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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范本

借条范本

  借条

  今借到***(出借人)人民币*元整,借期*个月,月利率为仟分之*,按月预先支付利率;并于贰零壹伍年*月*日到期时本息一并还清,如到期未还清,愿按月利率仟分之*支付逾期利率。

超期*个月以上,愿按仟分之*支付利率。

未按期支付的利率将自动纳入借款本金。

  现已收到全部借款,特立此为据。

  借款人:

  身份证号码:

  借款人身份证件(附一)

  联系地址:

东莞市

  联系电话:

  借款日期:

贰零壹伍年*月*拾日

  以上双方借款事实真实有效,本人同意为借款人的上述债务向出借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限为借条出具之日起到借款和利率偿还之日自动中止,担保范围及于所有借款本息、违约金、赔偿金、出借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含法律费用和其它支出)。

本担保条款的效力独立于借条,借条无效不影响本担保条款的法律效力。

  担保人:

  担保人身份证号:

  担保人身份证件(附二)

  联系地址:

东莞市

  联系电话:

  日期:

贰零壹伍年*月*日

  以下空白----

第二篇:

借条注意事项及范本5800字

  借条陷阱|借条注意事项|借条法律效力|借条法律规定|借条范本

  一、借条的概念:

  借个人或者法人以及其他组织单位的现金或物品时写给对方的条子,就是借条.钱物归还后,打条人收回条子,即作废或撕毁。

它是一种凭证性文书。

  二、借条代表的法律关系及相关法律规定:

  借条代表的是债权债务法律关系。

《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借条就是一种债权债务的凭证。

  《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4条规定,法院审查借贷案件时,应要求原告提供书面借条,无书面借条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没有证据的请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这是法律第一次明确提到“借据”的规定。

三、注意事项:

对于法律方面的问题,从来都是防范第一,补救第二。

  借条与欠条有没有区别,这里面存在什么法律风险,不是没一个人都清楚的了,在这里,给大家郑重的提示:

1、借贷手续要全。

首先.要说的是:

债务人和债权人关系再好,借钱时也一定要打借条。

不打借条是最大的法律风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4条规定,法院审查借贷案件时,应要求原告提供书面借条,无书面借条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没有证据的请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因此,在借贷时,借款人应主动写出书面借条,出借人也应提醒对方写出借条,如遇特殊情况,当场无法定出借条的,应有第三人作证,事后补上借条。

还款时出借人应当出具收据,还款人应妥善保存收据。

这里再强调一点:

要注意债务人的身份问题。

有两点值得注意。

首先,债权人应当审查债务人的身份证件,并要求债务人当面书写借条。

如果债务人将事先写好的借条交给债权人的话,就不排除该借条中债务人的签名系由他人代签的可能。

当债权人索款时则以不是本人笔迹为由,拒绝偿还。

如借条为打印稿,在借款人署名栏最好要求由借款人签名、盖章、按手印。

其次,如果借款人同时又是某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话,债权人一定要明确债务人是该借款人本人还是其所代表的公司或企业。

在法律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是可以代表公司或企业从事包括付款在内的民事行为的。

如果债权人不对债务人的身份加以明确的话,就有可能出现借款人身份混同的情形。

直接的后果是,债权人在日后的诉讼中,将不得不面对公司或企业与借款人之间的相互推诿,从而为债权的实现带来麻烦。

  最后值得一提的是,你在借款给你的朋友时,最好能够留下他的身份证复印件,从而为日后可能发生的诉讼做好准备。

所以借条必须由债务人本人填写。

  妥善保管借条。

要特别注意防止借条被盗、丢失或受污染,保管的地方要安全、可靠,不易潮湿,也不能与化学物接触。

同时,最好复印几份,在以后催款时,可先向借款人出具复印件,以确保原件的安全。

  2、名称问题借钱给朋友时,应当让他出具什么样的凭证?

生活中最常见的有三种:

欠条、收条与借条。

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它们的法律含义则存在着较大的差异。

名称虽然不是认定法律关系的唯一决定性因素,但它对于法官的判断无疑是具有极大影响的。

  欠条和借条都是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明,而收条则不仅仅证明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还能够作为股权关系或合同履行的证明。

前者如公司收到股东出资时出具的凭证;后者如卖方收到货款时出具的凭证。

在这两种情形中,持有收条的一方是无权要求对方清偿收条项下的款项的。

持有收条的一方要求出具收条的一方清偿收条项下的款项,就必须证明,其所持有的收条表征的是债权关系,而并非股权关系或合同履行的证明。

而要做到这一点,仅仅靠出示一张收条通常是不够的。

收条的持有者在不能出具其他证据时,便不可避免地面临着败诉的风险。

欠条和借条虽然都是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明,但它们之间也是存在差别的。

  两种常见的格式:

1、今借张三100元,20xx年1月1日,李四。

  2、今欠张三100元,20xx年1月1日。

李四。

  对于1,适用于单纯的借款,对于2,适用于因某事造成的欠款,比如送货后没给钱,赌输了欠钱,用餐后没带钱等情况。

从法律的意义上讲,第一种情况,也就是借条,不需要其他证据佐证,也不会因此事发生和稀泥的情况;但是第二种情况,就容易发生和稀泥的情况,一般都会产生一个为何,因何,怎么欠钱的问题,问题可能不是很大,但有时会比较麻烦,会发生和稀泥的情况,更有甚者,打了也是白打。

《民法通则》第九十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比如,赌钱输后打的欠条,闹到法院后,就是打了欠条也是白打,因为法律不保护非法的事情,赌博是非法的,因此产生的欠条,就是非法之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借条表明了债权关系形成的原因,即因为借贷而形成;欠条则无法从字面上表明债权关系形成的原因。

债权关系形成的原因是很多的,借贷只是其中的一种。

能否初步认定债权关系形成的原因,对当事人最大的影响是诉讼时效的计算问题。

如果写明是借条,借贷关系成立的话,则适用的诉讼时效是两年;如果写明是欠条,其应当适用几年的诉讼时效则应当依据欠条形成的原因来确定。

我国法律中规定的诉讼时效按时间划分共有四种:

一年、两年、三年和四年时效。

  因此,当你借钱给朋友时,应当让他出具借条,而不是欠条和收条。

3、语言问题打借条时不要使用多音、多义字。

我国的许多汉字存在一字多音,一字多解的现象,在借条中一旦使用这些汉字,就有可能造成纠纷。

比如“还欠款人民币壹万元”,既可以理解成“已归还欠款人民币壹万元”,也可以理解成“仍欠款人民币壹万元”。

4、利息问题利率要合乎规定。

《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利率可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含利率本数)。

不则,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受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1条至第125条的规定,借贷分为有息借贷和无息借贷两种,其中公民之间的生产经营性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生活性借贷利率。

生活性借贷利率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两倍。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规定: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时,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目前,国家规定民间借贷款利率最多为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

高利贷的利率不受国家保护。

  可以约定利息,但利息不得高于同期银行利率的四倍,高出的法院不会支持。

如果没有约定利息,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

  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公民之间的个人借款如果没有约定利息,就视为没有利息。

欠条,没有约定的,也是没有利息,但是过了还款日,没有还的,到时可以要求按银行利息计算利息。

5、时间问题

  在民间借贷中,容易产生争议的时间包括两点:

还款时间和欠条书写时间。

  还款时间就是债权人和债务人约定的应当归还本息的时间。

现实中人们经常忽视这项约定,或未作出明确约定。

最常见的表述为“一定时间后”还款,如“一年后”还款。

“一年后”从字面上来讲是一个时间段,而非时间点。

借款后两年、三年或更长时间还款都能够被理解为“一年后”还款。

尽管法律上对此有着一定的解释规则,但这种书写方式毕竟增大了实现债权的不确定性。

还款时间的不明确,在实践中也容易引发关于诉讼时效的争议。

因此,在约定还款时间时,最好将其明确到年月日。

  借条形成时间通常是债务人书写欠条的时间。

这一时间的约定也应当具体到年月日。

实践中,债务人往往有意或无意地漏写这一日期,或仅仅书写年月日的一部分。

如债务人仅写明八月一日。

尽管在书写借条时这一时间对债权人债务人都是明确的,但时过境迁,难免会对借条的形成时间产生争议。

而借条形成时间的不明确则可能导致诉讼时效难以计算。

债权人可能不得不面对借条是否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法律问题。

尽管文书的形成时间有可能通过物证鉴定来确定,但这样做也并非绝对可靠,而且将增大当事人的费用支出。

  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借用人可能随时归还,出借人可随时要求归还。

6、催款问题要及时催款。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借贷期满后,债权人应及时要求债务人归还借款,不能碍于情面或其他原因不及时催款。

如债务人一时无法归还,出借人可在时效届满前,让借款人写出还款计划或催要证明等,这样诉讼时效就可从新的协议订立之日重新计算。

如债务人仍不按期履约或外逃,债权人应在借款期满后的2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进行依法催收,否则就视为放弃债权,法律不予保护。

7、借贷保证要准备这并非必要条件。

出借人要注意了解借款人的偿还能力。

对于数额较大或有风险的借贷,可要求借款人提供相应的财产抵押,或找有一经济实力的第三人作担保人。

另外,如果借贷双方没有征得担保人同意,对还款期限或利率重新约定的,担保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抵押和担保都有应签订书面协议。

8、公证这并非必要条件,只具有最高证明效力。

起草借款协议后,借贷双方持个人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借款协议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

公证后,借款人到期不还款,公证处可根据出借人申请,出具强制执行证书,由出借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违法借贷的处理原则。

9.见证人这并非必要条件,借钱还钱虽是双方的事,但最好有第三者在场,特别是小额未打借条的借款,以减少日后发生纠纷的可能。

除非特别约定,在民间借贷关系中,仅起联系、介绍作用的人和见证人,对债务的履行不承担保证责任10、还钱时索回借条。

还钱时要当场索回借条。

若对方将借条遗失或一时找不到,则应让对方当场写下收据。

范例1:

借条

  今借到某某人民币______元整,___月内还清.

  此据

  借款人:

______(签名盖章)

  年月日

  范例2:

欠条

  原借某某人民币______元整,已还____元,尚欠_____元,____个月内还清.

  ______(签名盖章)

  年月日

  范例3:

收条

  今收到某某送来的..........,共计.........元.

  ———————单位(盖章)

  经手人:

______(签名)

  年月日

  四、借条八大陷阱(案例分析)

(一)打借条时故意写错名字案例:

王某父子向朋友张宗祥借款20万元,并打下借条,约定一年后归还欠款及利息。

想不到王某父子在借条署名时玩了个花招,故意将“张宗祥”写成“张宗样”。

张宗祥当时也没有注意。

到还款期后,张宗祥找到二人催要借款,谁知二人却以借条名字不是张宗祥为由不愿归还。

无奈之下,张宗祥将王氏父子告到法院。

尽管法院支持了张的主张,但张也因在接借条时的不注意付出了很大代价。

(二)是己借款,非己写条案例:

王某向张某借款10000元。

在张某要求王某书写借条时,王某称到外面找纸和笔写借条,离开现场,不久返回,将借条交给张,张看借条数额无误,便将10000元交给王。

后张向王索款时,王不认账。

张无奈起诉法院,经法院委托有关部门鉴定笔迹,确认借条不是王所写。

后经法院查证,王承认借款属实,借条是其找别人仿照自己笔迹所写。

(三)利用歧义案例1:

李某借周某100000元,向周某出具借条一份。

一年后李某归还5000元,遂要求周某把原借条撕毁,其重新为周某出具借条一份:

“李某借周某现金100000元,现还欠款5000元”。

这里的“还”字既可以理解为“归还”,又可以解释为“尚欠”。

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谁主张,谁举证”,周某不能举出其他证据证实李某仍欠其95000元,因而其权利不会得到保护。

案例2:

张某向王某借现金3000元,向王某出具借条一张:

“借到张某现金3000元,20xx年8月17日”。

后王某持该借条向人民法院起诉,张某当庭辩称此借条证实王某借其款3000元,要求王某归还现金3000元。

后经证实,张某在书写欠条时,把本应写在现金3000元后的借款人名字故意写在“借到”二字后面的空格处,致使欠条出现歧义,以达到不还借款的目的。

(四)以“收”代“借”案例:

李某向孙某借款7000元,为孙某出具条据一张:

“收条,今收到孙某7000元”。

孙某在向法院起诉后,李某在答辩时称,为孙某所打收条是孙某欠其7000元,由于孙

  给其写的借据丢失,因此为孙某搭写收条。

类似的还有,“凭条,今收到某某元”。

(五)财物不分案例:

郑某给钱某代销芝麻油,在出具借据时,郑某写道:

“今欠钱某芝麻油毛重800元。

”这种偷“斤”换元的做法,使价值相差10倍有余。

(六)自书借条案例:

丁某向周某借款20000元,周某自己将借条写好,丁某看借款金额无误,遂在借条上签了名字。

后周某持丁某所签名欠条起诉丁某归还借款120000元。

丁某欲辩无言。

后查明,周某在20000前面留了适当空隙,在丁某签名后便在后加了“1”。

(七)两用借条案例:

刘某向陈某借款18000元。

出具借据一张:

“借到现金18000元,刘某”。

后刘某归还该款,陈某以借据丢失为由,为刘某出具收条一份。

后第三人许某持刘某借条起诉要求偿还18000元。

(八)借条不写息案例:

李某与孙某商量借款10000元,约定利息为年息2%。

在出具借据时李某写到:

今借到孙某现金10000元。

孙某考虑双方都是熟人,也没有坚持要求把利息写到借据上。

后孙某以李某出具的借条起诉要求还本付息,人民法院审理后以合同法第211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视为不支付利息”的规定,驳回了孙某关于利息的诉讼请求。

借条是凭证,打条收条应谨慎借条是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的借款书面凭证。

现实生活中,借条也会被一些别有用心,见钱眼开的人,用来作为欺诈钱财的手段,从而使你遭受救济损失。

此外,还有两个与出借款物有关的问题需要引起朋友们注意:

一是借款时如果明知对方将用于非法活动,不要借款给对方。

依据我国法律规定,该借款不受法律保护。

在对方不还钱的情况下无法通过诉讼途径予以保护。

二是对约定有还款期限的借条,要在还款期限届满之后两年内主张权利,即向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如果借款人在借款到期两年后向人民法院起诉,却没有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情形的,就会丧失胜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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