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范本之买卖合同不验收的应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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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范本之买卖合同不验收的应对

买卖合同不验收的应对

【篇一:

买卖合同未验收】

篇一:

合同买卖的案例分析及风险警示

2015年第1期

案例分析及风险警示

谨慎对待买卖合同中的验收及违约条款

2015年第1期

法务与资产管理部2015年第1期案例分析为《谨慎对待买卖合同中验收及违约条款》,共由五部分组成:

一、案例背景

二、案件争议焦点

三、法院裁判

四、以案释法

1、为何交货期为2012年8月30日,法院却判决2014年8月30日为应付款之日?

2、为何买方主张卖方逾期交货违约金,法院不予处理?

五、风险警示

1、明确验收期限,举一反三示例;

2、应约定适当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3、处理案件时应注意各项权利行使时间;

4、普通民商事案件中的常用期限归纳整理。

一、案例背景

2012年7月23日中船重工鹏力(南京)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船公司,卖方)与中电电气(南京)太阳能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电公司,买方)签订一份买卖合同,合同主要条款约定:

第一条:

合同总金额424650元;

第二条:

卖方应在2012年8月5日前交付货物至攀枝花学院项目现场;

第三条:

货到验收合格发票入账后三个月付全款90%,质保金10%在货到验收合格一年内支付;

第五条:

若延迟交货,一天罚款人民币一万元整。

第七条:

本产品将应用于买方生产的变压器或其他电力设备产品,最终验收地点在用户现场,以用户验收合格为准。

合同附则第五条:

质量保证期约定为验收合格2年;

合同附则第八条第一项:

如卖方不能按期交货,应向买方偿付合同总额或当批订单总额1%/天的违约金。

卖方在接到买方所索赔通知后7日内将违约金汇付买方或者由买方在卖方的应付款中直接核减;合同附则第八条第五项:

买方逾期付款,应向卖方承担逾期付款部分的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合同签订后中船公司分别于2012年8月9日将光伏汇流箱49台,于2012年8月30日直流配电柜2台和交流配电柜17台送至四川攀枝花市。

自货物交付后至本案起诉时中电公司一直未组织验收。

2012年10月9日中船公司开具金额总计424650元的发票,并交付中电公司。

中电公司以没有验收未到付款期限为由迟迟未支付任何货款,并要求追究中船公司逾期交货的违约责任。

2014年9月中船公司将其诉至法院,要求中电公司支付货款及违约金。

二、案件争议焦点

1、中电公司未组织验收,付款条件是否成就?

2、中船公司逾期交货,是否直接在货款中扣除违约金?

三、法院裁判结果

2014年9月9日,法院下发判决书,判决如下:

1、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中电公司应支付中船公司货款382185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自2014

年8月31日开始计算,按银行同期同类存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2、中电公司主张中船公司逾期交货的违约金,由中电公司另案起诉,本案不予受理。

四、以案释法

1、为何交货期为2012年8月30日,法院却判决2014年8月30日为应付款之日,违约金自2014年8月31日期计算?

案件中货到中电公司一直未组织验收,也不能确定何时验收,根据法律规定,“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验收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中船公司2012年8月30日交货完毕,期间未提质量异议,2014年8月30日视为验收完毕。

根据合同第三条:

“货到验收合格发票入账后三个月付全款90%,”故法院判决支付中船公司货款382185元,违约金自2014年8月31日开始计算。

质保金10%在货到验收合格1

年内支付;质保金支付时间为2015年8月31日前。

涉案法条:

--------《合同法》第158条:

2015年第1期

“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

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

2、为何中电公司主张中船公司逾期交货违约金,法院不予处理?

中电公司主张根据合同约定,中船公司逾期交货的违约金在从货款中直接扣减,但根据法律规定,买受人主张出卖人应支付违约金的,应当提起反诉,本案中电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反诉,则本案不予处理。

涉案法条-----《买卖合同解释》第四十四条

“出卖人履行交付义务后诉请买受人支付价款,买受人以出卖人违约在先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买受人拒绝支付违约金、拒绝赔偿损失或者主张出卖人应当采取减少价款等补救措施的,属于提出抗辩;

(二)买受人主张出卖人应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或者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当提起反诉。

五、风险警示

1、付款节点中明确验收期限

原因:

根据法律规定,双方未约定验收期,法律默认2年后视为篇二:

买卖合同纠纷代理词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之规定,安徽至达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的委托,担任其与吴勇买卖合同纠纷案的一审诉讼代理人,今天依法出庭,履行代理人职责。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案庭审调查已查明的基本事实,本代理人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法庭参考:

一、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被告双方之间具有合法的买卖合同关系。

被告自2012年7月18日至9月16九次从原告处购买电力护套管,每次原告将货物送至被告指定的地点,被告验收合格并在销售单上签字确认。

销售单明确记载了买卖双方、日期、商品名称、数量、价款等事项,经过被告签字确认后,是合法有效的,且原告提供的被告电话录音也证实了原、被告双方的买卖合同关系及被告尚欠货款131376元的事实。

二、被告主张原告货物存在质量问题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1、原告提供的货物完全合格,双方口头约定当场验货,被告在接受时已经检验完毕并签字确认。

根据该货物的性质及交易习惯,产品的规格及厚度是能够及时检验的,也不存在隐藏的瑕疵。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

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应当及时检验。

”及《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十五条“当事人对标的物的检验期间未作约定,买受人签收的送货单、确认单等载明标的物数量、型号、规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认定买受人已对数量和外观瑕疵进行了检验,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之规定,被告已经对货物检验完毕。

2、原告截至至2014年2月26日之前未收到被告关于货物质量问题的任何通知。

自2012年9月16日之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货款,被告一直拖欠但并没有以质量为由进行抗辩,从电话录音中可以证实。

现被告以此为借口并提供了一系列证据来加以佐证,既不符合法律规定也不符合事实,首先被告提供的证据有伪造之嫌,达不到证明目的;其次海欣机械发出的函为2013年4月16日,一般该货物的使用是及时掩埋,为何会堆积暴晒达半年之久,我相信假如属实市政早就会将货物拖走,因此不符合事实常理。

3、被告关于付款的交易习惯及海欣公司所称的工程未经过验收之观点完全不符合事实。

首先原告与被告之间是买卖合同关系并非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且双方也没有关于等工程验收之后再付款的约定;被告及海欣公司都未提供证据证明该工程未验收合格,且也无法证明该工程所使用的电力护套管全部由原告提供。

其次,被告在回答法庭提问时关于和海欣公司签订合同及原告买卖货物的时间上自相矛盾,由此可见,其与海欣公司签订的合同完全是伪造的,且新站区桥鑫建材销售部已经工商机关确认在2011年11月11日被注销,合同主体也是无效的,被告声称依然在纳税,至今未提供证据且不能推翻工商机关的证明。

因此,被告与海欣公司的合同及海欣公司出具的函应当认定为伪造,海欣公司与被告之间有利害关系,其证人证言依法应不予采信。

三、假如原告的货物真有质量问题,但经过合理的催告期之后,应当认定质量合格。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

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

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

”之规定,被告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原告,虽然《合同法》及《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对合理期限未作具体规定,但《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十七条对合理期限做了综合判断及一九八四年一月二十三日国务院发布《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需方在向供方提出书面异议时,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产品的外观和品种、型号、规格、花色不符合同规定,属供方送货或代运的,需方应在货到后十天内(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行商定期限者除外)提出书面异议;需方自提的,应在提货时或者双方商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

”,即使是海欣机械在2013年4月16日发出函之后,原告也未收到被告的通知,因此应当视为原告提供的货物质量符合约定。

四、根据双方口头约定和《合同法》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的规定,被告应在2012年9月16支付全部货款,但直至2012年10月才支付3万元,剩余款项至今未付,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及《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第第三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之规定,被告拖延付款的行为构成违约,应当立即支付剩余货款131376元并赔偿利息损失10391.29元.

综上,被告违约事实清楚,依法应当履行付款义务并承担违约责任,请法庭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代理人:

篇三:

标准设备买卖合同范本

设备买卖合同

设备

甲方(买方):

乙方(卖方):

签订日期:

买卖合同2012年月日

设备买卖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买方):

乙方(卖方):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本着诚信互利的原则,双方就设备买卖事宜经充分协商达成协议如下,以资共同遵守。

本合同总价包含但不限于_设备的价款、备品备件的价格、技术设计费、专用工具费、包装费用、运输费用、保险费用、装车费用、指导安装调试费用、三包及售后服务费用、税费、技术资料费、专利或专有技术使用费用等所需的全部费用。

所有材料检验及试件试验费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本合同价格为一次性不变价,在合同有效期内保持不变,不因市场价格的变化而变化。

第二条质量标准

1、乙方提供的产品必须符合产品质量国家标准、国家安全环保标准、国家有关产品质量认证标准,以及甲乙双方于2012年月日签订的《技术协议》约定标准。

2、乙方提供的产品(含零配件、随机工具等)必须是合同约定的厂家生产的全新、表面和内部均无瑕疵的产品。

铭牌标识应当规范、清楚、正确。

3、乙方应采取相应措施对产品进行包装,确保产品在正常运输和装卸条件下安全无损地到达合同指定地点。

包装物(运输专用工装盖板、支架、气瓶等)不计价返还。

包装箱应由乙方注明要求须标明生产厂家、生产许可证号、产品批准文号、生产批号、生产日期等。

4、乙方对甲方购买其本合同项下产品之目的是确知的,并对甲方实际生产工艺要求也是确知的,乙方保证其销售给甲方的本合同项下产品经安装调试后能满足甲方生产之需求,否则视为乙方交付的产品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

第三条保修和售后服务

1、乙方对产品免费保修年,乙方实行免费上门维修并免费提供维修配件,免费保修期自产品安装并调试合格之日起算。

在该保修期内,经次维修仍存在类似质量问题或者出现影响产品主要使用性能的质量问题,乙方应及时无条件地更换同类型产品。

在免费保修期外,乙方也应对产品出现的质量问题进行维修,甲方仅需支付维修配件费。

2、产品出现质量问题,甲方一般以传真方式或电子邮件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在接到通知当日进行回复确认,并在24小时内赶到甲方住所地进行维修,并承诺在48小时内排除故障,恢复使用。

如在规定时间内不能修复,则应提供相同功能、型号的产品给甲方作为代替使用,并确保产品的正常运作和使用。

乙方未在合同规定的时间进行回复确认,视为乙方对甲方书面通知的认可;乙方未在规定的时间内赶到甲方住所地进行维修,或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排除故障恢复使用的,每延迟一天,需向甲方支付本合同总金额千分之二的违约金并赔偿甲方的经济损失,并视为乙方授权甲方另行安排维修,甲方另行安排维修所产生的费用和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四条合同价款支付

1、预付款:

合同签定后,乙方开具本合同%的收据,7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本合同%的货款。

2、到货款:

本合同项下的全部货物,运至甲方现场,初步验收合格,乙方开具合同全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17%),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额%的到货款。

3、验收款:

本合同项下的全部产品安装完毕,运行验收合格甲方向乙方支付本合同%的运行验收款(无息)。

4、质保金:

剩余_%为本合同质保金,质保期自设备安装完毕调试合格之次日起,为贰年,质保期如无质量问题,质保金自质保期满_30_日内一次性无息支付。

5、如果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进度完成每次付款所约定的工作任务或乙方工期不能满足甲方工程进度要求,甲方有权推迟付款,直到其按约定完成相关工作任务后再支付,但本合同最终交货期不变。

按本合同规定,如乙方需向甲方支付赔偿金或违约金时,甲方有权在上述任何一次支付中直接扣除。

6、结算支付方式:

甲方采用电汇或汇票方式支付货款,不采用现金结算;甲方只与乙方结算,不与任何第三方结算。

第五条交货时间、地点和方式

1、交货时间:

2012年月日前交付本合同的全部产品。

2、交货地点:

,产品交付之前既卸车落地之前的风险由乙方承担。

乙方应将本合同全部产品及质量合格证等相关单证运输到甲方住所地,运输费、税费、保险费等费用由乙方承担,货到甲方由负责卸车。

第六条产品验收

1、初步验收:

货到甲方后,甲方按乙方发货清单对产品外观质量、数量进行检查。

甲方对产品外观、数量的检查,只是对产品的表面验收,不能视为是对产品质量的验收确认。

若有异议,甲方在货到后个工作日内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乙方,乙方应当在收到通知后的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或派人到甲方住所地处理该异议,否则,视为乙方对甲方通知的确认。

2、正式验收:

产品安装调试后,甲方组织验收,乙方应当及时派人参加和协助验收。

验收合格后,甲方签发产品验收合格证书;验收不合格的,乙方应及时地无条件地按照甲方的要求进行修复或更换,甲方重新组织验收。

乙方未及时派人参加验收,视为同意甲方的验收结论。

3、验收合格后并不视为免除乙方产品责任,乙方设备在约定的保质期或国家强制的保质期内发生质量问题仍需承担相应的赔偿、更换、修理等责任。

第七条、现场服务

1、乙方应派遣合格的技术人员进行产品安装、调试,并对安装情况予以确认,安装涉及的人员和辅助材料等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

产品在安装、调试期间,甲方视调试期间的具体情况可要求乙方派专家到现场服务,乙方应予配合。

乙方负责指导安装全系统联调及单体、联动试车,直到产品正常运行。

2、乙方现场人员应遵守甲方厂规、制度,如有违规造成经济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3、乙方现场人员在产品安装、调试的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造成甲方、乙方或第三人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赔偿所有责任,乙方拒不承担的,甲方有权从乙方货款中代扣、代交。

第八条、人员培训

1、乙方应免费对甲方操作、维修人员和有关的工艺技术人员进行操作、维修和产品保养等方面技能的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天,直到甲方人员达到独立熟练操作的程度并具备处理问题的能力。

2、关于现场服务和人员培训的其他要求按技术协议的相关约定执行。

第九条违约责任

1、如乙方有向甲方工作人员行贿或给予其他好处等行为,甲方有权立即解除合同且乙方应按本合同总价款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本合同价格已充分考虑市场变化因素,双方不再做任何调整。

履约过程中,乙方任何形式

【篇二:

买卖合同常见陷阱与应对策略】

买卖合同常见陷阱与应对策略

买卖合同不仅是商事活动最重要的内容,与我们的日常生活也息息相关。

签订一份高水平的合同不仅需要专业的法律知识,还需要有本行业的专业知识,需要了解本行业产品的特性,才能就具体的条款进行谈判。

篇幅所限,本文不就行业特性展开讨论,仅从常见合同最主要的八个条款阐述买卖合同极易出现的陷阱及应对策略。

一、当事人的名称/姓名和住所

陷阱:

主要是合同主体资格问题,包括:

1、合同当事人是否是合法的权利主体,这里面不仅涉及是否办理工商注册登记,还涉及是否具备协议执行资格(即是否具备执行协议主要目的经营范围、是否具备对应行业资质);

2、代理人是否有代理权限;

3、合同另一方属于自然人的,还需关注自然人是否为本人等。

如果主体不适格,将导致合同无效或者效力待定。

策略:

1、签订合同前,各合作方应当向对方提供相应资质资格证照复印件以及授权委托书,在正式签约前合作各方可以通过红盾网等网络查询资质资格证照等信息,确认真伪;

2、正式签约时,签约各方应当将资质资格证照复印件作为协议附件归档保管。

二、标的

陷阱:

1、利用当事人对产品的不熟悉,将成套产品拆零,以达到多计价或少发货目的;

2、产品的牌号、商标不清楚,规格、型号混淆或缺失;

3、产品以次充好,以低端产品代替高端产品等。

策略:

1、签订合同前一定要了解清楚产品特性,以什么方式出售,产品的规格、型号、品牌和生产厂家。

2、签订合同时对产品主要特征一并在合同上写清楚,并须将供货方报价材料(包括产品说明)等作为合同附件;

三、数量

陷阱?

卖方笼统规定数量,如一车、一批、一箱、一套等。

策略:

合同中数量的约定要明确,用行业、国家或者国际标准的计量方式,对企业标准表述的一车、一箱等情形,需再约定一车、一箱内所装的具体数量,或者进行体积、重量等附加描述,以补充完善数量标准;对成套的产品需约定清楚全套

产品包含的组成部分,列出备件清单。

陷阱?

卖方不写合理损耗,或合理损耗写得太多,导致买方损失。

策略:

了解产品特性,将合理损耗写清楚。

陷阱?

卖方对于裸装的农产品或者工矿产品,不写溢短装率,根据市场行情决定多装还是少装。

策略:

对该类产品合同上写清楚溢短装率,防止卖家恶意多装或少装。

四、质量

陷阱?

不写具体的质量标准;成套产品不写备件的质量标准;凭样品买卖的,不封存样品。

策略:

合同写清楚具体适用得国家、行业还是企业质量标准;成套产品的主件和备件产品质量标准都要写清楚;凭样品买卖的,封存样品。

陷阱?

卖方将质量检验期限写的过短,导致产品收到后,买方根本没时间检验而被视为验收合格,或者因仓促验货而没时间发现根本问题;或者保质期写的太短,影响了买方的利益。

策略:

合同上约定合理的检验期限和保质期,以及保质期内质量问题的解决方,如退货、修理、更换等。

五、价款

陷阱:

买方只写总价,支付期限,不写单价和支付方式,导致卖方收款风险。

策略:

1、约定单价、总价;

2、约定支付方式,是现金、电汇,还是银行承兑汇票,是预付还是到付,是一次性付款还是分期付款等。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陷阱?

不写交货时间,或者交货时间约定不明,如约定几月几号之前,几月几号到几月几号之间。

导致买方不能准时收货,延误商机。

策略:

在合同中约定清楚交货期。

陷阱2:

卖方不写交货地点和方式,导致价格已包含运费,卖方却不提供运输服务,造成买方的损失。

策略:

写清楚交货地点和方式,以及价格是否已包含运费,是自提、站到站还是门到门。

七、违约责任

陷阱:

有可能违约的一方不写违约责任或者将违约责任规定得过小,导致违约成本低,随意违约。

策略:

将违约责任写清楚,并且写清楚违约金的性质兼具惩罚性和补偿性。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陷阱:

对方当事人选择有利于自己的争议解决方式和管辖地。

策略:

合同中约定是诉讼还是仲裁,并避免约定对自己不利的纠纷管辖地。

结语

以上八项是合同常见的风险及应对策略,在具体操作中可能还会遇到其他陷阱,我们应当了解《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结合实际情况见招拆招,在促成交易的同时最大限度保障交易安全。

【篇三:

买卖合同,检验期间】

篇一:

从一则案例谈谈买卖合同中买方的及时检验义务

以案说法:

从一则案例谈谈买卖合同中买方的及时检验义务

案例简介:

甲公司向乙公司采购一批设备,合同中约定:

甲公司在收货时30日内验收,验收无误后付款。

甲公司人员在收货后由于忙于其他事务而未验收,到了第2个月才发现存在质量问题,遂向乙公司要求退货,乙公司以过了检验期为由拒绝退货。

甲公司为此诉至法院,法院驳回了甲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律分析:

问题一:

本案中甲公司是否有权要求乙公司退货

本案的法律关系是一则买卖合同纠纷,主要涉及到买卖合同中买方的及时检验义务。

我国《合同法》第157条的规定:

“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应当及时检验。

”第158条第1款规定:

“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

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本案中甲公司和乙公司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货物的检验期间为收货之日起30日内,这就要求甲公司在收到货物之日起30日内对设备的质量进行验收,并将质量瑕疵通知乙公司,而甲公司并未在约定期间内履行通知义务,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应视为质量符合约定。

甲公司不得要求乙公司退货。

问题二:

假设双方未约定检验期限,本案如何处理呢?

《合同法》第158条第2款规定:

“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

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

”。

根据以上规定,如果双方未在合同中约定检验期间,那么甲公司应在发现质量问题之日起合理期间内通知乙公司,对该合理期间如果双方存在争议时,可由法官根据交易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依据诚实信用的原则具体确定,但该合理期间最多不得超过收到标的物之日起两年。

问题三:

如果合同中有质保期的规定,如何处理?

根据合同法规定,如果合同双方当事人对标的物约定了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上述两年的规定。

也就是说,如果甲公司和乙公司在合同中明确质保期为3年,那么,甲公司在收到设备之日起3年内如发现质量问题,可以在此期间向乙公司提出质量异议。

问题四:

如果乙公司故意将有质量问题的设备交付给甲公司,甲公司是否受通知时间的限制?

根据《合同法》第158条第3款“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的规定,如果甲公司有证据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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