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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贷款合同第三版

编号:

 

个人贷款合同

(第三版)

 

东源泰业村镇银行

 

敬请注意

 

一、为了维护您的利益,请您在签署本合同前,仔细阅读如下注意事项:

 

1、您已阅读本合同所有条款,并已知悉其含义;

2、您已确保提交给银行的有关证件及资料是真实、有效、完整及合法的;

3、您已确认自己有权在本合同上签字,并知悉签署本合同后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4、您已确知任何欺诈、违约行为均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责任;

5、您将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自愿签订并依约履行本合同;

6、请您使用钢笔、毛笔或签字笔工整地填写需要您填写的内容。

 

二、如果您对本合同还有疑问之处,您可在签署之前向东源泰业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咨询。

 

甲方(借款人):

吴晨浩(身份证号:

442525************)

乙方(贷款人):

东源泰业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本着平等、真实、自愿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陈述与承诺

一、甲方有权以自身名义签署和履行本合同并承担民事责任。

二、甲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向乙方提供的全部文件、资料及信息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未向乙方隐瞒丧失或可能丧失履约能力的任何事件。

三、甲方谨此承诺,若其发生变更住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等事项,保证在有关事项变更后十日内书面通知乙方。

若甲方不履行上述通知义务,乙方按照原通讯信息寄送材料、发送通知的,视为已送达甲方。

四、甲方谨此确认,其已经认真审阅并充分知悉、理解本合同的全部条款内容,签署本合同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

第二条贷款金额

乙方根据甲方的申请,同意向甲方发放如下贷款:

币种:

人民币;金额:

(大写)

第三条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贷款期限自贷款发放之日起计算。

实际贷款期限、贷款发放日、贷款金额、贷款利率等信息以本合同项下的贷款转存凭证(贷款借据,下同)所记载的内容为准,甲方对此无异议。

本合同可对应多份贷款借据。

第四条贷款用途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仅限用于

第五条利率和额度管理费

一、贷款利率。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利率为年利率,利率换算公式:

月利率=年利率/12,日利率=年利率/360。

本合同项下的贷利率为下列第种:

1.固定利率,即,在贷款期限内,该利率保持不变;

2.可调整利率,即在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下)浮%。

在基准利率变动时,可根据合同约定的利率调整方式按照新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与原浮动幅度定期进行调整,乙方不另行通知甲方和担保人。

本合同采用以下第种确定贷款利率的调整方式:

(1)对应起息日利率调整

自起息日起每(1/3/6/12)个月调整一次利率。

利率调整日为起息日在调整当月的对应日,调整当月没有起息日对应日的,则调整当月最后一日为利率调整日。

(2)固定日利率调整

自起息日起,首次利率调整日确定为年月日,并从首次利率调整日后每(1/3/6/12)个月调整一次利率。

利率调整日为首次利率调整日在调整当月的对应日,调整当月没有首次利率调整日对应日的,则调整当月最后一日为利率调整日。

3.浮动利率,即在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下)浮%,贷款利率随着基准利率变动而变动。

利率调整日为贷款基准利率调整日,乙方不另行通知甲方和担保人。

4.其他:

二、罚息利率。

本合同项下罚息利率为年利率。

1.甲方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违约使用部分在违约期间按照届时适用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的罚息;

2.甲方未按期归还借款或履行还款协议的,逾期贷款在逾期期间按照届时适用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的罚息。

三、本合同所谓基准利率是指起息日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施行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此后,贷款利率或罚息利率依前述约定调整时,基准利率是指调整日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施行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如果中国人民银行不再公布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基准利率是指利率调整日当日银行同业公认的或乙方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四、贷款利息自贷款转存到甲方账户之日起计算。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按日计息。

如甲方不能按期付息,则自次日起计收复利。

五、结息

1.实行固定利率和可调整利率的贷款,结息时,按约定的利率计算利息。

实行浮动利率的贷款,按各浮动期当期确定的利率计算利息;单个结息期内有多次利率浮动的,先计算各浮动期利息,结息日加总各浮动期利息计算该结息期内利息。

2.本合同项下贷款按(月/季)结息,结息日为每月或每季最后一个月的日。

六、若甲方违反本合同任一约定或承诺事项时,乙方有权将贷款利率的浮动幅度调整为基准利率(上/下)浮 %。

调整后的贷款利率浮动幅度不再下调。

七、本合同履行期间,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利率或计息管理办法,乙方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和乙方的相关执行制度作相应调整,而无需通知甲方和担保人。

八、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贷款额度管理费,贷款额度管理费的标准为:

,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后个银行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了额度管理费。

第六条发放贷款

一、发放贷款的前提条件

除乙方放弃外,只有满足下列全部条件,乙方才有义务发放贷款:

1.甲方已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妥与本合同项下贷款有关的批准、登记、保险、交付及其它法定手续;

2.本合同设有担保的,符合乙方要求的担保已生效且持续有效;

3.甲方没有发生本合同所约定的任一违约事项;

4.甲方、担保人未发生乙方认为足以影响贷款安全的重大不利事件;

5.法律、法规、规章或有权部门不禁止且不限制乙方发放本合同项下的贷款;

6.符合乙方要求的其他发放贷款的前提条件。

二、贷款资金的支付

1.乙方受托支付

本合同项下贷款资金应采用乙方受托支付方式。

甲方应按乙方要求提供提款申请及与证明贷款用途有关的商务合同等交易资料,并授权委托乙方将贷款资金通过甲方在乙方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户名:

,账号:

)支付给符合贷款用途的甲方交易对象。

乙方表面审核甲方提供的资料并同意后履行放款手续,否则乙方有权拒绝放款。

乙方对上述资料的审核并不意味着乙方对甲方交易的真实性及合法合规性进行确认,也不意味着乙方介入甲方与其交易对手或第三方的纠纷或需要承担甲方的责任和义务。

因甲方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导致乙方受托支付行为未能及时完成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甲方在本合同项下已经产生的还款义务不受影响。

若发生甲方交易对手开户行退款,导致乙方无法及时按照甲方委托成功支付贷款资金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甲方在本合同项下已经产生的还款义务不受影响。

对于退回的款项,甲方应重新提交支付委托及相关资料。

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转账、支用)处分受托支付的贷款资金。

非因乙方过错导致的贷款资金支付失败、错误、延误等风险、责任及损失,均由甲方承担,且乙方由此遭受的一切损失,甲方应予以赔偿。

2.甲方自主支付

若出现如下情形之一的,经乙方同意后本合同项下贷款资金可以采取甲方自主支付,即乙方根据甲方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直接发放至甲方的银行结算账户,并由甲方自主支付给符合贷款用途的甲方交易对象。

(1)甲方无法事先确定具体交易对象且金额不超过三十万元人民币的;

(2)甲方交易对象不具备条件有效使用非现金结算方式的;

(3)贷款资金用于生产经营且金额不超过五十万元人民币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乙方有权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要求或乙方的贷款管理需要,独立决定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支付方式,也有权单方对贷款支付条件进行调整,甲方对此无异议。

不管采取哪种支付方式,一旦贷款资金划入甲方结算账户即视为甲方提款成功,甲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

贷款资金进入甲方结算账户后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冻结、扣划等均由甲方承担责任,甲方仍需履行还本付息义务。

乙方由此遭受的一切损失,甲方应予以赔偿。

4.甲方不得违反合同约定,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乙方受托支付。

采用甲方自主支付的,贷款发放前甲方应按乙方要求提供商务合同等证明交易背景真实性的相关材料。

若因客观原因导致甲方未能在贷款资金发放前提供的,经乙方同意后甲方应在贷款资金发放之日起的30日内向乙方补充上述证明材料。

5.当甲方出现信用状况下降、贷款偿还能力降低、贷款资金使用出现异常或其他违约违法行为时,即使贷款资金支付符合了采用甲方自主支付的条件,乙方也有权采用乙方受托支付方式,或要求甲方补充贷款发放和支付条件,或直接停止贷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

第七条还款

一、还款原则

本合同项下甲方的任何还款,首先用于偿还本合同约定的应由甲方承担而由乙方垫付的各种费用以及乙方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剩余款项按先还息后还本的原则偿还。

二、付息

甲方应在结息日向乙方支付到期利息。

首次付息日为贷款发放后的第一个结息日。

贷款到期后,利随本清。

三、还款方式

本合同采用以下第种还款方式归还贷款本息:

1.等额本息还款法。

即在贷款期内每月以相等的额度平均偿还贷款本息。

每月供款额计算公式如下:

每月供款额=

贷款金额×贷款月利率×(1+贷款月利率)供款总期数

(1+贷款月利率)供款总期数-1

2.等额本金还款法。

即在贷款期内每月等额偿还贷款本金,贷款利息随本金逐月递减。

每月供款额计算公式为:

每月供款额=

贷款本金

+

(贷款本金-累计偿还本金)×月利率

供款总期数

3.到期一次还本,分期付息。

贷款到期时一次性偿还贷款本金,甲方应于每月日前归还贷款已发生的利息。

4.其他还款法:

注:

若采用等额本息还款法或等额本金还款法,乙方应从贷款发放当月起逐月还款,供款总期数为期,每期还款应在还款周期的日前归还,最后一期还款在贷款期限到期日前偿清。

乙方每月还款额以甲方系统实际记载内容为准。

四、还款方式

甲方授权乙方直接从甲方在乙方处开立的结算账户(户名:

,账号:

)中扣收应还款项。

如该委托扣款账户为甲方之外的第三人名下账户,则该第三人应签发授权书,授权乙方从该账户中扣收甲方应还款项。

甲方应在每期还本付息日前在还款账户中足额存入应还款项。

若还款账户出现被冻结、止付等情况时,甲方应及时到乙方柜台办理还款。

第八条提前还款

一、甲方提前还息时,须提前通知乙方。

二、甲方提前还本的,须提前个银行工作日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

经乙方同意,方可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贷款本金。

甲方提前还本应按照实际用款天数及本合同确定的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甲方提前还本的,甲方同意向乙方支付补偿金,提前还本补偿金额=提前还本额×万分之。

三、甲方提前还款,须到乙方指定的营业柜台或其他渠道办理还款手续。

第九条贷款展期

甲方在贷款到期日,必须按时还清全部贷款本息,若因实际困难不能按期偿还,必须取得担保方书面同意,并提前日向乙方提出展期申请,经乙方审查同意后,签订贷款展期协议,作为本合同的延续,并按乙方要求办理相关的保险、担保等变更手续。

贷款展期期限应符合银行业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甲方未申请展期或申请展期未得到乙方批准的,其贷款从到期日次日起,按逾期贷款处理。

第十条贷款担保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的担保按

(担保合同名称、编号)执行。

第十一条甲方权利义务

一、甲方权利

1.有权要求乙方按合同的约定发放贷款;

2.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

3.在符合乙方规定的条件下,有权向乙方申请贷款展期;

4.有权要求乙方对甲方提供的资料予以保密,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及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甲方义务

1.应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及支付方式使用贷款,并应自贷款发放之日起每三个月向乙方提交贷款使用情况报告以及相应账户信息、支付凭证等资料供乙方检查;

2.必须按照乙方的要求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证、收入证明、婚姻证明、贷款用途等;

3.应积极配合并自觉接受乙方对其生产经营、财务活动及本合同项下贷款使用情况等方面的检查、监督;

4.应按本合同的约定按期归还贷款本息,不得转移资产,以逃避对乙方的债务;

5.在未还清乙方贷款本息之前,未征得乙方书面同意不得以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形成的资产向第三人提供担保;

6.本合同有效期间,甲方如要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已经或可能影响其本合同项下还款能力的,应当提前书面通知乙方并征得乙方书面同意;

7.本合同项下保证人出现停产、歇业、注销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破产、被撤销、经营亏损或者卷入诉讼纠纷等情况,保证人的担保能力减弱或可能减弱的;或者作为本合同项下贷款担保的抵押财产、质押财产出现价值减少、意外毁损或灭失、被采取强制措施等情况的,甲方应在情况发生后10日内通知乙方,并及时提供乙方认可的其他担保;

8.本合同有效期间,甲方如发生足以影响乙方贷款债权实现的行为或事件,应当提前10日书面通知乙方,征得乙方同意,并按乙方要求落实本合同项下债务的清偿及担保;

9.应当承担与本合同及本合同项下担保有关的律师服务、保险、评估、登记、保管、鉴定、公证等费用。

10.若本合同的借款人为两人以上(含两人),则各借款人应就本合同项下全部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乙方有权要求任何一个借款人履行全部合同义务。

第十二条乙方权利义务

一、乙方权利

1.有权了解甲方的生产经营、财务活动,有权要求甲方提供有关的计划统计、财务状况等文件资料;

2.乙方有权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或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本合同约定用途;

3.对于任何依据本合同产生的甲方应付给乙方的款项,乙方有权从还款账户中直接扣划。

当还款账户因余额不足或被冻结、销户等原因导致扣划不成功时,乙方有权从甲方开立在东源泰业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任何营业机构处的其他账户中直接扣款以抵偿甲方所欠的债务。

二、乙方义务

1.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按期足额发放贷款,但因甲方原因造成迟延的除外;

2.对甲方提供的有关家庭资产、财务资料、生产经营等方面的资料予以保密,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及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违约情形

一、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均构成甲方违约:

1.甲方未按合同约定用途或支付方式使用贷款的;

2.甲方不按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或其他应付款项的;

3.甲方向乙方提交的有关证明和文件或其所作出的任何声明、保证和承诺为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甲方违反与乙方或其他第三人签订的其他类似合同(包括但不限于授信合同、贷款合同、担保合同),或者因该等合同产生争议而进行诉讼或仲裁;

5.甲方存在怠于管理和追索到期债权,或以无偿、不合理的低价及其他不适当方式处分其主要财产等转移财产或其他逃避债务的行为;

6.甲方发生伤残、失业、搬迁、工作变动、经营变动等任何改变,已经或者可能危及本合同项下债权实现的;

7.甲方死亡、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8.甲方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放弃继承、遗赠或接受继承、遗赠后拒绝为甲方履行偿还贷款本息义务的;

9.甲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被依法受到其他强制措施或被有关机关采取了限制其某项权利的措施或卷入其他诉讼纠纷,已经危及或者可能危及乙方本合同项下债权实现的;

10.甲方违反本合同其他约定,或甲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

二、保证期间内,保证人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甲方未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新的担保的,构成甲方违约:

1.违反保证合同任一约定或陈述与保证的事项存在虚假、错误、遗漏的;

2.作为保证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生承包、托管(接管)、租赁、股份制改造、减少注册资本金、投资、联营、合并、兼并、收购重组、分立、合资、(申请)停业整顿、申请解散、(被)申请破产、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或重大资产转让、低价或无偿转让财产、减免第三方债务、怠于行使债权或其他权利、停产、歇业、被有权机关施以高额罚款、被注销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无法正常履行职责、涉及重大法律纠纷、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或财务状况恶化,可能影响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能力的;

3.保证人拒绝乙方对其资金和财产状况进行监督的;

4.保证人向第三方提供超出其自身负担能力的担保的;

5.保证人丧失或可能丧失保证能力的其他情形。

三、抵押或质押期间内,抵押或质押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甲方未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新的担保的,构成甲方违约:

1.因第三人行为、国家征收、没收、征用、无偿收回、拆迁、市场行情变化或任何其他原因导致抵押财产或质押财产毁损、灭失、价值减少;

2.抵押财产或质押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扣划、留置、拍卖、行政机关监管,或者权属发生争议;

3.抵押人或出质人违反抵押合同或质押合同任一约定或陈述与保证的事项存在任何虚假、错误、遗漏的;

4.可能危及乙方抵押权或质权实现的其他情形。

四、担保不成立、未生效、无效、被撤销、被解除,担保人违约或者明确表示或以其行为表明将不履行其担保责任,或担保人出现部分或全部丧失担保能力、担保物价值减少等乙方认为可能危及本合同项下债权安全的其他情形或者拒绝履行担保义务,甲方未按乙方要求提供新的担保的,视为甲方违约。

第十四条违约救济措施

出现任一甲方违约情形的,乙方有权行使下述一项或几项权利:

1.停止发放本合同项下贷款,宣布贷款提前到期,要求甲方立即偿还有关贷款本息及乙方实现债权所产生的费用;

2.向甲方收取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为贷款本金的‰;

3.对甲方未按时还清的贷款本金和利息(包括被乙方宣布全部或部分提前到期的贷款本金和利息),自逾期之日起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按本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和结息方式计收利息和复利;

4.甲方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对违约使用部分部分自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之日起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按本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和结息方式计收利息和复利;

5.对甲方未按时还清的利息按本合同约定的利率和结息方式计收复利;

6.乙方有权不经甲方授权或许可,直接从甲方在东源泰业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任何营业机构处开立的账户中扣款以抵偿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债务,因扣划产生的利息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7.要求甲方对本合同项下所有债务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新的担保;

8.行使担保权利;

9.解除本合同;

10.有权采取的其他救济措施。

第十五条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至本合同项下债务全部清偿完毕后终止。

第十六条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本合同经双方书面同意可以修改、补充或解除。

本合同的任何修改和补充均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第十七条准据法与争议的解决

一、本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

二、本合同项下争议依下列第1种方式解决:

1.向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2.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争议期间,各方仍应继续履行未涉争议的条款。

第十八条权利保留

一、乙方如未行使本合同项下部分权利,或未要求甲方履行部分义务,并不构成乙方对该项权利或义务的放弃或豁免,亦不构成乙方对本合同中其他权利的放弃或对甲方其他义务的豁免。

二、乙方对甲方的任何宽容、展期或者延缓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均不影响乙方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及法律法规的规定而享有的任何权利,亦不得视为乙方对上述权利的放弃。

第十九条合同权利转让

一、乙方可将本合同规定的乙方权益转让给第三人,该受让人享有乙方同等的权利义务。

二、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任何权利、义务转让予第三人。

三、乙方可就本合同向潜在受让人或可能与乙方订约的其他人透露其认为适合的有关甲方的资料。

四、在不影响本合同其他约定的情形下,本合同对双方及各自依法产生的承继人和受让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二十条其他

一、本合同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借据以及双方确认的相关文件、资料均为本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本合同未尽事宜,由本合同各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金融规章执行。

四、若甲方或担保人违约,致使乙方采用诉讼或仲裁方式实现债权的,甲方、担保人应当连带承担乙方为此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执行费、拍卖费、评估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财产保全费、过户费、查询费、鉴定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

五、甲方授权乙方向中国人民银行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信贷征信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信用数据库或有关单位、部门及个人查询其信用状况,查询获得的信用报告限用于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相关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用途范围内。

甲方负责承担查询费用,并同意乙方将其信用信息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信贷征信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信用数据库。

连带责任,即使用情况报告,六、乙方发生需通知甲方的事项时,也可采用在甲方网点张贴公告、网上银行、电话银行等方式通知。

七七七、提示和申明

乙方已提请甲方注意对本合同各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尤其是粗体标识条款,并应甲方的要求作了相应的条款说明和解释。

签约各方对本合同的条款含义及相应法律后果已全部知晓并充分理解。

甲、乙双方特别申明:

对涉及其义务及对其不利的条款已经作了特别的注意,其已就此(在需要时)获取过独立的法律咨询并确认接受。

八、补充条款

/

/

 

《个人贷款合同》之签字盖章页

 

甲方(签章):

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

年月日

 

乙方(公章):

 

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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