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劳动争议案例处理实务_3篇(共4页)2200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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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劳动争议案例处理实务

  

  典型劳动争议案例处理实务范文一

  罗某##市某某煤业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案情摘要:

20xx年3月至20xx年7月,罗某##市某某煤业有限公司从事采煤工作,某某煤业公司为罗某某参加了工伤保险。

20xx年10月24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诊断罗某某为煤工尘肺壹期。

20xx年3月14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罗某某为工伤。

20xx年5月16日,##**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罗某某伤残等级为柒级。

##**区工伤保险管理所将罗某某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通过转账方式支付给某某煤业公司,但某某煤业公司未向罗某某支付。

罗某某遂提起本案诉讼,请求某某煤业公司予以返还。

  法院审判:

罗某某受伤系工伤,依法应享受各项工伤保险待遇。

某某煤业公司依法为罗某某参加了工伤保险,故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罗某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某某煤业公##**区工伤保险管理所领取上述费用后应当向罗某某支付,但其未支付,现罗某某请求某某煤业公司予以返还,符合法律规定,对罗某某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支持。

  裁判要旨:

用人单位依法为劳动者参加了工伤保险,劳动者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工伤保险待遇申领手续并代劳动者领取工伤保险待遇后,应当及时支付给劳动者。

用人单位拒不支付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予以返还。

  典型劳动争议案例处理实务范文二

  张某某诉宁波某某汽车部件发展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案情摘要:

20xx年10月22日,张某某与宁波某某汽车部件发展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签订了《薪酬协议》,约定:

某某汽车部件公司聘用张某某担任设备管理员兼电工,为期3年,……从协议生效之日起,任何一方中途违约,违约方应赔付对方违约金10万元。

20xx年11月10日,张某某与某某汽车部件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书》,约定:

张某某在某某汽车部件公司从事设备管理工作,合同期限自20xx年10月17日起至20xx年10月16日止,执行不定时工作制度。

作为该合同附件的《补充协议》约定:

合同违约赔偿金为XXXX年元。

20xx年4月18日,某某汽车部件公司以其不再需要设置设备管理员岗位为由,向张某某发出《终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此后,张某某遂提起仲裁、诉讼,请求某某汽车部件公司支付违约金。

  法院审判:

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双方的劳动合同期限为20xx年10月17日至20xx年10月16日。

20xx年4月18日,某某汽车部件公司以其不再需要设置设备管理员岗位为由,向张某某发出《终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已构成违约。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本案中,某某汽车部件公司与张某某在《薪酬协议》中关于“任何一方违约,应当赔付对方违约金10万元”的约定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故该约定对张某某无效,但对某某汽车部件公司仍具有约束力。

后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书》中约定违约赔偿金为XXXX年元,系双方对违约金进行了重新约定,应以双方最后的合意为准,故某某汽车部件公司应支付张某某违约金XXXX年元。

  裁判要旨:

除《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条款的,该违约金条款对劳动者不具有约束力,但该违约金条款对用人单位仍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违约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典型劳动争议案例处理实务范文三

  谭某某与某通信股份有**县分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

  案情摘要:

20xx年8月1日,谭某某与某通信股份有**县分公司签订了自20xx年8月1日至20xx年12月31日止的《电信业务代办协议》和《农村电话费代收协议》。

《电信业务代办协议》主要约定某通**县分公司委托谭某某**区域代修电信末梢设施和代办电信业务的有关事宜,某通**县分公司以《业务代办酬金标准》为标准,按每月核定代修用户数量和代办电信业务的种类、数量向谭某某支付代办费用。

《农村电话费代收协议》主要约定某通**县分公司委托谭某某**区域代收电话费,某通**县分公司按当月应收话费的2%向谭某某支付费用。

其后,双方又签订了若干协议,其内容与上述协议内容基本相同。

后谭某某起诉要求确认其与某通**县分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法院审判:

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具有人身和财产上的隶属性,双方之间往往存在紧密的管理、监督、支配关系。

但是,单位与个人之间存在管理、监督和支配关系的,并不一定存在劳动关系。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市电信业务经营单位分支机构经营电信业务暂行管理办法》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可以将部分业务委托给其他组织和个人代理其实施电信业务,代理者提供服务时,应以经营许可证持证者名义向用户提供电信服务。

某通**县分公司依据上述规定与谭某某签订了《电信业务代办协议》、《农村电话费代收协议》等,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

谭某某虽受到某通**县分公司一定的监督和管理,但双方之间并不具备劳动关系中人身和财产上的隶属关系。

因此,双方之间并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裁判要旨:

电信、广播电视、保险等行业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将其自身的部分业务委托自然人办理,双方虽然在协议中约定被委托人应当接受委托人的监督和管理,但如果双方之间不具有人身和财产上的隶属关系,被委托人根据其完成委托事项情况获得报酬的,一般不应认定双方之间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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