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已修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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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已修改
发放号:
环境管理制度汇编
KC/QW/02-03
编制
审批
日期
上海康春机械有限公司
目录
总则3
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5
水污染防治管理办法6
一般固体废物管理办法7
危险废废物管理办法8
环境污染事故管理办法9
噪声管理制度13
重要环境因素识别办法15
废弃物管理办法
一、目的
为了加强公司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的管理,防止危险废物污染环境,保障人身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二、范围
适用于公司范围内危险废物的产生、收集、储存、转移和处置等活动。
三、定义
1、固体废物:
指在生产建设、日常生活和其它活动中产生的污染环境的固态、半固态废弃物质。
2、生活垃圾:
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3、危险废物:
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四、工作职责
1、生产部负责废弃物的收集、分类、标示和数量,危险废物的储存和出入库台账登记;
2、安环部负责危险废物转移的申请、检查和档案管理;
3、管理部负责危险废物的转移和处置,并按危险废物处置协议,委托协议公司办理处置事宜。
五、工作要求
1、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1)产生固体废物时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
2)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时,必须采取措施,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3)应当根据公司的经济、技术条件对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积极回收利用。
4)需在指定地点倾倒垃圾,垃圾分类,及时清理,禁止随意扔撒或堆放各种垃圾。
2、危险废物的划分
根据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实际情况,存在的危险废物主要为含油棉纱等,公司的切削液为循环利用。
3、危险废物的管理
1)危险废物由公司产生部门收集,贴上标签,标签上必须 有危险废物名称、编号、危险性、日期及重量,然后送入公司危 险废物储存场所办理入库手续。
2) 在存放期内,生产部管理人员必须进行入库登记、分类存 放、巡查和维护。
3)危险废物存放期限到达前,条件保障部必须按危险废物 转移单程序向总经理申请危险废物转移,经批复后,必须按照危 险废物处置协议通知协议公司进行处置。
噪声管理制度
一、 目的
通过控制噪声对环境的污染,改善生产和生活环境,保护职工劳动健康,保证周围居民的正常生活。
二、范围
适用于公司内生产过程产生噪声的控制。
三、职责
3.1 管理部负责公司内噪声污染的防治和监督管理工作。
3.2 公司内产生噪声部门负责噪声源的控制并提出治理方案。
四、工作程序
4.1 设备的选购、安装与降噪
a) 技术部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选购噪声小的生产设备及部件; b) 管理部和车间在设备的安装、调试、验收和投入运行等阶段要认真调试,严格控制机械噪声;
c) 新、改、扩建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报告书要评价厂界噪声的影响,防治措施,项目投产或使用前,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须经环保部门验收;
d) 推广和采用先进技术和工艺,积极采用噪声低的环保设备,减少噪声的污染。
4.2 公司内噪声的控制
a) 产生噪声的部门在设备启动时,要严格按照设备的操作规程进行,防止操作不当而产生的噪声;
b) 设备要定期进行检修、润滑,做到油路、气路畅通,油标醒目,油量充足,使机器能正常运转,降低噪声;
c) 在设备运行过程中,有关人员要定时巡查,发现设备运转异常时,要查明原因,若确系设备带病运转,要立即报告并进行检修;
d)对强噪声源(如空压机、锅炉房)与相关部门协商采取隔离措施以降低噪声;
e) 公司内产生噪声的部门要保证防治噪声污染设施的正确使用,如需改造、拆除或闲置污染防治设施必须先上报管理部;
f) 在公司范围内行驶的机动车辆禁止鸣喇叭,防止产生噪声污染; g) 在公司范围内进行施工、维修或其它服务设施时,应尽可能减少噪声的产生,如有强噪声源,应采取防治或隔离措施以降低噪声。
h) 加强对职工的环境意识培训,使其养成日常生活、生产、活动或服务中轻拿轻放的工作意识,杜绝野蛮操作,尽可能减少噪声的产生。
4.3噪声的监测与监督检查
a) 管理部每年请环境监测站进行一次环境噪声的监测,并做好记录。
b) 管理部和各车间应每月对公司的噪声污染防治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按《纠正和预防措施程序》中规定进行,并做好记录。
环境污染事故管理办法
一、定义
1、本办法所称环境污染事故,是指由于违反操作规程致使污染物大量外泄的行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厂区环境受到影响,员工身体健康受到危害,给公司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突发性事件。
2、环境污染事故根据类型可分为水污染事故、大气污染事故、噪声危害事故、固体废弃物污染事故、有毒化学品污染事故、放射性污染事故等。
二、环境污染事故分类
1、一般环境污染事故
1)定义:
指由于管理不当、操作失误或环保设施使用不当,造成污染物排放超标1倍以上(含1倍),3倍以下(不含3倍),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以下(不含1万元)的。
2)处罚措施:
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予以100元以上至1000元以下经济处罚。
2、较大环境污染事故
1)定义: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为较大环境污染事故:
A、污染物排放超标3倍(含3倍)以上,5倍以下(不含5倍),或造成经济损失在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不含5万元)的事故。
B、人员发生中毒症状。
C、因环境污染引起厂群冲突。
D、对环境造成一定程度的危害。
2)处罚措施:
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予以1000元以上至5000元以下经济处罚,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用时对其直接主管视情节轻重予以100元以上至500元以下经济处罚。
3、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1)定义: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为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A、污染物排放超标5倍(含5倍)以上,10倍以下(不含10倍),或造成经济损失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的事故。
B、人员发生明显中毒症状、辐射伤害或可能导致伤残后果。
C、因环境污染对周边环境造成较大影响。
2)处罚措施:
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予以5000元以上至10000元以下经济处罚。
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用时对直接主管视情节轻重予以500元以上至1000元以下经济处罚。
对分管环保的领导予以100元以上至500元以下经济处罚。
4、特大环境污染事故
1)定义: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为特大环境污染事故:
A、污染物排放超标10倍(含10倍)以上或造成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的事故。
B、人群发生明显中毒症状或辐射伤害。
C、人员中毒死亡。
D、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的正常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E、对环境造成严重危害。
2)处罚措施:
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做出10000元以上至30000元以下经济处罚。
用时对直接主管视情节轻重予以1000元以上至3000元以下经济处罚。
对分管环保的领导予以500元以上至1000元以下经济处罚。
相关责任人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三、事故的报告
1、环境污染事故发生后,责任者或最先发现人,必须立即报告班组长、车间主任、厂长等有关领导,有关领导必须及时采取措施,组织抢救,保护现场,防止事故扩大,同时立即上报总经理。
属较大环境污染以上的事故,应在两个小时内报至总经理,重大或特大污染事故经过总经理确认后,由公司办公室48小时之内报至上级行政环境保护管理部门。
2、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由产生污染部门填写《环境污染事故报告单》(见附件),除留存外,送至公司总经理一份,送达时间不得迟于事故发生后的48小时。
四、事故的调查
1、在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后,公司应立即组织有关部门成立调查组,进行事故的调查分析。
事故的调查与确认,按事故的严重程度分级负责进行:
一般环境污染事故,由生产经理负责;较大环境污染事故,由公司安保负责人员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调查与确认;重大和特大污染事故,由总经理直接负责组织调查。
2、在事故调查中,要通过现场调查和必要的技术分析、鉴定或试验,查明下列事项:
1)事故发生的准确时间、具体地点或部位。
2)造成污染事故的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
3)危害程度,人员或动植物受害情况,经济损失数额等。
4)事故发生前生产情况,导致事故发生的起因,作业人员作业时的工艺条件、操作法设备工作参数(如压力、温度、流量)。
设备有无缺陷、操作是否正常,事故发生前有无异常反映和征兆。
5)事故现场的照片资料等。
3、事故调查组在查明事故有关情况后进行事故分析时,应从直接原因入手,逐步深入到间接原因,从而掌握事故的全部原因,确认事故危害程度和事故发生的直接责任者、主要责任者或领导责任者。
五、事故的责任分析及处理
1、通过事故的调查分析,根据事故发生的直接和间接原因、事故危害程度等,提出对事故责任单位或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1)由于下列原因之一造成事故的,应当追究直接责任者和主要责任者的责任,并视情节轻重予以适当经济处罚。
2)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
对违规指挥者或违规作业者予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处罚。
3)违反工艺操作规程,野蛮操作。
对违规操作者予以予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处罚。
4)设计、施工、安装上的失误。
对相关失职者予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处罚。
2、由于下列原因之一造成事故的,应当追究责任单位领导和有关部门责任人的责任。
1)下达和公布的指示、命令、决定以及规章制度等违反国家和地方政府颁布的环境保护法规、标准、规定。
2)环境保护等规章制度不健全,无章可循的。
3)设备超过检修期、超负荷运行或设备、设施有缺陷又未采取措施的。
4)生产设备和环境保护设施在计划检修和保养时,对设备设施中残余污染物未经妥善安置和处理,随意排放的。
5)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项目,违反国家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规定,擅自投产使用的。
6)对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采取积极有效措施,从而导致事故的发生或发生事故后仍未采取措施造成污染的扩大或蔓延的。
3、对发生事故的单位和责任者,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经济处罚。
4、有下列情节之一者,对有关人员进行经济处罚。
1)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虚报或故意推迟报告的。
对直接责任人予以100元以上至1000以下处罚。
2)在事故调查中,隐瞒事故真相,弄虚作假,甚至嫁祸于人的。
对直接责任人予以500元以上至2000以下处罚。
并移送公安机关。
3)事故发生后,由于渎职,不积极采取措施造成污染事故扩大和蔓延的。
对直接责任人予以1000元以上至5000以下处罚。
4)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滥用职权,擅自处理或袒护、包庇事故责任者的。
对直接责任人予以5000元以上至10000以下处罚。
六、确定污染事故依据
确定污染事故的程度以国家和地方下达的排放标准为依据。
重要环境因素识别办法
一、评价重要环境因素应考虑因子
a、规模(N)
b、频率(F)
c、危害性(包括持续时间)(C)
d、法规要求(W)
e、相关方的关注程度(E)
二、判定方法
例:
大1
a:
规模(N)一般2
小3
经常1
b、频率(F)不经常2
偶尔3
严重1
c、危害性(C)一般2
轻微3
不达标0
d、法规要求(W)
达标1
高1
e、相关方的关注程度(Z)一般2
低3
设:
D=N.F.C.W.Z(重要度相关系数),D0取值:
0.1.2.3.4……,根据企业目前实际情况取D0=10,确定D<100为重要环境因素(SE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