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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经营交易所可行性研究报告

 

特许经营交易所

 

项目建议书

 

2009年3月

目录

前言

第一章特许经营定义

1.1特许经营的定义

1.2产品和商号特许经营

第二章特许经营行业背景分析

2.1特许经营的发展条件

2.2国际特许经营发展状况

2.3中国特许经营发展状况

2.4中国特许经营企业数量分析

第三章特许经营法律政策分析

3.1特许经营法律背景

3.2特许经营立法概述

3.3特许经营交易的法律分析

3.4特许经营交易的政策分析

第四章项目建设条件分析

4.1天时:

最佳建所时机

4.2地利:

最佳建所地点

4.3人和:

优秀发起人和政府大力支持

第五章特许经营权交易品种

5.1特许经营权交易

5.2品牌专卖权交易

5.3特许经营企业产权交易

5.4特许经营企业股权交易

5.5特许经营商品交易

5.6知识产权交易

5.7政府特许经营权交易

第六章特许经营权交易

6.1特许经营权的交易原则

6.2特许经营权的交易制度

6.3特许经营权的交易模式

6.4特许经营权的交易方式

6.5特许经营权的交易管理

第七章特许经营交易所发展规划

7.1市场发展预测

7.2市场培育期

7.3市场成长期

7.4市场成熟期

第八章财务分析及收益预测

8.1注册资金及股东

8.2投资预算

8.3盈亏平衡测算

8.4经济效益分析

第九章社会效益分析

9.1促进特许人的发展

9.2保障加盟商的投资权益

9.3建立规范的特许经营交易秩序

9.4引进国际先进的特许经营体系

9.5促进中国特许经营行业的发展

第十章特许经营交易的风险与控制

10.1商业风险及其控制

10.2法律与政策风险及其控制

前言

北京特许经营交易所是以特许经营权交易为核心的专业化交易平台,通过建立专业、完善的特许经营权交易及相关产权交易、股权交易、产品交易及知识产权交易体系,规范商业特许经营活动,保障商业特许经营交易秩序,促进商业特许经营健康有序发展。

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在发达国家,特许经营已经成为现代商业、现代服务业的主流商业模式。

比如,美国特许经营的零售额约占全美商品零售额的60%。

从经济总量上看,美国特许经营的销售额约占GDP的7%,澳大利亚和加拿大达到了GDP的12%。

特许经营不仅是发达国家的“支柱产业”,也成为发达国家现代商业和现代服务业对外输出的主要模式,通过特许经营方式向全球扩张。

对企业而言,特许经营也是一种投融资模式。

特许经营企业通过吸引加盟商投资开店,从而实现低成本、轻资产的快速扩张。

赛百味(SUBWAY®)于1965年成立,仅四十余年时间,已经在全球86个国家开设有近3万家分店,成为世界第二大单一品牌快餐特许经营连锁机构。

赛百味的成功,与特许经营模式密不可分。

仅按照每店10万美元投资计算,全球赛百味分店的总投资达30亿美元。

如果完全依靠企业自有资金投资,是很难实现的。

在发达国家,与特许经营有关的市场交易已经非常成熟,包括授权加盟、加盟店转让及特许经营企业的产权、股权交易等。

其中,加盟店转让即“二手店”的转让,就像“二手房”和“二手车”交易一样,非常活跃,成为创业投资人首选。

特许经营交易市场的成熟,也促进了特许经营市场的规范发展。

现代特许经营在中国的传播始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未肯德基进入中国,但中国特许经营市场的全面发展,则是从1997年原国内贸易部颁布实施《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试行)》之后。

通过十年的发展,中国特许经营企业的数量呈现高速增长。

根据中国连锁经营协会公布的统计数据,2007年未,中国特许经营企业的数量已经达到2800家,成为全球特许经营体系最多的国家。

根据国务院公布实施的《商业特许营管理条例》,从事特许经营的企业必须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从2008年5月1日开始,特许经营备案成为强制要求。

截止2008年底,通过备案的特许经营企业已经接近1000家。

预计2009年备案的特许经营企业将接近2000家。

除通过特许经营备案的企业之外,事实上,从广义的特许经营来看,并不限于此。

很多通过设立“专卖店”等方式进行连锁经营的企业,其数量更为庞大。

由于《条例》采用了狭义的特许经营概念,因而“品牌专卖店”等零售型连锁体系基本上都没有进行特许经营备案。

但从特许经营理论和发达国家的情况来看,零售型的品牌专卖店也可以归属于特许经营范畴。

如果按照广义的特许经营概念,则特许经营企业的总量估计可达到2万家以上,市场容量非常庞大。

中国特许经营企业数量虽多,但普遍规模较小,平均拥有店铺数量仅50家左右,仅相当于发达国家约十分之一。

最近几年,由于特许体系不够完善、竞争日渐加剧,导致广告营销成本增加,特许经营体系店铺数量增长缓慢。

目前,中国特许经营企业在发展加盟店时普遍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注重加盟时的一次性加盟费收益,而忽视加盟后的持续效益;注重加盟店数量的发展,忽视加盟店质量的提高;注重加盟时的短期培训,忽视加盟店的后续培训与支持;等等。

某些特许经营企业为了拓展加盟,甚至不惜夸大品牌效应,进行虚假宣传,诱导加盟,即特许经营欺诈。

最近几年,特许经营欺诈是商业欺诈的重灾区之一,成为打击商业欺诈的重点之。

这是中国特许经营发展过程中的必然,是特许经营快速发育期的市场规律。

我们认为,这一时期已经进入尾声,正在向持续成长时期过度转型。

进入持续成长期后,特许经营体系数量增长趋缓,但平均店铺数量将持续、稳定增长,形成一批品牌知名、体系完善、持续发展的特许经营品牌。

在中国特许经营市场的发展体系中,特许经营交易市场的发展是不容忽视的重要一环。

现代经济领域中,任何行业的发展,都离不开交易市场的同步发展与支持。

一个规范的交易市场,不仅可以帮助企业实现低成本、高效率的交易,也能引导、规范企业的交易行为。

中国已经建立的高新技术交易、期货交易、粮食交易、产权交易、金属交易、知识产权交易等交易市场,在促进行业发展、引导行业规范方面都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特许经营交易所也是股权投资基金(PE)退出的重要渠道。

石景山区正在建设中的北京特许经营总部园区将通过建立专业化股权投资基金(包含政府引导基金),吸引优秀特许经营企业入园,促进特许经营企业的发展。

这是北京特许经营总部园区发展的新思路、新模式。

由于特许经营交易所的建立,使得股权投资基金的退出途径更为丰富、方便,有利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入园企业,促进北京特许经营总部园区的发展。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筹建以特许经营为方向的北京特许经营交易所,是中国特许经营市场发展的需要,对于特许经营企业转型,规范特许经营交易,防范特许经营欺诈,促进特许经营市场的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通过北京特许经营交易所的建立、运营,也能扩大北京特许经营总部园区的宣传,推动北京特许经营总部园区的建设,促进北京商务金融业的发展。

北京特许经营交易所成立后,除其他交易所开展的常规交易品种外,其核心交易品种主要是特许经营权交易。

所谓特许经营权,就是特许经营企业向加盟商许可使用的品牌(商标)、技术(专利)、诀窍(商业秘密)、操作手册(著作权)等权利的统称。

加盟商通过特许经营交易,获得了开展经营所需的品牌、系统及支持,从而实现安全、有效的投资。

根据特许经营权交易的理论与实践,特许经营权交易主要包括以下类型:

(1)区域特许交易----即特许人授权许可加盟商在一定区域内设立若干加盟店,包括加盟商直接投资经营的加盟店和分许可设立的加盟店。

(2)单店特许交易----即特许人授权许可加盟商在特定地点设立一家或数家加盟店,加盟商没有分许可权利。

(3)转特许交易----即加盟商将已经设立的加盟店转让给一个新的加盟商,由新加盟商继续经营现有加盟店。

区域特许、单店特许和转特许是特许经营权交易的基本种类。

区域特许和单店特许是新建加盟店,而转特许是市场存量加盟店的转让。

我们预计,未来五年到十年,区域特许和单店特许是特许经营权交易的重心,随着市场饱和,转特许市场将逐步扩大,最终超过区域特许和单店特许,成为特许经营权交易的重心。

国务院《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实施,为特许经营权交易提供了良好的法律基础和交易条件。

根据《条例》规定,以特许经营方式开展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在备案时,企业应当提供特许经营合同样本、特许经营操作手册、市场计划书及有关证明材料。

同时,《条例》还要求特许经营企业在与加盟商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前,必须向加盟商进行信息披露,建立完备的信息披露制度。

特许经营企业备案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的建立,使得特许经营成为透明、公开的投资市场,为特许经营权交易奠定了法律基础。

除特许经营权交易外,北京特许经营交易所的交易品种还包括:

(1)特许经营企业产权交易;

(2)特许经营企业股权交易;

(3)知识产权交易(与特许经营有关的商标、专利、著作权的转让、许可);

(4)商品交易(特许经营企业集中采购商品);

(5)政府特许经营权交易;

(6)与特许经营相关的其他交易。

上述品种交易是有关交易所(如北京产权交易所、上海技术交易所)正在经营的交易品种,北京特许经营交易所将以特许经营企业为目标,以专业化的服务为特许经营企业提供有关交易平台。

由于特许经营企业自身的规律、特点,更需要专业的交易所提供专业的交易服务。

我们已经与美国特许授权交易所达成合作意向,引进特许经营发达国家先进的特许经营交易管理体系及经验,高起点地建设北京特许经营交易所。

北京特许经营交易所的成立,将开历史之先河,成为中国首家特许经营交易所,为北京特许经营总部园区的建设与发展搭建交易服务平台,加强北京特许经营总部园区的招商引资,促进北京特许经营总部园区的发展,促进特许经营行业的转型升级,促进中国特许经营的发展。

第一章特许经营简介

1.1特许经营的定义

中国法律对特许经营的定义,始于1997年11月14日国内贸易部发布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试行)》,该办法第二条规定:

特许经营是指特许者将自己所拥有的商标(包括服务商标)、商号、产品、专利和专有技术、经营模式等以特许经营合同的形式授予被特许者使用,被特许者按合同的规定,在特许者统一的业务模式下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特许者支付相应的费用。

2004年12月31日,商务部颁布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对特许经营的定义为:

本办法所称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通过签订合同,特许人将有权授予他人使用的商标、商号、经营模式等经营资源,授予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经营体系下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

2007年2月6日,国务院颁布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对特许经营的定义为:

本条例所称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可见,从试行《办法》到《条例》,特许经营的定义基本是一致的,主要是在表述方式上进行了一定的变动。

国务院法制办、商务部负责人就《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答中国政府网问指出:

商业特许经营,一般简称为特许经营,有时也叫特许加盟。

作为一种营销方式,它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也就是特许人,通过订立合同,将其拥有的这些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也就是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相应费用的经营活动。

从特许经营的概念可以看出,特许经营有四个基本要素:

一是特许人必须是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

特许人如果不具备上述条件,特许经营也就无从谈起。

二是特许人和被特许人之间是一种合同关系。

特许人和被特许人是相互独立的市场主体,双方通过订立特许经营合同,确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因此,特许经营本质上是一种民事行为。

三是被特许人应当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

特许经营是一种高度系统化、组织化的营销方式,统一的经营模式是其核心要求之一,也是保证服务的规范性、一致性以及维护品牌形象的需要。

这种统一的经营模式体现在各个方面,大到管理、促销、质量控制等,小到店铺的装潢设计甚至标牌的设置等。

四是被特许人应当向特许人支付相应的费用。

特许人拥有的经营资源一般都经过了较长时间的开发、积累,具有较高的商业价值。

被特许人经许可使用这些经营资源也是为了开展经营活动,因此需要支付相应的费用。

支付费用的种类、数额以及支付方式,由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

如果将上述解释归纳起来,特许经营的基本特征就是:

拥有经营资源、合同关系、统一经营模式、交纳特许经营费用。

“拥有经营资源”和“合同关系”对特许经营而言是不容置疑的,但对于“统一经营模式”和“交纳特许经营费用”是否是特许经营的基本特征则存在分岐。

关于“统一经营模式”和“交纳特许经营费用”,企业的理解与要求是不同的。

比如,柯达被认为是美国特许经营的著名品牌,柯达从八十年代开始在中国发展了近万家加盟店,但柯达却从未宣称在中国从事特许经营,成功避开了中国法律对其经营活动的限制。

首先,柯达与加盟商签署的合同比较简单,除要求加盟店购置指定的冲印设备、参加技术培训、统一店面招牌外,对加盟店的经营管理并未提出更多要求,也未限制加盟店销售其他品牌(乐凯、富士等)的胶卷。

其次,柯达除向加盟商收取设备购置费和进货款之外,并不向加盟商收取所谓的“特许经营费用”,而是从设备和耗材(胶卷、相纸等)的销售、批发中获取利益。

因此,柯达及类似于柯达的国内外品牌,长期以来可以规避特许经营立法的监管。

事实上,国际上比较通行的特许经营定义均更为宽泛。

同时,中国政府在加入WTO的文件中对特许经营的定义,也与《条例》之定义不同。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附件9《中华人民共和国服务贸易具体承诺减让表》中,分销贸易服务由佣金代理服务、批发、零售及特许经营四个主要分部门组成,其对特许经营的定义为:

特许经营由为换取报酬或特许使用费而对一种产品的使用、商号或特定商业方式体系的销售组成。

产品和商号特许经营涉及使用商号以换取报酬或特许使用费,且可包括该商号产品的专有销售义务。

商业方式特许经营涉及使用全部的商业概念以换取报酬和特许使用费,且可包括商号、商业计划和培训材料的使用及相关附属服务。

可见,在中国加入WTO的文件中,特许经营包括两类:

产品和商号特许经营、商业方式特许经营。

对比该定义,我们发现,《条例》对商业特许经营的定义比较接近商业方式特许经营。

也就是说,《条例》不适用于产品和商号特许经营。

尽管我们发现了中国政府对特许经营的两个不同的定义,但就法律适用性而言,无疑应当遵循《条例》的规定。

从特许经营立法保护投资人利益的角度分析,未来特许经营立法应当会采用中国加入WTO议定书中的定义。

北京特许经营交易所是一个市场化的交易平台,需要通过交易促进产业发展,并实现自身的经济效益。

无论是“产品和商号特许经营”,还是“商业方式特许经营”,都需要一个市场化、专业化的交易市场,促进其发展。

因此,北京特许经营交易所的业务范围,应当理解为包括了“产品和商号特许经营”在内。

在本建议书中,特许经营一词的基本含义,在通常情况下是广义的特许经营。

但是,在表述特许经营的立法及相问题时,根据上下文含义,特许经营一词应当按照《条例》之定义进行理解。

需要特别指出,本建议书对特许经营的理解,并非有意违反《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也无意混淆特许经营的概念。

北京特许经营交易所在开展特许经营交易业务时,将严格按照《条例》对特许经营的定义执行,而将“产品和商号特许经营”定义为“连锁加盟”(暂定名),以严格区分法定意义上的特许经营与非特许经营。

在本建设书部分章节中,会同时使用“产品和商号特许经营”和“商业方式特许经营”的概念,“商业方式特许经营”即等同于法定意义的特许经营,而将“产品和商号特许经营”称为“品牌专卖”。

1.2产品和商号特许经营

由于上节所述原因,导致产品和商号特许经营企业处于两可状况。

当产品和商号特许经营企业希望以特许经营方式推广时,企业就可以主动地获取特许人的身份,办理特许经营备案(《条例》未实施前是申请成为中国特许经营协会会员);而当产品和商号特许经营企业不希望以特许经营方式推广时,企业就可以主动退避,不进入特许经营阵营。

在商业实践中,从事“产品和商号特许经营”的企业,在不希望以特许经营方式推广时,普遍避免使用特许经营一词,而以“加盟”等相关词语代替。

在商务部已经公布的特许经营备案企业中,也有部分产品和商号特许经营企业。

比如,多数服装品牌企业都是以“品牌专卖店”的模式招募加盟商。

事实上,服装等零售型的“品牌专卖店”和“特许加盟店”之间并无实质性区别,都是征募投资人拓展市场。

境外特许经营品牌在中国发展特许经营时,也利用中国立法的疏漏,合理规避法律。

比如:

柯达在中国境内拥有八千多家加盟店,统一使用柯达品牌、设备、耗材,销售柯达胶卷,接受柯达统一培训,是中国境内最大的特许经营体系,但柯达从不宣称自己开展特许经营活动,亦未受到政府干预。

产品和商号特许经营与商业方式特许经营的主要区别是:

前者以产品分销为主要目的,加盟商获得开展经营所需之产品和品牌,并遵循特许人对产品定价、商业外观、营业地点等要求;而后者比较强调统一的经营模式,即对加盟店的运营提出更为标准化、规范化的要求,对加盟店的管理与控制更为严格。

此外,由于服务业的产品生产终端化甚至是无产品化的特点,商业方式特许经营将“标准化产品”的理念导入“标准化服务”体系之中,满足了服务业开展特许经营的需要。

由于《条例》对特许经营的定义,限制了特许经营的适用范围。

但是,在市场活动中,无论是对企业而言,还是对加盟商而言,商业方式特许经营与产品和商号特许经营并无本质性的区别。

柯达就是一个最典型、最有说服力的案例,虽然是不是按照严格意义上特许经营方式拓展市场,但柯达在中国市场取得了巨大成功,拥有各类加盟店近万家,成为中国市场店铺数量最多的连锁经营品牌,广大加盟商也获得了成功投资机会,实现了投资目的。

从整体市场范围来看,服装、服饰、电器、汽车、建材、家具、家纺等以产品分销为核心的行业中,连锁经营模式得到了广泛应用,各种专卖店如雨后春笋,遍布城乡市场。

无论是中国连锁协会公布的特许经营会员企业名单,还是依照《条例》已经通过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特许经营企业名单中,上述产品分销企业的数量均为数不多,大多数的企业都没有被纳入特许经营的范畴。

对企业而言,究竟是采用“产品和商号特许经营”还是“商业方式特许经营”,取决于企业对拓展市场的需求、品牌发展的阶段、市场竞争环境等因素。

尽管“商业方式特许经营”有很多优于“产品和商业特许经营”的好处与优势,比如有利于渠道终端的稳定、有利于提升服务品质、有利于提升品牌形象、有利于防范窜货、有利于统一零售价格、有利于打击假冒伪劣产品、有利于客户管理,等等,但是,“商业方式特许经营”对企业的经营管理要求更高、投入更大,对企业更有难度,多数企业更愿意采用“产品和商号特许经营”进行市场拓展,可以快速、高效、低成本地占领市场,实现企业短期发展目标。

先求生存、后求发展,先求数量、后求质量,是大多数企业的价值选择。

中国企业的发展历史,绝大多数时间都不长,生存是第一位的。

当然,我们也不难推断,当企业发展达到一定阶段后,客观上对企业在品牌提升、客户忠诚、渠道稳定等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其特许经营市场模式将逐渐从“产品和商号特许经营”向“商业方式特许经营”过度、发展。

对大多数加盟商而言,他们并不特别关心两种特许经营模式,也不关心品牌的长远发展,他们关心的是投资以后能否快速获得预期的投资回报。

因此,两种类型的特许经营模式在中国迅速成长的市场中都获得了超速发展,成为中国商业、服务业发展的主流商业模式。

第二章特许经营行业背景分析

2.1特许经营的发展条件

特许经营作为一种现代商业模式,需要一定的发展条件,主要是现代商业环境、现代法律制度和现代管理人才。

●现代商业环境是特许经营发展的基础

特许经营作为一种商业形态,与其他商业形态一样,都是社会经济发展的产物,是市场发展的客观规律。

早期的商品交易,由于交通、通信不发达等客观条件的制约,市场极不发达。

在这一时期,传统的商业模式基本上是单店的营销,商品的分销渠道和市场范围极为有限。

工业革命客观上要求商品在更大的范围内进行流通,通信与交通的发展,使商品的大规模流通成为可能。

商品流通模式从商品经销模式、商品代理模式,逐渐向特许经营模式发展,以更好满足商品流通的需要。

特许经营起源于十九世纪七十年代的美国,铁路和电报的发展,实现了交通和通信的重构,加快了商业信息和货物流通的速度,为商品的大范围流通提供了条件,特许经营得以作为美国现代商业体系的重要方式得到发展。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美国经济快速发展,商业和服务业比重逐渐超过工业,成为社会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二战后上千万的退伍军人不愿再回到农村,人口向城市进一步集中,特许经营在美国进入快速发展时期。

著名的麦当劳、肯德基及一大批特许经营品牌都是二战以后发展起来的,并在很短的时间内进入了世界500强之列。

1955年麦当劳建立了第一家快餐店,从六十年代开始进入特许经营发展的快车道,四十年时间,麦当劳的店铺已经接近3万家。

一个交通便捷、通讯发展、交易活跃的现代商业环境,是特许经营模式得以大规模发展的基础条件。

●现代民商法律制度是特许经营发展的保障

从法律角度来看,特许经营是特许经营权暨知识产权的许可。

所谓特许经营权,就是特许经营企业向加盟商许可使用的品牌(商标)、技术(专利)、诀窍(商业秘密)、操作手册(著作权)等权利的统称。

加盟商通过购买特许经营权,获得了开展经营所需的品牌、系统及支持,从而实现安全、有效的投资。

如果没有完善的商标法律体系,品牌没有独占权,不能得到有效的法律保护,品牌就不具有规模化复制的市场价值;如果没有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企业的经营诀窍将成为公开的秘密。

因此,现代知识产权法律体系是特许经营权得以存在并具有市场价值的法律基础。

同时,特许经营权的许可是通过合同实现的。

特许经营交易的长期性和交易对象的复合性,决定了特许经营合同的复杂性。

特许经营合同不仅规定了交易双方(特许人和受许人)的基本权利义务,还包括如何选址、筹备、设备、装修、开店、广告、促销、营业、管理、费用、供货、违约、处罚等各个方面,是特许人对加盟店进行规范化、标准化管理的基本依据,需要对加盟店长期经营管理过程中方方面面的事宜做出详细、合理、有序的约定。

现代合同法律制度使得特许经营的广泛开展成为现实。

特许经营合同不仅适用于国内特许,还包括跨国间的国际特许经营。

现代国际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及现代国际合同法律制度,为特许经营的国际化扩张创造了条件。

●现代管理人才是特许经营发展的必要条件

特许经营是一种网络化、标准化的经营体系。

通过网络化的开店布点,形成连锁化的商业网络,通过标准化的品牌、管理输出,实现单店的成功复制。

单店复制是特许经营的集中表现,但单店复制绝不只是店铺形象、商业外观的简单复制,而是单店商业模式的整体复制,是特许经营品牌、管理的整体输出,以及特许经营系统对单店的产品配送、培训、营销、管理等方面的全方位、系统化、持续性的支持。

如果把单店看作是电脑系统的“操作终端”,那么特许经营企业(总部)就是整个电脑系统的“中心机房”,离开了“中心机房”强大的系统支持,“操作终端”就只是一个普遍的PC,但连接上“中心机房”后,都成为超级计算机。

特许经营总部的能力,决定了其单店的复制水平及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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