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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年民法总论司考真题

民法总论历年司考真题

2004年

1.下列关于民事权利的表述哪一个是错误的?

A.抵销权是一种形成权

B.知识产权是一种支配权

C.债权请求权不具有排他性

D.支配权不存在对应义务

【答案】D

【知识点】民事权利

【解析】支配权是指可以直接支配权利客体、具有排他性的权利。

知识产权人可以直接支配作为权利客体的智力成果,属于支配权,所以B正确。

(注意:

支配权还包括物权、人身权)支配权的对应义务是消极义务,即支配权人之外的其他所有人都负有不侵害支配权的义务,所以D选项错误。

(注意:

所有的权利都有对应义务)请求权是指权利人请求他人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权利。

请求权不具有排他性,债权请求权作为请求权的一种,当然也不具有排他性,所以C选项正确。

形成权是指以自己的意思表示,可以变动和他人之间的民事关系的权利。

抵销权人行使抵销权,就可以在抵销额内消灭和对方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所以抵销权是典型的形成权,A正确。

(注意:

抵销权属于债法内容)

2.甲、乙、丙各出资5万元合伙开办一家餐馆,经营期间,丙提出退伙,甲、乙同意,三方约定丙放弃一切合伙权利,也不承担合伙债务。

下列选项哪一个是正确的?

A.丙退伙后对原合伙的债务不承担责任

B.丙退伙后对原合伙的债务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C.丙退伙后对原合伙的债务承担补充责任

D.丙退伙后仍应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原合伙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答案】B

【知识点】合伙

【解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人退伙后,对原合伙债务仍应承担连带责任,所以B正确。

(注意:

本题为2004年司考题,当时的《合伙企业法》没有有限合伙,《合伙企业法》2006年修订后,区分了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

3.甲公司经常派业务员乙与丙公司订立合同。

乙调离后,又持盖有甲公司公章的合同书与尚不知其已调离的丙公司订立一份合同,并按照通常做法提走货款,后逃匿。

对此甲公司并不知情。

丙公司要求甲公司履行合同,甲公司认为该合同与己无关,予以拒绝。

下列选项哪一个是正确的?

A.甲公司不承担责任

B.甲公司应与丙公司分担损失

C.甲公司应负主要责任

D.甲公司应当承担签约后果

【答案】D

【知识点】表见代理

【解析】乙调离后,又以甲公司名义与丙公司签约,属于无权代理,但是丙公司不知乙已调离,乙持有盖有甲公司公章的合同书,丙公司有理由相信乙有代理权,所以乙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产生与有权代理相同的法律后果,即乙与丙公司签订的合同约束甲公司,甲公司应承担签约后果,所以D选项正确。

(注意:

表见代理是考试经常考查的内容)

51.2002年5月8日,王某骑车回家经过一工地时,掉入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坑中,造成骨折。

王某于同年6月10日找到建设项目的发包人和承包人要求赔偿,两单位相互推诿。

同年6月13日,王某前往法院起诉,突遭台风袭击,中途返回。

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本案诉讼时效期间于2003年6月10日届满

B.王某6月13日的行为引起诉讼时效中断

C.发包人应承担民事责任

D.承包人应承担民事责任

【答案】AD

【知识点】诉讼时效

【解析】《民法通则》及《侵权责任法》规定,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本题中施工人是承包人,所以承包人应对王某承担侵权责任,发包人不承担侵权责任,D正确,C错误。

(本部分考查的是分论中的侵权法内容)《民法通则》第136条第1项规定,身体受到伤害的诉讼时效期间属于1年短期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权利受侵害之日起算。

本题中王某2002年5月8日掉入坑中骨折,诉讼时效期间从5月9日起算。

6月10日王某找到发包人和承包人要求赔偿的行为属于提出要求,中断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所以诉讼时效期间到2003年6月10日届满。

A正确。

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就无所谓中断和中止的问题了。

当然,如果诉讼时效期间未满,王某遇台风返回的行为产生诉讼时效期间中止的法律后果,也不中断诉讼时效,所以B错误。

【拓展】《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的其他短期诉讼时效;《民法通则》以及《环境保护法》等其他法律规定的长期诉讼时效(教材中有)。

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

60.小甲6岁,父母离异,由其母抚养并与之共同生活。

某日,小甲在幼儿园午餐时与小朋友小乙发生打斗,在场的带班老师丙未及时制止。

小甲将小乙推倒在地,造成骨折,花去医药费3000元。

小乙的父母欲以小甲的父母、幼儿园及丙为被告,要求赔偿。

下列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A.小甲之母应承担赔偿责任

B.小甲之父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C.幼儿园应给予适当赔偿

D.丙应承担连带责任

【答案】AC

【知识点】未成年人致害的责任承担

【解析】《民通意见》第158条规定:

“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的,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可以责令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由该条可知,小甲对小乙造成的伤害,应由小甲之母承担赔偿责任,A正确;小甲之母独立赔偿确有困难的,小甲之父应共同赔偿,而不是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所以B错误。

《侵权责任法》第34条第1款规定: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本题中丙的行为属于执行工作任务行为,行为的后果应由幼儿园承担。

《侵权责任法》第38条规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本题中教师丙未制止小甲和小乙的打斗,丙的过错行为由幼儿园承担,因此幼儿园应对小乙给予适当赔偿,所以C正确,D错误。

(CD选项考查的是侵权法内容)(注意:

本题系2004年考题,《侵权责任法》2009年颁布,但是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也可以得出相同答案)

2.(卷四)二、

  案情:

大兴公司与全宇公司签订委托合同,由大兴公司委托全宇公司采购500台彩电,并预先支付购买彩电的费用50万元。

全宇公司经考察发现甲市W区的天鹅公司有一批质优价廉的名牌彩电,遂以自己的名义与天鹅公司签订了一份彩电购买合同,双方约定:

全宇公司从天鹅公司购进500台彩电,总价款130万元,全宇公司先行支付30万元定金;天鹅公司采取送货方式,将全部彩电运至乙市S区,货到验收后一周内全宇公司付清全部款项。

天鹅公司在发货时,工作人员误发成505台。

在运输途中,由于被一车追尾,20台彩电遭到不同程度的损坏。

全宇公司在S区合同约定地点接收了505台彩电,当即对发生损坏的20台彩电提出了质量异议,并将全部彩电交付大兴公司。

由于彩电滞销,大兴公司一直拒付货款,致全宇公司一直无法向天鹅公司支付货款。

交货2个星期后,全宇公司向天鹅公司披露了是受大兴公司委托代为购买彩电的情况。

  问题:

  1.天鹅公司事先并不知晓全宇公司系受大兴公司委托购买彩电,知悉这一情况后,天鹅公司能否要求大兴公司支付货款?

为什么?

2.全宇公司与天鹅公司订立的合同中的定金条款效力如何?

为什么?

3.大兴公司多收的5台彩电应如何处理?

为什么?

4.如追尾的肇事车辆逃逸,20台受损彩电的损失应由谁承担?

为什么?

5.如天鹅公司以全宇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后,在诉讼过程中,天鹅公司认为要求大兴公司支付货款更为有利,能否改为主张由大兴公司履行合同义务?

为什么?

【答案】

(1)能,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后,第三人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权利。

(2)超过20%的部分无效。

因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出部分无效。

(3)应该还给天鹅公司,因为多收的5台彩电属于不当得利。

(4)应当由天鹅公司承担,货物交付之前的毁损、灭失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5)不能。

因为第三人在选定了相对人后,不能再变更选定的相对人。

【解析】本题主要考查了代理制度中的间接代理(隐名代理)。

《合同法》第403条第1、2款规定: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

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

本题中天鹅公司不知道大兴公司和全宇公司的委托关系,由于大兴公司的原因,全宇公司不能向天鹅公司履行义务,全宇公司向天鹅公司披露了委托人大兴公司,天鹅公司有权选择大兴公司或全宇公司作为相对人主张权利。

选定之后,不得变更。

【注意】《合同法》第402、403条规定了间接代理(隐名代理)制度,这一制度直接借鉴于英美法,由于英美法的委托代理制度与大陆法不同,英美法强调委托代理的内部关系,即只要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有内部的委托关系,即使代理人不以委托人的名义进行代理行为,也是代理;而大陆法强调代理的外部关系,即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行为才是代理,否则即使有内部委托关系,也不是代理。

大陆法的间接代理指的是行纪。

我国《合同法》同时规定了大陆法的行纪和英美法的间接代理(隐名代理),造成了理论上的不统一。

如果考试考查到《合同法》的第402、403条内容,需要知道考查的就是间接代理(隐名代理),按照这两个法条答题即可。

2005年

1.教授甲举办学术讲座时,在礼堂外的张贴栏中公告其一部新著的书名及价格,告知有意购买者在门口的签字簿上签名。

学生乙未留意该公告,以为签字簿是为签到而设,遂在上面签名。

对乙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D

A.乙的行为可推定为购买甲新著的意思表示

B.乙的行为构成重大误解,在此基础上成立的买卖合同可撤销

C.甲的行为属于要约,乙的行为属于附条件承诺,二者之间成立买卖合同,但需乙最后确认

D.乙的行为并非意思表示,在甲乙之间并未成立买卖合同

【答案】D

【知识点】意思表示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意思表示。

学生乙以为是签到,所以他没有购买教授甲新书的意思表示,因此二者之间不形成买卖合同。

民法上所说的意思表示是指形成、变更和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心意思及表示行为,签到的意思没有变动民事法律关系的效果意思,所以不是民法上的意思表示,D选项正确。

6.甲在乙经营的酒店进餐时饮酒过度,离去时拒付餐费,乙不知甲的身份和去向。

甲酒醒后回酒店欲取回遗忘的外衣,乙以甲未付餐费为由拒绝交还。

对乙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A.是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B.是行使不安抗辩权

C.是自助行为

D.是侵权行为

【答案】C

【知识点】自助行为

【解析】自助行为是指权利人为保护自己的权利,在来不及请求公力救济的情况下,对义务人的财产予以扣押或对其人身自由予以约束等行为。

本题中乙扣押甲的外衣,以保护自己的权利,属于典型的自助行为。

(注意:

不安抗辩权和同时履行抗辩权属于民法分论内容。

22.甲、乙在火车上相识,甲怕自己到站时未醒,请求乙在A站唤醒自己下车,乙欣然同意。

火车到达A站时,甲沉睡,乙也未醒。

甲未能在A站及时下车,为此支出了额外费用。

甲要求乙赔偿损失。

对此,应如何处理?

A.由乙承担违约责任

B.由乙承担侵权责任

C.由乙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D.由甲自己承担损失

【答案】D

【知识点】情谊行为

【解析】情谊行为是指不形成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本题中承诺叫醒的行为属于典型的情谊行为,因此乙的承诺行为并不在甲乙之间形成权利义务关系,对于甲的损失,乙并不承担法律责任,只能由甲自己承担损失,所以D选项正确。

51.下列关于法人机关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A.法人机关无独立人格

B.财团法人没有自己的意思机关

C.法人的分支机构为法人机关的一种

D.监督机关不是法人的必设机关

【答案】ABD

【知识点】法人机关

【解析】法人机关是法人的组成部分,不具有独立性,所以没有独立人格,A选项正确。

财团法人是指为一定目的设立的,由专门委任的人按照规定的目的使用的各种财产,例如各种基金会组织。

意思机关是指法人的权力机关或者决策机关,财团法人由于其自身特性,没有意思机关,只有执行机关,所以B选项正确。

法人的分支机构是指法人总部之外的法人分部,不是法人机关,所以C选项错误。

监督机关不是法人的必设机关,所以D选项正确。

(注意:

权力机关(意思机关)与监督机关都不是法人的必设机关,而是任意性机关)

52.下列各选项中,哪些属于民法上的孳息?

A.出租柜台所得租金

B.果树上已成熟的果实

C.动物腹中的胎儿

D.彩票中奖所得奖金

【答案】AD

【知识点】孳息

【解析】孳息是指因物或权益而生的收益,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依照物的自然属性产生的收益物属于天然孳息,但是必须与原物分离后才能称之为孳息,未分离前属于原物的一部分,所以BC选项错误。

如果是果树上摘下的果实,以及动物产下的幼崽,就属于孳息。

租金属于典型的法定孳息,所以A正确。

彩票中奖所得奖金是否属于孳息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如果从奖金是彩票的额外收益来看,可以认定为其属于孳息,如果将法定孳息限于通过他人使用获得的收益,则奖金不应视为孳息。

本题的答案包括D,意味着出题人的观点是奖金属于孳息。

53.甲委托乙前往丙厂采购男装,乙觉得丙生产的女装市场看好,便自作主张以甲的名义向丙订购。

丙未问乙的代理权限,便与之订立了买卖合同。

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甲有追认权

B.丙有催告权

C.丙有撤销权

D.构成表见代理

【答案】ABC

【知识点】无权代理

【解析】代理人必须按照代理权限进行民事行为,超越代理权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本人享有追认权,相对人享有催告权。

善意相对人享有撤销权。

本题中丙对乙无权代理不知情,属于善意相对人,所以ABC选项正确。

表见代理是相对人有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本题中丙未问乙的代理权限,属于自己的过失,并无理由相信乙有代理权,所以不构成表见代理。

(注意:

相对人善意并不意味着就构成表见代理,善意只强调相对人对无权代理是否知情。

表见代理强调的是按照一般情况,有使相对人相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的情形。

当然,如果构成表见代理,相对人肯定是善意的,但是相对人善意并不必然构成表见代理)

58.下列关于民事权利中的形成权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A.形成权只能通过明示方式行使

B.效力待定合同中相对人的催告权并非形成权

C.债权人撤销权属形成权

D.形成权不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

【答案】BD

【知识点】形成权

【解析】民事权利的行使可以采用明示的方式,也可以采用默示的方式,形成权在这一点上并不特殊,既可以采用明示的方式,也可以采用默示的方式。

例如无权代理中,本人行使追认权,可以采用明示方式:

通知相对人;也可以采用默示方式:

履行合同义务。

所以A选项错误。

效力待定合同中,相对人行使催告权,并不变动什么民事法律关系,所以催告权不是形成权,B选项正确。

形成权受除斥期间的限制,不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

所以D正确。

(注意:

诉讼时效期间适用于请求权。

)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可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可以变动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但是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必须通过法院行使,所以关于撤销权的性质,学理上有争议,有人认为是形成权,有人认为需要通过法院行使,债权人不能通过自己的行为行使,所以不是形成权。

本题采纳了后一种观点。

2006年

1.下列哪种情形成立民事法律关系?

  A.甲与乙约定某日商谈合作开发房地产事宜

  B.甲对乙说:

如果你考上研究生,我就嫁给你

  C.甲不知乙不胜酒力而极力劝酒,致乙酒精中毒住院治疗

D.甲应同事乙之邀前往某水库游泳,因抽筋溺水身亡

【答案】C

【知识点】民事法律关系

【解析】A选项中甲和乙约定商谈合作开发事宜,二者并未签订合作合同,不产生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所以二者之间不成立民事法律关系。

B选项中甲和乙的约定不产生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意思是即使乙考上研究生,甲也不对其负有必须嫁给他的法律义务,所以二者之间不形成民事法律关系。

D选项中甲应乙之邀游泳,甲抽筋溺水身亡,乙对此并不负担任何责任,甲的近亲属不能要求乙赔偿,所以不成立民事法律关系。

C选项中甲明知乙不胜酒力而极力劝酒,导致乙酒精中毒住院治疗,对于乙的损害,甲有过失,应负赔偿责任,所以二者之间形成民事法律关系。

C正确。

(注意:

判断是否形成民事法律关系,关键是看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2.甲被法院宣告死亡,甲父乙、甲妻丙、甲子丁分割了其遗产。

后乙病故,丁代位继承了乙的部分遗产。

丙与戊再婚后因车祸遇难,丁、戊又分割了丙的遗产。

现甲重新出现,法院撤销死亡宣告。

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丁应将其从甲、乙、丙处继承的全部财产返还给甲

  B.丁只应将其从甲、乙处继承的全部财产返还给甲

  C.戊从丙处继承的全部财产都应返还给甲

D.丁、戊应将从丙处继承的而丙从甲处继承的财产返还给甲

【答案】D

【知识点】宣告死亡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宣告死亡被撤销后财产的返还问题。

《民法通则》规定,死亡宣告被撤销后,因继承法取得财产的自然人或组织,应当返还原物或者给予适当补偿。

丁作为甲的儿子,从其母亲丙处继承的财产部分是丙自己的财产,而不是从甲处继承的,丁当然不应全部返还给甲,所以A选项错误。

丁从丙处继承的财产部分是丙从甲处继承的财产,丁应该把这部分返还给甲,所以B错误。

戊从丙处继承的财产部分属于丙自己的财产,而不是从甲处继承的,当然不应全部返还给甲,所以C错误,D选项的表述很严谨,丁、戊应将从丙处继承的而丙从甲处继承的财产返还给甲,所以D正确。

【拓展】如果原物被第三人合法取得,不是基于继承取得的,例如第三人是买受所得,撤销死亡宣告的人就无权要求第三人返还。

3.关于企业法人对其法定代表人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仅对其合法的经营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B.仅对其符合法人章程的经营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C.仅对其以法人名义从事的经营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D.仅对其符合法人登记经营范围的经营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答案】C

【知识点】法人

【解析】对于法人对自己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什么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学理上有争议,本题直接根据《民通意见》第58条命题。

第58条规定:

“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以法人名义从事的经营活动,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法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该条规定,C选项正确。

4.甲欠丙800元到期无力偿还,乙替甲还款,并对甲说:

"这800元就算给你了。

"甲称将来一定奉还。

事后甲还了乙500元。

后二人交恶,乙要求甲偿还余款300元,甲则以乙已送自己800元为由要求乙退回500元。

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甲应再还300元

  B.乙应退回500元

  C.乙不必退回甲500元,甲也不必再还乙300元

D.乙应退还甲500元及银行存款同期利息

【答案】A

【知识点】意思表示

【解析】本题中乙发出了赠与的意思表示,但是甲未同意,甲称将来一定奉还,发出的是借款的意思表示,乙未表示反对,事后甲还了500元,乙收受了,说明二者之间未形成赠送合同法律关系,形成的是借款合同关系,所以甲应再还300元。

A正确。

5.A公司经销健身器材,规定每台售价为2000元,业务员按合同价5%提取奖金。

业务员王某在与B公司洽谈时提出,合同定价按公司规定办,但自己按每台50元补贴B公司。

B公司表示同意,遂与王某签订了订货合同,并将获得的补贴款入账。

对王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A.属于无权代理

  B.属于滥用代理权

  C.属于不正当竞争

D.属于合法行为

【答案】D

【知识点】代理

【解析】业务员作为A公司的代理人,按照A公司规定的定价销售器材,未损害A公司利益,属于正当行为,不构成滥用代理权。

同时,业务员按照定价销售器材,属于有权代理。

B公司将补贴款入账,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所以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

(注意:

如果B公司不将补贴款入账,则属于商业贿赂,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6.2001年4月1日,范某从曹某处借款2万元,双方没有约定还款期。

2003年3月22日,曹某通知范某还款,并留给其10天准备时间。

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若曹某于2003年4月2日或其之后起诉,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

  B.若曹某于2005年3月22日或其之后起诉,法院应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C.若曹某于2005年4月2日或其之后起诉,法院应裁定驳回其起诉

D.若曹某于2005年4月2日或其之后起诉,法院应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答案】D

【知识点】诉讼时效

【解析】双方没有约定还款期,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第一次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时间起算。

本题中曹某2003年3月22日通知范某还款,并给其10天准备时间,也就是曹某确定的债务履行期限是2003年4月1日,诉讼时效从2003年4月1日次日起算。

本题属于2年的普通诉讼时效,所以曹某的诉讼时效期间到2005年4月1日截止。

曹某如果于2005年4月2日或之后起诉,法院应受理,经过审理查明没有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的情形后,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所以D正确。

【注意】1、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和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区别是民事诉讼法的内容,这里涉及诉讼时效期间经过后,权利人是否享有诉权的问题。

如果法院驳回起诉,是指原告根本不享有诉讼法上的诉权,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是指原告还享有诉权,法院不能直接裁定驳回,还要经过实体审理,如果没有中止、中断或延长的情形,再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2、本题是2006年的题目,2008年《诉讼时效解释》颁布后,该题的答案都是错的,因为该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如果被告不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法院不能主动适用,所以如果本题中范某在法院审理过程中,没有提出诉讼时效期间已经经过的抗辩,法院不能主动适用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不能直接判决驳回曹某的诉讼请求)

2007年

1.某酒店客房内备有零食、酒水供房客选用,价格明显高于市场同类商品。

房客关某缺乏住店经验,又未留意标价单,误认为系酒店免费提供而饮用了一瓶洋酒。

结帐时酒店欲按标价收费,关某拒付。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关某应按标价付款B.关某应按市价付款

C.关某不应付款D.关某应按标价的一半付款

【答案】司法部给的答案是A,有培训机构认为后来改成了B

【知识点】意思表示

【解析】关某误认为洋酒是免费提供而饮用了一瓶,是对行为性质的错误认识(错将买卖误认为赠与),属于重大误解。

关某有权撤销重大误解行为。

但是关某已经饮用了该酒,无法恢复原状或返还财产,只能对酒店进行赔偿。

本题的争议主要在于酒店的损失如何计算,有人认为应按市价赔偿,但是实际上市价难以确定,例如超市中的价格与不同星级酒店的价格可能差距很大。

本题中关某没有留意标价单,存在重大过失,我个人的观点应按标价付款。

2.甲被乙打成重伤,支付医药费5万元。

甲与乙达成如下协议:

"乙向甲赔偿医药费5万元,甲不得告发乙"。

甲获得5万元赔偿后,向公安机关报案,后乙被判刑。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乙之间的协议有效B.因甲乘人之危,乙有权撤销该协议

C.甲、乙之间的协议无效D.乙无权要求甲返还该5万元赔偿费

【答案】D

【知识点】民事行为的效力

【解析】本题中乙将甲打成重伤,乙应负刑事责任,对于刑事责任,当事人不能“私了”,所以二人之间达成的“甲不得告发乙”的协议无效,但是对于乙的赔偿部分,当事人可以通过协议的方式解决,所以二人达成的“乙向甲赔偿医药费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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