2.2条截流时刻的选择,取决于围堰、导流建筑物和库内工程的施工进度以及水文、气象等因素,并应考虑围堰或坝体有足够的施工时间,以保证能在汛前达到安全渡汛高程。

第3.2.3条截流方法、龙口位置及宽度的选择,应根据截流流量综合考虑河床抗冲刷性能、地形、施工条件等因素予以确定。

对难度较大的截流工程,应进行必要的模型试验。

第3.2.4条应建立统一的截流指挥机构,按批准的计划组织截流。

截流前,应对有关工程及准备工作进行验收后,始准截流。

第3.2.5条截流抛投料物的准备应有充分的备用量。

截流开始后应快速连续施工。

合龙过程中随时测定龙口水力特征值,适时改换抛投料物种类、强度和改进抛投技术,使能在计划时间内顺利合龙,并保证龙口上升速度高于上游水位上升速度。

合龙后,应对戗堤及时加高培厚和闭气。

 

第三节渡汛

 

第3.3.1条截流后,应严格掌握工程进度,保证围堰或大坝在汛前达到渡汛高程。

表3.3.2-1导流建筑物渡汛的洪水标准

建筑物级别

2

3

4

5

洪水重现期(年)

>50

50~30

30~20

20~10

 

第3.3.2条在中、高坝施工期各阶段,应根据其泄洪条件和工程级别等因素分别采用不同的渡汛洪水标准。

1.导流阶段指自坝开工至截流后第一个汛期末的时段,其围堰的渡汛洪水标准按表3.3.2-1确定;当围堰与坝体结合时,渡汛洪水标准按表3.3.2-2确定。

2.大坝主要施工阶段指自截流后第一个汛期末至临时导流泄水建筑物封堵的时段。

在此时段中,坝体逐年填高,库容增大,要求渡汛洪水标准随之提高,并按表3.3.2-2确定。

表3.3.2-2坝体施工期渡汛的洪水标准

拦洪库容(亿m3)

>1.0

1.0~0.1

<0.1

洪水重现期(年)

>100

100~50

50~20

 

3.施工运用阶段指自导流泄水建筑物封堵至大坝全面填筑至设计高程及永久泄洪建筑物具备设计泄洪能力的时段。

此时段内的渡汛洪水标准,应根据坝的级别、坝高、库容和失事后造成灾害的程度等因素,应符合表3.3.2-3的标准。

表3.3.2-3施工运用阶段大坝渡汛的洪水标准

坝的级别

1

2

设计洪水重现期(年)

500~100

200~100

校核洪水重现期(年)

1000~500

500~200

 

特别重要的工程或下游有重要工业交通设施、居民城镇密集以及施工运用期长达2~3年以上时,尚应适当提高渡汛标准,并报上级批准。

第3.3.3条大坝合龙后的各年汛前,应根据确定的当年渡汛洪水标准制订渡汛技术措施,报上级审批。

渡汛技术措施包括渡汛标准论证、大坝及泄洪建筑物鉴定、库区及下游安排、水库调度方案、非常泄洪设施、防汛组织、水文气象预报、通讯、道路及防汛器材准备等内容,并应于汛前逐项检查落实。

第3.3.4条大坝施工期间,必须保证工程安全,严禁迁就暂时发挥工程效益的要求而降低渡汛安全标准;并应妥善安排永久泄洪建筑物的施工,使其尽早达到泄洪要求。

第3.3.5条施工期间,当遭遇非常洪水,大坝或泄洪设施的技术状况恶化,使工程的安全受到威胁时,必须及时向上级防汛机构准确报告险情,并提出紧急处理措施。

在得到批准并对受影响地区作出妥善安排后方得实施。

第3.3.6条高、中型土石坝施工期,汛前需按临时断面填筑时,其断面应有正式设计,并满足安全超高、稳定、防渗及顶部宽度能适应抡筑子堰等要求。

临时断面的坝坡必要时应作适当防护,避免坡面受地表径流冲刷。

第3.3.7条当封堵导流泄水建筑物时,应审慎确定封堵时间。

封堵前应对包括土石坝在内的全部枢纽建筑物(包括导流建筑物)进行中间验收,制订封堵方案与技术措施,报请上级批准。

封堵应严格按设计要求进行,保证施工质量。

第3.3.8条在坝区内,应根据施工期间降雨强度建立排水系统,以保证雨水及时排泄。

 

第四章坝基与岸坡处理

 

第4.0.1条坝基与岸坡处理系属隐蔽工程,直接影响坝的安全。

一旦发生事故,较难补救,因此,必须按设计要求认真施工。

第4.0.2条施工单位应根据设计要求,充分研究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资料,借以制订有关技术措施。

对于缺少或遗漏的部分,应会同设计单位补充勘探和试验。

第4.0.3条清理坝基、岸坡及铺盖地基时,应将树木、草皮、树根、乱石、坟墓以及各种建筑物等全部清除,并认真做好水井、泉眼、地道、洞穴等的处理。

坝基和岸坡表层的粉土、细砂、淤泥、腐植土、泥炭均应按设计要求清除。

对于风化岩石、坡积物、残积物、滑坡体等按设计要求处理。

第4.0.4条坝区范围内的地质勘探孔、竖井、平洞、试坑均应按图逐一检查。

对处理质量不合设计要求或遗漏者,必须彻底处理,并经验收,记录备查。

第4.0.5条坝肩岸坡的开挖清理工作,宜在填筑前完成;对高坝,如有困难,可按年度分阶段进行,禁止边填筑边开挖。

清除出的废料,应全部运出坝外,并堆放在指定场地。

第4.0.6条凡坝基和岸坡易风化、易崩解的岩石和土层,开挖后不能及时回填者,应留保护层。

对岩层也可喷水泥砂浆或混凝土保护。

第4.0.7条坝基和岸坡处理过程中,应有地质、设计人员参加,系统地进行地质描绘、编录,必要时,应进行摄影、取样和试验。

对于非岩石坝基,应布置方格网(边长50~100m),在每个角点取样(检验深度一般应深至清基表面以下1m)。

若方格网中土层不同,亦应取样。

对地质情况复杂的坝基,应加密布点取样检验。

第4.0.8条坝基和岸坡处理过程中,如发现新的地质问题或检验结果与勘探有较大出入时,勘测设计单位应补充勘探,并提出新的设计,与施工单位共同研究处理措施。

对于重大的设计修改,应按程序报请上级单位批准后执行。

第4.0.9条设置在岩石地基上的防渗体(包括反滤过渡层)和均质坝体与岩石岸坡接合,必须采用斜面联结,不得有台阶、急剧变坡,更不得有反坡。

岩石岸坡清理后的坡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对于局部凹坑、反坡以及不平顺的岩面,可用混凝土填平补齐,使其达到设计坡度。

非粘性土的坝壳与岸坡岩石接合,亦不得有反坡。

清理坡度按设计规定进行。

第4.0.10条防渗体部位的坝基、岸坡岩面开挖,应使开挖面基本上平顺。

开挖时可优先选用预裂爆破法。

在接近设计岩面线,应尽量避免爆破,可使用机具、人工挖除,或采用小孔径、浅孔小炮爆破。

高坝防渗体坝基和岸坡的岩面,不应向河流下游方向倾斜过陡。

对于基岩中的缓倾角泥化夹层,应按设计规定认真处理。

第4.0.11条防渗体部位的坝基和岸坡岩面的处理,视其岩石节理、裂隙缝宽的大小、块体状况以及坝的高低等具体情况而定。

一般采用下列处理方法:

1.高坝及1、2级坝应先将岩面节理、裂隙缝口冲洗干净,以水泥浆或水泥砂浆灌注,缝口用水泥砂浆或混凝土堵塞,并加以捣实,且必须在岩面上(包括反滤过渡区)浇筑混凝土盖板或喷混凝土、喷水泥砂浆,并进行固结灌浆。

2.低坝当岩石较完整且裂缝细小时,可在清除节理、裂隙内的充填物后,冲洗干净,根据缝宽的大小,灌入水泥浆、水泥砂浆或混凝土,并加以捣实即可。

对于节理、裂隙发育、渗水严重的岩石,亦应浇筑混凝土盖板,或喷混凝土、喷水泥砂浆,必要时进行固结灌浆。

3.中坝视地质情况,可根据高、低坝处理方法选用。

第4.0.12条防渗体部位的坝基和岸坡岩面上的断层或构造破碎带,必须按设计要求慎重处理,不留后患,尤其是顺河流方向的断层、破碎带更应特别注意。

一般是将填充物挖除至一定的深度后,浇注混凝土塞,并进行固结和帷幕灌浆。

第4.0.13条防渗体部位的岩石地基,进行灌浆处理时,应先固结灌浆而后帷幕灌浆。

所有灌浆工作,宜在水库蓄水前完成。

第4.0.14条砂砾透水性坝基明挖截水槽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截水槽开挖中心线,必须符合设计规定。

(2)开挖断面应考虑施工排水的需要,可将设计断面适当加宽。

(3)开挖、回填过程中,必须作好地下水与地表径流的排除工作。

排水设备应有足够的备用数量。

施工中必须保证排水的电力供应。

排水时应防止地基渗流破坏。

(4)截水槽底必须挖至不透水的基岩或相对不透水地层,其嵌入深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回填前对不透水层或相对不透水层的连续性、土层厚度及其性质应进行复查。

有关岩面处理按照第4.0.9~4.0.12条执行。

第4.0.15条防渗体如与基岩直接结合时,岩面上的裂隙水、泉眼渗水均应处理。

处理方法根据岩石节理、裂隙发育程度、泉眼大小、渗水量、渗水面积以及渗水压力等具体情况确定,严禁在水下填土。

第4.0.16条截水槽底部如设置混凝土齿墙,每个仓号宜一次浇筑完成,严禁先填土再挖槽的浇筑方法。

混凝土浇筑前,应将基岩面冲洗干净,以保证齿槽基座与岩石结合良好。

墙体间工作缝的止水,应切实保证施工质量。

第4.0.17条插入防渗体内的现浇混凝土防渗墙与水下浇筑的墙体,必须结合良好,并应认真处理混凝土墙体所出现的缺陷。

第4.0.18条人工铺盖的地基按设计要求清理,表面应平整压实。

砂砾石地层上,必须做好反滤过渡层。

对于贯通上下游的砾石、卵石、漂石以及胶结不良的砾岩,应予清除或采取其他措施切断渗漏通道。

第4.0.19条利用天然土层作铺盖时,应按设计要求检查土的颗粒组成、结构状态、容重、塑性指数、渗透系数、渗透稳定性能,对厚度、长度、分布是否连续、底部是否有强透水层以及根孔结构等亦应查明。

凡不能满足设计要求的地段,应采取补强措施或作人工铺盖。

凡已确定为天然铺盖的区域,严禁取土,施工期间应予保护,不得破坏。

第4.0.20条天然或人工铺盖建成后,应随即在表层设置保护层,以防止干缩开裂、冻裂及波浪冲刷。

第4.0.21条天然粘性土作为坝基和岸坡时,其渗透系数、渗透稳定性能、抗剪强度以及压缩性能,均应满足设计要求。

施工单位应根据设计所确定的范围、高程、土类进行清理。

第4.0.22条天然粘性土岸坡的开挖坡度,应符合设计规定,岸坡与防渗体的结合应以斜面联结,并考虑可能发生的沉陷差,不致引起上部坝体的开裂。

天然粘性土坝基和岸坡,如与透水性坝壳结合时,应根据两种土的性质,设置反滤过渡层。

第4.0.23条特殊岩石的坝基如软粘土、湿陷性黄土、中细砂、膨胀土、岩溶等等,应按设计要求认真处理。

第4.0.24条坝基与岸坡处理施工中,有关岩石基础开挖、混凝土浇筑、喷混凝土或砂浆、固结灌浆、帷幕灌浆、混凝土防渗墙等项目的施工,应按有关规范进行。

 

第五章料场复查与规划

 

第一节料场复查

 

第5.1.1条1、2级坝工程,在施工单位进入工地后,勘测设计单位应及时将所有料场(包括防渗体、反滤过渡区、坝壳、护坡、排水设备等所需的料场)以及枢纽建筑物开挖料的全部调查试验资料向施工单位交底。

其勘察项目和精度应符合《水利水电工程天然建筑材料勘察规程》(SDJ17—78)详查级的有关规定。

3级坝可参照执行。

第5.1.2条施工单位对勘测设计单位所提供的各料场勘察报告和调查试验资料应进行认真核查。

对批准的设计文件中选定的每个料场的储量与质量,应辅以适量的坑探和钻孔取样复核。

如发现勘察项目和精度与规定不符,应及时提出意见,并会同勘测设计单位进行复查。

第5.1.3条施工期间如发现有更合适的料场可供应用,或因设计施工方案变更,需要新辟料源或扩大料源时,施工单位可会同勘测设计单位进行补充调查。

其调查、试验的项目和精度应符合《水利水电工程天然建筑材料勘察规程》(SDJ17—78)详查级的有关规定。

第5.1.4条料场复查或补充调查工作,可根据料场的开采顺序分期分批进行,但主要料场必须在开工前完成,以便为料场规划提供可靠依据。

第5.1.5条料场复查的内容如下:

(1)覆盖层厚度、料层的变化及夹层的分布情况。

(2)料场的分布、开采及运输条件。

(3)料场的水文地质条件与汛期水位的关系。

(4)根据料场的施工场面、地下水位、土质情况、施工方法及施工机械可能开采的深度等因素,复查料场的开采范围、占地面积、弃料数量以及可用土层厚度和有效储量。

(5)进行必要的室内和现场试验,核实坝料的物理力学性质及压实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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