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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护管理制度DOC

1.目的

1.1为了保护员工在职业活动中的身体健康,加强劳动保护用品的管理工作。

根据国家、地方相关法规和制度,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1.2劳动保护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2.范围

2.1本制度适用于靖远第二发电有限公司所有员工。

3.依据

3.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3.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3.3《劳动保护用品管理规定》

3.4《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

3.5《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

3.6《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

3.7《甘肃省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3.8《甘肃省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

3.9《诺诚综合五星系统常规工业指导手册》

4.职责划分

4.1人力资源部

4.1.1人力资源部是职业健康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

4.1.2负责制定、修订员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和采购计划工作;

4.1.3负责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审核、质量监督和建立发放台帐工作;

4.1.4负责组织从事职业危害作业人员进行从业前的体检、在岗期间、离岗后的体检,按规定组织员工定期进行健康体检和建立员工职业健康体检档案工作。

4.2设备技术部

4.2.1负责组织制定改善劳动条件、治理有害作业场所的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并对防护措施的落实和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4.2.2负责进行工作场所有害、有毒物质的日常监测和数据上报工作,监督检查集体和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情况;负责劳保用品入库、保管和发放工作。

4.3物资采购部

4.3.1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入库和质量保证工作。

4.4党群工作部

4.4.1负责监督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质量、发放和使用情况,保护员工使用防护用品的权利。

4.5各部门

4.5.1负责本部门劳动防护用品的领用、登记、维护、管理和使用宣传和监督。

5.管理内容与方法

5.1保健待遇规定和要求

5.1.1从事职业危害作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保健待遇。

保健待遇分甲、乙、丙、丁四个标准(见附件2)。

5.1.2从事职业危害人员均按实际接触天数计发保健费。

5.1.3保健费以现金形式在每月工资中发放,不得以其他实物形式替代。

5.1.4从事职业危害作业人员在职业健康体检、住院检查或患职业病治疗期间,照常享受保健津贴。

5.1.5从事放射工作人员保健休假,应根据照射剂量的大小与工龄长短,每年享受健康休假(具体参照员工考勤管理制度)。

5.1.6公司内直接生产人员及综合管理部清洁工、水暖检修工发放保健费。

5.1.7运行部、检修部及设备技术部等部门的生产管理人员不发放保健费。

5.2保健费发放的原则

5.2.1根据员工每月实际接触有毒有害因素的天数及所属工种的保健费标准,核发保健费。

5.2.2 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发放保健费

5.2.2.1员工在休探亲假、婚丧假、年休假等各种假期期间。

5.2.2.2员工因公出差或者参加各种培训学习期间。

5.2.2.3因公司其它工作需要抽调到其他部门或临时项目部工作期间。

5.2.2.4因工作需要外借其他单位的,从外借之日起不予享受保健。

5.3健康体检规定和要求

5.3.1对从事职业危害作业的人员,应按国家相关制度,结合公司实际,按规定的期限组织员工进行职业健康体检并建立职业卫生档案;

5.3.2对于从事放射、焊接的特殊工种的人员,每年进行一次职业性健康体检;

5.3.3对于机动车司机和噪声作业人员,每年进行一次职业性健康体检;

5.3.4对于从事粉尘及化学作业人员,每两年进行一次职业性健康体检;

5.3.5对于公司其他人员(包括生产、后勤服务、管理人员等)每二年进行一次健康体检;

5.3.5经体检确定患有职业病的员工,应安排治疗,对确认不宜从事原工作的,经总经理办公会同意,调离原工作岗位,另行安排工作。

5.4职业病患者的治疗

5.4.1由人力资源部依据职业病诊断证明等相关资料安排职业病患者进行治疗,职业病患者应主动配合进行积极的治疗,并遵守人力资源部和医院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非治疗期间的工作安排由人力资源部视具体情况报请主管领导后予以明确。

5.5劳动防护用品发放规定和要求

5.5.1根据安全生产和防止职业性危害的需要,按照不同工种,不同劳动环境和条件,发给员工个人具有防护能力的用品。

5.5.2对于从事特种生产作业和特种生产作业环境中工作的员工,应根据生产作业环境、性质特点及需要,为员工个人配发具有特种防护功能的用品。

5.5.3对在易燃易爆易烧灼及有静电的生产作业场所的员工,禁止发给或使用化纤织物的个人护品。

5.5.4公司配发给员工的防护用品,不是员工的福利待遇,每个员工应爱护并正确穿戴和使用,不准用劳动防护用品换取其他物品或转让他人穿戴使用,更不得转卖。

5.5.5为员工购置和配发的防护用品必须是符合国家技术标准要求的合格产品。

5.5.6严格控制劳保费用的支出,不得任意提高发放标准和扩大或缩小发放范围。

5.6劳动防护用品采购计划由人力资源部根据年度确定的劳保需求和费用,编制采购计划。

5.7个人防护用品发放流程

5.7.1员工个人防护用品发放的领用(毛巾、手套、肥皂、防暑降温物品等消耗性用品除外),由人力资源部根据劳动保护用品发放周期和标准,核发品种和数量,并通知各部门事务员、设备技术部劳保库房,统一领取和调换。

5.8工作变动时防护用品的发放执行以下规定

5.8.1员工内部调动以人力资源部通知单为准,从调动次月起按新岗位的规定标准发放。

5.8.2调离本公司的员工,劳动防护用品使用价值在200元以上的均需按使用年限由人力资源部负责折价,本人一次性向财务部交清余值费,方可办理离厂手续;

5.8.3凡属借用或公用的防护用品,如有遗失或损坏,应折价赔偿。

5.8.4脱产上学、休长假、外借等不在岗人员自脱离岗位之日起停发劳保及防护用品。

员工因各种休假脱离岗位在一个月及以上者,由所在部门考核,停发消耗性防护用品。

5.9劳保用品发放纠正

5.9.1每季度对劳动防护用品发放过程中出现的差错,进行收集整理并在下一季度劳保发放过程中进行补发。

5.9.2由职能管理部门对存在的问题依情况提出纠正措施并监督责任部门进行纠正。

5.10个人劳保用品防护检查

5.10.1人力资源部不定期对现场员工劳动防护用品情况进行检查。

5.10.2设备技术部、检修部、运行部安全专责每月对现场员工进行个人劳动防护用品检查,并形成检查记录(附件3)。

6.检查与考核

6.1按照职责分工,各职能部门(党群工作部)对所分管的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监督实施。

7.附 则

7.1本制度从2010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7.2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附件1:

劳动用品管理标准(2010版)

劳动用品管理标准

1范围

本程序对劳保用品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维护、报废等工作进行了规定,适用于靖远第二发电有限公司员工劳动保护用品的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程序的引用而成为本程序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程序。

然而,鼓励根据本程序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以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程序。

HYDB204001工程物资采购控制程序

GB11651-89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

3职责

3.1人力资源部负责

人力资源部是公司劳动保护用品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劳动保护用品需求计划的编制、发放等工作。

组织劳动保护用品合格供方的评定工作。

负责劳保防护用品的采购计划工作。

负责发放的管理工作。

3.2工会职责

a)参与并监督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的制订和修改工作。

b)参与审查员工劳动保护用品管理程序及监督劳动保护用品的采购、发放工作。

c)负责收集、反馈员工对劳动保护用品的有关意见和建议,督促有关部门落实解决。

3.3设备技术部仓储职责

负责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调换工作。

负责对主要劳动保护用品报废的鉴定工作。

3.4物资部职责

负责劳动保护用品的采购、质量等。

4程序

4.1劳动保护用品的分类

劳动保护用品按用途可分为下列几类:

a)普通劳动保护用品类:

包括布制鞋帽、服装、手套、肥皂、毛巾等;

b)安全防护用品类:

包括各种防护镜类、电焊面罩、耐酸碱工作服及鞋类、耐酸耐油手套等;

c)防尘防毒用品类:

包括复简式防尘口罩、头罩式防毒面具、氧气呼吸器、自救器、防酸工作服等;

d)特需防护用品类:

包括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绳、安全网等;

e)公安保安用品类:

包括冬夏春秋服、训练服、迷彩服等。

f) 其它:

夏季防暑降温和冬季防寒保温的防护用品及物资。

4.2劳动保护用品的采购

4.2.1采购需求的确定

一是根据各工种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见表一),二是项目由于劳动强度增大需增补的各种劳动保护用品。

4.2.2采购的实施

4.2.2.1特需防护用品类、防尘防毒用品类、安全防护用品类应选用省劳动厅定点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

应确保该单位有有效的定点经营证书和生产许可证。

4.2.2.2普通防护用品类、特需防护用品类、公安保安用品类由物资部实施采购。

4.2.2.安全防护用品类,防尘防毒用品类由项目根据实际需要提出申请,经项目经理批准后,由项目实施采购。

4.2.3进货验收

4.2.3.1特需防护用品类由物资部门劳保用品采购员负责验收,具体按国家标准进行。

4.2.3.2安全防护用品类、防尘防毒用品类应检验其相应的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合格证和安全鉴定证。

4.2.3.3普通劳动保护用品类、公安保安用品类主要验证产品的质量和制作工艺。

4.2.3.4验收中发现不合格品应退货,并做好记录,作为以后选择供方的依据之一。

4.3劳动保护用品的保管

4.3.1劳动保护用品的保管应符合储存的有关规定,做到防潮、防霉、防蛀、防变质。

4.3.2应做到帐、卡、物相符,进货台帐与发放帐目保存完备,能随时提供检查。

4.4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及发放标准

4.4.1各工种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见附录C

4.4.2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特殊劳动防护用品、各工种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规定的劳保用品发放工作。

4.4.3各部门因工作需要增加工作服及其它劳保防护用品的,可由部门经理签字批准,经人力资源部劳保主管同意后方可领取。

4.4.3安全帽、安全带等个人安全用品列入各部门代管范围,使用年限为三年,到期后由设备技术部安监组统一为公司员工进行以旧换新。

设备部将统一回收后的安全帽统计后进行压碎处理,碎片按公司《固体废弃物控制程序》进行处理。

若不到使用年限(遗失或损坏)必须补领,并折价赔偿。

赔偿额(按未到使用年限的实际月份扣除)为:

安全帽1元/月;安全带1.8元/月。

4.5劳动保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

4.5.1防冲击用品(包括安全帽、防护镜、防砸鞋等)

4.5.1.1在使用前应检查部件有无损坏,装配是否牢固,安全帽的帽衬调节部位是否卡紧,帽衬与帽壳插脚是否插牢,缓冲绳带是否结紧,帽衬顶端与帽壳内面是否留有不小于25mm—50mm的垂直缓冲距离,距侧面应有不小于5—20mm水平间距。

4.5.1.2安全帽应佩带牢固,系紧拴带,避免低头干活或活动时脱落。

4.5.1.3安全帽使用年限一般为三年,在使用时,凡经受较大冲击的应立即停止使用。

4.5.1.4平时要爱护安全帽,避免磨损,并不得当座凳使用,以免减少使用寿命。

用后发现脏污,应用肥皂水清洗,在通风阴凉处晾干,并远离热源。

4.5.1.5防护镜、眼罩要避免挤压受损。

防砸鞋应避免水湿,忌用火烤。

4.5.2防坠落用品(包括安全带、安全绳、安全网、防坠器等)

4.5.2.1每次使用前应做一次外观检查,发现绳无保护套、磨损、断股、变质等情况应停止使用。

4.5.2.2安全带、绳在使用时应将钩、环挂牢,卡子扣紧。

安全带一般应高挂低用,特殊情况也可平行拴挂,切忌低挂高用。

4.5.2.3安全网使用时应将四周的每根甩头绳拴紧拴牢,并做到松紧一致。

4.5.2.4安全带、绳、网使用中应避开尖刺、钉子物体,不得接触明火或酸碱化学物质。

4.5.2.5受过冲击的安全带、绳、网,应更新后再使用,绳套破损后应及时修补或更换新套。

4.5.2.6安全带、绳、网应经常保持清洁,弄脏后,应用温水及肥皂清洗,在荫凉处晾干,不可用热水浸泡或日晒火烤。

4.5.2.7安全带、绳使用完毕后应卷成盘,安全网折迭整齐,放置干燥的架上或吊挂起来,不要接触潮湿的墙壁和地面,不宜放在日晒的场所,在其金属配件上可涂机油或工业凡土林,以免生锈。

4.5.3防触电用品(包括绝缘手套、绝缘鞋、绝缘靴、绝缘垫、毡、毯等)

4.5.3.1应根据电压等级高低选用绝缘用品,不得越级使用,以免击穿,造成事故,并应根据各种绝缘用品的说明书规定正确使用,不得任意乱用。

4.5.3.2绝缘手套和鞋、靴在每次使用前应仔细进行外观检查,发现有任何超过规定的缺陷,则不得使用。

如有尘埃或浸渍其他污物,应清洗干净并完全干燥后方可使用。

4.5.3.3绝缘手套的使用方法,应将上衣袖口套入手套筒口内,另外在外面罩上一副纱、布或皮革手套,以免胶面受损,但所罩手套的长度不得超过绝缘手套的腕部。

使用绝缘靴应将裤管套入靴筒内,穿用绝缘鞋时,裤管不宜长及鞋底外沿条高度,更不能长及地面,并应保持鞋帮干燥。

4.5.3.4普通橡胶制品不可与酸碱油类物质接触,应防止尖锐物刺伤。

用毕应清洗干净,晾干后妥善保管。

手套可撒滑石粉,并防止受压。

4.5.3.5为保证安全,绝缘用品应定期作耐电压强度复验,复验不合格的应停止用于带电作业。

4.5.3.6低压绝缘鞋、靴的绝缘性能标记,以大底花纹磨光,内部露出黄色光面胶(即绝缘层)时,为绝缘失效,不能再用于防触电使用。

4.5.4防尘防毒用品(包括复简式防尘口罩、防尘衣、头带式防毒面具、空气呼吸器、防酸工作服、带面罩防毒服、防毒手套、防沥青面罩等)

4.5.4.1使用前应检查部件是否完整,如有损坏,应及时修理或更换。

各部件连接处要严密,特别是送风口罩或面罩,应检查管路,接头是否畅通,调节装置是否灵敏。

4.5.4.2佩带位置要正确,系带或头箍要调节适度,对头部无严重压迫感,否则会影响活动,并容易造成侧漏。

4.5.4.3防砂面罩的眼窗玻璃应有备用件,破碎或被砂粒打毛后,及时更换。

4.5.4.4防尘用品使用前应检查是否破损、密封,否则起不到防尘作用。

4.5.4.5使用防毒面具,应严格遵守使用规则。

使用前,应确认使用范围,检查面具的质量,并做好消毒灭菌后正确佩戴,使用中,遇到故障应及时进行处理,使用完毕应妥善保养。

4.5.5防噪声用品(包括各种耳塞、耳罩,防噪音帽等)

4.5.5.1佩带各种耳塞的方法,应先将耳廓向上提起,使外耳道口呈平直状态,然后手持塞柄,将塞帽部分轻轻推入外耳道内,使它与耳道贴合。

但不应用力太猛或塞得太深,以感觉适度为宜。

4.5.5.2使用耳罩及防噪声帽前,应先检查罩壳有无裂纹和漏气现象,佩带时应注意罩壳标记,顺着耳型戴好,将弓架压在头顶适当位置,以使耳罩软垫圈与周围皮肤贴合,如不合适,应移动弓架或帽盔,调整到适度为止。

4.5.5.3进入噪音区前,应先将耳塞或耳罩、防噪音帽戴好,出来后方能摘下。

工作中途不应随意摘除,以免震伤耳膜。

休息时和出来后,应到安静处摘除护耳器,让听觉逐渐恢复。

4.5.6防高温幅射用品、防酸碱用品(包括隔热、防火服装:

白帆布服装类、石棉服装等,防热面罩、电焊面罩等,防护镜片、电焊镜片、防紫外线眼镜等及耐酸碱工作服、防酸面罩、防酸口罩等)

4.5.6.1白帆布服装,应注意防潮,受潮后,容易泛黄变花。

使用后应洗净,尽量保持白色,以免降低反射功能。

工作时应避免与易燃液体接触。

以防吸附后进入高温区域发生危险。

4.5.6.2石棉服装,应尽量避免直接接触火焰及接触锐利金属物体,以免割破。

忌重压,以免折断纤维造成破损。

使用时还应注意防止石棉纤维尘吸入呼吸道。

4.5.6.3普通橡胶和合成纤维织物应避免接触油类,涤纶耐酸服接触油污再遇碱以后,易脏且易破裂。

塑料和合成纤维织物忌高温、日晒,还应避免与有机溶剂接触,在兼有明火、电弧烧烫危险的场所,禁用合成纤维织物。

4.5.6.4各种防酸碱用品都要避免与锐利物接触。

以免割刺破裂。

4.6特需劳动防护用品的报废

4.6.1为确保施工生产的安全,对特需防护用品应加强重点监督和管理。

项目安全员应巡视作业现场检查特需防护用品的使用状态,发现问题应立即停用并及时向有关领导报告,作出妥善处理。

4.6.2特需防护用品的报废申请由班组提出,经安全人员确认,给予调换或提出处理意见后调换。

4.6.3一般特需防护用品的报废状态有:

霉烂变质、已超使用期限、失效、更新。

4.6.4劳动防护用品如手套、工作服因破损不能使用时,可用剪刀剪碎后扔进可回收垃圾箱按公司《固体废弃物控制程序》进行处理。

5记录

库房管理负责形成并管理下列记录:

a)劳动保护用品库存台帐;

b)劳动保护用品入库验收凭证;

c)职工劳动保护用品发放台帐;

d)劳动保护用品收货凭证;

e)劳动保护用品领料凭证。

部门管理特需劳动防护用品报废审批表,表式由人力资源部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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