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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保卫工作管理办法

安全保卫工作管理办法(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以下简称“本联社”)安全保卫工作,确保本联社员工人身和资金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企业事业内部治安保卫条例》、《河北省农村信用社安全保卫工作暂行规定》、《河北省农村信用社营业、守库、押运期间安全保卫工作规程(暂行)》、《河北省农村信用社工作人员违反规章制度处理的暂行规定》、《河北省农村信用社安全保卫案件事故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联社安全保卫工作的基本方针是:

预防为主,群防群治,突出重点,保障安全。

第三条本联社安全保卫工作的基本任务是:

防盗窃、防抢劫、防诈骗、防火灾、防破坏、防治安灾害事故,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保障本联社员工人身和资金财产安全。

第四条安全保卫工作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本联社主要负责人是安全保卫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领导、部署本联社及辖内机构的安全保卫工作;分管领导是具体负责人,协助主要领导具体抓安全保卫工作。

本联社设立与业务发展相适应的安全保卫部门,配齐所需人员、安全防范器材、通讯设备和交通工具,确保安全防范设施质量,提高安全防范标准。

各分支机构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保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主管安全的监事长是具体责任人,协助主任抓好本单位的安全保卫工作。

第五条安全保卫工作是本联社经营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经营管理目标,实行安全目标管理。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六条联社负责组织实施河北省联社和公安部门部署的安全保卫工作任务;制订安全保卫工作相关制度并督促执行,组织安防设施建设及安防产品购置项目招标工作。

指导、管理、督促、检查辖内机构的安全保卫工作;负责安全保卫相关案件、治安灾害事故的调查处理、信息反馈、统计上报工作。

第七条本联社对辖内安全保卫工作负全面责任,具体职责:

(一)贯彻落实各种安全保卫规章制度;

(二)制定各岗位工作职责;

(三)组织对重点岗位人员审查和教育培训工作;

(四)制定各种防暴预案并组织演练;

(五)做好安全保卫案件的防范治理工作;

(六)做好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作。

本联社主要负责人对安全保卫工作负总责,要明确1名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本联社安全保卫部门负责安全保卫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八条本联社安全保卫部经理职责:

(一)在本单位和上级安全保卫部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按要求对本单位和辖内机构的安全保卫工作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二)组织实施上级主管部门、本单位和当地公安部门部署的安全保卫工作,指导、监督、检查辖内机构的安全保卫工作;

(三)负责保卫人员管理、培训,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作;

(四)依据有关规定,对违反规章制度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经济处罚并提出行政处分建议;

(五)组织考核辖内机构安全保卫责任制的落实;

(六)定期对要害岗位人员进行审查,发现不称职人员,及时向领导提出调整建议,协助人事部门做好人员调整工作;

(七)会同有关部门对全体员工进行安全防范教育,开展应急处置预案、消防预案演练,增强防范意识,提高防范技能;

(八)按照有关制度要求,协助侦查、处理刑事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的统计上报工作,做好各种档案的管理工作;

(九)按照守库制度,监督、检查押运公司认真履行守库职责,完成守库任务。

做好以下工作:

1、按时到岗,坚守工作岗位,不允许出现任何情况下的空岗情况。

2、守库人员不得接触库房、金库、尾箱库,不得随意进入营业室。

必须熟知守卫目标的相关情况、守库制度、报警电话和各种防范应急措施。

3、上岗时要认真检查保卫区域内环境有无异常情况,是否关好门窗、落好窗帘,视频监控、报警器、通讯和消防器材的技术状况是否良好。

4、严格执行双人以上武装守库制度。

5、严禁以任何理由放入无关人员,严格按规定程序接受上级和公安机关的安全检查。

6、按照守库登记相关内容、程序认真填写守库情况记录。

(十)按照押运工作制度,监督、检查押运公司认真履行押运职责,完成押运任务。

做好以下工作。

1、坚持双人以上武装押运,保证按时按量押解款项到指定网点;

2、押运员在上岗前8小时和上岗期间禁止饮酒;

3、押运期间要时刻保持警惕,押运车辆在行驶中要锁定车门车窗;

4、严守押运秘密,不得向外泄露押运时间、地点、数量、线路、人员、车型等情况;

5、押运员要熟知安全操作规程、坚持武器使用规定,持枪押运人员严禁进入金库、营业室内。

(十一)按照枪支弹药使用管理办法,监督、指导押运公司加强枪支弹药管理,规范武器使用,保证本辖内各网点安全。

1、要严把政审关,管好持枪人、管枪人,使枪支掌握在政治可靠、作风正派、遵守纪律、有事业心和责任感的人手中,严禁未经审查的人持枪、管枪。

2、持枪人应经过技能培训,考核合格方能持枪上岗。

(十二)做好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各分支机构负责人对辖内各营业网点安全保卫工作负责。

主要职责是:

(一)认真落实安全保卫工作规章制度及上级关于安全保卫工作的部署,经常对员工进行安全防范意识、技能教育,组织防暴预案演练,提高员工防范犯罪侵害的能力。

(二)结合本单位实际和当地治安状况,完善安全防范措施,与当地派出所或邻近单位签定治安联防协议书。

(三)随时检查本单位员工在营业、押运交接期间执行规章制度的有关情况,以及定期进行查库和安全检查。

(四)掌握本单位员工的思想动态,对异常现象,要做到早发现、早解决,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五)及时整改所存在的问题;

(六)按规定要求配置、管理、使用安全防范措施。

第十条各分支机构员工对本岗位安全负责,并严格履行岗位职责,认真执行有关业务管理和安全保卫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确保本岗位工作安全。

第三章案件和事故的管辖及管理

第十一条发生刑事案件或治安灾害事故后,保卫部门要立即赶往现场,特大恶性案件,本联社领导要亲自或派人及时赶赴现场。

第十二条发生事故和案件必须严格按照《河北省农村信用社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及时、逐级一报。

第十三条安全保卫部门应及时受理所辖机构的报案,并根据各级领导的指示调查核实,对所受理的案件经查证不属保卫部门管辖的,要及时移交有关部门。

第十四条安全保卫部门应安排专人负责所管辖案件的登记、统计、上报工作。

积累案件资料,定期分析案件特点、作案手段、发案原因及时提出防范意见。

第十五条要按规定向公安机关、银监部门、本单位领导和上级部门报案和汇报案情。

第四章营业场所的安全设施标准和防范规定

第十六条营业场所包括本联社营业部、分机构营业网点,各营业场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发布的《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规定》实施风险等级防护。

第十七条营业场所安全设施主要包括:

(一)营业室、金库、守库室的土建,柜台以及柜台以上防护板、门、窗、重要通道的防盗设施;

(二)视频监控系统、110报警系统、防尾随门、催泪瓦斯和防卫防护器材等技术防范设施;

(三)消防安全设施,包括消防栓、灭火器、消防报警装置等。

第十八条安全设施管理的主要内容及要求是:

(一)新建、改建营业网点的安全设施达到标准(要一次性达标,严禁部门之间互不通气,前建后拆,重复施工)。

(二)保卫部门负责对施工单位的资质进行审查、对安全防范设施的设计图纸、建筑材料、施工质量进行审核、监督。

(三)工程竣工后,要通过保卫部门以及公安、消防、技防等部门验收后方能投入使用。

同时,保卫部门要收集相关资料,整理归档。

(四)安防设施的购进,保卫部门严格按照所购置产品的防范标准、程序、渠道进行购置。

取得相关资料。

(五)保卫部门要严格按照分支机构的相应防护级别,合理配置安全防护设施,使其达到防护标准。

(六)现有物防设施、技防设施的合规使用及时维护。

(七)培训兼职人员,做到了解器材性能,会使用、保养和简单维修。

(八)经常对安全设施进行检查,达不到标准或违反使用规定的限期整改。

第十九条加强本联社安全设施费用的管理。

本联社根据确定的安全设施达标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由保卫部门提出所需整改项目,预算所需费用组织实施,会计、审计部门要监督费用使用情况,凡新建、改建营业网点,安全设施费用一次列入建筑费用。

第二十条营业场所的物防标准:

(一)营业场所二层以下的所有窗户,必须安装坚固的金属防护网(栏)。

营业场所与外界相通的出入口必须安装坚固的金属防护门,全封闭的门要加装“猫眼”。

(二)营业柜台应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加钢板(墙体厚度:

钢筋混凝土厚大于等于24厘米;钢板厚不小于6毫米),高度不低于0.8米,宽度不小于0.6米。

新建、改建营业场所的现金柜台应与其他工作区隔开,应采用防撬、防撞击的金属门,加装自动闭门器。

营业场所的后(侧门)门及已设置的柜台门要安装具有联动互锁装置的两道门。

(三)基层网点营业厅统一按公安部门标准要求装备防弹玻璃。

(四)营业室内应设工作人员专用卫生间,新建、改建的营业场所应设生活区,并配备自卫武器、消防器材、应急照明装置。

(五)营业室内出纳专柜必须配置带有密码锁的专用保险柜。

(六)新建、改建营业场所有条件的应设置后院,以便运钞车入内交接款。

营业场所的后院墙高度应达2.5米以上,墙面光滑,顶部设置防攀越障碍物。

(七)营业场所的防尾随门、防弹玻璃、金库门,必须是经省级以上安全部门检测合格并经厂家投保的产品。

(八)营业场所必须配置与外界相通的通讯工具。

第二十一条营业场所的技防标准:

(一)营业场所应安装不少于2路独立防区的紧急报警装置,紧急报警应与公安机关联网的110报警相连,临柜人员工作区应装有报警器按钮,营业厅大门内外各装一只大功率报警喇叭。

(二)安装视频监控报警设备,对营业厅、现金柜台、进入营业场所通道、金库通道、自动柜员机、前后院、楼梯通道、运钞车停靠点实施不间断视频监控,并配置24小时不间断电源。

(三)营业室临柜人员应配足狼牙棒等自卫武器,同时配置消防器材、通讯设施和自动应急照明设备。

(四)ATM机应安装报警装置,对撬窃事件进行探测报警,并应具备报警联动及报警联网功能。

应安装视频安防监控装置,对操作人员进行监视、记录,回放图像能清晰显示操作人员的面貌特征。

(五)安防设施均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经过公安部门检测合格,并保持性能完好,确保正常使用。

第二十二条营业期间安全防范制度。

(一)营业期间工作人员要增强防范各种案件和事故的意识和能力,熟知安全制度和防暴预案,有应付突发事件的准备。

(二)营业人员必须按时到达工作岗位,认真做好报警器、视频监控系统的检查工作,防卫器械放在顺手位置,坚持双人以上临柜。

安全值班员必须挂牌上岗,负责当班安全监督工作。

(三)营业中,认真执行会计、出纳、结算等各项安全操作规程;不得以任何理由放外人进入营业柜台内。

(四)出入防尾随门,应在确认安全的前提下进行,严格规范操作规程,执行单开制度,严禁使用双开(在运钞、安全检查中除外)。

(五)营业期间遇上级或公安部门检查时,必须有行现职领导或安全保卫部门人员陪同(应确认在非挟持的情况下),并坚持三证制度(安全检查证明、身份证、工作证)保证安全的情况下才予以接待,否则不得开门受检。

(六)营业人员要熟知相关业务,熟知安全制度,报警电话和各种防范应急措施,时刻保持警惕,严格执行封闭作业制度,不准以任何理由放外人进入营业柜台内。

(七)营业期间将大宗现金入库或保险柜保管,严禁将大宗现金存放于桌面和款箱中。

营业终了要按安全规程及时将现金、有价证券、重要凭证、印章、密押、号码机等入库保管。

(八)未设库的营业网点要坚持“三不留”制度。

营业终了将现金、有价证券、重要空白凭证、印章、密押、号码机等入柜(保险柜)保管,待接库车来时将上述所有物品入款箱(包)加锁加封,办理交接手续后交押运人员。

(九)执行“三不留”制度的营业网点,下班前将保险柜全部打开(保险柜中无任何物品),钥匙取下。

(十)按有关要求,安全管理使用计算机,确保本联社资金和信息的安全。

(十一)营业期间发生紧急情况,按预案正确处置。

第二十三条ATM机日常管理。

(一)自动柜员机日常管理,由布放自动柜员机的营业网点负责。

布放数量5台以上(含5台)的营业网点,应当配备专职人员实行集中管理维护。

布放数量不足5台的营业网点应至少指定2名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二)自动柜员机的管理人员在启用自动柜员机密码前,须将启用的新密码装入信封严格密封,注明自动柜员机编号和密码启用时间等加盖齐封业务章、私章后交电子银行部封存(以上工作须在两名以上管理人员和网点负责人同时监督下完成),并在《河北省农村信用社自动柜员机密码更改登记簿》登记签字,认真办理交接手续。

(三)自动柜员机钥匙启用一套,分别由两名自动柜员机管理人员保管使用。

其余钥匙封存后办理交接手续,交电子银行部封存(封存及交接手续与密码封存手续相同)。

(四)非使用时间,自动柜员机钥匙放入有人值守的保险柜中保管,不得随身携带。

(五)自动柜员机钥匙和密码交接使用必须坚持垂直交接制度,严禁交叉使用。

(六)对自动柜员机应定时进行巡查,每天不少于三次。

(七)自动柜员机必须坚持“双人分管、双人操作、交叉复核、相互制约”的管理原则。

第二十四条营业网点消防安全管理。

(一)营业网点实行分支机构负责人负责下的逐级岗位防火责任制,执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方针。

(二)按照国家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三)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实行每日营业终了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四)定期消防学习,每月不少于两次,并有记录。

(五)针对本单位特点对员工进行消防宣传和上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并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六)新建、改建、扩建和内部装修工程必须报本联社保卫部和消防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方可施工。

(七)建立消防志愿组织,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台账。

第二十五条视频监控使用管理。

(一)对监控系统的管理实行属地管理。

本联社监控中心、各分机构分别做好各自监控系统的维护管理。

(二)视频监控应有不间断电源和连续工作24小时以上的备用电源。

(三)各分支机构要指定专人负责对视频监控系统进行正确的操作,定期保养维修。

(四)录像所录内容至少保存60天以上,以便检查调阅。

不得有漏录或不录现象发生,严禁录、放与本联社业务无关的其他录像内容。

(五)分支机构对本系统内监控使用情况要不定期进行检查,发现故障及时排除时,无法排除的及时上报。

(六)各分支机构要建立定期调阅登记制度,每周一次,每次不少于四个通道。

(七)监控中心负责对外监控录像的调阅查询工作。

外单位调阅录像资料时,须由公安系统开具证明,并经本联社保卫部门批准后方可调阅。

同时认真填写录像调阅登记簿。

各分支机构不得擅自对外公布录像资料。

(八)各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删除、改动原始录像资料。

(九)监控方式:

采取24小时不间断实时监控和事后监督两种方式。

(十)各职能部门依据工作职责,不定期进行实时监控,每月不少于两次,每次不少于四个小时。

(十一)视频监控应能对营业厅、现金柜台、进出营业场所的通道、自动柜员机、金库以及金库通道、网点运钞车进行监控录像。

(十二)建立重大事件报告制度。

发生重大事件,要按照管理权限及时逐级上报,并认真填写相关登记簿。

第二十六条110联网报警系统管理规定。

(一)分支机构全体员工必须认真学习110报警系统的使用方法和管理中的注意事项、日常的维护。

(二)110报警系统的人工按钮必须在紧急情况或进行功能测试时方可开启,平时严禁随意按下。

对防盗探头及时布防,严禁不布防。

(三)人工按钮和探头功能的测试,应在保卫部通知的情况下进行测试,严禁随意进行110报警系统的测试。

(四)不得将报警按钮、探头、控制键盘的位置告知外人。

布防、撤防编码和口令等信息严禁外泄。

如有泄密情况,及时向总行汇报,同时变更相关信息。

(五)安全值班员上岗前认真检查110报警系统是否正常。

负责当天报警系统的布防和撤防工作。

(六)110报警系统应使用专用线路。

未使用专用线路的,报警线路不得与传真机等同时连接。

(七)发现故障及时处理,不能排除时及时向保卫部汇报处理。

(八)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布防人员要及时登记撤布防情况。

第二十七条反抢劫催泪装置系统管理规定

(一)上岗前认真检查反抢劫催泪装置(以下简称催泪瓦斯)系统是否处于正常状态(正常状态为:

主机电源指示灯为红色、主机电池指示灯为绿色,同时亮起为正常)。

(二)发现催泪瓦斯系统处于非正常状态时,及时与安全保卫部联系或拨打售后服务电话,严禁自行拆卸。

(三)遇到紧急情况时应及时用力按动两个紧急按钮。

按纽可同时按下,也可分别按下,但两个按钮必须全部按下。

(四)必须保持催泪瓦斯系统清洁、干燥,不得用湿毛巾擦拭整套设备。

(五)营业网点停电时间较长,营业终了应关闭催泪瓦斯系统电源,但次日上班后必须打开催泪瓦斯系统电源。

(六)网点改建、拆迁时,催泪瓦斯系统由安全保卫部聘请专业人士进行拆除,拆除后收回统一保管,严禁随意丢弃。

第五章金库的安全设施标准和防范规定

第二十八条金库是指根据本联社业务发展需要在本联社营业部、分支机构营业网点设置的存放现金、有价证券、重要凭证、金银等库房。

第二十九条金库、金库值班室的物防要求:

(一)金库墙体必须为六面整体钢筋混凝土结构,墙体厚度不得低于25厘米。

(二)位置隐蔽,避开市政地下管道、通讯设施。

通气孔不临街,孔内装防护铁栏,孔距地面2.5米以上。

(三)库房内不得吊天花板,电源线应使用防火套或暗装于墙体内,库内吊装干粉自动灭火机。

电源开关应装在库房门外,库内照明采用防暴灯具。

(四)金库门必须选用经公安部门检测的具有防火、防水、防切割、防破坏、性能可靠的双锁门。

(五)守库室必须安装有效控制库区的视频监控系统、加装防盗门。

(六)守库室窗户要配有钢筋护栏或护罩,外部不留窗台,窗台低于2米的要设置活动窗帘。

(七)室内应配置通信设施及防火器材、自卫武器,配有卫生间。

第三十条金库的技防要求:

(一)金库应安装视频动态录像报警系统,对金库通道、守库室、金库内实行24小时不间断监控录像。

(二)金库应安装110报警、防砸报警装置,并配备24小时不间断电源和应急照明设备、自卫武器、消防器材等。

第三十一条金库的管理

(一)金库实行双人管理制度。

坚持同进、同出、同操作。

并严格执行钥匙(指纹)、密码同时启用制度。

严禁一人管库、单人操作。

(二)金库钥匙坚持双人分别保管使用,垂直交接使用制度。

严禁同一人,同时(或不同时间)使用两套钥匙。

(三)金库钥匙在工作期间由两人分别随身携带,非工作期间要分别存入有人值守的专用保险柜中。

严禁将金库钥匙带出单位。

(四)金库中严禁存放易燃、易爆以及其它杂品。

(五)金库钥匙要建立严密的交接登记簿制度,严格交接手续。

(六)金库必须建立安全保卫检查制度、金库管理制度、金库进出库交接登记制度、金库值班制度、视频监控、110自动报警系统设、撤防登记制度、守库人员职责、夜间守库反盗防暴处置预案、消防制度、运钞车款箱交接制度。

第六章 押运款箱交接

第三十二条严格执行金库管理制度、金库进出库交接登记制度、运钞车款箱交接制度。

  第三十三条金库款箱出入库操作程序

(一)出入库房要坚持双人管库、双人同进同出,同操作的规定。

(二)在开金库门前,对押运解款人员的身份认真办理确认手续(分磁卡确认、印鉴齐封章确认两种)。

(三)出库交接时对款箱进行检查和清点,查看有无异常情况,即办理出入库交接手续,并在款箱出库登记簿上登记签字,

(四)提解员收妥款箱后,同时在管库员的款箱出库登记簿上签全名。

(五)入库交接时,当各网点款箱送到金库门外后,金库管理人员对押运解款员身份确认后,开库办理款箱交接手续,交接时认真检查核对各网点款箱的只数及款箱是否上锁,一切正常后,2名管库人员即在提解员款箱入库登记簿上签全名。

第三十四条各营业网点款箱交接办法

(一)各网点接款箱人员必须提前10分钟到岗,坚持2人或2人以上接款制度。

并坚持人等款,严禁款等人。

(二)营业网点如只有一名接收款箱的人员,提解员不得移交款箱。

造成脱节者,其后果自负。

(三)运钞车到达网点后,首先对押运解款员的身份进行确认,无误后方可开门办理款箱交接手续。

(四)临柜人员接款箱后认真检查款箱数量,款箱、封条有无异常,无误后分别在双方押运交接登记簿上签字,解款员同时分别在双方登记簿上签字。

(五)押运人员交接完毕离开营业室后,临柜人员认真检查防尾随门是否完全关好。

(六)营业终了下班时将现金、重要空白凭证、印压等全部装入款箱中。

款箱加锁后、插入封条、盖章、办理确认交接手续后,交押运公司。

(七)款箱的开启或上锁全过程应由二人同时操作。

第七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联社安全保卫部门必须定期检查或不定期抽查本单位及辖内机构的安全保卫工作。

各分支机构主要领导对本单位安全保卫工作情况、现金库存、重要空白凭证每月检查一次。

内勤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保卫工作情况、现金库存、重要空白凭证每月检查三次。

第三十六条安全保卫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上级有关会议和文件精神、安全保卫工作制度贯彻落实情况;

(二)岗位工作人员防范意识、突发事件的应对能力和执行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情况;

(三)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管理情况;

(四)各类刑事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查处情况;

(五)自动柜员机管理情况;

(六)消防安全情况;

(七)安全保卫档案管理情况;

(八)其他需要检查的事项。

第三十七条检查工作要坚持原则,认真负责,不走过场;每次检查都要有文字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要在检查登记薄上签字。

第三十八条检查结果要逐级向相关领导报告、向全辖通报。

(一)对存在问题和隐患要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签发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落实责任人限期整改。

并及时反馈整改情况。

(二)对违反规章制度的给予处罚;对严重违规的建议有关部门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并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章联防制度

第三十九条各营业网点与当地公安部门及友邻单位(户)建立联防关系,各网点不少于两户,并由双方签字联防协议,制定联防应急方案,确定联络信号。

第四十条各营业网点每半年召开一次联防单位联防座谈会,双方通报情况,强化联防意识,做到警钟长鸣。

第九章待遇与奖惩

第四十一条根据实际情况,本联社应给予安全保卫专职工作人员适当补贴。

第四十二条经过考核,对安全保卫工作成绩显著,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个人,予以表彰和一定奖励:

(一)领导重视安全保卫工作,人员、任务落实,制度严密,措施得力,无责任性刑事案件、治安灾害事故的;

(二)及时制止或纠正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为保卫本联社财产和职工生命安全做出贡献的;

(三)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或防止灾害事故发生,使本联社财产免受重大损失的;

(四)勇于同犯罪分子作斗争或协助侦破案件有功的;

(五)其他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的。

第四十三条对在安全保卫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人员,予以记功的奖励。

第四十四条对于违反安全保卫有关管理规定,依照《河北省安全保卫工作奖惩暂行办法》及本联社相关安全制度给予相应处罚。

第四十五条在单位评选综合性荣誉称号和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以及安全责任人评先受奖、晋职中,实行责任案件和重大责任事故一票否决权制。

第十章档案信息的管理

第四十六条安全保卫部要建立相应的分类档案,做好安全保卫内控管理工作。

第四十七条指定专人负责安全保卫内控管理工作,确保安全保卫管理系统信息数据,及时、真实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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