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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租赁合同0.docx

学位租赁合同0

学位租赁合同

篇一:

学位租赁协议

学位租赁协议

甲方:

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有一套位于__________花园______栋________房的自有带学位房产,经过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甲方同意将学位出租给乙方使用,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1.租赁期间甲方房产仍然自住,同时保证协议生效后直至乙方小孩入学,已及学习期间房产不出售、不租赁给第三方使用,学位不再用于其他用途。

2.乙方根据相关入学政策,以租户名义自行办理入学申报等相关手续,甲方可以提供必要配合,但不对入学承担责任。

3.乙方需入学前一年开始办理租赁手续,甲方配合乙方办理正规房产租赁手续,租期根据实际需要由乙方决定,租赁期间产生的税收等相关费用由乙方负责。

4.甲方向乙方收取学位占用费,费用分段计算,分段支付,小学6年费用共5万元,初中3年费用共3万元,如乙方各阶段中途退转学,甲方不退款。

付款方式:

1.房屋租赁税收等相关费用按租赁生效前一个月月底前,乙方提前支付给甲方指定的账户,以后依次按月支付。

2.协议生效后一周内,乙方需提前支付甲方学位占用费5000元,正式入学后可以抵扣,如入学不成功,协议终止,此费用作为一年的学位占用费,不予退还。

3.学位占用费付款分小学和中学两阶段分段付款,乙方需在小学或中学入学后一个月内将该阶段款项全额打入甲方指定账户。

4.付款请汇款到以下账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其他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甲方(签字):

日期:

乙方(签字):

日期:

篇二:

法律审查租赁合同

法律审查

出租人和承租人就房屋出租的租金、期限、违约责任等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后,租赁合同就成立了。

成立后的房屋租赁合同有无法律效力,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查。

[1]

1、应注意审查租赁合同是否存在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无效或可撤销的情形①合同无效的情形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

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

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②合同可撤销的情形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

撤销: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

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

者撤销。

2、应注意审查出租人是否享有出租房屋的实体权利,否则将导致合同无效。

①房屋的所有权人出租的:

应注意审查出租人是否与出租房屋产权证上的名称一致,必要时到房屋管理部门查询。

②委托或代理出租的:

应注意审查房屋所有权人是否与出租房屋产权证上的名称一致,是否经所有权人同意或授权,是否有所有权人同意或授权出租的书面证明材料。

③共有房屋出租的:

应注意审查是否经其他共有人同意,是否有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书面证明材料

④房屋转租的:

应注意审查是否经出租人同意,是否有出租人同意转租的书面证明材料。

3、应注意审查租赁房屋的状态,否则将导致合同无效

①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城镇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

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②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城镇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

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4、应注意审查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否则将导致合同无效。

①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

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②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城镇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

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延长使用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延长使用期限内的租赁期间有效。

③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房屋转租给第三人时,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超过部分的约定无效。

编辑本段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

编辑本段法律特征

1.房屋租赁合同是移转房屋使用权的合同。

这一点将其与买卖合同区分开来。

后者是以移转物的所有权为目的。

由于房屋租赁合同仅移转房屋的使用权,所以承租人仅能依合同约定对租赁房屋进行使用收益,而不得处分。

在承租人破产时,租赁房屋不得列人破产财产,出租人有取回权。

2.房屋租赁合同是诺成、双务、有偿合同。

房屋租赁合同自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时成立,而不以房屋的交付为合同的成立要件,故系诺成合同而非实践合同。

双方当事人互负权利义务,为双务合同。

出租人出租房屋的目的在于获取租金,而承租人支付租金的目的在于获得房屋使用权,故租赁合同为有偿合同。

3.房屋租赁合同具有临时性。

房屋租赁合同让渡的是租赁房屋的使用权,故租赁期限不宜过长,否则将与临时让渡房屋使用权的目的不符,也容易因房屋返还产生争议。

而且,租赁合同属于债权关系,与物权具有永久性不同,如租赁期限过长,也有害于租赁房屋的改良。

因此,《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

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编辑本段法律问题

房屋租赁合同是以房屋为租赁物的合同,即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关于出租人将房屋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交付租金并于合同终止时将租用的房屋返还给出租人的协议。

作为租赁合同的主要类型之一,房屋租赁合同具备租赁合同的通性,而由于其租赁标的物是不动产,又有自身的突出特点。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房屋作为市场主体的主要财产形式之一,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时至今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已经难以避免地成为司法实践中常见的民事合同纠纷,从而受到广泛关注。

房屋租赁合同的性质、对于承租人的特殊保护、转租及有关装潢、添加物的处理等焦点问题在理论界有不同的看法,实践中的处理亦不统一,在学理及立法、司法界均应进一步明确。

笔者试图从自身的实践积累出发,通过介绍、分析相关案例,对房屋租赁合同的若干法律问题进行研究和探讨。

由于自身水平有限,文中观点难免有欠妥之处,但愿本文能起到抛砖引玉的效果。

笔者在本文中着重讨论了以下问题:

第一章、房屋租赁合同概述。

通过简要阐述房屋租赁合同的概念、法律特征及主要类型对房屋租赁合同进行了宏观的介绍,并着重讨论了房屋租赁权的性质和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

笔者认为,房屋租赁的权源植根于合法占有较之所有权更为合理,在理论上并无障碍,也有利于房屋租赁合同实务问题的解决。

学界对租赁权的性质有不同的认识,主要有债权说、物权说以及租赁权之物权化说等三种观点,笔者赞同租赁权之物权化说,认为租赁权在本质上仍然是债权,法律赋予承租人的租赁权以物权性质的保护方式并未从根本上改变租赁权的债权性质。

第二章、房屋租赁合同对承租人的特殊保护。

笔者在本

章中结合司法实践中的相关案例具体讨论了“买卖不破租赁”法则和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两个问题。

“买卖不破租赁”是对所有权的限制,反映了现代民法追求公平正义和经济效率的价值趋向。

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一项法定权利,可以对抗第三人,同时,承租人只能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第三章、转租。

房屋的转租是指房屋承租人不退出租赁关系,而将租赁房屋出租给次承租人使用、收益的情形。

根据其法律后果不同,转租可以分为同意转租与自行转租。

转租在实践中引发的争议颇多,在理论界和实际处理中均有不同的观点,难以进行透彻的讨论,故笔者仅结合部分案例加以分析,对转租进行概括性的介绍。

第四章、房屋租赁合同中的装潢、添加物的问题。

本章所涉及的问题也是实践中发生争议较多的问题,笔者认为装潢、添加物应该属于添附理论中的附合,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房屋租赁合同若干法律问题研究但我国现行法律并未将添附规定为物权的取得方式,相关的司法解释将装演、添加物归属的判定权赋予了法院,这种做法虽然能够在短期内有所作用,但难以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在制定《物权法》时宜明确规定添附制度。

在房屋租赁合同终止时,法院确定装演、添加物归出租人所有,出租人给予承租人适当补偿的法律依据在于不当得利返还。

在司法实践中,对装演、添加物价值的确定实践中曾经有过几种作法,各有利弊,笔者认为以现有价值评估法最为合理,另外,确定装演、添加物的补偿价值在评估现值的基础上还需考虑其他多种因素。

编辑本段合同款项

房屋租赁合同是指住房出租人和承租人在租赁住房时签订的、用来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作为住房的承租人,既要清楚自己的权利,也应了解自己的义务。

具体来说,房屋租赁合同应包括以下条款:

1.双方当事人的情况

合同中应写明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姓名及住址等个人情况。

2.住房具体情况住房的具体位置,写明住房的确切位置,如位于某路某号某室;住房面积;住房装修情况,简要说明住房的墙壁、门窗、地板、天花板、厨房和卫生间的装修情况;配备设施和设备,简要列举住房内出租人为承租人准备的家具、家用电器、厨房设备和卫生间设备等;住房的产权及产权人,写明这套住房为何种产权,产权人是谁,出租人与产权人的关系及是否得到产权人的委托出租住房。

3.住房用途主要说明以下两点:

住房是用于承租人自住、承租人一家居住、还是允许承租人或其家庭与其他人合住;住房是仅能用于居住,还是同时可以有其他用途,如办公等。

4.租赁期限

由于承租人不希望频繁搬家,而出租人也不希望在短时间内又要寻找新的房客,双方都需要有一段比较稳定的时间,所以需要在合同中约定一个期限。

在这个期限内,如果没有特殊情况,出租人不得收回住房,承租人也不得放弃这一住房而租赁别的住房。

期限到了之后,承租人将住房退还给出租人。

如果承租人要继续租赁这套住房,则要提前通知出租人。

经协商,出租人同意后,承租人可继续租赁这套住房。

如承租人要搬走,但是没有找到合适的新住处,出租人应酌情延长租赁期限。

5.房租及支付方式住房租金由出租人和承租人协商确定,在租赁期限内,出租人不得擅自提高房租。

租金的付款方式大致有按年付、按半年付、按季付。

如果一次付清较长期限的房租,可以和出租人讨价还价,要求给予一些优惠。

但从承租人的经济承受能力角度考虑,按月或按季付款造成的经济负担相对较小。

6.住房修缮责任出租人是住房的产权人或产权人的委托人,所以修缮住房是出租人的责任。

承租人在租赁前应对住房及其内部设施进行认真检查,保证自己今后能够正常使用。

如果在正常使用过程中住房或设施损坏,承租人应及时通知出租人请物业管理公司予以维修。

但如果是因为承租人使用不当而造成损坏的,由承租人负责维修或赔偿。

出租人无力对住房进行修缮的,承租人可与其共同出资维修,承租人负担的维修费用可以抵偿应交的租金或由出租人分期偿还。

7.住房状况变更承租人应该爱护住房和各种设施,不能擅自拆、改、扩建或增加。

在确实需要对住房进行变动时,要征得出租人的同意,并签订书面协议。

8.转租的约定有的承租人租房的目的并不是自住,而是想通过转租取得租金收入。

由于这种转租行为影响到出租人的利益,所以双方应该在合同中对转租加以规定。

如果允许转租,双方可以协商确定一个分享转租收入的比例;如果不允许转租,而承租人擅自转租,出租人则有权终止租赁合同。

9.违约责任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就要想到可能产生的违反合同的行为,并在合同中规定相应的惩罚办法。

例如,如果承租人不按期交纳房租,出租人可以提前终止合同,让其搬离;如果出租人未按约定配备家具等,承租人可以与其协商降低房租等。

10.租赁合同的变更和终止如果在租赁过程中出租人和承租人认为有必要改变合同的上述各项条款,如租赁期限、租金等,双方可以通过协商对合同进行变更。

如果承租人由于工作等的变动需要与他人互换住房,应该事先征得出租人同意,换房后,原租赁合同终止,出租人和新的承租人签订新的租赁合同。

如果合同未到期时出租人和承租人中有一方要提前解除合同,则要提前通知对方,并按照合同约定或协商给予对方一定的补偿。

如果合同到期,那么该合同自然终止。

编辑本段纠纷问题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问题

出租人和承租人订立房屋租赁合同,双方就租赁的房屋、租金、期限、违约责任等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后,合同视为成立。

房屋租赁合同有无效力,根据有关法律和地方性行政法规的规定,为对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审查:

1、审查合同的主体是否适格。

即出租人与承租人是否具备有效民事行为的构成要件。

如是否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等。

2、审查租赁的标的物是否为法律法规禁止出租。

但只要法律法规没有禁止出租的房屋,都应是可以出租的。

建设部1995年以第42号令发布的《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四)权属有争议的;

(五)属于违法建筑的;

(六)不符合安全标准的;

(七)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八)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

(九)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认为房屋租赁的权源只能是所有权。

而无论是法理分析,还是具体考察国外关于租赁的立法及审判实践,都会得出房屋租赁的权源:

学位租赁合同)租,因没有完全取得产权,是否就认为出租行为无效呢?

还如大量存在的“二房东”现象,是否“二房东”与他人签订的租赁合同都无效呢?

显然,这些出租行为认为无效,极不利于经济的发展,也会导致房屋资源的闲置和浪费。

这与社会主义立法的目的和法律应适应事物发展规律的原则是相左的。

从物权的角度来分析,所有权人出让占有权是很常见的,合法占有权人在所有权人允许的范围内享受收益权,理应恰当,否则光“占有”有何经济价值呢?

房屋的合法占有人出租房屋正是这种情况。

物权的另一种形式,即他物权人实际上就是物的实际占有者,同时其又享有所有权人的诸如出租等的许多权利。

如国有企业的承包经营权,难道说国有企业因为没有对财产的所有权就不能把财产拿来出租吗?

显然这是否定的,大量的企业出租商铺,出租厂房,比比皆是,如果都认定为是非法的,那么立法者在自我否定。

另外从合同的角度来分析,租赁合同反映的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关系(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出租人作为合同的一方,并非以所有权人为限,因为租赁关系体现的是占有的转移:

一方让渡其占有获得租金利益,另一方则通过支付租金取得占有以使用收益。

单就租赁的法律关系而言,各方均不与标的物的所有权发生直接必然的联系,具有房屋所有权的出租人与通过其他方式合法获得占有权的出租人之间并无不同,只是他们占有权的取得方式不同而已。

没有一国的立法和我国当前立法一样将出租人直接表述为所有权人。

从理论上讲,合法占有即获得标的物的出租权。

至于转租须经原出租人同意,只是租赁合同的特殊要求,且原出租人并不能被认为就是所有权人。

综上所述,把所有权作为房屋租赁的权源是不恰当的,而应以合法占有权作为权源。

[3]

编辑本段签约必备

房屋的基本情况

房屋基本情况一方面是指房产本身的状况,包括物业地址、建筑面积;另一方面是指房屋的权属状况,一般是指产权证编号、产权人姓名以及是否设定了抵押等;链家地产市场研发中心认为,这部分内容作为租赁合同的必备构件,势必需要出租者出示房产证。

水电、物业等其他费用承担方式

租赁合同里除了明示租金、押金的支付方式外,还要约定在租赁期内水电、供暖物业费、卫生费等其他费用的承担方式,在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中,对

篇三:

深圳市学位申请分类

根据申请人提交的学位申请证明材料,学校视适龄儿童及父母(监护人)的户籍、住房等状况进行学位申请分类排序。

a类:

罗湖户籍儿童,父母在地段内购房居住,户籍地址与房产证地址一致。

B类:

①深圳户籍儿童,父母在地段内购房居住,户籍地址与房产证地址不一致;②享受深户待遇的相关政策优惠人员子女,父母地段内购房居住。

c类:

①深圳户籍儿童,父母在地段内房产为其它形式自有住房注且有合理证明或住祖辈合法自有房产(户口应与祖辈在同一户口本上)。

②暂住户籍儿童,父母在地段内购房居住,符合其他就读条件。

d类:

①罗湖户籍儿童,父母在地段内租房等方式居住,有合法租赁手续或合理证明;②享受深户待遇的相关政策优惠人员子女,父母在地段内租房等方式居住,有合法租赁手续;③暂住户籍儿童,父母在地段内房产为其它形式自有住房注且有合理证明,符合其他就读条件。

E类:

①市内外区户籍儿童,父母在地段内租房居住,有合法租赁手续;②暂住户籍儿童,父母在地段内租房居住,有合法租赁手续,符合其他就读条件。

F类:

不符合罗湖区就读条件的暂住户籍儿童。

a类:

父母在我区某地段购房(家庭产权51%以上),业主(父或母)及儿童为深圳户籍且入户在上述房产。

B类:

祖父母(外祖父母)在我区某地段购房(家庭产权51%以上),业主(即报名儿童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和报名儿童及其父母为深圳户籍且入户在上述房产。

c类:

父母在我区某地段购房(家庭产权51%以上),业主(父或母)或儿童没有入户在上述房产。

d类:

父母在我区某地段租房或父母购房产权在50%以下,以及父母提供其它类型住房证明的。

宝安区学位类型(录取顺序)深圳户籍(含蓝印户口)自有房户学位类型1:

宝安户口本、儿童出生证、房产证或购房合同、广东省《计生证明生育服务证》(与父母或祖父母、外祖父母同户口本,宝安户籍,户籍住址与住房地址相同)学位类型2:

宝安户口本、儿童出生证、房产证或购房合同、广东省《计生证明生育服务证》(与父母或祖父母、外祖父母同户口本,宝安户籍,户籍住址与住房地址不同)学位类型3:

非宝安户口本、儿童出生证、房产证或购房合同、广东省《计生证明生育服务证》(与父母或祖父母、外祖父母同户口本,非宝安户籍,户籍住址与住房地址不同)租房户学位类型4:

宝安户口本、儿童出生证、房屋租赁办核章的租房合同(20XX年8月31日前签订合同,租期跨越

20XX年8月31日)、广东省《计生证明生育服务证》学位类型5:

非宝安户籍、儿童出生证、房屋租赁办核章的租房合同(20XX年8月31日前签订合同,租期跨越20XX年8月31日)、广东省《计生证明生育服务证》非深圳户籍自有房户学位类型6:

父、母、儿童暂住证,父、母就业(或经营)证明,父、母社保证明,房产证或购房合同、居住地街道办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户籍地教育部门出具的就学联系函(6种10份证明资料齐全)租房户学位类型7:

父、母、儿童暂住证,父、母就业(或经营)证明,父、母社保证明,房屋租赁办核章的租房合同(20XX年8月31日前签订合同,租期跨越20XX年8月31日)、居住地街道计生办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户籍地教育部门出具的就学联系函(6种10份证明资料齐全)录取顺序1.按学位类型1、2、3……类的顺序依次录取;2.学区公办小学学位录满为止,符合就读条件但没被录取的适龄儿童到民办学校申请学位。

盐田学位申请分类方法

a类:

盐田户籍儿童;其父母在学校学区内自有合法房产(提供其祖辈在学校学区内自有合法房产的,该儿童的户口需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父母均在同一户口本上)。

B类:

非盐田深圳户籍儿童;其父母在学校学区内自有合法房产(提供其祖辈在学校学区内自有合法房产的,该儿童的户

口需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父母均在同一户口本上)。

c类:

非深户儿童;其父母在学校学区内自有合法房产(提供其祖辈在学校学区内自有合法房产的,该儿童的户口需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父母均在同一户口本上);符合其他就读条件。

d类:

盐田户籍儿童;其父母在学校学区内合法租房居住(住单位房的,要提交①单位房产证或合法租赁合同、②单位证明和③街道或社区证明。

以下E至i类住单位房的同此类)。

E类:

非盐田户籍的深户儿童;其父母在学校学区内合法租房居住。

F类:

非深户的独生子女儿童;其父母在学校学区内合法租房居住;符合其他就读条件。

G类:

非深户、非独生子女儿童;父母其中一方来深居住一年以上(即父母其中一方20XX年4月1日前办理了居住证,不含4月1日);其父母在学校学区内合法租房居住;符合其他就读条件。

H类:

非深户、非独生子女儿童;父母其中一方来深居住半年以上(即20XX年10月1日前办理了居住证,不含10月1日);其父母在学校学区内合法租房居住;符合其他就读条件。

i类:

非深户、非独生子女儿童;父母其中一方来深居住未满半年(即20XX年10月1日后办理的居住证);其父母在学校学区内合法租房居住;符合其他就读条件。

特别提醒:

提交房屋租赁合同的,如果有两户以上提供同一套出租房资料,学校将在适当的时间段进行家访,访后发现非真实居住或与就读条件不相符者,取消其就读资格。

龙岗区学校拟定学位安排方案

经资格审核合格后的生源分类顺序如下:

生源类型1条件:

龙岗区户籍、自购房(产权份额大于50%)生源类型2条件:

深圳市其他区户籍、自购房(产权份额大于50%)生源类型3条件:

龙岗区户籍、租房(含租房、祖屋、军产房、集体宿舍、集资房、自建房)生源类型4条件:

深圳市其他区户籍、租房(含租房、祖屋、军产房、集体宿舍、集资房、自建房)生源类型5条件:

符合“1+5”文件的非深户籍、自购房(产权份额大于50%)生源类型6条件:

符合“1+5”文件的非深户籍、租房(含租房、祖屋、军产房、集体宿舍、集资房、自建房)我区学位安排按生源类型1、生源类型2…的顺序依次录取,按招生计划录满为止。

其中,生源类型3、生源类型4的录取顺序为:

同一生源类型,独生子女优先,其次按租房居住时间长短排序,时间长的优先录取。

生源类型5、生源类型6的录取顺序为:

同一生源类型,独生子女优先,其次,东莞市、惠州市户籍优先,同等条件下按其父母缴纳社保或经营时间长短排序,时间长的优先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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