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知识点学习.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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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知识点学习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知识点学习

内容简介:

包括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考试内容和合格标准、机动车驾驶证考试要求、机动车驾驶证考试监督管理、发证换证补证、机动车驾驶证记分管理、机动车驾驶证审验、监督管理、校车驾驶人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仅供学习参考。

 一、机动车驾驶证申请

1、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证指依法允许学习驾驶机动车的人员,经过学习,掌握了交通法规知识和驾驶技术后,经管理部门考试合格,核发许可驾驶某类机动车的法律凭证。

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分为六年、十年和长期。

2、机动车驾驶人准予驾驶的车型顺序

大型客车(A1)、牵引车(A2)、城市公交车(A3)

中型客车(B1)、大型货车(B2)

小型汽车(C1)、小型自动挡汽车(C2)、低速载货汽车(C3)、三轮汽车(C4)、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C5)

普通三轮摩托车(D)

普通二轮摩托车(E)

轻便摩托车(F)

轮式自行机械车(M)

无轨电车(N)

有轨电车(P)(附件1)

3、机动车驾驶证记载和签注以下内容

(1)机动车驾驶人信息:

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住址、身份证明号码(机动车驾驶证号码)、照片。

(2)车辆管理所签注内容:

初次领证日期、准驾车型代号、有效期限、核发机关印章、档案编号。

4、申请驾驶证对申请人年龄要求

(1)最低年龄要求:

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轮式自行机械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为18周岁,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电车为20周岁,中型客车为21周岁,牵引车为24周岁,大型客车为26岁。

(2)最高年龄限制要求:

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轻便摩托车为70周岁,低速载货汽车、普通摩托车、三轮汽车、轮式自行机械车为60周岁,城市公交车及其他大中型客货车、电车为50周岁。

5、申请驾驶证对申请人身体要求

  

(1)身高:

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准驾车型的,身高为155厘米以上;申请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身高为150厘米以上;

  

(2)视力:

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5.0以上;申请其他准驾车型的,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4.9以上。

  (3)辨色力:

无红绿色盲。

(4)听力:

两耳分别距音叉50厘米能辨别声源方向;有听力障碍但佩戴助听设备能够达到以上条件的,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5)上肢:

双手拇指健全,每只手其他手指必须有三指健全,肢体和手指运动功能正常;但手指末节残缺或者右手拇指缺失的,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6)下肢:

双下肢健全且运动功能正常,不等长度不得大于5厘米;但左下肢缺失或者丧失运动功能的,可以申请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右下肢、双下肢缺失或者丧失运动功能但能自主坐立的,可以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7)躯干、颈部:

无运动功能障碍。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1)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

  

(2)三年内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或者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未满三年,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

(3)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的;

(4)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

(5)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五年的;

(6)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十年的;

  (7)因其他情形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二年的;

  (8)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未满三年的;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有(5)至(7)行为之一的,在规定期限内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7、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可以申请的准驾车型

(1)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可以申请准驾车型为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的机动车驾驶证。

(2)在暂住地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可以申请准驾车型为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的机动车驾驶证。

8、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规定

(1)已持有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应当在本记分周期和申请前最近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2)在暂住地可以申请增加的准驾车型为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

(3)申请增加中型客车、牵引车、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①申请增加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已取得驾驶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或者三轮汽车准驾车型资格三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②申请增加牵引车准驾车型的,已取得驾驶中型客车或者大型货车准驾车型资格三年以上,或者取得驾驶大型客车准驾车型资格一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③申请增加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已取得驾驶中型客车或者大型货车准驾车型资格五年以上,或者取得驾驶牵引车准驾车型资格二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五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9、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

(1)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的;

(2)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3)被吊销或者撤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十年的。

10、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管理属地

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人,按照下列规定向车辆管理所提出申请:

  

(1)在户籍所在地居住的,应当在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

  

(2)在暂住地居住的,可以在暂住地提出申请;

  (3)现役军人(含武警),应当在居住地提出申请;

  (4)境外人员,应当在居留地或者居住地提出申请;

  (5)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应当在所持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提出申请。

11、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2)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属于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应当提交经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12、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属于复员、转业、退伍的人员,还应当提交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核发的复员、转业、退伍证明;

  

(2)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3)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

13、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2)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属于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申请的,按照外交对等原则执行。

(3)所持机动车驾驶证。

属于非中文表述的,还应当出具中文翻译文本。

二、考试内容和合格标准

1、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内容和合格标准

考试内容和合格标准全国统一;根据不同准驾车型规定相应的考试项目,包括以下三项内容: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科目(以下简称“科目一”)、场地驾驶技能考试科目(以下简称“科目二”)、道路驾驶技能和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科目(以下简称“科目三”)。

2、科目一考试具体内容

具体内容包括:

道路通行、交通信号、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机动车登记等规定以及其他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

3、科目二考试具体内容

(1)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

考试桩考、坡道定点停车和起步、侧方停车、通过单边桥、曲线行驶、直角转弯、通过限宽门、通过连续障碍、起伏路行驶、窄路掉头,以及模拟高速公路、连续急弯山区路、隧道、雨(雾)天、湿滑路、紧急情况处置。

(2)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

考试倒车入库、坡道定点停车和起步、侧方停车、曲线行驶、直角转弯;

(3)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

考试桩考、坡道定点停车和起步、通过单边桥;

(4)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

考试内容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

(1)、

(2)规定的准驾车型,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实际增加考试内容。

4、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具体内容

(1)基本内容

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

上车准备、起步、直线行驶、加减挡位操作、变更车道、靠边停车、直行通过路口、路口左转弯、路口右转弯、通过人行横道线、通过学校区域、通过公共汽车站、会车、超车、掉头、夜间行驶。

其他准驾车型的考试内容,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

(2)考试里程规定

大型客车、中型客车考试里程不少于20公里,其中白天考试里程不少于10公里,夜间考试里程不少于5公里。

牵引车、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考试里程不少于10公里,其中白天考试里程不少于5公里,夜间考试里程不少于3公里。

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考试里程不少于3公里,并抽取不少于20%进行夜间考试;不进行夜间考试的,应当进行模拟夜间灯光使用考试。

(3)其他规定

对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实际增加山区、隧道、陡坡等复杂道路驾驶考试内容。

对其他汽车准驾车型,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实际增加考试内容。

5、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内容

包括安全文明驾驶操作要求、恶劣气象和复杂道路条件下的安全驾驶知识、爆胎等紧急情况下的临危处置方法以及发生交通事故后的处置知识等。

6、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1)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考试科目一和科目三;

(2)申请其他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的,免予考试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7、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1)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考试科目一。

(2)申请准驾车型为大型客车、牵引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机动车驾驶证的,还应当考试科目三。

(3)属于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申请的,应当按照外交对等原则执行。

8、各科目考试的合格标准

(1)科目一考试满分为100分,成绩达到90分的为合格;

(2)科目二考试满分为100分,考试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的,成绩达到90分的为合格,其他准驾车型的成绩达到80分的为合格;

(3)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和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满分分别为100分,成绩分别达到90分的为合格。

三、机动车驾驶证考试要求

1、预约考试有关规定

(1)车辆管理所对符合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条件的,应当受理,并按照预约日期安排考试。

(2)考试顺序按照科目一、科目二、科目三依次进行,前一科目考试合格后,方准参加后一科目的考试。

(3)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合格后,方准参加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

(4)车辆管理所应当提供互联网、电话等方式由申请人自助预约考试,并在车辆管理所和互联网公开考试预约计划、预约人数和考试人数等情况。

(5)申请人因故不能按照预约时间参加考试的,应当提前一日申请取消预约;对申请人未按照预约考试时间参加考试的,判定该次考试不合格。

(6)每个科目考试一次,考试不合格的,可以补考一次。

不参加补考或者补考仍不合格的,本次考试终止,申请人应当重新预约考试,但科目二、科目三考试应当在十日后预约。

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不合格的,已通过的道路驾驶技能考试成绩有效。

(7)在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有效期内,科目二和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预约考试的次数不得超过五次。

第五次预约考试仍不合格的,已考试合格的其他科目成绩作废。

2、驾驶技能准考证明

(1)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或者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科目一考试合格后,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一日内核发驾驶技能准考证明。

(2)驾驶技能准考证明的有效期为三年,申请人应当在有效期内完成科目二和科目三考试;未在有效期内完成考试的,已考试合格的科目成绩作废。

3、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或者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申请人预约考试科目二的有关规定

  

(1)报考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十日后预约考试。

(2)报考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二十日后预约考试。

4、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或者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申请人预约考试科目三的有关规定

  

(1)报考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二十日后预约考试;

  

(2)报考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三十日后预约考试;

(3)报考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四十日后预约考试。

5、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或者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自车辆管理所受理之日起三年内完成科目考试。

6、考试员及考试成绩评定要求

  

(1)从事考试工作的人员,应当持有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颁发的考试员证书。

(2)考试员应当认真履行考试职责,严格按照规定考试,接受社会监督。

在考试前应当自我介绍,讲解考试要求,核实申请人身份;考试中应当严格执行考试程序,按照考试项目和考试标准评定考试成绩;考试后应当当场公布考试成绩,讲评考试不合格原因。

(3)考试员应当严格遵守考试工作纪律,不得为不符合机动车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考试不合格人员签注合格考试成绩,不得减少考试项目、降低评判标准或者参与、协助、纵容考试作弊,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驾驶培训机构经营活动,不得收取驾驶培训机构、教练员、申请人的财物。

(4)每个科目的考试成绩单应当有申请人和考试员的签名。

未签名的不得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7、其他要求

考试场地建设、路段设置、车辆配备、设施配置以及考试项目、评判要求应当符合相关标准。

四、机动车驾驶证考试监督管理

1、考试过程管理

(1)车辆管理所应当对考试过程进行全程录音、录像。

严肃考试纪律,规范考场秩序,对考场秩序混乱的,应当中止考试。

(2)车辆管理所应当根据考试场地、考试设备、考试车辆、考试员数量等实际情况,核定每个考试场、每个考试员每日最大考试量。

2、信息公示制度

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

(1)每月向社会公布车辆管理所考试员考试质量情况、三年内驾龄驾驶人交通违法率和交通肇事率等信息。

(2)每月向社会公布辖区内驾驶培训机构的考试合格率、三年内驾龄驾驶人交通违法率和交通肇事率等信息,按照考试合格率对驾驶培训机构培训质量公开排名,并通报培训主管部门。

3、责任倒查制度

(1)对三年内驾龄驾驶人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交通事故且负主要以上责任的,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倒查车辆管理所考试、发证情况,向社会公布倒查结果。

(2)对三年内驾龄驾驶人发生一次死亡1至2人的交通事故且负主要以上责任的,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组织责任倒查。

4、违规通报、公示制度

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驾驶培训机构及其教练员存在缩短培训学时、减少培训项目以及贿赂考试员、以承诺考试合格等名义向学员索取财物、参与违规办理驾驶证或者考试舞弊行为的,应当通报培训主管部门,并向社会公布。

五、发证、换证、补证

1、发证

(1)申请人考试合格后,应当接受不少于半小时的交通安全文明驾驶常识和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并参加领证宣誓仪式。

(2)车辆管理所应当在申请人参加领证宣誓仪式的当日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属于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应当收回原机动车驾驶证。

属于复员、转业、退伍的,应当收回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

2、换证

(1)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的六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记满12分的,换发十年有效期的机动车驾驶证。

(2)在机动车驾驶证的十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记满12分的,换发长期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

3、换证申请以及应提交的证明、凭证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于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前九十日内,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

申请时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1)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

  

(2)机动车驾驶证;

(3)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属于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应当提交经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4、机动车驾驶人户籍迁出原车辆管理所管辖区的

应当向迁入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

机动车驾驶人在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管辖区以外居住的,可以向居住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

申请时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规定的证明、凭证。

5、机动车驾驶人年龄限制以及降低准驾车型规定

(1)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不得驾驶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和有轨电车;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应当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换领准驾车型为小型汽车或者小型自动挡汽车的机动车驾驶证。

(2)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不得驾驶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和轮式自行机械车;持有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证的,应当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换领准驾车型为轻便摩托车的机动车驾驶证。

(3)申请时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规定的证明、凭证。

(4)机动车驾驶人自愿降低准驾车型的,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

 6、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

  

(1)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机动车驾驶证记载的机动车驾驶人信息发生变化的;

(2)机动车驾驶证损毁无法辨认的。

申请时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

7、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变化而降低准驾车型或注销驾驶证规定

(1)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的条件,但符合准予驾驶的其他准驾车型条件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降低准驾车型。

申请时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驾驶证、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2)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发生变化,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

申请时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

(3)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8、机动车驾驶证遗失补发

机动车驾驶证遗失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发。

申请时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1)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

(2)机动车驾驶证遗失的书面声明。

符合规定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一日内补发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人补领机动车驾驶证后,原机动车驾驶证作废,不得继续使用。

机动车驾驶证被依法扣押、扣留或者暂扣期间,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申请补发。

六、机动车驾驶证记分管理

  1、记分周期及分值

(1)记分周期: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周期(即记分周期)为12个月,满分为12分,从机动车驾驶证初次领取之日起计算。

(2)分值: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一次记分的分值为:

12分、6分、3分、2分、1分五种(附件2)。

2、处罚与记分的执行

(1)对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与记分同时执行;机动车驾驶人一次有两个以上违法行为记分的,应当分别计算,累加分值。

(2)机动车驾驶人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后,经依法裁决变更或者撤销原处罚决定的,相应记分分值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3)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未达到12分,所处罚款已经缴纳的,记分予以清除;记分虽未达到12分,但尚有罚款未缴纳的,记分转入下一记分周期。

3、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规定

(1)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

(2)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加为期七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

(3)机动车驾驶人参加学习后,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二十日内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

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

拒不参加学习,也不接受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

(4)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有两次以上达到12分或者累积记分达到24分以上的,车辆管理所还应当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十日内对其进行道路驾驶技能考试。

接受道路驾驶技能考试的,按照本人机动车驾驶证载明的最高准驾车型考试。

七、机动车驾驶证审验

1、机动车驾驶证审验要求

(1)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机动车驾驶人按照本规定换领机动车驾驶证时,应当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审验。

(2)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应当在每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但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分记录的,免予本记分周期审验。

(3)持有上述以外准驾车型驾驶证的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在本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

(4)在异地从事营运的机动车驾驶人,向营运地车辆管理所备案登记一年后,可以直接在营运地参加审验。

2、机动车驾驶证审验内容

(1)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处理情况;

(2)身体条件情况;

(3)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以及记满12分后参加学习和考试情况。

3、学习、教育的规定

(1)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一个记分周期内有记分的,以及持有其他准驾车型驾驶证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审验时应当参加不少于三小时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交通安全文明驾驶、应急处置等知识学习,并接受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

(2)对交通违法行为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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