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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离婚时财产分割问题论文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开放教育

新疆广播电视大学本科毕业论文

 

论文题目论离婚时夫妻财产的合理分配

作者:

徐娜娜

学校:

新疆广播电视大学

专业:

法学本科

年级:

12秋法学本科

学号:

1265001254424

指导教师:

张培珺

2014年4月

 

(3)、夫妻以共同财产设立“夫妻二人有限责任公司”时,如何

看待夫妻就财产问题所作的约定或声明2

 

论离婚时夫妻财产的合理分配

作者:

徐娜娜指导老师:

张培珺

摘要:

随着我国日趋离婚诉讼案件数量大幅上升,法院审理离婚诉讼案件中,解除婚姻关系不再是案件的关键所在,除了孩子抚养问题,离婚夫妻最关注的就是财产的分割问题。

夫妻财产制度已经逐渐成为了婚姻家庭法律体系的重中之重,它不仅是婚姻家庭生活正常运转的物质保障,而且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着社会秩序的稳定及交易的安全,一个配置合理的夫妻财产制度在达到其应然的适用效果的同时,还可以促进全社会经济效率的发展,及提高社会财富积累的总量。

“新婚姻法”中,婚姻财产成为人们争议的焦点。

全文共分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对当前离婚夫妻财产分割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分析;第二部分对我国关于离婚夫妻财产分割立法的界定范围和分割方法在不同的时间段中的演变及完善做出详细分解;第三部分针对现行的法律规范制度中寻找问题产生的原因和解决的途径提出了完善我国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立法的建议。

关键字:

离婚婚姻法财产合理分配

夫妻财产制度又称婚姻财产制,是指规定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

其内容包括各种夫妻财产制的设立、变更与废止,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家庭生活费用的负担,夫妻债务的清偿,婚姻终止时的清算和分割等问题,夫妻财产制中的财产,不是仅指民事主体拥有的积极的财产,而是指财产和债务的总和。

作为夫妻关系中一项极为重要的法律制度,它不仅在婚姻家庭立法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而且它还影响着婚姻家庭的精神生活,影响着婚姻家庭的团结和睦,影响着离婚夫妻财产的分割,影响着第三人利益和交易安全。

近年来,人们的婚姻家庭观念发生了很大的转变,'离婚率快速上升。

离婚必然涉及到夫妻财产的处理。

由于经济的快速发展,夫妻财产的数量、种类、价值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夫妻财产呈现出多元化和复杂化的趋势,这无疑加大了认定夫妻财产性质的难;此外,夫妻离婚时,基于自身利益或其它的目的,往往对夫妻财产的分割发生争议,从而引发夫妻财产纠纷,更进一步增加了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的难度,使得案件久拖不决,不仅损害了当事人的利益,也损害了与之相关的第三人的利益。

因此,对夫妻财产的处理,也就成了离婚案件中的核心问题。

在此从当前审判实践中存在的新情况、新问题着手,针对新型的夫妻财产,如:

知识产权的期待利益,婚前个人财产婚后所得的收益归属等问题进行分析,并在介绍国外有关夫妻财产分割立法的基础上,对我国的夫妻财产分割提出立法上的建议与完善。

1、当前离婚夫妻财产分割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1)、当前离婚夫妻财产分割案中的新情况、新问题的主要类型

2004年4月《司法解释

(二)》的实施,具有极强的现时性针对性,对我国目前的审判实践具有极大的指导意义。

然而,在当前的审判实践中,仍然出现了它无法完全适用的新情况、新问题。

其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知识产权的期待利益的归属争议

案例一:

盛某(丈夫)是个画家,离婚时有10幅画已卖出,得款1万元。

另有2幅画已卖出,定价是2800元,但还未拿到现款。

尚有20幅画没有出售。

离婚时,盛某的妻子主张盛某所画的画为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平等分割画所产生的经济利益,人民法院受理后,法官根据2004年《司法解释

(二)》第12条的规定:

“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经过审理认为,对于原告离婚时已拿到手的1万元,其妻有权分得5000元。

对于尚未拿到现款的2800元,也应当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但对于尚未出售的20幅画,人民法院就认定其应为盛某一方的个人财,,妻子一方无权要求分割,法官只能根据1993年《具体意见》第15条的规定,在分割夫妻财产时,对盛某的妻子予以适当照顾。

①这对于盛某的妻子而言是极不公平的。

(2)、短期婚姻内继承、受赠的财产归属争议

案例二:

原告洪馨(女)与被告(男)1998年5月1日登记结婚,在婚礼上,被告父亲突然死亡,在办理被告父亲丧事时,被告仍与一酒楼小姐在客房做不道德的动作,被原告发现,双方为此争吵、打架。

在结婚同居不到一个月的时候原告提出离婚。

原告委托的律师在调查中发现被告的父亲留有大量房地产遗产,还有一个在港企业,共计合人民币亿元以上。

而死者无遗嘱,只有被告和被告的姐姐两个法定继承人。

原告的代理律师在离婚诉状明确提出,被告继承的遗产,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加以分割。

而被告的律师却认为原告与被告结婚不到一个月就离婚,原告就是想分割被告的大笔遗产,有借婚姻敛财的嫌疑。

如果将被告继承的财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那么对被告而言是不公平的。

法官经过审理认为,才良据1980年《婚姻法》第13条和1993年《具体意见》第2条的规定,被告继承的财产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被告的主张也有一定的道理,如果将被告继承的财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则对被告是极不公平的。

②最后,法院调解结案。

他人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在夫妻离婚时对该共同财产的处理。

然而,实践中经常有

这样一种情况:

为了达到开办“夫妻二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目的,夫妻往往在工商部分登记财产来源及各方出资比例时,对外就原本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作出某种承诺或明确性的表态,当夫妻离婚时,对于这些用于出资的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夫妻双方产生争议的话,如何看待其财产性质?

是作为个人财产对待?

还是一

(3)、夫妻以共同财产设立“夫妻二人有限责任公司”时,如何看待夫妻就财产问题所作的约定或声明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①.案件来源:

黄松有主编: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

(二)的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123一124页.

②.案件来派:

1998年7月28日《四川法制报》,载杨遂全等著:

《婚姻家庭法典型判例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5月第1版,第186页.

2004年《司法解释

(二)》第16条规定了夫妻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投资作为夫妻共同财产?

还是尊重当事人在组建公司时就出资问题所作的约定?

对此有不同的观点,一种意见认为,我国采取的是法定的夫妻财产共有制,夫妻为组建公司所作的意思表示肯定是不真实的,不可能将原本共有的财产任意就作出此消彼长性的处理决定,只是为了应对现行法律及规章制度的要求,而在形式上达到符合规定即可的做法,故将来产生分歧时不能据此做出分配。

①另一种意见则认为这种约定是有效力的,夫妻必须按照约定处理。

对此,2001年修正后的《婚姻法》和2004年《司法解释

(二)》均无规定。

(4)、婚前个人财产婚后所得的收益的归属争议

随着人们收入的大副度,婚前拥有可观的财产已是普遍现象。

同时,伴随着人们理财意识的提高,夫妻婚前用个人财产参与投资亦成为一大流行趋势,这本无可厚非,它反而还有利于个人财富的积累和社会经济的发展。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如夫妻一方以个人财产参与投资,那么在夫妻离婚时,该投资产生的收益的性质如何认定呢?

根据2004年《司法解释

(二)》第11条第1款的规定: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所得的收益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

”则理所当然,似乎夫妻个人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投资所得的收益均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这样的规定强调了我国的夫妻财产制是婚后所得共同制,本无疑问。

然而,现实生活中却存在一种特殊的“投资收益”,如孳息。

众所周知,利息的性质是一种法定孳息,是原物依法律的规定所产生的一种收益。

如果将利息也纳入2004年《司法解释

(二)》第11条第1款规定的“收益”的范围,并将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夫妻离婚时予以分割,则对原物所有人是极为不公平的。

(5)、离婚时夫妻一方刘他方特殊贡献(帮助其获得学历和文凭等)的经济补偿争议

味着就业机会和工资报酬的不同。

在现代婚姻家庭中,夫妻一方(常常是丈夫一方)有可能在婚后继续学习、深造,谋取更高的学历和文凭,而另一方(常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①.刘银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的理论与实务问题解析》,《法律适用》,2004年第10期第8页.司法实践中,法官在处理类似问题时,亦认定夫妻在工商部门登记的出资比例并不是夫妻对夫妻财产的约定,参见:

祝铭山主编:

《离婚中的财产分割纠纷》,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年8月第1版,第98一103页.

是妻子一方)则基本上承担了所有的家务劳动。

当参加学习的夫妻一方获得学历、文凭后,基于种种原因,一些原本恩爱的夫妻有可能走向离婚。

在夫妻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从事家务劳动一方往往要求补偿其对他方作出的贡献,而我国2001年修正后的《婚姻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均未对在婚后实行夫妻共同财产制的情况下的这种特殊贡献的经济补偿作出规定,只是规定在坚持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原则下,对从事家务劳动的一方给予照顾。

这对于作出特殊贡献的妻子一方是极不公平的。

因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承担家务劳动一方是以牺牲自己的就业机会和就业能力来对他方以物质和精神上的支持的,然而,在离婚时从事家务劳动一方却只能得到“照顾”,而“照顾”对于从事家务劳动一方来说常常是无力的。

同时,由于承担家务劳动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放弃了就业机会,就业能力亦随之下降,这对于该方离婚后的生活保障是最大的障碍。

显然,如果不对从事家务劳动一方进行经济补偿,有违保护弱者利益原则和公平原则。

(二)、离婚夫妻财产分割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产生的原因

纵观各种离婚财产纠纷,其焦点就集中在对夫妻财产的范围的认定上,对夫妻财产性质的认定不同,直接影响着夫妻双方的合法财产权益。

社会发展到今天,离婚财产纠纷发生的原因并不是偶然的,而是由一系列的原因决定的,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社会经济环境的原因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所有制形式的多样化和分配形式多样化,使我国社会经济深层次地发生变革。

从计划经济时代完全的公有制到市场经济体制确立后以公有制为主,多种经济成分并存发展,从按劳分配为唯一分配方式到按劳分配、按资分配等多种分配体制的建立,全方位地影响着夫妻财产关系。

其中,最直接的后果,是夫妻财产的大量增加和财产种类的多样化,这些财产本身的复杂性与多样性,使得夫妻财产关系越来越复杂;同时,夫妻财产的管理和处分也日趋复杂,如投资渠道多、消费需求大等,夫妻在财产问题上的争议相应增多起来。

(2)、社会文化因素

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对我国传统的婚姻家庭文化带来了很大的冲击。

人们的婚姻家庭观念发生了大的变化,权利意识增强。

传统的社会本位、家庭本位渐次向个人本位转变,某些良好的传统婚姻家庭伦理道德被个人享受主义侵蚀,部分社会成员只强调个人权利和利益,忽视了对婚姻和家庭应有的责任,有部分夫妻相互之间缺乏应有的信任,对自我财产利益的保护和对对方的防范,如其他社会成员一般。

①这也是夫妻财产纠纷产生的原因。

(3)、当事人个人因素

婚姻是一男一女的结合,男女结婚后,言行本应该从婚姻整体利益出发,但是,由于性格、志趣、生活习惯、文化背景等因素的差异很容易导致夫妻不和。

当双方发生磨擦或争执时,当事人出于自身利益、安全、身份、地位等考虑,很容易地把眼光落在财产上,在财产问题上各执一词,互不相让。

这就发生了夫妻财产分割纠纷。

(4)、法律制度的原因

首先,我国个人财产制度立法滞后,个人财产的申报、确认和监管缺乏有效手段,婚前财产公证并没有作为一种制度确立,这使得夫妻双方对彼此的财产状况并不了解,给隐匿、转移、变卖共同财产的当事人以可乘之机;其次,虽然2001年修正后的《婚姻法》第17条和相关司法解释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作了明确的界定,但是它并没完全囊括夫妻共同财产的类型,对于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型财产,法律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出现了“盲点”,因此在认定这类财产时不免产生误区。

这也不利于婚姻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和第三人利益的保护。

二、我国关于离婚夫妻财产分割立法的界定范围和分割方法的演变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我国一共颁布实施了两部婚姻法,即1950年《婚姻法》和1980年《婚姻法》,每一部婚姻法都是时代的产物,社会发展变迁的缩影,其内容都取决于当时的社会发展状况。

1950年《婚姻法》是我国建国以来的第一部婚姻法,其关于夫妻财产分割的立法仅有三条,这主要是由当时的社会经济条件决定的,因为建国伊始,经济发展极为缓慢,人们的收入水平低下,家庭收入主要来源于农产品,许多家庭还处在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模式下。

因此,有关夫妻财产分割的立法规定就比较少。

随后,在1963年8月28日和1979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①.蒋月:

《夫妻的权利与义务》,法律出版社,2000年7月第l版,第220页.

年2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司法实践中婚姻法的适用先后出台了《关于贯彻抽行民事政策几个问题的意见》和《关于贯彻绷于民事政策法律的意见》。

在这两个意见中都规定了夫妻财产的分割原则和夫妻财产的具体分割,对审判实践有积极的指导意义。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夫妻财产的数量和种类不断扩大,人们的个人权利意识也不断增强,1950年《婚姻法》中关于夫妻财产分割的立法已远远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因此,在该法施行三十年后,1980年,我国对1950年《婚姻法》进行了一次修改和补充,这使我国关于夫妻财产分割的立法不仅在内容上有了大的增补,而且其规定也更加合理,适应了社会的发展。

此外,针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许多新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1993年11月3日和1996年2月5日先后颁布实施了《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

1993年《具体意见》)和《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

1996年《若干解答》),这两个司法解释的施行对于人民法院审理夫妻财产分割案件起到了极大的指导作用,避免了司法实践中存在的执法不统一的情况。

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整个社会的经济发展水平空前提高,人们的收入大副度增长,夫妻财产的表现形式、财产构成、价值大小等方面,与传统意义上的夫妻财产相比较,已经出现了明显的变化。

在现实生活中,夫妻财产呈多元化趋势已是普遍的现象。

同时,伴随着经济的增长,夫妻的个人权利意识增强,理论界和实践中要求保护夫妻个人财产权益的呼声高涨。

这些都对1980年《婚姻法》提出了极大的挑战。

1980年《婚姻法》相对于社会的发展存在着明显的滞后,迫切需要对其进行修正。

因此,在2001年4月28日,我国在1980年《婚姻法》的基础上颁布实施了新修正后的婚姻法,并在同年12月对该法的适用出台了配套的《司法解释

(一)》,但该《司法解释

(一)》并未对特殊类型的夫妻财产(如股权,著作权,以及一些预期的经济利益等)作出规定,这对于发生在发达的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新型夫妻财产分割案件,无能为力。

因此,2004年4月1日《司法解释

(二)》被颁布施行。

该解释不仅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和特殊类型的夫妻财产的分割作了详细具体的规定,还专门对债权人的利益保护作了具体的规定,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和现实意义。

(一)、1950年《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1950年心昏姻法》是我国建国以来的第一部婚姻法,它对夫妻财产分割的立法规定得较笼统,其内容如下:

(1)、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的界定

1950年《婚姻法》第10条规定:

“夫妻双方对于家庭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和处理权。

”根据有关解释,家庭财产不外有以下三种:

一是男妇昏前财产;二是夫妻共同生活时所得的财产,其中包括双方或一方劳动所得的财产;双方或一方在此期间所得的遗产或赠与的财产;三是未成年子女的财产(如土地改革中子女所得的土地及其它财产等)。

立法解释指出,夫妻能“真正平等地共同所有与共同处理第一和第二种家庭财产以及共同管理第三种家庭财产。

”①也就是说,夫妻平等地对各自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共同行使所有权,对未成年子女的财产共同行使管理权。

对民据1950年《婚姻法》第23条规定和我国司法解释,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包括:

男方婚前财产,婚后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得(有偿或无偿取得)的一切财产。

②可见,我国1950年《婚姻法》规定的夫妻财产制是一般共同财产制。

这是考虑到我国民族的传统习惯,现实生活中绝大多数人都是以一般共同财产制作为夫妻财产制之通例,且建国之初,经济洲良落后,个人并没有多少财产,普通家庭亦没有多大的收入,因此,将夫妻财产界定为家庭财产并不是没有合理性,它既体现男女平等和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之原则,又区别于封建法律否定妻方财产所有权及资本主义国家限制已婚妇女财产权的法律。

它的实施对我国夫妻则产制的变革和发展起了重要作用。

但是1950年《婚姻法》将夫妻财产的范围扩大到了家庭财产,忽视夫妻个人的财产利益和子女的财产利益,不利于夫妻个人财产和子女财产的保护。

(2)、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方法

根据1950年《婚姻法》第23条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方法有两种,一种是协议分割,一种是判决分割。

即:

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先由夫妻双方自由协商,只有当协议不成时,才由人民法院本着照顾女方和子女利益的原则判决分割。

根据1963年8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绷于民事政策几个问题的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①.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起草经过和起草理由的报告》(1950年4月14日)。

②.1963年8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几个问题的意见》(修正稿、摘录)及1979年2月2日《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的意见》(摘录)

意见》(修正稿、摘录)和1979年2月2日《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的意见》(摘录)的规定,夫妻财产的具体分割如下:

女方的财产归女方所有,对其它财产,如房屋、家具、生产工具等,最好由双方协商合理解决,如协商不成,应根据双方结婚时间的长短,家庭财产的变化情况和双方的实际需要等,予以合情合理的解决。

男女双方本人生活必须的衣物用品,应归本人所有。

口粮、工分和根据按劳分配的其他物款以及自留地收益等,除共同生活已用的外,应按家庭人口共同分配。

(二)、1980年《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随着经济的发展,夫妻财产的数量和种类发生了大的变化,1950年《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已不能适应对夫妻财产进行保护的需要,因此,我国在1950年《婚姻法》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基础上,根据新的历史时期的新情况,于1980年对其作了部分修改和发展。

1980年《婚姻法》主要修改的内容有两点:

一是将原婚姻法规定的“家庭财产”修改为“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因为家庭财产的范围大于夫妻财产;二是将夫妻婚前财产排除于夫妻共同财产之外,缩小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即改一般共同制为婚后所得共同制。

这样,使法律概念更为准确,夫妻财产的范围更为明确,既保障夫妻共同财产关系,又保护夫妻个人财产所有权,适应了新时期的需要。

(1)、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的界定

1980年《婚姻法》第13条规定:

“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可见,1980年《婚姻法》规定的夫妻财产制是法定财产制(婚后所得共同制)与约定财产制的结合。

但是1980年《婚姻法》只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并未细化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为指导审判实践,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先后颁布施行了一系列司法解释,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如1984年8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13、15条具体规定了夫妻共同的范围,并规定了不同的夫妻共同财产的不同处理方法,适应了当时社会发展的需要。

在此基础上,1993年《具体意见》指出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具体范围。

根据该《具体意见》规定,夫妻共同财产按财产的来源,可分为固有的夫妻共同财产和转化来的夫妻共同财产两类。

所谓固有的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包括下列财产:

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2、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3、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4、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5、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6、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此外,①该《具体意见》还规定:

对于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后夫妻双方对一方婚前财产上的“添附”,都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所谓转化来的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原是夫妻一方个人所有的财产,依法律规定在一定条件下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1993年《具体意见》第3、6条的规定,它包括以下财产:

1、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时间在10年以上的,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2、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1980年《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的规定,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避免了司法实践中执法不统一的现象,具有重大的进步意义。

但是,很明显的是,1980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1984年8月30日)第12条规定:

“婚前的个人财产和双方各自所用的财物,原则上归个人所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问,夫妻各自或共同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里的财产,各自或共同继承、受赠的财产,都是夫妻共同财产.婚前财产与婚后财产无法查清的,或虽属婚前个人财产,但已结婚多年,由双方长期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均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除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外,应由双方协商,如协商不成,可根据共同财产的实际状况,结婚时间的长短,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以及财产的来源、数量等,合理分割.未成年子女的财产由负责抚养的一方代为管理.”第13条规定: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离婚时,如夫妻共同生活的时间较长,可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复转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疗费,应归本人所有.”第15条规定:

“夫妻关系存续期问从事的多种经营和承包责任田的当年收益,离婚时,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对生产资料和离婚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专业应从有利于生产考虑,予以合理调整或作价处理.”

年《婚姻法》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规定得过于宽泛,这不利于夫妻个人财产所有权的保护。

并且,夫妻婚前财产婚后可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违背了所有权取得理论,违背了民法的等价有偿原则和公平原则,这实际上也侵犯了夫妻个人的财产所有权。

(2)、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方法

1980年《婚姻法》第31条规定: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女方和子女利益的原则判决。

”由此可知,夫妻共同的财产分割方法,与1950年《婚姻法》规定的相同,即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方法有两种:

协议分割和判决分割。

夫妻共同财产的具体分割参照1980年《婚姻法》、1993年《具体意见》、1996年《若干解名动和相关的规定处理。

①而1980年《婚姻法》规定,在夫妻共同财产不足清偿夫妻共同债务时,由双方协商清偿,协商不成时,再由人民法院判决。

可见,1980年《婚姻法》也没有明确夫妻双方对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这常常导致夫妻离婚后逃避债务,不利于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和维护交易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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