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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管理财政部最新行政单位会计制度

行政单位会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单位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各类国家机关、政党组织(以下统称行政单位)。

  第三条行政单位会计核算目标是向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与行政单位财务状况、预算执行情况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行政单位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有助于会计信息使用者进行管理、监督和决策。

  行政单位会计信息使用者包括人民代表大会、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行政单位自身和其他会计信息使用者。

  第四条行政单位应当对其自身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进行会计核算。

  第五条行政单位会计核算应当以行政单位各项业务活动持续正常地进行为前提。

  第六条行政单位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报表。

  会计期间至少分为年度和月度。

会计年度、月度等会计期间的起讫日期采用公历日期。

  第七条行政单位会计核算应当以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

发生外币业务时,应当将有关外币金额折算为人民币金额计量。

  第八条行政单位会计应当按照业务或事项的经济特征确定会计要素。

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支出。

  第九条行政单位会计核算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特殊经济业务和事项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采用权责发生制核算。

  第十条行政单位应当采用借贷记账法记账。

  第十一条行政单位的会计记录应当使用中文,少数民族地区可以同时使用本民族文字。

第二章 会计信息质量要求

  第十二条行政单位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核算,如实反映各项会计要素的情况和结果,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

  第十三条行政单位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与行政单位受托责任履行情况的反映、会计信息使用者的管理、监督和决策需要相关,有助于会计信息使用者对行政单位过去、现在或者未来的情况作出评价或者预测。

  第十四条行政单位应当将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全部纳入会计核算,确保会计信息能够全面反映行政单位的财务状况和预算执行情况等。

  第十五条行政单位对于已经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应当及时进行会计核算,不得提前或者延后。

  第十六条行政单位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具有可比性。

  同一行政单位不同时期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应当采用一致的会计政策,不得随意变更。

确需变更的,应当将变更的内容、理由和对单位财务状况、预算执行情况的影响在附注中予以说明。

  不同行政单位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应当采用统一的会计政策,确保不同行政单位会计信息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第十七条行政单位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清晰明了,便于会计信息使用者理解和使用。

第三章 资产

  第十八条资产是指行政单位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

  前款所称占有,是指行政单位对经济资源拥有法律上的占有权。

由行政单位直接支配,供社会公众使用的政府储备物资、公共基础设施等,也属于行政单位核算的资产。

  第十九条行政单位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

其中,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1年以内(含1年)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财政应返还额度、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是指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行政单位根据财政部门批复的用款计划收到和支用的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财政应返还额度是指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行政单位应收财政返还的资金额度。

  应收及预付款项是指行政单位在开展业务活动中形成的各项债权,包括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等。

  存货是指行政单位在工作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材料、燃料、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等。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年(不含1年),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在建工程是指行政单位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交付使用的建设工程。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够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非货币性资产。

  第二十条行政单位对符合本制度第十八条资产定义的经济资源,应当在取得对其相关的权利并且能够可靠地进行货币计量时确认。

  符合资产定义并确认的资产项目,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

  第二十一条行政单位的资产应当按照取得时实际成本进行计量。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行政单位不得自行调整其账面价值。

  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按照实际发生额计量。

  以支付对价方式取得的资产,应当按照取得资产时支付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以及所付出的非货币性资产的评估价值等金额计量。

  取得资产时没有支付对价的,其计量金额应当按照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但依法经过资产评估的,其计量金额应当按照评估价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也未经评估的,其计量金额比照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也未经评估,其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无法可靠取得,所取得的资产应当按照名义金额(即人民币1元,下同)入账。

  第二十二条行政单位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对无形资产进行摊销;对无形资产计提摊销的金额,应当根据无形资产原价和摊销年限确定。

  行政单位对固定资产、公共基础设施是否计提折旧由财政部另行规定;按照规定对固定资产、公共基础设施计提折旧的,折旧金额应当根据固定资产、公共基础设施原价和折旧年限确定。

第四章 负债

  第二十三条负债是指行政单位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等偿还的债务。

  第二十四条行政单位的负债按照流动性,分为流动负债和非流动负债。

  流动负债是指预计在1年内(含1年)偿还的负债。

  非流动负债是指流动负债以外的负债。

  第二十五条行政单位的流动负债包括应缴财政款、应缴税费、应付职工薪酬、应付及暂存款项、应付政府补贴款等。

  应缴财政款是指行政单位按照规定取得的应当上缴财政的款项。

  应缴税费是指行政单位按照国家税法等有关规定应当缴纳的各种税费。

  应付职工薪酬是指行政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应付的职工工资、津贴补贴等。

  应付及暂存款项是指行政单位在开展业务活动中发生的各项债务,包括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等。

  应付政府补贴款是指负责发放政府补贴的行政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应付给政府补贴接受者的各种政府补贴款。

  第二十六条行政单位的非流动负债包括长期应付款。

  长期应付款是指行政单位发生的偿还期限超过1年(不含1年)的应付款项。

  第二十七条行政单位对符合本制度第二十三条负债定义的债务,应当在确定承担偿债责任并且能够可靠地进行货币计量时确认。

  符合负债定义并确认的负债项目,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行政单位承担或有责任(偿债责任需要通过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予以证实)的负债,不列入资产负债表,但应当在报表附注中披露。

  第二十八条行政单位的负债,应当按照承担的相关合同金额或实际发生额进行计量。

第五章 净资产

  第二十九条净资产是指行政单位资产扣除负债后的余额。

  第三十条行政单位的净资产包括财政拨款结转、财政拨款结余、其他资金结转结余、资产基金、待偿债净资产等。

  财政拨款结转是指行政单位当年预算已执行但尚未完成,或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照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财政拨款滚存资金。

  财政拨款结余是指行政单位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因故终止,剩余的财政拨款滚存资金。

  其他资金结转结余是指行政单位除财政拨款收支以外的各项收支相抵后剩余的滚存资金。

  资产基金是指行政单位的非货币性资产在净资产中占用的金额。

  待偿债净资产是指行政单位因发生应付账款和长期应付款而相应需在净资产中冲减的金额。

第六章 收入

  第三十一条收入是指行政单位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三十二条行政单位的收入包括财政拨款收入和其他收入。

  财政拨款收入是指行政单位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预算资金。

  其他收入是指行政单位依法取得的除财政拨款收入以外的各项收入。

  第三十三条行政单位的收入一般应当在收到款项时予以确认,并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进行计量。

第七章 支出

  第三十四条支出是指行政单位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和完成工作任务所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三十五条行政单位的支出包括经费支出和拨出经费。

  经费支出是指行政单位自身开展业务活动使用各项资金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拨出经费是指行政单位纳入单位预算管理、拨付给所属单位的非同级财政拨款资金。

  第三十六条行政单位的支出一般应当在支付款项时予以确认,并按照实际支付金额进行计量。

  采用权责发生制确认的支出,应当在其发生时予以确认,并按照实际发生额进行计量。

第八章 会计科目

     第三十七条行政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运用会计科目:

  一、行政单位应当对有关法律、法规允许进行的经济活动,按照本制度的规定使用会计科目进行核算;行政单位不得以本制度规定的会计科目及使用说明作为进行有关法律、法规禁止的经济活动的依据。

  二、行政单位对基本建设投资的会计核算在执行本制度的同时,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基本建设会计核算的规定单独建账、单独核算。

  三、行政单位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因没有相关业务不需要使用的总账科目可以不设;在不影响会计处理和编报财务报表的前提下,行政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设本制度规定以外的明细科目,或者自行减少、合并本制度规定的明细科目。

  四、按照财政部规定对固定资产和公共基础设施计提折旧的,相关折旧的账务处理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执行;按照财政部规定不对固定资产和公共基础设施计提折旧的,不设置本制度规定的“累计折旧”科目,在进行账务处理时不考虑本制度其他科目说明中涉及的“累计折旧”科目。

  五、本制度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填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查阅账目、实行会计信息化管理。

行政单位不得随意打乱重编本制度规定的会计科目编号。

  第三十八条行政单位适用的会计科目如下:

序号

科目编号

会计科目名称

一、资产类

1

1001

库存现金

2

1002

银行存款

3

1011

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4

1021

102101

102102

财政应返还额度

财政直接支付

财政授权支付

5

1212

应收账款

6

1213

预付账款

7

1215

其他应收款

8

1301

存货

9

1501

固定资产

10

1502

累计折旧

11

1511

在建工程

12

1601

无形资产

13

1602

累计摊销

14

1701

待处理财产损溢

15

1801

政府储备物资

16

1802

公共基础设施

17

1901

受托代理资产

二、负债类

18

2001

应缴财政款

19

2101

应缴税费

20

2201

应付职工薪酬

21

2301

应付账款

22

2302

应付政府补贴款

23

2305

其他应付款

24

2401

长期应付款

25

2901

受托代理负债

三、净资产类

26

3001

财政拨款结转

27

3002

财政拨款结余

28

3101

其他资金结转结余

29

3501

350101

350111

350121

350131

350141

350151

350152

资产基金

预付款项

存货

固定资产

在建工程

无形资产

政府储备物资

公共基础设施

30

3502

待偿债净资产

四、收入类

31

4001

财政拨款收入

32

4011

其他收入

五、支出类

33

5001

经费支出

34

5101

拨出经费

  

  

  第三十九条行政单位会计科目使用说明如下:

一、资产类

  1001库存现金

  一、本科目核算行政单位的库存现金。

  二、行政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现金管理的规定收支现金,并按照本制度规定核算现金的各项收支业务。

  三、库存现金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从银行等金融机构提取现金,按照实际提取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等科目;将现金存入银行等金融机构,借记“银行存款”,贷记本科目;将现金退回单位零余额账户,借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因支付内部职工出差等原因所借的现金,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出差人员报销差旅费时,按照应报销的金额,借记有关科目,按照实际借出的现金金额,贷记“其他应收款”科目,按照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

  (三)因开展业务或其他事项收到现金,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因购买服务、商品或者其他事项支出现金,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收到受托代理的现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受托代理负债”科目;支付受托代理的现金时,借记“受托代理负债”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行政单位应当设置“现金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笔登记。

每日终了,应当计算当日的现金收入合计数、现金支出合计数和结余数,并将结余数与实际库存数核对,做到账款相符。

  每日终了结算现金收支,核对库存现金时发现有待查明原因的现金短缺或溢余,应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核算。

属于现金短缺,应当按照实际短缺的金额,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贷记本科目;属于现金溢余,应当按照实际溢余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待查明原因后作如下处理:

  

(一)如为现金短缺,属于应由责任人赔偿或向有关人员追回的部分,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二)如为现金溢余,属于应支付给有关人员或单位的,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

  五、行政单位有外币现金的,应当分别按照人民币、外币种类设置“现金日记账”进行明细核算。

有关外币现金业务的账务处理参见“银行存款”科目的相关规定。

  六、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行政单位实际持有的库存现金。

  

  1002银行存款

  一、本科目核算行政单位存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各种存款。

  二、行政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办理银行存款收支业务,并按照本制度规定核算银行存款的各项收支业务。

  三、银行存款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将款项存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现金”、“其他收入”等有关科目。

  

(二)提取和支出存款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收到银行存款利息,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等科目;支付银行手续费或银行扣收罚金等时,借记“经费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收到受托代理的银行存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受托代理负债”科目;支付受托代理的存款时,借记“受托代理负债”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行政单位发生外币业务的,应当按照业务发生当日或当期期初的即期汇率,将外币金额折算为人民币金额记账,并登记外币金额和汇率。

  期末,各种外币账户的期末余额,应当按照期末的即期汇率折算为人民币,作为外币账户期末人民币余额。

调整后的各种外币账户人民币余额与原账面余额的差额,作为汇兑损溢计入当期支出。

  

(一)以外币购买物资、劳务等,按照购入当日或当期期初的即期汇率将支付的外币或应支付的外币折算为人民币金额,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付账款”等科目的外币账户。

  

(二)以外币收取相关款项等,按照收入确认当日或当期期初的即期汇率将收取的外币或应收取的外币折算为人民币金额,借记本科目、“应收账款”等科目的外币账户,贷记有关科目。

  (三)期末,根据各外币账户按期末汇率调整后的人民币余额与原账面人民币余额的差额,作为汇兑损溢,借记或贷记本科目、“应收账款”、“应付账款”等科目,贷记或借记“经费支出”等科目。

  五、行政单位应当按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存款种类及币种等,分别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

“银行存款日记账”应定期与“银行对账单”核对,至少每月核对一次。

月度终了,行政单位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必须逐笔查明原因并进行处理,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六、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行政单位实际存放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款项。

  

  1011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一、本科目核算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行政单位根据财政部门批复的用款计划收到和支用的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二、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收到“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时,根据通知书所列数额,借记本科目,贷记“财政拨款收入”科目。

  

(二)按规定支用额度时,借记“经费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从零余额账户提取现金时,借记“库存现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年末,根据代理银行提供的对账单作银行注销额度的相关账务处理,借记“财政应返还额度——财政授权支付”科目,贷记本科目。

如单位本年度财政授权支付预算指标数大于财政授权支付额度下达数,根据两者间的差额,借记“财政应返还额度——财政授权支付”科目,贷记“财政拨款收入”科目。

  下年度年初,行政单位根据代理银行提供的额度恢复到账通知书作恢复额度的相关账务处理,借记本科目,贷记“财政应返还额度——财政授权支付”科目。

行政单位收到财政部门批复的上年未下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时,借记本科目,贷记“财政应返还额度——财政授权支付”科目。

  三、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行政单位尚未支用的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年度终了注销单位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1021财政应返还额度

  一、本科目核算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行政单位应收财政返还的资金额度。

  二、本科目应当设置“财政直接支付”、“财政授权支付”两个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三、财政应返还额度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年末国库集中支付尚未使用资金额度的账务处理。

  1.财政直接支付。

  年末,行政单位根据本年度财政直接支付预算指标数与财政直接支付实际支出数的差额,借记本科目(财政直接支付),贷记“财政拨款收入”科目。

  2.财政授权支付。

  年末,财政授权支付尚未使用资金额度的账务处理,参见“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科目。

  

(二)下年初恢复以前年度财政资金额度的账务处理,参见“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科目。

  (三)行政单位使用以前年度财政资金额度的账务处理。

  1.财政直接支付。

  行政单位使用以前年度财政直接支付额度发生支出时,借记“经费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财政直接支付)。

  2.财政授权支付。

  行政单位使用以前年度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发生支出时的账务处理,参见“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行政单位应收财政返还的资金额度。

  

  1212应收账款

  一、本科目核算行政单位出租资产、出售物资等应当收取的款项。

行政单位收到的商业汇票,也通过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购货、接受服务单位(或个人)或开出、承兑商业汇票的单位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应收账款应当在资产已出租或物资已出售、且尚未收到款项时确认。

  四、应收账款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出租资产发生的应收账款。

  1.出租资产尚未收到款项时,按照应收未收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

  2.收回应收账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借记“其他应付款”科目,按照应缴的税费,贷记“应缴税费”科目,按照扣除应缴税费后的净额,贷记“应缴财政款”科目。

  

(二)出售物资发生的应收账款。

  1.物资已发出并到达约定状态且尚未收到款项时,按照应收未收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2.收回应收账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收到商业汇票。

  1.出租资产收到商业汇票,按照商业汇票的票面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

  出售物资收到商业汇票,按照商业汇票的票面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2.商业汇票到期收回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其中,出租资产收回款项的,还应当同时借记“其他应付款”科目,按照应缴的税费,贷记“应缴税费”科目,按照扣除应缴税费后的净额,贷记“应缴财政款”科目。

  行政单位应当设置“商业汇票备查簿”,逐笔登记每一笔应收商业汇票的种类、号数、出票日期、到期日、票面金额、交易合同号等相关信息资料。

商业汇票到期结清票款或退票后,应当在备查簿内逐笔注销。

  五、逾期3年或以上、有确凿证据表明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按规定报经批准后予以核销。

核销的应收账款应在备查簿中保留登记。

  

(一)转入待处理财产损溢时,按照待核销的应收账款金额,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已核销的应收账款在以后期间收回的,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缴财政款”等科目。

  六、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行政单位尚未收回的应收账款。

  

  1213预付账款

  一、本科目核算行政单位按照购货、服务合同规定预付给供应单位(或个人)的款项。

行政单位依据合同规定支付的定金,也通过本科目核算。

行政单位支付可以收回的订金,不通过本科目核算,应当通过“其他应收款”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供应单位(或个人)进行明细核算。

  三、预付账款应当在已支付款项且尚未收到物资或服务时确认。

  四、预付账款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发生预付账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资产基金——预付款项”科目;同时,借记“经费支出”科目,贷记“财政拨款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

  

(二)收到所购物资或服务时,按照相应预付账款金额,借记“资产基金——预付款项”科目,贷记本科目;发生补付款项的,按照实际补付的款项,借记“经费支出”科目,贷记“财政拨款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

收到物资的,同时按照收到所购物资的成本,借记有关资产科目,贷记“资产基金”及相关明细科目。

  (三)发生当年预付账款退回的,借记“资产基金——预付款项”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借记“财政拨款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经费支出”科目。

  发生以前年度预付账款退回的,借记“资产基金——预付款项”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借记“财政应返还额度”、“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财政拨款结转”、“财政拨款结余”、“其他资金结转结余”等科目。

  五、逾期3年或以上、有确凿证据表明确实无法收到所购物资和服务,且无法收回的预付账款,按照规定报经批准后予以核销。

核销的预付账款应在备查簿中保留登记。

  

(一)转入待处理财产损溢时,按照待核销的预付账款金额,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已核销的预付账款在以后期间又收回的,借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财政拨款结转”、“财政拨款结余”、“其他资金结转结余”等科目。

  六、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行政单位实际预付但尚未结算的款项。

  

  1215其他应收款

  一、本科目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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