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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财务会计期中作业

 

中级财务会计期中作业

 

姓名:

杨东林

专业:

2010级会计3班

学号:

P1*******3

 

应收票据贴现的会计处理探讨

专业:

2010级会计3班姓名:

杨东林指导老师:

潘晓梅

[摘要]首先了解应收票据贴现的概述,然后分别从带有追索权和不带有追索权的应收票据贴现的定义,方法及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再引入贴现款和贴现息,接着提出改进与建议,最后加以总结。

[关键词]应收票据,贴现,追索权,会计处理

一、应收票据贴现概述

应收票据(NotesReceivable)是指企业持有的、尚未到期兑

现的商业票据。

企业所持有的应收票据包括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两类。

但我国目前存在贴现业务的商业汇票主要为银行承兑汇票。

企业收到商业汇票,如在票据未到期前需要提前取得资金,可以持未到期的商业汇票向银行申请贴现。

应收票据的贴现(Discount)就是指票据持有人将未到期的票据在背书(Endorse)后送交银行,银行受理后从票据到期值中扣除按银行贴现率计算确定的贴现息,然后将贴现余额付给持票人的一种融资行为。

应收票据的贴现根据票据的风险是否转移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不带追索权票据的贴现,另一种是带有追索权票据的贴现。

对于不带追索权的票据贴现,企业不承担潜在的债务责任。

对于带有追索权的应收票据贴现,当付款人或承兑人不能按期付款时,贴现银行可以向背书企业追索,背书企业承担着

连带付款责任,即或有负债(ContingentInability)

二、带追索权的票据贴现

对于带追索权的应收票据贴现,有的对“短期借款”科目设置了明细科目核算,有的简化核算;对贴现息一般都在票据到期时确认,根据相关规定,企业持有人应收票据在到期前,如果出现资金短缺,可以将应收票据向其开户银行申请贴现人的企业就有可能被追索,我们称这种票据为带追索权的应收票据。

对于带追索权的应收票据贴现问题,严格来说,这并不是票据贴现,而是票据抵押贷款;按我国现行会计准则规定,不具备金融资产终止条件,会计处理为:

贴现时应收票据本身不用做账,只需在备查簿上注明该票据已贴现即可,对于与银行之间的往来则通过“短期借款”核算。

同时带追索权的应收票据贴现会计处理,目前主要有以下两种比较典型的会计处理方法:

1、贴现时,

借记“银行存款”、“短期借款——利息调整”;贷记“应收票据”、“短期借款——利息调整”、“应收利息“、“财务费用一一票据利息”(一般情况下对于“财务费用”,并没有进行明细核算,而是借贷相抵后合并处理)。

票据付款人无款支付,则:

借记“财务费用一一贴现息”;贷记“短期借款一一利息调整”。

同时将与应收票据相关的账户余额转人应收账款:

借记“应收账款”;贷记“应收票据”、“应收利息”、“财务费用一一票据利息”。

2.第二种处理方法下的计算过程与第一种方法相同,

会计处理方面的差异

(1)贴现时:

不设“短期借款一一利息调整”科目,将其数额与“短期借款一一成本”借贷相抵,作为短期借款科目的贷方数额,借方银行存款与第一种方法相同。

(2)票据到期时,若票据付款人足额向贴现银行支付票款:

由于不设“短期借款一一利息调整”和“短期借款一一成本”科目,借方为短期借款(即贴现时的短期借款科目的贷方数额);贷方将第一种方法的“短期借款一一利息调整”和“财务费用一一票据利息”相抵后的净额作为财务费用。

贷方其余科目与第一种方法相同。

若票据付款人无款支付,则调整短期借款的账面金额(借:

财务费用,贷:

短期借款);同时将与应收票据相关的账户余额转人应收账款(分录与第一种相同)。

3、两种方法存在的主要问题

(1)设置明细科目没有必要。

对于第一种方法,即: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的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辅导教材《会计》(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编,2010)的会计处理方法,我认为,此处理方法中对“短期借款”设置明细科目没有必要。

首先,短期借款本来期限比较短,按照重要性原则,其会计处理不需要按照长期负债的处理一样进行明细核算;其次,设置明细科目后,其明细科目“利息调整”科目在到期后,无论付款人是否足额向贴现银行支付票款,都不会存在余额,必须从其现时余额的反方向转出,表面看会使会计核算更加健全,实质是无谓地增加了会计工作量。

(2)对当期负债确认不准确。

以上两种方法对于短期借款的确认金额,无论是否有明细核算,在贴现时,“短期借款”总账余额是相等的。

经过分析,可以看出两种方法下确认的“短期借款”账户反映的负债金额都是不准确的。

企业由于贴现形成的短期借款负债金额,应该等于应收票据的到期值的金额,而不是一个到期值与贴现息的净额。

两种方法确认的金额都扣掉了贴现息,显然是不合理的,低估了当期负债,不符合谨慎性原则。

(3)两种方法均对贴现息处理不准确。

对于应收票据贴现,无论是否带有追索权,贴现利息是总要发生的,两种处理方法都予以确认,但是在确认时间上不够准确;因为票据贴现时即为贴现息的发生时候,而以上两种处理方法都是在到期时才确认,虽然按照重要性原则,贴现息的金额比较小,对利润表和资产负债表影响不大,但是这显然不符合客观性原则,也不符合权责发生制与配比原则,导致低估本期费用而影响利润计算,显然一也不符合谨慎原则。

三、不带追索权的票据贴现

不附追索权的票据贴现业务会计处理分析

不附追索权的票据贴现视同企业将应收债权出售给银行,由于存在退货风险,银行一般会在扣除贴现息的基础上进一步扣除可能发生的退货款项而将净额支付给企业。

按照现行会计处理方法,对于不附追索权的票据贴现业务,企业在贴现时一般会计处理方法为:

借:

银行存款(企业实际取得的贴现款项),借:

其他应收款(企业与银行约定的销售退回和销售折让金额),借:

营业外支出(银行收取的贴现息和贴现手续费);贷:

应收票据。

票据到期时,无论承兑方是否足额支付款项,都与贴现企业无关。

当发生实际退货业务时,企业所作会计分录为:

借:

主营业务收入(销售退回或销售折让的价款),借: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红字冲减的销项税额);贷:

其他应收款。

企业收到所退货物时:

借:

库存商品(退回货物的实际成木);贷:

主营业务成本。

3、存在的问题分析

对于以上会计处理存在较大问题。

首先,虽然不附追索权的票据贴现业务应当视同为企业将其出售给银行而不是从银行取得质押贷款,但即使是这样,这种贴现从经济实质上来看,也是企业的一种融资行为。

将银行收取的企业贴现利息和其他相关手续费计入营业外支出违背了其经济实质,应当计入企业的则务费用。

其次,该业务的会计处理方法也与票据贴现的实际操作流程不符。

我国目前贴现的商业汇票主要是银行承兑汇票,而由于银行具有极高的信用等级,银行承兑汇票的流动性可以比拟现金。

当购货方将银行承兑汇票交付给销售方时,事实上相当于已经交付给销售方银行存款,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因而解除。

票据到期时,承兑银行会无条件将票据款项交付给贴现银行,并进一步从付款方账户中扣款。

因此,如果发生销售退回或销售折让,不论金额大小,销售方都需要向购货方退款。

四、应收票据贴现的处理方法及改进建议

基于财政部2000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应收票据贴现时,企业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账户,按贴现余额与票据账面余额差额借记或待机”财务费用“账户,按应收票据的账面价值,贷记“应收票据”账户。

对于不带追索权的应收票据贴现这样进行处理是没有问题的。

但对于带有追索权的应收票据贴现,这样处理就显得不妥当。

因为对于带有追索权的应收票据贴现,存在潜在的债务责任。

这种责任,应在会计账而上予以记录与反映。

《企业会计制度》对于应收票据的贴现为何不采用更加合理的第一种方法?

除了考虑会计处理方法的简单性外,还有其他原因吗?

那么是不是由于在《会计制度》设置了预计负债”账户的原因,而在贴现时采用第一利‘处理方法。

预计负债”账户是用于记录企业对外提供担保、商业承兑票据贴现、未决诉讼等可能产生的负债。

那么对于带有追索权的应收票据贴现业务似乎可以通过预计负债”账户来记录。

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或有事项》中或有事项确认的一个重要条件:

该义务的履行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2]。

这里的很可能一般是指可能性超过50那么当付款人或承兑人不按期付款的可能性低于50%时,就不满足该条件,就不能确认为或有负债计入预计负债”账户,而仅仅只是在会计报表附注披露。

对于这样的情况,就无法通过预计负债”账户来记录。

因此建议还是设立位收票据贴现”账户来记录应收票据的贴现。

显然,通过上面的分析,建议:

对于不带追索权的应收票据贴现可以采用《企业会计制度》中规定的方法直接冲销“应收票据”账户,对于带有追索权的应收票据贴现应采用通过“应收票据贴现”账户核算,同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

五、例解

1、带追索权的

例1:

企业收到购货单位交来2004年12月31日签发的不带息商业票据一张,金额900000元,承兑期限5个月。

2005年1月31日企业持汇票向银行申请贴现,带追索权,年贴现率为5%

到期值=900000元

贴现值=900OOOx5%x4/12=15000(元)

贴现净额=900000一15000=885000(元)

借:

银行存款885000

财务费用15000

贷:

短期借款900000

不带追索权的

例2:

企业收到购货单位交来2001年12月31口签发的带息商业票据一张,票面利率为W,金额900000元,承兑期限5个月。

不带追索权,2005年1月31口企业持汇票向银行申请贴现,年贴现率5%。

到期值=900000x(1十吐%x5/12)=915000(元)

贴现息=915000x5}xX1/12=15250(元)

贴现净额=915000一15250=899750(元)

2005年1月31口期末计提利息

借:

应收票据3000

贷:

财务费用3000

贴现时:

借:

银行存款899750

财务费用3250

贷:

应收票据903000

2、贴现款和贴现息的概念和核算方法。

第一步:

计算应收票据到期值

票据到期值=票据面值+利息

第二步:

计算贴现利息

贴现息=票据到期值X贴现率X(贴现天数/360)

其中:

票据的贴现天数=票据到期日—贴现日(注意:

算头不算尾)

例1:

7月18日出票60天到期,求到期日

"算头不算尾":

7月:

31-18+1=14天

8月:

31天

9月:

15天

合计:

60天

所以到达期日为9月16日

第三步计算贴现收入

贴现款=票据到期值—贴现息

第四步做会计分录

根据商业汇票是否带追索权采用不同的方法,后面以例题说明。

(回顾商业汇票的分类)

六、总结

认识到票据贴现是融通资金的一种信贷行为,随着现代化企业的快速发展,票据的背书转让及贴现行为越来越多,充分认识和掌握应收票据贴现也显得尤其重要。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企业会计制度[M].北京:

经济科学出版社,2001.

[2]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2000.

[3]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计[M].北京:

中国财政出版社,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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