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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健康安全环保奖惩办法

职业健康安全环保奖惩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国家职业健康安全环保工作方针,奖励对XXX(以下简称:

公司)职业健康安全环保工作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严惩职业健康安全环保违纪、违规行为,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机关、所属各项目部及其主要负责人。

所属各项目部并结合自身实际,制定本单位职业健康安全环保奖惩制度。

第三条发生以下事故的单位,取消该单位当年参加公司任何先进的评选资格。

(一)发生1起及以上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发生一般及以上环境污染责任事故的。

第二章奖励

第四条奖励是指对公司职业健康安全环保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人员的精神奖励和经济奖励。

第五条公司根据相关奖励规定对所属各项目部中在安全管理工作领域业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

第六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所在单位应酌情予以奖励:

(一)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及时采取措施,避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环境污染事故的有功人员。

(二)应急救援工作有突出表现、有效减小事故损失的有功人员。

(三)为企业职业健康安全环保做出突出贡献的有功人员。

(四)获得“全国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省部级“平安工地”、“平安工程”,“AAA级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等荣誉称号的。

第七条奖励奖项、范围及标准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年度安全生产先进单位

企业年度安全环保考核得分90分(含)以上,经公司安委会评选出3个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名额上下浮动),授予“中交隧道局北京分公司XX年度安全生产先进单位”,颁发奖牌,并奖励每个先进单位2万元,用于奖励本单位安全管理人员。

奖金分配为先进单位主要负责人共1万元,主管安全生产负责人2千元,安全总监2千元,安监部6千元。

(二)安全管理优秀单位

根据公司对各项目部安全督查情况,每半年由公司安监部提议,经公司安委会评选出安全管理优秀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名额),各奖励1-2万元,用于奖励本单位安全管理人员。

奖金分配按照年度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奖金分配比例进行奖励,获奖名单在季度检查通报中进行通报表彰。

(三)年度安全卫士

为激励和表彰在安全生产方面做出积极贡献的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别是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公司安委会每年从项目部申报推荐的人员中评选出两名安全生产先进个人,授予“中交隧道局北京分公司XX年度安全卫士”称号,并每人奖励2千元。

1、评选范围、推荐名额

(1)项目部负责人、分管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

(2)其他为企业安全生产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

2、评选条件:

(1)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爱岗敬业,无私奉献。

(2)熟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程和标准,依法办事,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

(3)积极宣传党和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

(4)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秉公办事,严于律己,自觉抵制不正之风。

(5)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或有与安全生产有关的科研成果。

(6)在重大工程项目或对社会影响较大项目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或在排除重大事故隐患、避免重、特大事故发生的,或面对突发事件或灾难,临危不惧、大爱无私、为保护人员生命、国家和企业财产,在事故抢险中有重大贡献的人员,在评选中优先考虑。

(7)在安全生产法制建设、队伍建设、理论研究、宣传教育培训工作中有突出表现的。

(8)被推荐人员应通过安全生产“三类人员”考试、考核,并持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或注册安全工程师证书。

(9)项目部作业现场的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工作人员,在申报年度内管理的项目未发生任何人员重伤或死亡,以及火灾、机损、环境污染等责任事故。

(10)公司机关的负责人、分管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在申报年度内本单位范围未发生任何人员重伤或死亡,以及火灾、机损、环境污染等责任事故,安全考核合格以上。

3、评选程序

各单位申报材料的截止日期为次年1月1日。

申报资料必须事实求是、真实可靠。

(1)《中交隧道局北京分公司安全卫士推荐表》(附件1),并加盖推荐单位公章。

(2)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岗位任命文件复印件及“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或注册安全工程师的复印件。

(3)本专业有代表性的论文或出版专著内容说明和首页复印件(如有)。

(4)项目部专职安全生产人员还应提供所在项目部上一级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出具的当年无生产安全事故的证明文件。

(5)其他有关业绩的证明材料。

(四)省部级安全生产先进单位

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的安全生产管理先进单位(项目部)称号的奖励2万元。

奖励标准为项目部主要负责人共1万元,主管安全生产负责人2千元,安全总监2千元,其他6千元奖励该项目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如该奖项由局负责申报获评,则项目部及公司有关人员各奖励1万元。

(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所在单位应酌情予以奖励:

1、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及时采取措施,避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环境污染事故的有功人员。

2、应急救援工作有突出表现、有效减小事故损失的有功人员。

3、为企业职业健康安全环保做出突出贡献的有功人员。

第三章处罚

第八条处罚是指对公司职业健康安全环保管理不善和发生职业健康安全环保事故的单位进行的经济处罚。

对事故的责任人员,各项目部依据有关规定进行经济处罚。

第九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限期未改正的处以5万元罚款,并处罚主要负责人5000元。

(一)未建立、健全本企业职业健康安全环保责任制或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不落实的。

(二)未按规定设置或明确职业健康安全环保管理部门,或人员配备不符合要求的。

(三)未制定本单位职业健康安全环保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四)未按规定提取和正确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

(五)未督促、检查本企业的职业健康安全环保工作,事故隐患不能及时消除的。

(六)未制定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

(七)使用不具备国家规定资质和安全生产保障能力的承包商和分包商的。

(八)未经安全培训教育并考试合格的人员上岗作业的。

(九)其他违反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每次处以5万元罚款,并处罚主要负责人5000元。

(一)安全环保管理不善,被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二)在中国交建各类安全生产检查中,被通报批评或被检查组下达现场停工指令的。

(三)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混乱或违法违规生产,严重违反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标准的。

(四)使用的特种设备未经检验合格的,或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作业的。

(五)施工现场存在严重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且没有采取有效防护措施的。

(六)未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或违反程序擅自压缩工期、改变技术方案和工艺流程的。

(七)其他严重违反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一条年度职业健康安全环保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单位,处25万元罚款,并处罚主要负责人2万元。

第十二条发生负有责任的生产安全事故、火灾事故、水上交通事故、铁路交通事故、环境污染事故的,按以下标准对事故单位进行处罚,其中每死亡1人对事故单位另处罚款15万元,对事故单位负责人处罚款1万元;每重伤1人对事故单位另处罚款1万元,对事故单位负责人处罚款3000元。

(一)一般事故,每起事故罚款45万元。

(二)较大事故,每起事故罚款100万元。

(三)重大事故,每起事故罚款400万元。

(四)特别重大事故,每起事故罚款1200万元。

第十三条因勘察、设计、监理、制造、建设管理等过失而承担责任的生产安全事故,参照第十一条之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存在迟报、漏报行为的,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对当地政府部门存在迟报、漏报行为的,处20万元罚款,并处罚主要负责人2万元。

(二)在企业内部存在迟报、漏报行为的,处10万元罚款,并处罚主要负责人1万元。

事故单位对当地政府部门和企业内部均存在迟报、漏报行为的,按照高限进行处罚。

第十五条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存在谎报或瞒报行为的,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一般事故,对当地政府部门谎报或瞒报的,处50万元罚款,并处罚主要负责人5万元;在企业内部谎报或瞒报的,处25万元罚款,并处罚主要负责人3万元。

(二)较大事故,对当地政府部门谎报或瞒报的,处100万元罚款,并处罚主要负责人10万元;在企业内部谎报或瞒报的,处50万元罚款,并处罚主要负责人5万元。

(三)重大事故,对当地政府部门谎报或瞒报的,处500万元罚款,并处罚主要负责人15万元;在企业内部谎报或瞒报的,处250万元罚款,并处罚主要负责人10万元。

(四)特别重大事故,对当地政府部门谎报或瞒报的,处2000万元罚款,并处罚主要负责人20万元;在企业内部谎报或瞒报的,处1000万元罚款,并处罚主要负责人15万元。

事故单位对当地政府部门和企业内部均存在谎报或瞒报行为的,按照高限进行处罚。

第十六条事故发生单位故意破坏现场、提供伪证、阻碍调查的,处以50万元罚款。

第十七条考核年度内,多次发生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行为或影响事故正常调查的,自第二次起,每次罚款额度为该类情况前次罚款额度的200%。

第四章奖罚管理

第十八条对获奖单位的奖励和事故单位的处罚由公司安委会办公室依据本办法向安委会提出奖励或处罚建议,经安委会讨论研究后,正式下发奖励或处罚决定。

第十九条自奖励或处罚决定下发之日起30日内,由财务管理部将奖励金额发放至受奖单位,受处罚单位将罚款全额上缴至公司财务管理部。

第二十条罚款资金由公司财务管理部统一管理,专款用于安全生产奖励、安全生产应急演练、职业健康安全环保教育培训、安全监督管理和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等项目。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公司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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