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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联邦建筑标准与规程终版

 

俄罗斯联邦建筑标准与规程

 

热力网

СНиЛ41-02-2003

建筑标准与规程СНиЛ41-02-2003

 

俄罗斯联邦国家住房和建筑政策委员会2003年6月24日第N110号决议批准生效

建筑标准体系

俄罗斯联邦建筑标准与规程

热力网

建筑标准与规程СНиЛ41-02-2003

1.编制单位:

“全俄动力工业(科学)研究和设计所”无限股份公司,国立彼尔姆技术大学,燃料能源总体防腐蚀保护方式设计人员和制造者协会、带有工业聚合物隔热层的管道的生产者和消耗着协会、“区电站、电网布局与合理化”无限股份公司、“全俄热工研究院”无限有限公司、“全俄西北动力工业(科学)研究和设计所”、“燃烧元素”有限股份公司、莫斯科鉴定委员会、“莫斯科设计”无限股份公司、国营“莫斯科工程设施科研与设计研究院”、“管道”科技规划有限股份公司、“俄罗斯公用动力设施”有限股份公司、“列宁格勒燃气热力建筑工程”无限股份公司、国立伊尔库斯克技术大学、“绝缘材料”无限股份公司、“列宁格勒燃气热力建筑工程”无限股份公司、国立伊尔库斯克技术大学、“绝缘材料”无限股份公司和秋明建筑设计类科学院等入股的“热力设计”股份公司。

提交单位:

由俄罗斯联邦国家住房和建筑政策委员会建筑和住宅公用设施技术定额、标准化与验证管理局。

2.由2003年6月24日俄罗斯联邦国家建设委员会第N110号决议批准,自2003年9月1日起生效。

3.代替建筑规范与规程СНиЛ2.04.07-86*

 

前言

本建筑标准与规程规定了设计热力网在热能生产、分配、输送和利用过程中,燃料能源资源合理利用的完整的工艺工程中,集中供暖系统的所有相互作用相关构筑物所必须遵守的综合标准要求。

规定了对供热系统的安全性、可靠性以及持久性的要求。

在编制本建筑标准与规程时,利用了俄罗斯国内外一些重要的同行的标准,也考虑到了俄罗斯设计和运行部门运用已有标准的十七年来的经验。

在本建筑标准与规程中首次:

引入了供热生态和运行安全,供热备用性(质量)标准:

推广运用无故障工作概率准则;

阐明了在非设计(极端)条件下,保持持久性的原则和要求,详细规定了集中供热系统的特征;

引入了设计热力网时所采用的可靠性准则的标准(定额);

给出了考虑到防火安全的保温结构的选择准则。

本标准与规程的参编人员:

技术科学副博士Я.А.科维良斯基,А.И.克罗特科夫,技术科学副博士Г.Х.乌梅尔金,А.А.舍列梅托娃,П.И.茹科夫斯卡娅,П.В.马卡罗娃,В.И.茹娜林,技术科学副博士Б.М.克拉索夫斯基,技术科学副博士А.В.克里什科娃,技术科学副博士Т.Н.罗曼诺娃,技术科学副博士Б.М.邵伊赫特,П.В.斯塔夫里茨卡娅,技术科学博士А.П.阿科利金,技术科学副博士И.П.迈泽利,Е.М.什梅廖夫,Л.Л.卡宁娜,Л.Д.萨塔诺夫,З.М.索科洛夫,技术科学博士Ю.В.巴拉班-伊尔梅宁,А.И.卡拉夫佐夫,Ш.И.阿拜布罗夫,В.Н.西蒙诺夫,技术科学副博士В.И.利夫恰克,А.В.菲舍尔,Ю.У.尤努索夫,Н.Г.舍甫琴科,技术科学副博士В.Я.马加利大,А.А.汉德里科夫,П.Е.柳别茨基,技术科学副博士Р.П.叶尔马科夫,И.С.沃金采夫,Т.Ф.米罗诺娃,技术科学博士А.Ф.沙波瓦尔,В.А.格卢哈列夫,В.П.博夫别尔,П.С瓦西里耶娃。

1.适用范围

本标准与规程适用于从热源主管口关断闸(关断阀除外)或从热源的外墙至建筑物和构筑物的热力点(热力入口)的入口关断阀(包括关断阀)的热力网。

输送温度200℃以下和压力2.5MPa以下(包括2.5MPa)的热水,温度440℃以下、压力6.3MPa以下(包括6.3MPa)的蒸气,及凝结水。

热力网包括建筑物和热力网设施:

泵站,热力站,检查室,排水装置等等。

本标准,热的生产、分配、输送和利用的完整的工艺过程中,在其相互作用部分,针对集中供热系统(以下简称СЦТ)进行规定。

在新建和对现有的热力网(包括热力网的设施)进行现代化改建和技术更新时,应当遵守本标准与规程。

2.引用标准

本标准与规程的引用标准见附件A。

3.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和规程应用了下列术语和定义:

集中供热系统——由一个或几个热源、热力网(与室外管道的直径、数量和长度无关)和热用户构成的系统。

系统无故障工作概率[P]——系统的性能,该性能表现为在住宅和公用建筑物的采暖房间内,导致温度降低到零上12℃以下,和在工业建筑物内的供暖房间内导致温度降低到低于零上8℃的故障次数,超过标准规定的不允许次数。

系统备用性(质量)系数[Kr]——除标准允许温度下降的期间,在任意时刻,保持供暖房间内设计室内温度的系统工作能力状态的概率。

系统的持久性[Ж]——在事故的(极端的)条件下,以及长时间(超过54小时)停止运转后,系统维持自身工作能力的性能。

热力网的服务期限——从管道投入运行日起到为了确定管道继续运行的可能性、参数和条件或必须拆除进行考察的年限。

4.分类

4.1.热力网可以分为干线管网、分配管网、街区热网和从热力网供热干网和分配热网至单独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支线管网。

热力网的划分是通过设计或者运行单位来规定的。

4.2.根据热网的可靠性,热用户可以分成三类:

第一类——不允许中断房间内供给设计的供热量和房间内空气温度降低到不能低于国家标准的ГОСТ30494中规定的热用户值;

例如:

医院,产房,长托的儿童学龄前教育机构,画廊,化学和特殊生产,矿井等。

第二类——在消除事故期间允许供暖房间温度降低到下列数值,但不超过54小时的热用户;

住宅和公用建筑物降低至12℃;

工业建筑物降低至8℃。

第三类——其他热用户。

5.一般规定

5.1居民点、工业中心、工业企业集团、小区、其它行政机构的供热系统以及单独的集中供热系统的供热远景发展方案时应当进行供热规划制定。

在编制供热规划时,设计热负荷按下列规定确定:

a)对于居民点和现有的工业企业的既有建筑——依据实际热负荷方案来确定;

b)对于拟建的工业企业——根据主要(专业)生产工艺用指标概算,或者是根据类似的生产工艺方案来确定;

c)对于拟建的住宅区——根据热负荷分配密度用指标概算或依据居民点区域建筑总图,根据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单位特性来确定。

5.2在设计热力网时,设计热负荷根据具体的新建建筑的数据确定,对于既有建筑物——根据实际的热负荷来确定。

在没有资料时,允许按照5.1的说明来确定。

单独建筑物的热水供应的平均负荷允许根据建筑标准与规则СНиЛ2.04.01来确定。

5.3在热力网中,计算热损失应当按照通过管道保温层的热损失和热媒的平均年损失值之和来确定。

5.4在热源出口干管发生事故(故障)时整个修理恢复期间内,应当保证:

第一类热用户一定要保证100%的供热(如果合同没有规定其他的情况);

第二类和第三类住宅公用热用户和工业热用户采暖气和通风的供热量,为表1规定的量;

提供给热用户事故工况下的蒸汽量和工艺用热水量;

提供给热用户未关断的通风系统事故热力工况;

供暖期热水供应的平均昼夜耗热量(不可能切断的情况下)。

表1

指标名称

采暖室外空气的设计温度,t0,℃

-10

-20

-30

-40

-50

允许的供热量降低至(%)

78

84

87

89

91

备注:

表格对应最冷五天保证率为0.92的室外温度

5.5几个热源在地区(城市)的一个热力网上共同工作时,规定应当保证5.4中事故工况下相互之间的备用。

6.供热和热力网的方案

6.1项目供热方案的选择:

通过方案的技术经济比较选择、锅炉房、大型和小型热电站和原子能电站(热电厂ТЗЦ,热电站ТЗС,原子能发电站АЗС)的集中供热系统,或分散供热热源(ДЦТ)——独立的、户用式锅炉房的热源、住宅供热器的集中供热系统的方案。

方案中研究制定所采用的供热方案应当保证:

标准确定的节能水平:

由三个准则确定的标准可靠性水平:

无故障工作概率、供热的备用性(质量)和持久性;

生态要求;

运行安全。

6.2热力网和整个集中供热系统的功能不应导致(或不应出现下列情况):

a)考虑到在具体的住宅街区、小区和居民点等地的大气自净能力,在运行过程中,在隧道、检查室、管沟、房间和其他构筑物中有害有毒物质不允许的浓度;

b)不导致对敷设在热力管道下的植被(草、灌木、树)自然的(天然的)热力状况的持续破坏。

6.3任何敷设方式和任何供热系统的热力网不应当通过墓地、垃圾场、疫畜埋葬场、放射性废料埋藏处、灌溉区、渗水区和其它对热媒有化学污染、生物污染和放射污染危险的地段。

如有害物质可能进入热力网,工业企业的工艺设备,这些设备应当通过具有这些设备与水加热器之间的中间循环回路和水加热器与热力网接通,保障中间回路的压力低于热力网内的压力。

同时,为监控有害物杂质,规定应当设置取样点。

热用户热水供应系统应该通过水汽换热器接入蒸汽热力网。

6.4通过在方案中应制定措施来保证热力网的安全运行,这些措施不包括:

在热媒温度超过75℃时,人与热水或管道热表面(和设备)直接接触;

进入供热系统的热媒温度超过规定的安全标准;

在集中供热系统发生故障的情况下,第二类和第三类热用户的生活和生产用房间内空气温度降低低于允许的值(4.2);

热网内的水排放到非方案规定的地方。

6.5热力管道、配件和设备的保温结构表面温度不应当超过下列数值:

敷设在建筑物的地下室、技术地下室、隧道和通行管沟内的,不应当超过45℃;

在地上敷设时,在检查室内和维护人员能达到处,不应当超过60℃。

6.6选择供热系统(开式、闭式,其中包括单独的热水供应网络、混合式供热系统),基于设计单位提出的不同热力网的技术经济比较。

同时考虑到了局部生态和经济条件以及采取某个方案的后果。

6.7在闭式供热系统中,不允许热用户直接从网路取水。

6.8在保证网络水的质量符合现行标准要求的条件下,在开式供热系统中部分热水供应用户通过在用户热力站的水水换热器连接(按闭式系统)允许作为临时连接方式。

6.9从原子能热源,通常应当设计开式供热系统,该开式供热系统排除了集中供热系统网路、管道、设备以及热用户用热设备中的放射性核素超过不允许浓度的可能性。

6.10规定集中供热系统的机构如下:

事故修复站(ABC),站内人员数量和技术装备应保证热力网发生故障时,在表2规定的期限内能够完全恢复供热;

自备维修运行基地(РЗБ)——用于规模为1000及以上的额定使用单位的热力网的地区。

自备维修使用基地(РЗБ)的人员人数和技术装备的要根据设备、采用的热力管道结构和保温的组成等来确定;

机械修配厂——用于规模低于1000个额定使用单位的热力网的区段(车间);

统一的维修运行基地——用于作为热电厂、区域锅炉房或工业企业的一部分的热网。

热力网的网路

6.11热水热力网通常应当设计为同时将热供给到采暖、通风、热水供应和工艺用热的双管式网络。

在有技术经济论证的情况下,允许采用多管和单管式热网。

向一个方向输送的开式供热系统热力网,地上敷设管长小于5公里时为单管式。

对于更大的长度,而且集中供热系统没有来自其它热源的备用供热,热力网应当为并行的热力管道。

如果与所连接热网的热媒的质量和参数不同对工艺热用户采用独立的热力网。

6.12热力网的线路和配置应当通过下面的手段保证规定的可靠性指标的水平:

采用最先进的结构和技术方案;

多热源协同工作;

敷设备用的热力管道;

相邻的供热区域内的热力网之间设置连通管。

6.13热力网可以是环形的和枝状的,也可以是有备用的和无备用的。

相邻的热力管道之间备用管道连接的数量和分布应当按照不间断供热概率准则来确定。

6.14热用户采暖和通风系统,应当直接连接双管热水管网。

按照独立的网络,该网络规定在热力点上有水加热器装置,在12层及12层以上的建筑物的采暖通风系统和采用直接连接水力工况不允许时,其他热用户可采用在热力站设置水换热器的间接连接方式。

6.15开式的和闭式供热系统的泵的质量应当符合《卫生条例和标准СанПиН2.1.4.1074》和俄罗斯联邦能源部电站和网络技术运行规则。

对于闭式供热系统,在有热力除氧的情况下,允许使用工艺用水。

6.16为确定供热系统给水处理和相应的补水设备的出力,计算小时水流量的取值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在闭式供热系统中——取值为在热力网管道和接入热力网的建筑物的采暖和通风系统的实际水容积的0.75%。

同时,对于距离热源长度超过5公里的热力网段,在没有配热的情况下,设计的水流量应当等于这些管道内的水的体积的0.5%;

在开式的供热系统中——取值为热水供应设计乘以系数1.2的平均水流量,加上热力网管道和接入热力网管道的建筑物采暖、通风和热水供应系统管道内的实际水容积的0.75%。

同时,对于距离热源长度超过5公里的热力网段,在没有配热的情况下,设计的水流量,其取值应当等于这些管道内的水容积的0.5%。

对于单独的热水供应的热力网,在有蓄水箱的情况下——等于热水供应的设计平均水流量乘以系数1.2;在没有储水箱的情况下——按照热水供应的最大水流量加上(在两种情况下)在热力网的管道内的水和接入热力网管道的建筑物的热水供应系统的实际水容积的0.75%。

6.17对于开式和闭式供热系统,应当补充规定用未经化学处理和未经除气处理的水事故补给。

其流量取值为热力网管道和接入热力网管道的采暖和通风系统内以及开式供热系统中的热水供应系统内的水容积的2%。

对于来自热源热源分水器引出的几个独立的热力网,允许仅对于一个容量最大的热力网确定补给水。

对于开式供热系统,补给水应当保证仅来自日常饮用供水系统。

6.18在没有实际水容积的数据的情况下,供热系统的水容积,对于闭式供热系统,允许按每1兆瓦设计热负荷,为65m³,对于开式系统,允许按每1兆瓦设计热负荷,为70m³,对于单独的热水供应管网,允许按每1兆瓦平均负荷,为30m³。

6.19热水蓄水箱既可设置在热源上,也可设置在用户区内。

同时热源应当规定容积不小于水箱总设计容积的25%的蓄水箱。

水箱的内表面应当防腐蚀,而且水箱内的水应当除气,而且应当规定水箱内的水不断的更新。

6.20对于开式供热系统以及对于单独的热水供应热力网,应当规定设置进行化学处理和除气的补给水的蓄水箱,其设计容积等于热水供应平均小时流量值的十倍。

6.21在闭式供热系统中,在功率为100MW及以上的热源上,应当规定设置经化学处理和除气的补给水的蓄水箱,其容积为供热系统内的水体积的3%,而且应当保证水箱内的水的更新。

与供热系统形式无关,水箱的数量取值不少于两个,其容积为50%的工作容积。

6.22在从热源到用热区域任意长度的供热系统中,允许用管道作为储水的容器。

6.23在热源外成组设置蓄水箱时,该蓄水箱组应当用高度不低于0.5m的一般的围墙防护起来。

围起来的用地应当容得下最大的水箱内的水的体积,并且有向排水系统的排水管。

6.24不允许在住宅街区内安装热水蓄水箱。

从热水蓄水箱到住宅街区边线的距离应不小于30m。

与此同时,在1类沿降土区,除此之外应不小于沿降土层厚度的1.5倍。

在热源外用地上布置蓄水箱组时,应当规定高度不低于2.5m的围墙以便外人不可能接近水箱。

6.25在有工业企业的热水供应系统中,在用户处设置的蓄热水箱应考虑调节有集中短时间用水量的用户班次用水曲线。

对于工业企业热水供应平均热负荷与采暖最大热负荷的比值小于0.2的用户,则不需要安装蓄水箱。

6.26在设计或不得已排空管道时,为减少网路水损耗和相应的热损失,在热网系统内,允许安装专门的蓄水箱,其容量按两个分段阀门之间的热力管道的容积确定。

可靠性

6.27设计的和现有的热源、热力网和整个集中供热系统,其在给定的时间内保证所需要的工况、参数和供热质量(采暖、通风、热水供应、以及用蒸汽和热水的工艺用热单位)的性能,应当按照三个指标(标准)来确定:

无故障工作概率[P],备用性系数[Kr]和持久性[Ж]来确定。

考虑的可靠性,系统指标的计算应当对每一类热用户进行。

6.28无故障工作概率允许的最小指标取值,对于下列情况:

对热源:

PИТ=0.97;

对热力网:

PТС=0.9;

对热用户:

PПТ=0.99;

对整个集中供热系统:

PСЦТ=0.9×0.97×0.99=0.86。

订货方有权在设计技术任务书中确定更高的指标。

6.29为保证热力网无故障工作,应当确定:

确定无备用的热力管道管段至每一个热用户或热力点的最大允许长度(枝状的、辐射状的、输送的);

在辐射状的热力管道之间确定备用连通管分布位置;

为保障对用户的备用供热,在设计新的或改建现有的热力管道上时,确定在故障的情况下选择的管径足够大。

在热力网和热力管道的用户结构区段上更换更为可靠的结构的必要性,以及论证转换为地上和隧道敷设的必要性;

对于部分或全部失效的管道,确定管道维修和更换的次序;

建筑物进行增强保温工作的必要性。

6.30根据备用性期望小时数,确定系统完好工作的备用性:

热源、热力网、热用户,以及按该区域超出室外空气设计温度的小时数。

6.31集中供热系统完好工作的允许最小备用性系数К的取值为0.97.

6.32为计算备用性系数,应当确定(考虑到):

✧集中供热系统进入供热期的备用程度;

✧集中供热系统在超出设计的寒冷期保证完好功能,确定热源有足够的热安装功率;

✧集中供热系统在超出设计的寒冷期保证完好功能的能力。

✧为保证集中供热系统的完好功能,在指定的备用水平上必须的组织和技术措施;

✧热源备用性最大允许小时数;

✧在室外温度下,保证给定的室内空气温度

备用

6.33应当采用下列备用方法:

在热源处,采用合理的热力系统,以保证热能设备达到制定的备用性水平;

在热源处安装必要的备用设备;

在统一的热输送系统中组织多热源共同工作;

相邻区域热力网的备用;

安装备用泵站和连通管;

安装蓄水箱。

当热网采用不通行管沟和无沟敷设的地下敷设,为保证再发生故障后,在维修恢复期内,供暖的房间内室内空气温度不低于12℃,供热量的值(%)应当依据表2取值。

表2

热力网管道的直径,(mm)

恢复供热的时间(h)

采暖室外空气设计温度,to(℃)

-10

-20

-30

-40

-50

供热量允许降低至(%)

300

15

32

50

60

59

64

400

18

41

56

65

63

68

500

22

49

63

70

69

73

600

26

52

68

75

73

77

700

29

59

70

76

75

78

800-1000

40

66

75

80

79

82

1200-1400

54以下

71

79

83

82

85

6.34除采暖室外计算温度低于零下40℃的地区直径大于1200mm的管道,地上敷设的长度5公里以下的管段可以不考虑备用。

敷设在隧道和通行管沟内的热力网,允许不供热备用。

6.35对于第一类热用户,规定应当局部备用热源(固定的或活动的)。

允许有备用,该备用在故障时来自其他热力网供热100%的备用。

6.36对于工业企业的供热备用,允许采用局部热源。

持久性

6.37位于非采暖房间内外、楼梯间、阁楼的热力管道最低供热量,应足以保持在故障后,整个修复期内,水温不低于3℃。

6.38在方案中应当编制保证位于可能受到零下温度影响的区域的供热系统部件持久性的措施,其中包括:

组织集中热力站前和在集中供热网后,热力网内网络水局部循环;

从热用户系统、分配热网、输送干管和干管排放网内水;

在维修恢复工作期间内和维修恢复工作结束后,使热力网和热用户系统充水和预热;

热网无部件试验设备和补偿管道的强度有足够的备用;

在保证无沟敷设供热管道有可能被淹没的情况下有必要的超负载的能力;

在可能的情况下,临时使用移动热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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