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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登记业务指南

机动车登记业务指南

★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理申请各项机动车登记和业务,但申请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除外。

★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代理人申请机动车登记和业务,应当如实向车辆管理所提交规定的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泉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

二OO八年十月

注册登记

一、申请机动车注册登记,应当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1、《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

2、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3、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

4、国产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5、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6、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第三联原件。

原件丢失的,其他加盖保险公司印章的任一联复印件;

7、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但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和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认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除外;

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并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1)国产机动车出厂后两年内未申请注册登记的;

(2)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进口后两年内未申请注册登记的;

(3)申请注册登记前发生交通事故的。

8、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拓印膜;

9、属于救护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的,应提交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车辆使用性质证明原件;

10、属于委托代理人(或本单位工作人员)代理的,还应提交机动车业务委托书和代理人(或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1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二、注册登记业务流程:

【查验岗】T【登记审核岗】

三、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

四、不予办理注册登记的情形:

1、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2、机动车来历证明被涂改或者机动车来历证明记载的机动车所有人与身份证明不符的;

3、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与机动车不符的;

4、机动车未经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或者未经国家进口机动车主管部门许可进口的;

5、机动车的有关技术数据与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公告的数据不符的;

6、机动车的型号、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或者有关技术数据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

7、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

8、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9、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

10、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

变更登记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改变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更换车身

或者车架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变更后十日内向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车辆管理所管辖区的,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迁出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一、车身颜色、使用性质、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的变更

1、申请变更登记,应交验车辆,并提交下列凭证、证明:

⑴《机动车变更登记/备案申请表》;

⑵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⑶机动车登记证书;

⑷机动车行驶证;

⑸属于更换发动机的,应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属于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应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和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属于救护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或者危险化学品运输车、校车使用性质变更的,还应拆除标志灯具、警报器,清除车身外观制式、标志图案等;

⑹属于委托代理人(或本单位工作人员)代理的,还应提交

机动车业务委托书和代理人(或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2、变更登记的业务流程:

【查验岗】T【登记审核岗】T【档案管理岗】

3、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

二、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变更

(一)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申请变更登记的,应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下列凭证、证明:

1、《机动车变更登记/备案申请表》;

2、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3、机动车登记证书;

4、机动车行驶证;

5、更换后的国产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进口机动车的进口凭证;

6、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但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和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认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除外。

7、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拓印膜;

8、属于委托代理人(或本单位工作人员)代理的,还应提交机动车业务委托书和代理人(或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二)业务流程:

【查验岗】T【登记审核岗】T【档案管理岗】

(三)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

三、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车辆管理所管辖区的变更

(一)因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车辆管理所管辖区的变更

登记,应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下列凭证、证明:

1、《机动车变更登记/备案申请表》;

2、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3、机动车登记证书;

4、机动车行驶证;

5、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拓印膜;

6、属于委托代理人(或本单位工作人员)代理的,还应提交机动车业务委托书和代理人(或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二)业务流程:

【查验岗】T【登记审核岗】T【档案管理岗】T【登记审核岗】

(三)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

四、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入车辆管理所管辖区的变更

(一)申请人应在自变更登记提取档案之日起,三十日内到转入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办理机动车转入,应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下列凭证、证明:

1、《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

2、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3、机动车档案;

4、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拓印膜;

5、属于转入时已超过检验有效期的,还应提交机动车安全技

术检验合格证明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6、属于委托代理人(或本单位工作人员)代理的,还应提交机动车业务委托书和代理人(或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二)业务流程:

【查验岗】T【登记审核岗】T【档案管理岗】

(三)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

五、机动车共同所有人姓名变更

(一)机动车所有人为两人以上,需要将登记的所有人姓名变更为其他所有人姓名的,提交以下凭证、证明:

1、《机动车变更登记/备案申请表》;

2、变更前和变更后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3、机动车登记证书;

4、机动车行驶证;

5、机动车为共同所有的公证证明和复印件,但属于夫妻双方

共同所有的,可提供《居民户口簿》或《结婚证》及其复印件;

6、属于变更后机动车所有人住所不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的,还应提交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拓印膜。

(二)业务流程:

1、变更后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的;

【登记审核岗】T【档案管理岗】

2、变更后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外的;

【查验岗】T【登记审核岗】T【档案管理岗】

(三)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

六、变更备案

(一)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迁移或者机动车所有人姓名(单位名称)、联系方式变更的,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备案;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名称或者号码变更的,可以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备案;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因磨损、锈蚀、事故等原因辨认不清或者损坏的,可以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备案。

办理变更备案,应提交以下凭证、证明:

1、《机动车变更登记/备案申请表》;

2、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3、机动车登记证书;

4、机动车行驶证;

5、属于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迁移、机动车所有人姓名(单位名称)、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名称或者号码变更的,还应提交相关事项变更的证明及其复印件;属于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因磨损、锈蚀、事故等原因辨认不清或者损坏的,还应交验机动车;

6、属于委托代理人(或本单位工作人员)代理的,还应提交机动车业务委托书和代理人(或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二)业务流程:

1、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在管辖区域内迁移、机动车所有人姓名(单位名称)、身份证明名称或者号码、联系方式变更的变更备案:

【登记审核岗】T【档案管理岗】。

2、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因磨损、锈蚀、事故等原因辨认不清或者损坏的变更备案:

【查验岗】T【登记审核岗】T【档案管理岗】

(三)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

七、不予办理变更登记的情形:

(一)改变机动车的品牌、型号和发动机型号的,但经国务

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选装的发动机除外;

(二)改变已登记的机动车外形和有关技术数据的,但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四)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

(五)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六)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

转移登记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机动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转移登记,并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一、申请办理转移登记,应当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下列凭证、证明:

1、《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

2、现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和复印件;属于现机动车所有人为单位且住所不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的,可以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作为其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

3、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证明或凭证;

4、机动车登记证书;

5、机动车行驶证;

6、属于海关解除监管的机动车,还应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或海关批准的转让证明;

7、属于超过检验有效期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8、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拓印膜;

9、属于委托代理人(或本单位工作人员)代理的,还应提交机动车业务委托书和代理人(或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二、业务流程

【查验岗】T【登记审核岗】T【档案管理岗】

三、办理时限:

1、管辖区域内的转移登记为自受理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

2、管辖区域外的转移登记为自受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

对于机动车迁出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外的转移登记,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在自转移登记提取档案之日起,三十日内到转入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办理机动车转入。

(一)转入时应当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下列凭证、证明:

1、《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

2、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3、机动车档案;

4、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拓印膜;

5、属于转入时已超过检验有效期的,还应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6、属于委托代理人(或本单位工作人员)代理的,还应提交机动车业务委托书和代理人(或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二)业务流程:

【查验岗】T【登记审核岗】T【档案管理岗】

(三)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

四、不予办理转移登记的情形:

(一)机动车与该车档案记载内容不一致的;

(二)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海关未解除监管或者批准转让的;

(三)机动车在抵押登记、质押备案期间的;

(四)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五)机动车来历证明被涂改或者机动车来历证明记载的机动车所有人与身份证明不符的;

(六)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

(七)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八)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

六、便民措施:

办理机动车转移登记后,原机动车所有人申请办理新购机动车注册登记时,可以向车辆管理所申请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

申请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办理转移登记后六个月内提出申请;

(二)机动车所有人拥有原机动车三年以上;

(三)涉及原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抵押/解除抵押登记

机动车所有人将机动车作为抵押物抵押的,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抵押登记;抵押权消灭的,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解除抵押登记。

一、抵押登记

(一)办理抵押登记,由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并提交下列凭证、证明:

1、《机动车抵押登记/质押备案申请表》;

2、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和复印件;

3、机动车登记证书;

5、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依法订立的主合同和抵押合同;

6、属于委托代理人(或本单位工作人员)代理的,还应提交机动车业务委托书和代理人(或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二)业务流程:

【登记审核岗】T【档案管理岗】

(三)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

(四)不予办理抵押登记的情形:

1、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2、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

3、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

扣押的;

4、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

5、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海关未解除监管或者批准转让的

二、解除抵押登记

(一)办理解除抵押登记,由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并提交下列凭证、证明:

1、《机动车抵押登记/质押备案申请表》;

2、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3、机动车登记证书;

4、属于人民法院调解、裁定、判决解除抵押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抵押权人还应提交人民法院出具的已经生效的《调解书》《裁定书》或者《判决书》,以及相应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5、属于委托代理人(或本单位工作人员)代理的,还应提交机动车业务委托书和代理人(或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二)业务流程:

【登记审核岗】T【档案管理岗】

(三)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

(四)不予办理解除抵押登记的情形:

1、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2、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注销登记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

1、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

2、机动车灭失的;

3、机动车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的;

4、因质量问题退车的。

其中,属于机动车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和因质量问题退车的,机动车所有人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因车辆损坏无法驶回登记地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车辆损坏地(异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

已注册登记的大型客车、中型以上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报废的,还应当在报废地车辆管理所的监督下解体。

一、申请办理机动车注销登记,应提交以下凭证、证明:

1、《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

2、机动车登记证书;

3、机动车号牌;

4、机动车行驶证;

5、属于交售给机动车回收企业解体报废的,还应当提交《报

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

6、属于机动车灭失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灭失证明;

7、属于机动车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和出境证明,其中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海关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

8、属于因质量问题退车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制造厂或者经销商出具的退车证明;

9、属于委托代理人(或本单位工作人员)代理的,还应提交机动车业务委托书和代理人(或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二、业务流程

1、在机动车登记地办理注销的登记流程:

【登记审核岗】T【档案管理岗】

2、在机动车损坏地(异地)办理注销登记流程:

【将车辆交售给报废(损坏)地机动车回收企业】T【报废

地车管所】T【需注销证明的到登记地车管所领取】

三、办理时限:

1、在机动车登记地办理注销的登记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

2、在机动车损坏地(异地)办理注销的登记时限:

报废地车管所自受理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登记地车管所自接到机动车报废信息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

四、不予办理注销登记的情形:

(一)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二)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三)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

(四)机动车与该车档案记载内容不一致的;

(五)机动车在抵押登记、质押备案期间的。

五、便民措施:

办理机动车注销登记后,原机动车所有人申请办理新购机动车注册登记时,可以向车辆管理所申请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

申请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办理注销登记后六个月内提出申请;

(二)机动车所有人拥有原机动车三年以上;

(三)涉及原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质押/解除质押备案

一、办理机动车质押备案或者解除质押备案,由机动车所有人和典当行共同申请,并提交以下凭证、证明:

1、《机动车抵押登记/质押备案申请表》;

2、机动车所有人和典当行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3、机动车登记证书。

4、属于委托代理人(或本单位工作人员)代理的,还应提交机动车业务委托书和代理人(或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二、业务流程

【登记审核岗】T【档案管理岗】

三、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

四、不予办理质押备案的情形:

(一)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二)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

(三)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四)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

五、不予办理解除质押备案的情形:

(一)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二)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

查封、扣押的

补领、换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

一、申请补领、换领机动车号牌或行驶证,应提交以下凭证、证明:

1、《机动车牌证申请表》;

2、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和复印件;

3、未灭失、丢失或者损坏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

4、属于委托代理人(或本单位工作人员)代理的,还应提交机动车业务委托书和代理人(或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二、业务流程:

【登记审核岗】T【档案管理岗】

三、办理时限:

补、换领机动车行驶证自受理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

补、换领机动车号牌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

申/补/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

机动车登记证书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换领。

启用机动车登记证书前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未申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领机动车登记证书;但属于机动车所有人申请变更、转移或者抵押登记的,应当在申请前向车辆管理所申领机动车登记证书。

一、申请申领、补领、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应提交以下凭证、证明:

1、《机动车牌证申请表》;

2、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和复印件;

3、属于申领登记证书的,还应交验机动车,提交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

4、属于补领登记证书的,还应交验机动车;

5、属于申请换领登记证书的,还应提交原登记证书。

二、业务流程:

1、申领、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

【查验岗】T【登记审核岗】T【档案管理岗】

2、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

【登记审核岗】T【档案管理岗】

三、办理时限:

申领机动车登记证书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补、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自受理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

对机

四、注意事项:

机动车所有人不能委托代理人代理申请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业务(除死亡、出境、重病、伤残或者不可抗力等原因外)动车所有人因上述原因不能到场申请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可以凭相关证明委托代理人代理申领。

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

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车辆管理所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

(一)未销售的;

(二)购买、调拨、赠予等方式获得机动车后尚未注册登记的;

(三)进行科研、定型试验的;

(四)因轴荷、总质量、外廓尺寸超出国家标准不予办理注册登记的特型机动车。

一、申请办理机动车临时行驶车号牌,应提交以下凭证、证明:

1、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和复印件;

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3、属于未销售的机动车和因轴荷、总质量、外廓尺寸超出国家标准不予办理注册登记的特型机动车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4、属于购买、调拨、赠予等方式获得机动车后尚未注册登记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来历证明,以及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5、属于进行科研、定型试验的,还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和机动

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6、属于委托代理人(或本单位工作人员)代理的,还应提交机动车业务委托书和代理人(或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二、业务流程

【登记审核岗】

三、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

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在机动车检验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向登记

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

申请前,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一、申请核发检验合格标志,应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下列凭证、证明:

1、《机动车牌证申请表》;

2、机动车行驶证;

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第三联原件;原件丢失的,应提交加盖保险公司印章的其他任一联复印件;原件因上次核发检验合格标志时已收存的,还应提交其他任一联复印件;

4、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5、属于委托代理人(或本单位工作人员)代理的,还应提交机动车业务委托书和代理人(或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二、业务流程:

【查验岗】

三、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

四、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周期:

(从注册登记之日起)

(一)营运载客汽车5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5年的,

每6个月检验1次;

(二)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10年以内每

年检验1次;超过10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三)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6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6年的,每年检验1次;超过1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四)摩托车4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4年的,每年检验1次;

(五)其他机动车每年检验1次。

委托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已注册的机动车(大型载客汽车除外)因故不能在登记地检

验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委托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申请前,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涉及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一、申请委托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一)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委托异地核发检验合格标志,应提交下列凭证、证明:

1、机动车行驶证或机动车登记证书及其复印件;

2、属于委托代理人(或本单位工作人员)代理的,还应提交机动车业务委托书和代理人(或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二)向受委托检验地(异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核发检验合格标志,应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下列凭证、证明:

1、《机动车牌证申请表》;

2、机动车行驶证;

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第三联原件;原件丢失

的,还应提交加盖保险公司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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