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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工混凝土钢筋施工规范标准

DL/T5169—2002

前言

本标准是根据国家经贸委电力司《关于确认1998年度电力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的通知》(电力[1999」40号文)的要求修订的。

本次修订的内容为SDJ207—1982《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中第三章"钢筋工程",并单独成册。

本标准实施后,代替SD207—1982《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中第三章"钢筋工程"。

本标准对SD207—1982《工混凝土施工规范》中第三章"钢筋工程"部分内容进行了补充和完善,增加了钢筋窄间隙焊接头,带肋钢筋挤压套筒连接,锥螺纹连接,直螺纹连接和气压焊接头等内容。

根据DL/T600—2001电力行业标准编写基本规定》的要求,增加了"范围"和"规范性引用文件"两章,原标准中第三章"钢筋工程"修改为"总则","钢筋材料","钢筋的加工","钢筋的接头","钢筋的安装"等章节,共计七章四个附录。

由于在施工中所采用的钢筋接头型式不同,其加工和安装的质量控制及检查要求也不同,具体要求已分别写人了相应的章节,故未单独设“质量控制与检查”章节。

本标准内使用的术语、符号己在条款中进行了说明,因此未设“术语、符号”章。

本标准的修订工作从1998年12月开始,1999年6月完成了标准的初稿,7月份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了讨论,根据讨论提出的意见于1999年12月完成征求意见稿,2000年8月根据收集的意见再次进行修改,12月形成送审稿,2002年4月21—23日由中国水利水电工程总公司和电力行业水电施工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审查通过。

本标准的附录一,附录B是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的附录C,附录D是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国水利水电工程总公司提出。

本标准由电力行业水电施工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起草单位:

中国水利水电第四工程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刘瑞源、席浩、杨溪滨、洪镐、付少

鹏、周炳良、晋元顺、李贵信、孙庚宁、张国权、张永公。

引言

SDJ207—1982《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对我国水电水利工程施工和保证工程质量起到了很好的指导作用。

但随着我国建筑业市场的不断发展,水电水利工程的施工大部分都已采用了招标、投标和建设监理体制,同时在水电水利工程钢筋施工中增加了许多新内容,工艺水平也有了长足的发展,并且许多相关标准也已进行了多次修订,原标准已经不能满足当前施工的要求。

为了使施工标准适应新的管理体制、施工技术、施工方法和施工工艺,对原标准进行了修订。

SDJ207—1982《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经修订后,分成了DL/T5144—2001《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DL/T5110—2001《水电水利工程模板施工规范》和DL/T5169—2002《水工混凝土钢筋施工规范》三个独立的标准。

1范围

1

本标准规定了水工混凝土钢筋的材料、加工、接头和安装的有关标准,适用于水工混凝土钢筋和锚筋的施工及质量检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亿位元组/T701低碳钢热轧圆盘条

亿位元组1499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

亿位元组13013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光圆钢筋

亿位元组13014钢筋混凝土用余热处理钢筋

亿位元组13788冷轧带肋钢筋

DL/T5057水工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

JGJ107钢筋机械连接通用技术规程

JGJ108带肋钢筋套筒挤压连接技术规程

JGJ109钢筋锥螺纹接头技术规程

JG/T3057粗直螺纹钢筋接头

2

3总则

3.0.1为规范水工混凝土机筋的施工和质量控制而制定本标准。

3.0.2本标准内容是针对一般的施工技术条件提出的,在特殊条件下或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时,应经技术论证后方可实施。

3.0.3本标准所涉及的钢筋接头型式,在具体应用中可根据工程部位按设计要求、施工条件选用,并应做到满足设计要求日经济、安全。

3.0.4钢筋加工及接头机械应与连接工艺相配套,并应定期进行检修和校验。

4钢筋材料

4.1一般规定

4.1.1用于水工混凝土结构的钢筋材料应符合亿位元组/T701,GB1499,亿位元组13013,亿位元组130N,GB13788和冷拉1级钢筋的规定要求。

4.1.2用于水工混凝土的低碳热轧圆盘条钢筋只限于Q235牌号;冷轧带肋钢筋只限于LL550(d=4mm~12mm)牌号;冷拉钢筋只限于二级(d<12mm=钢筋。

4.1.3水工混凝土结构所采用的钢筋,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外,其种类,钢号,直径等还应符合DL/T5057及有关设计文件的要求。

混凝土用钢筋的主要机械性能及化学成分见附录一。

4.2钢筋的检验

4.2.1不同厂家、不同规格的钢筋应分批按国家对钢筋检验的现行规定进行检验,检验合格的钢筋方可用于加工。

检验时以60t同一炉(批)号,同一规格尺寸的钢筋为一批(质量不足60t

4.2.2钢筋的机械性能检验应遵循以下规定:

1钢筋取样时,钢筋端部要先截去500mm再取试样,每组试样要分别标记,不得混淆。

2在拉力检验项目中,应包括屈服点、抗拉强度和伸长率三个指标。

如有一个指标不符合规定,即认为拉力检验项目不合

格。

3冷弯试件弯曲后,不得有裂纹、剥落或断裂。

4钢筋的检验,如果有任何一个检验项目的任何一个试件不符合附录一中表一.1所规定的数值时,则应另取两倍数量的试件,对不合格项目进行第二次检验;如果第二次检验中还有试件不合格,则该批钢筋为不合格。

4.2.3对钢号不明的钢筋,需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加工使用。

检验时抽取的试件不得少于6组,且检验的项目均应满足附录一中表一.回的规定数值。

4.3钢筋的储存

4.3.1运人加工现场的钢筋,必须具有出厂质量证明书或试验报告单,每捆(盘)钢筋均应挂上标牌,标牌上应注有厂标、钢号、产品批号、规格、尺寸等项目,在运输和储存时不得损坏和遗失这些标牌。

4.3.2到货的钢筋应根据原附质量证明书或试验证明单按不同等级、牌号、规格及生产厂家分批验收检查每批钢筋的外观质量;查看锈蚀程度及有无裂缝、结疤、麻坑、气泡、砸碰伤痕等,并应测量钢筋的直径。

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不得使用,或经研究同意后可降级使用。

4.3.3验收后的钢筋,应按不同等级、牌号、规格及生产厂家分批、分别堆放,不得混杂,且宜立牌以资识别。

钢筋应设专人管理,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

4.3.4钢筋宜堆放在料棚内,如条件不具备时,应选择地势较高,无积水,无杂草,且高于地面200mm的地方放置,堆放高度应以最下层钢筋不变形为宜,必要时应加遮盖。

4.3.5钢筋不得和酸、盐、油等物品存放在一起,堆放地点应远离有害气体,以防钢筋锈蚀或污染。

5

DL/T5169—2002

4.4钢筋的代换

4.4.1应加强钢筋材料供应的计划性和适时性,尽量避免施工过程中的钢筋代换。

4.4.2若以另一种钢号或直径的钢筋代替设计文件中规定的钢筋时,应遵守以下规定:

1应按钢筋承载力设计值相等的原则进行,钢筋代换后应满足DL/T5057中所规定的钢筋间距、锚固长度、最小钢筋直径等构造要求。

2以高一级钢筋代换低一级钢筋时,宜采用改变钢筋直径的方法而不宜采用改变钢筋根数的方法来减少钢筋截面积。

4.4.3用同钢号某直径钢筋代替另一种直径的钢筋时,其直径变化范围不宜超过4mrn,变更后钢筋总截面面积与设计文件规定的截面面积之比不得小于98%或大于103%O

4.4.4设计主筋采取同钢号的钢筋代换时,应保持间距不变,可以用直径比设计钢筋直径大一级和小一级的两种型号钢筋间隔配置代换。

4.5其他要求

4.5.1使用进口钢筋时,其机械性能应满足附录A中表A.1规定的性能指标。

4.5.2水工混凝土结构的非预应力混凝土中,不宜采用冷拉11级以上的钢筋。

4.5.3在基岩或已浇混凝土面上钻孔安装的锚筋,宜采用带肋钢筋做成砂浆锚筋。

注:

锚筋特指通过钻孔在基岩面或混凝土面上安装并使用砂浆固定的

钢筋;以区别于混凝土浇筑时埋设的插筋及岩石(围岩)支护用的锚杆。

6

5钢筋的加工

5.1调直和清污除锈

5.1.1钢筋的表面应洁净,使用前应将表面油渍、漆污、锈皮、鳞锈等清除干净,但对钢筋表面的水锈和色锈可不做专门处理。

在钢筋清污除锈过程中或除锈后,当发现钢筋表面有严重锈蚀、麻坑、斑点等现象时,应经鉴定后视损伤情况确定降级使用或剔除不用。

5.1.2钢筋应平直,无局部弯折,钢筋中心线同直线的偏差不应超过其全长的1%。

成盘的钢筋或弯曲的钢筋应调直后才允许使用。

所调直的钢筋不得出现死弯,否则应剔除不用。

钢筋调直后如发现钢筋有劈裂现象,应作为废品处理,并应鉴定该批钢筋质量。

钢筋在调直机上调直后,其表面不得有明显的伤痕。

5.1.3钢筋的调直宜采用机械调直和冷拉方法调直。

对于少量粗钢筋;当不具备机械调直和冷拉调直条件时,可采用人工调直。

如采用冷拉方法调直,则其调直冷拉伸长率不宜大于1%。

对于1级钢筋,为了能在冷拉调直的同时除去锈皮,可适当加大冷拉率,但冷拉率不得大于2%。

注:

钢筋伸长值的测量起点,以卷扬机或千斤顶拉紧钢筋(约为冷拉

控制应力的2%)为准。

5.1.4钢筋的除锈方法宜采用除锈机、风砂枪等机械除锈,当钢筋数量较少时,可采用人工除锈。

除锈后的钢筋不宜长期存放,应尽快使用。

5.2钢筋的端头及接头加工

5.2.1钢筋的端头加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l光国钢筋的端头应符合设计要求,如设计未作规定时,

7

所有受拉光圆钢筋的末端应做180o的半圆弯钩,弯钩的内直径不得小于2.2d。

当手工弯钩时,可带3d的平直部分(见图5.2.1.1)。

2II级及其以上钢筋的端头,当设计要求弯转90“时,其最小弯转内直径应满足下列要求:

1)钢筋直径小于16mm时,最小弯转内直径为sd。

2)钢筋直径大于等于16mm时,最小弯转内直径为7d(见图5.2.1-2)。

3)锚筋的加工必须保证端部无弯折,杆身顺直。

5.2.2钢筋接头加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钢筋接头加工应按所采用的钢筋接头方式要求进行。

8

2钢筋端都在加工后有弯曲时,应予矫直或割除(绑扎接头除外),端部轴线偏移不得大于0.1.m,并不得大于2mm。

端头面应整齐,并与轴线垂直。

DL/T5169—2002

5.2.3钢筋接头的切割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采用绑扎接头、帮条焊、单面(或双面)搭接焊的接头宜用机械切断机切割,当加工量小或不具备机械切割条件时可选用其他方式切割。

2采用电渣压力焊的接头,不宜采用切断机切割,应采用砂轮锯或气焊切割。

3采用冷挤压连接和螺纹连接的机械连接钢筋端头宜采用砂轮锯或钢锯片切割,不得采用电气焊切割。

如切割后钢筋端头有毛边、弯折或纵肋尺寸过大者,应用砂轮机修磨。

冷挤压接头不得打磨钢筋横肋。

4采用熔槽焊。

窄间隙焊和气压焊连接的钢筋端头宜选用砂轮锯切割,当能够保证钢筋端头切面与轴线垂直和一定的端头断面尺寸时也可选用其他方式。

5其他新型接头的切割接工艺要求进行。

5.2.4钢筋锥(直)螺纹连接的螺纹加工

1钢筋锥(直)螺纹的接头加工应经过微粗后套丝。

套丝后的接头断面不得小于原钢筋直径。

2钢筋接头的锥(直)螺纹加工应在工厂内进行。

3加工的钢筋锥螺纹丝头的锥度、牙形、螺距等必须与连接套的锥度、牙形、螺距一致;直螺纹的长度、牙形、螺距等必须与连接套的长度、牙形、螺距相一致,并经过配套的量规检测合格。

螺纹丝扣长度应满足相应钢筋的要求,误差不超过规定值。

注:

检测量现由接头设计厂家提供,加工螺纹丝扣长度及误差值由厂

家确定。

4加工钢筋锥(直)螺纹时,应采用水溶性切glJ润滑液,当气温低于0℃时,应掺入15%一20%的亚硝酸钠,不得用机油润滑或不加润滑液套丝。

5钢筋的锥宜螺纹加工后遵照附录B的规定逐个检查钢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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锥(直)螺纹加工的外观质量。

6经自检合格的钢筋锥(直)螺纹,每种规格的加工批随机抽检10%,且不少于10个,并遵照附录B中表B.1的规定填写钢筋锥(直)螺纹加工检验记录,如有一个丝头不合格,即应对该加工批全数检查,不合格丝头应重新加工经再次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7已检验合格的螺纹应加以保护,钢筋螺纹头应戴上保护帽,对锥螺纹连接的钢筋螺纹头一端也可按接头规定的力矩值拧紧连接套。

5.2.5钢筋机械连接件(套筒)应符合下列规定:

钢筋机械连接件应由专业生产厂家设计并经型式检验认定后生产供应,并应有出厂质检证明。

所有连接件的尺寸及材质、强度等均应满足JGJ107、JGJ108、JGJ109、JG/T3057的有关规定。

型式检验要求及方法参见附录C。

5.3钢筋的弯折加工

5.3.1圆钢筋(I级钢筋),弯折90”以上,带肋钢筋(11级钢筋以上)弯转90”,其最小弯转内直径应分别按5.2、1条中卜2款的要求控制。

5.3.2对寒冷及严寒地区,当环境温度低于一20℃时,不应对低合金钢筋进行冷弯加工,以避免在钢筋起弯点强化,造成脆断。

5.3.3弯起钢筋处的圆弧内半径宜大于12.5d见图5.3.3。

5.3.4箍筋的加工应按设计要求的型式进行,当设计没有具体要求时,可使用光国钢筋制成的箍筋,其末端应有弯钩,对大型梁、柱,当箍筋直径d不小于12mm时,弯钩宜做成如图5.3.4所示的形状,以便于安装,弯钩长度见表5.3.4。

采用小直径巨级钢筋制作箍筋时,其末端应有900弯头,箍筋弯后平直部分长度不宜小于3倍主筋的直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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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L/T5169—2002

DL/T5169—2002

5.4.3钢筋机械连接接头的加工允许偏差,按照接头连接件技术规定检验。

5.5成品钢筋的存放

5.5.1经检验合格的成品钢筋应尽快运往工地安装使用,不宜长期存放。

冷拉调直的钢筋和已除锈的钢筋须注意防锈。

5.5.2成品钢筋的存放须按使用工程部位、名称、编号、加工时间挂牌存放,不同号的钢筋成品不宜堆放在一起,防止混号和造成成品钢筋变形。

5.5.3成品钢筋的存放应按当地气候情况采取有效的防锈措施,若存放过程中发生成品钢筋变形或锈蚀,应矫正除锈后重新鉴定,确定处理办法。

5.5.4.锥(直)螺纹连接的钢筋端部螺纹保护帽在存放及运输装卸过程中不得取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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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钢筋的接头

6.1一般要求

6.1.1钢筋接头宜采用下列方式:

l在加工厂中有闪光对头焊接、手工电弧焊(搭接焊、帮条焊、熔槽焊、窄间隙焊等)和机械连接(带助钢筋套筒冷挤压接头、撤粗锥螺纹接头、墩粗直螺纹接头)等,钢筋的交叉连接采用接触点焊(不宜采用手工电弧焊)。

2在现场施工中有绑扎搭接、手工电弧焊(搭接焊、帮条焊、熔槽焊、窄间隙焊)、气压焊、竖向钢筋接触电渣焊和机械连接(带肋钢筋套筒冷挤压接头、激粗锥螺纹接头、激粗直螺纹接头)等。

6.1.2钢筋接头宜采用焊接接头或机械连接接头,当采用绑扎接头时,应满足以下要求:

1受拉钢筋直径小于等于22mm,或受压钢筋直径小于等于32mm。

2其他钢筋直径小于等于25mm。

当钢筋直径大于25mm,采用焊接和机械连接确实有困难时,也可采用绑扎搭接,但要从严控制。

6.1.3当设计有专门要求时,钢筋接头应按设计要求进行。

6.1.4不同直径的钢筋接头型式选择,在满足6.1.2条规定的情况下可按以下方法进行:

1直径小于等于28mm的热轧钢筋接头,可采用手工电弧搭接焊和闪光对焊焊接(工厂接头);直径大于28mm的热轧钢筋接头,可采用熔槽焊、窄间隙焊或帮条焊连接。

当不具备施工条件时,也可采用搭接焊。

2直径为20mm—40mm的钢筋接头宜采用接触电渣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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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竖向)和气压焊连接,但当直径大于28mm时,应谨慎使用。

可焊性差的钢筋接头不宜采用接触电渣焊和气压焊连接。

3直径在16mm-40mm范围内的0.11级钢筋接头,可采用机械连接。

采用套筒挤压连接时,所连接的钢筋端都应事先做好伸人套筒长度的标记;采用直螺纹连接时,应注意使相连两钢筋的螺纹旋人套筒的长度相等。

6.1.5采用机械连接的钢筋接头的性能指标应达到A级标准,经论证确认后,方可采用B、C级接头。

1A级:

接头的抗拉强度达到或超过母材抗拉强度标准值,并具有高延性及反复拉压性能。

2B级:

接头的抗拉强度达到或超过母材屈服强度标准值的11.35倍,并具有一定的延性及反复拉压性能。

3C级:

接头仅能承受压力。

6.1.6当施工条件受限制,或经专门论证后,钢筋连接型式可以根据现场条件确定。

6.2接斗的技术基立和质量控制

1对于直径大于等于10mm的热轧钢筋,其接头采用搭接。

帮条电弧焊时(见图6.2.1-1~图62.1-4),应符合下列要求:

(1)焊接接头当设计有要求时应采用双面焊缝,无特殊要求

时可采用单面焊缝。

对于I级钢筋的搭接焊或帮条焊的焊缝总长度应不小于5d;对于D、m级钢筋,其搭接焊或帮条焊的焊缝总长度应不小于10d,帮条焊时接头两边的焊缝长度应相等。

(2)帮条的总截面面积应符合下列要求:

当主筋为I级钢筋

时,不应小于主筋截面面积的1.2倍;当主筋为仁见级钢筋时,不应小于主筋截面面积的1.5倍。

为了便于施焊和使帮条与主筋的中心线在同一平面上,帮条宜采

 

 

用与主筋同钢号、同直径的钢筋制成,如帮条与主筋级别不同时,应按设计强度进行换算。

帮条的长度应满足相应的焊缝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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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搭接焊接头的两根搭接钢筋的轴线宜位于同一直线上。

(4)对于搭接焊接,其焊缝高度应为被焊接钢筋直径的0.25倍,且不小于4mm;焊缝的宽度应为被焊接钢筋直径的0.7倍,且不小于10mm。

当钢筋和钢板焊接时,焊缝高度应为被焊接钢筋直径的0.35倍,且不小于6mm;焊缝宽度应为被焊接钢筋直径的0.5倍,且不小于5mm。

2对直径小于10mm的钢筋需焊接时,其焊缝高度、宽度应根据试验确定。

6.2.2手工电弧熔槽焊

1熔槽焊宜用于直径大于25mm的钢筋现场连接,焊接时应加角钢作垫板模,接头型式如图6.2.2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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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L/T5169—2002

2角钢尺寸和焊接工艺应符合下列要求:

1)角钢边长宜为40mm~60mm。

2)从接缝处垫板引弧后应连续施焊,并应使钢筋端部熔合,

防止未焊透、有气孔或夹渣。

3)可停焊清渣一次,焊平后,再进行焊接余高的焊接,其

高度应不大于3m。

4)钢筋与角钢垫板之间,应加焊侧面焊缝1—3层,焊缝应

饱满。

5)焊缝表面不应有缺陷及削弱现象,在接头处钢筋中心线

位移不大于钢筋直径的0.1倍。

6.2.3手工电弧窄间隙焊

1用于钢筋窄间隙焊接的焊条,I级钢筋可用酸性焊条,I、III级钢筋可采用低氢型碱性焊条。

使用低氢型碱性焊条时,必须按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进行烘焙。

2钢筋被焊端部300mm长度内应平直,如有弯曲,必须矫直或切除,以便进行焊接模具安装。

3窄间隙焊模具采用紫铜制作,焊接时模具宜按所焊钢筋直径配套选用,若钢筋直径比模具尺寸小时,不应小于一个钢筋级差。

安装焊接模具和钢筋时,应严格控制间隙大小,并使两钢筋的焊接部位处于同轴位置,模具应夹紧钢筋(见图6.2.3)。

4在工程开工或每批钢筋开焊前,应进行现场条件下的焊接性能实验,以确定合适的焊接工艺和参数。

焊接参数可按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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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水平钢筋窄间隙焊的接头,在去除模具后应进行全部外观检查。

外观检查要求:

接头处焊缝饱满,不得有深度大于0.5mm的咬边,接头处的轴线偏移不得大于01倍钢筋直径,且不得大于Zmm,接头处的弯折不得大于4”。

外观检查不合格的接头,应切除0.3倍钢筋直径的热影响区后重焊或采取补强措

18

19

DL/T5169—2002

施。

6.2.4手工电弧焊的其他规定

1手工电弧焊用焊条,应按设计规定采用。

在设计未作规定时,可按表6.2.41选用。

焊条必须由正规厂家生产,并有出厂合格证,型号明确,使用时不得混淆。

6.2.5竖向钢筋接触电渣焊

1接触电渣焊焊接前,应先将钢筋端部100mm范围内清除干净,夹具钳口应夹紧钢筋,并使其轴线在一直线上,两钢筋端部间隙宜为5rnm~10mm。

宜采用铁丝圈引燃法及431号焊剂进行焊接(见图6.25)。

二进行接触电渣焊之前,应采用同型号、同直径的钢筋和相同的焊接参数,制作5个抗拉试件。

在试验结果符合要求后,才能按确定的焊接参数施焊。

焊接参数可按表6.25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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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钢筋接触电渣焊的接头,应全部进行外观检查。

外观检查的要求为:

接头四周铁浆饱满均匀,没有缝隙,被焊钢筋的轴线应一致,其最大的偏移不得超过0.1倍钢筋直径,且不得大于0.2mm。

外观检查不合格者应断开重焊。

当对焊接质量有怀疑时,应视实际情况抽样进行拉力试验。

6.2.6绑扎接头

1钢筋采用绑扎搭接接头时,钢筋的接头搭接长度接受拉钢筋最小锚固长度控制(见表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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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受拉区域内的光圆钢筋绑扎接头的末端应做弯钩。

螺纹钢筋的绑扎接头末端可不做弯钩。

6.2.7闪光对焊

1采用不同直径的钢筋进行闪光对焊时,直径相差以一级为宜,且不大于4mm。

采用闪光对焊时,钢筋端头如有弯曲,应予以矫直或切除。

2对不同类别、不同直径的钢筋,在施焊前均应按实际焊接条件试焊2个冷弯试件及2个拉伸试件,根据对试件接头外观质量检验结果,以及冷弯和拉伸试验验证焊接参数。

在试焊质量合格和焊接参数选定后,可成批焊接。

3全部闪光对焊的接头,均应进行外观检查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钢筋表面没有裂纹和明显的烧伤。

(2)接头如有弯折,其角度不得大于4“。

(3)接头轴线如有偏心,其偏移不得大于钢筋直径的0.1倍;

井不得大于Zn。

m。

(4)外观检查不合格的接头,应剔出重焊。

4当对焊接质量有怀疑,或在焊接过程中发现异常时,应根据实际情况随机抽样,进行冷弯及拉伸试验。

5闪光对焊接头的拉伸试验成果均应大于该级钢筋的抗拉强度;巨断裂在焊缝及热影响区以外为合格。

冷弯试验按表6.27的规定进行。

冷弯试验时,焊接点应位于弯曲的中点,试件经冷弯后,其接头处(包括热影响区)外侧不出现横向裂纹为合格。

22

DL/T5169—2002

6.2.8气压焊接

6.2.8.1钢筋端面应切平,并应与钢筋轴线相垂直,钢筋端部若有弯折或扭曲,应矫直或切除。

钢筋端部Zd范围内应清除干净,端头经打磨,露出金属光泽,不得有氧化现象。

6.2.8.2钢筋安装后应加压顶紧,局部缝隙不得大于3mm.

6.2.8.3气压焊接作业要求如下:

1应根据钢筋直径和焊接设备等具体条件选用等压法、二次加压法或三次加压法焊接工艺。

2焊接过程中,对钢筋施加的轴向压力,按均匀作用在钢筋横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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