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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政管理政策法规培训资料

林政管理政策法规培训资料

第一部分森林相关知识

1、森林资源指哪些?

森林资源包括森林、林木、林地以及依托森林、林木、林地生存的野生动物、植物和微生物。

森林包括乔木林和竹林。

 

2、森林的重要作用是什么?

森林可以为人类提供木材、竹材、林副产品、药材等人类生存不可缺少的物质基础。

森林作为陆地最主要的生态系统,森林还可以涵养水源、防风固沙、防止水土流失、消除噪音、净化空气,为人类发展的提供基本保障。

简单讲森林具有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

3、森林分为哪些类型?

按森林外貌划分为针叶林,阔叶林和针阔混交林;

森林按用途分为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特种用途林。

第二部分森林采伐管理法律政策规定

一、国家森林采伐管理法律规定

林业建设的方针:

林业建设实行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大力造林,采育结合,永续利用的方针。

制定《森林法》的目的:

为了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加快国土绿化,发挥森林蓄水保土、调节气候、改善环境和提供林产品的作用,适应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

1、《森林法》第五章(森林采伐)

第二十九条国家根据用材林的消耗量低于生长量的原则,严格控制森林年采伐量。

国家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以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农场、厂矿为单位,集体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个人所有的林木以县为单位,制定年采伐限额。

国务院批准的年森林采伐限额,每5年核定一次。

第三十条国家制定统一的年度木材生产计划。

年度木材生产计划不得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

第三十二条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

第三十三条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的部门,不得超过批准的采伐限额发放采伐许可证。

2、《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五章(森林采伐)

第三十六条 申请木材运输证,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一)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来源证明; 

(二)检疫证明;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

 

依法发放的木材运输证所准运的木材运输总量,不得超过当地年度木材生产计划规定可以运出销售的木材总量。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成造林任务;逾期未完成的,可以处应完成而未完成造林任务所需费用2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林业部1987年9月)

第七条对用材林的成熟林和过熟林实行主伐。

主要树种的主伐年龄,按《用材林主要树种主伐年龄表》的规定执行。

定向培育的森林以及表内未列入树种的主伐年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规定。

第八条用材林的主伐方式为择伐、皆伐和渐伐。

皆伐面积一次不得超过五公顷,坡度平缓、土壤肥沃、容易更新的林分,可以扩大到二十公顷。

在采伐带、采伐块之间,应当保留相当于皆伐面积的林带、林块。

二、森林采伐管理地方性法规规定

根据以上法律法规,我省制订了以下几个地方性法规规定。

1、《江西省森林限额采伐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109号令,2002年1月17日修改)

2、《江西省森林条例》(2007年5月1日),第五章(森林采伐)

3、《江西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2009年省长令172号),从2009年8月1日施行

4、为了规范森林公园的建设和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发展森林旅游业,建设生态文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省人代常委会于2010年9月制定《江西省森林公园条例》。

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5、2006年,为保护我省的青山绿水,建设绿色生态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做出了在全省禁伐阔叶树的决定。

宜春市政府制定了《禁止采伐天然阔叶树实施细则》。

三、国家森林采伐管理政策规定

(一)我国森林资源经营管理制度

我国森林资源实行公益林和商品林分类经营管理制度。

严管公益林,放活商品林。

公益林包括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商品林包括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

森林分类区划按照森林主导功能的不同,将森林(林地)划分为公益林和商品林。

实行森林分类经营,把那些生态区位重要,环境脆弱,影响国家和区域生态安全的森林和林地区划为公益林,其主导利用方向是为国家提供生态服务产品和生态文化产品,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投入;将那些立地条件好,水土流失小的森林和林地划定为商品林,其主导利用方向是提供木材及林产品,由投资主体和经营者根据市场需求,自主经营。

(二)国家森林采伐管理政策规定

依法实行“限额采伐,凭证采伐,凭证运输”制度。

(1)限额采伐

森林采伐实行限额采伐制度。

森林采伐限额是各种采伐消耗林木总蓄积量的最大限量,它是由林业主管部门根据用材林消耗量低于生长量和森林合理经营的原则,经过科学测算制定,并经国务院批准实施的。

是省里分解下达给各地的每年采伐胸径5厘米以上林木蓄积的最大限量,不得跨年度使用。

森林采伐限额每5年核定一次。

方式:

自下而上,再自上而下。

编制程序:

国有森林和林木以国有林场为单位,集体所有的以县为单位,制定年森林采伐限额,由当地县人民政府审核后,逐级上报省厅汇总平衡,经省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国务院审批。

(2)采伐作业设计

《森林法》第三十二条、三十四条规定:

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申请采伐许可证时,必须提供有关伐区地点、林种、面积、蓄积、方式和更新措施等内容的伐区调查设计文件。

林木采伐作业设计书文本分林木采伐简易申报卡和林木采伐作业设计书两种。

林木采伐简易申报卡适用于①蓄积10立方米以下的林木②散生木(零星林木)③造林清山柴④遭受自然灾害林木⑤抚育间伐10厘米以下的林木⑥经济林⑦自用材⑧毛竹的采伐。

林木采伐作业设计书适用于①蓄积10立方米以上林木采伐②10厘米以上抚育间伐③公益林采伐④国有林木采伐⑤其它需要进行设计的采伐。

(3)凭证采伐

林木采伐许可证是采伐森林和林木的法律凭证。

《森林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树木(古树名木除外)不需要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除此之外,任何单位或个人采伐树木均要到林业部门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采伐许可证:

是指采伐林木的单位或个人,依照法律规定办理的准许采伐林木的凭证。

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内容包括采伐地点、四至、方式、林种、树种、面积、蓄积(株数)、出材量、采伐强度、期限和完成更新造林的时间等。

1、如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林木所有者凭分配的木材生产计划、林木采伐作业设计书、林权证等权属证明材料(即林木的所有权证书或使用权证书,权属协议、判决书等)、上年度伐区和采伐迹地更新验收合格的证明材料到辖区林工站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经审核合格的给予办理。

采伐征、占用林地上的林木,还须提交征、占用林地批准书及补偿协议的副本。

 

2、采伐证的核发

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核发工作由林工站派专人负责核发,(国营林场由林政股核发)。

存在以下几种情况之一的,不准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1)林木采伐作业设计书不全或材料弄虚作假的;

(2)未分配的木材生产计划的;

(3)未批准的公益林采伐等;

(4)上年度采伐后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

(5)上年度发生重大滥伐事件、森林火灾或者大面积严重病虫害,未采取预防和改进措施的;

(6)采伐山场存在权属争议,未明确权属的。

或林权已进行抵押贷款的。

核发采伐证实行一小班(地块)一证制。

国有林木的采伐,以伐区调查设计的小班为单位,不得跨小班发证;集体林或个人林木的采伐,采伐地点必须落实到山头地块,注明四至,不允许多地一证或一证多户。

采伐跨行政区域的插花山的森林和林木,由林权所有者所在地(县)林业主管部门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并告知采伐所在地所在的(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有权属争议的森林和林木,在争议未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申请采伐;发证单位不得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采伐许可证核发后出现权属争议的,发证单位应立即终止其采伐并将采伐许可证收回。

采伐期限:

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因林木采伐不能跨年度,所以,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核发的采伐期限一般以采伐完成所需的时间为准,但最晚不能超过当年的12月25日。

其有效使用期限不得跨年度。

3、办理好林木采伐许可证后,对采伐林木有那些规定和要求?

(1)应按采伐许可证上所批准的范围采伐。

(2)实际采伐时间已超过批准采伐时间的必须到林业部门办理延续采伐手续,不得跨年度采伐

4、更新期限:

森林采伐后,应在当年或第二年春季完成更新造林作业。

皆伐、更新采伐、低产林改造采伐的迹地,最迟应当在下一年度内完成更新造林;择伐、抚育间伐和卫生伐的林地,采伐后应立即进行封山育林和培育。

更新方式主要有造林更新、补植或萌芽更新三种方式。

更新林种、树种遵照适地适树原则,更新面积原则上采多少更新多少。

四、铜鼓县森林采伐管理规定

(一)木材采伐流程及要求

1、木材生产计划下达分三步进行。

第一步是县林业局按国有集体限额比例按照份额分配制的方法将计划分解下达到乡镇(对上规模的民营林场其计划实行单列)。

集体计划是按照份额分配制的方法进行分配。

具体做法是:

即以2009年二类资源调查档案数据为基础,根据各乡镇近成过熟林的蓄积、面积分别占全县的比例,结合历年采伐情况,将计划合理分解下达至各乡(镇)。

第二步是乡镇将计划分解到村。

由林业工作站结合各村资源状况,根据林业局下达的计划,提出分配方案报乡(镇)政府批准后将采伐指标分解下达到各村。

第三步是以村为单位将计划落实到经营者和符合采伐条件的山头地块。

2、计划公示。

各村要将本村采伐指标在村公示栏进行一榜公示的基础上,对落实到山头地块的各项计划、内容进行二榜公示,公示期均为7天。

公示和会议记录必须存档备查。

3、伐前设计及审核。

二榜公示无异议的,经营者到林工站(林政科)方申请进行采伐作业设计。

4、采伐证办理。

计划分解后,由村组登记造册报林业工作站。

林业工作站对审批合格的给予办理采伐许可证进行采伐。

5、伐区拨交。

实施皆伐作业的,同时应进行伐区拨交。

告知申请采伐者,明确林木所有者的责任。

6、伐中检查。

相关人员要认真开展伐中检查,及时制止超越采伐证和采伐作业设计书的行为,情节严重报森林公安局进行查处。

7、伐后验收。

采伐结束后,由林木经营者向乡镇伐区验收办公室提出验收申请,由伐区检查验收办公室组织伐区验收,填写伐区验收卡。

没有经伐区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木材不得销售。

8、森林更新

更新时间:

采伐后的当年或者次年内应完成更新造林作业;皆伐、更新采伐、低产林改造采伐的迹地,最迟应当在下一年度内完成更新造林;择伐、抚育间伐和卫生伐的林地,采伐后应立即进行封山育林和培育。

(二)凭证运输

运输木材(除在林区短途集材外),都必须办理木材运输证,凭证运输,实行一车一证。

货主(林农)应当按照运输证载明的树种、材种、规格、数量、运输方式、收货单位、起止地点、期限等运输木材。

申请木材运输证,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1、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来源证明;

2、伐区验收合格表;

依法发放的木材运输证所准运的木材运输总量,不得超过当地年度木材生产计划规定可以运出销售的木材总量。

(三)加工企业管理

木材加工企业实行辖区属地管理,实行一厂一证制度,必须按照《木材加工许可证》规定的项目,在规定的地点加工。

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木材加工(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木材加工(经营)许可证。

木材加工企业实行两套环节(即原材收购、产品放行)管理,必须收购有合法来源的木材并到林工站办理原材收购手续,到县外调材的按县有关政策办理。

没有办理第一套环节调材手续的,林工站不得办理产品放行手续。

企业必须建立原材料收购台帐、木材运输登记台帐、产品销售台帐,并如实填报备查。

第三部分“十二五”江西森林采伐管理政策规定

“十二五”期间,我省森林采伐限额管理的重点内容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1、不区分森林采伐改革试点县与非试点县

我省经国家林业局批准的12个森林采伐管理改革试点县,为期两年的改革试点工作已经结束,不分采伐类型、林分起源等采伐管理试点政策停止执行。

2、实行商品林、公益林限额分类管理

(1)商品林采伐类型“十二五”期间简化为主伐、抚育采伐和其他采伐三种类型。

公益林采伐分为更新采伐、抚育采伐和其他采伐三种类型。

(2)分项限额中,人工林采伐可以占用天然林采伐限额,商品林抚育采伐和其他采伐可以占用主伐限额,其他各分项限额严禁互相挪用、挤占。

(3)商品毛竹采伐取消限额管理,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实行即申即批,满足生产需要。

3、简化采伐审批环节

对于集体林,包括原属国有现已转制及国乡联营的森林,在采伐指标落实后,由乡镇林业工作站受县林业局委托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取消其它各类中间审核环节,并由经营者对伐前、伐中和伐后自主管理。

4、公益林管理相关政策 

《江西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从2009年8月1日施行)规定,经批准划定的公益林不得擅自调整和变更。

确需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生态公益林实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

按照事权划分的原则,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由各级人民政府共同分担;对因占用或者征用所减少的生态公益林林地面积,根据“占一补一”的原则,由县级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内补足。

公益林的采伐审批:

(1)禁止商品性采伐天然阔叶林及生态区位重要和生态环境脆弱地区的公益林。

符合条件的可以进行抚育、更新及其它性质采伐,由具有林业调查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采伐作业设计。

(2)采伐国家重点和省级生态公益林(毛竹除外),设区市林业局必须委派工作人员到实地核实,出具署名核实证明,由省林业厅审批;属抚育采伐的委托设区市林业局审批。

属征占用生态公益林的,还需提交同意调整生态公益林的批准文件和《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属森林火灾的、森林病虫害等自然灾害采伐的还应提交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出具的灾害调查报告和森林公安部门的立案证明材料。

市、县两级要将审批材料报省林业厅备案。

(3)采伐国家重点和省级生态公益林的毛竹,由县林业局办理采伐证。

毛竹林伐后每亩立竹数不得低于120株。

5、树木的采集(挖)

(1)禁止在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区进行经营性采集林木,在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内因科学试验、征占用林地等采集林木(含毛竹)的,需提交试验方案或《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按规定报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2)采集(挖)国家或省级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含山上移植到山下的),由林权单位(个人)向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身份证明和采集作业工作方案、林地植被恢复措施等材料,报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6、阔叶树的采伐审批

以提高森林质量、改变林相为目的的低产林改造、重点工程造林,以及自然灾害、征占用林地等涉及的少量、或零星阔叶树,由经设区市林业局统一核实后,单报省林业厅审批。

申报采伐对象包括:

(1)人工阔叶树;

(2)遭自然灾害死亡的阔叶树;

(3)低产林改造时,林相差、林分郁闭度0.3以下,或林木基本停止生长、亩均蓄积量3M3以下,且阔叶树所占比例在三成以下的阔叶树。

对小片皆伐(主伐)中的少量阔叶树原则上予以保留。

7、林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

1、国家对于林地管理的原则:

实行限额管理,严格控制,占一补一,占补平衡。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2、国家严格禁止征占用已区划的生态公益林,对于征占用其他林地的按照先审批后使用的程序办理。

3、如下情况需要到林业主管部门办理征用、占用林地手续:

(1)勘察、开采矿藏;

(2)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需要征占用林地的各项建设;(3)工矿企业、城市建设和个人需要征占用林地的各项建设;(4)其他征占用林地的项目。

4、对非法征占用林地的处罚程序及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

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依照此款规定处罚。

8、山林权属争议调解

发生山林权属争议纠纷后,当事人双方应积极自行协商解决。

不得借山林权属争议聚众闹事、行凶、械斗,或哄抢、破坏国家、集体和公民的财产,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

当事人双方不能自行协商解决的,按以下程序申请调处:

发生在村民与村民之间、组与组之间、村与村之间的山林权属争议纠纷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申请调处;

跨乡镇山林权属争议纠纷向县山林纠纷调处办公室申请调处;

跨县、市和省山林权属争议纠纷向县山林纠纷调处办公室报告,由县山林纠纷调处办公室向市、省人民政府申请调处。

在争议解决以前,任何一方不得进入有争议的山林范围从事砍伐林木等林事活动或其他生产建设活动,否则以滥伐林木罪追究法律责任。

各级政府处理山林权属争议纠纷的程序

发生山林权属争议时,双方当事人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必须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并不得单方面发放山林权证和林木采伐许可证等可能影响山林权属争议调处的证照,发放的一律无效。

更不能进行山林流转。

各级政府对山林权属争议调处工作要坚决贯彻协商为主的原则,坚持分级调处,做到组内纠纷不出组,村内纠纷不出村,乡内纠纷不出乡。

各级政府在收到申请书之日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决定受理的,应当在决定受理之日起5日内将申请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

当事人应在收到申请副本之日起1个月内提交答辩书和证据材料。

对受理的山林权属争议,应当先行调解。

调解成功后,应制作协议书,明确山林四至,并附地形图。

调解无效的,负责调处的人民政府应作出处理决定。

山林权属争议处理的主要依据

县内的山林权属争议,以林业三定时期确定的权属为依据。

林业三定时期未确定权属的,参照农业合作化、四固定时期确定的权属处理;

跨县的山林权属争议以土地改革时期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证或其存根为依据处理;

凡经人民政府划定的国有林,或当地农村集体所有制单位赠送给全民所有制单位的山林,山林权属归国家所有,全民所有制单位的经营管理权维持不变。

当事人双方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向上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对处理决定不服的,或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野生动植物管保护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保护法第三条明文规定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义务,对侵占或者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1、野生动植物保护的意义。

野生动植物是大自然的产物,是国家宝贵的自然资源,保护管理好野生动植物资源对维护生态平衡、拯救珍稀濒危物种、开展科学研究、发展经济、改善和丰富人民物质、文化生活都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2、野生动植物物保护管理部分法律法规规定:

禁止猎捕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猎捕省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经申请人所在地和猎捕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省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

猎捕非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持有狩猎证,并按照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期限、工具和方法进行猎捕。

每年的4月至11月为非重点保护的鸟类、兽类野生动物禁猎期。

每年的11月至翌年的7月为非重点保护的两栖、爬行类野生动物禁猎期。

运输、携带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出省的,须持有省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核发的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出省运输证明。

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应当按规定申请驯养繁殖许可证。

禁止饮食业和其他单位,个人非法收购、加工、销售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

从事收购、加工销售非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申请野生动物经营许可证,并持证向同级工商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方可进行收购、加工、销售等经营活动。

依法猎捕、经营利用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应当交纳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

8、林权管理服务

林权证纠错、未发林权证的山林确权发证等业务可以到县林业局林权登记管理办公室(林改办)进行办理。

相关业务办理手续及程序如下:

林权“单位”、“法定代表人”、本人(单位)“身份证编号”填写错误,需要进行更正,必须提供原林权所有权申请书及身份证复印件,并经所在地村、镇人民政府同意签字盖章证明,方可到林改办进行更正;集体山要变更为个人的,需提供该集体村民大会(或该集体代表大会)的决议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的签名方可进行更正。

林权证所填写的“小地名”、“面积”、“四至”,需要更正的,必须经本人申请,组上签字,所在地村、乡(镇)人民政府盖章证明和“四至”临界相关权利人签名后方可到林改办进行更正。

林权证所填写的“座落”、“林地所有权人”、“林权共有权利人权利说明”、“林地使用期限”需要进行更正,必须提供林权所有权申请书、相关权利人证明并由涉及的村、乡(镇)人民政府同意签字盖章方可到县林改办进行更正。

新增林权宗地,需由申请者提供完整的《铜鼓县林权登记申请表》(表四)、《铜鼓县林地林权核查登记表》(表二)及当地政府要求申报该林权宗地申请书,经县林改办进行勘验后,方可进行林权补报。

其它由于转让、遗赠、买卖等原因需要发证的一律按流转程序办理。

所有需要更正的林权证及林权档案,必须携带原林权证林地所有权权利人单位公章;需更换林权证的,同时必须携带原林权证林地所有权权利人所在地图纸骑缝章。

8、林权流转交易服务

一、林权流转服务的目的是什么?

答:

林权流转交易服务的目的是为了实现林权的依法流转,规范流转,公开、公平、公正流转,放活林业经营、发展机制,维护林权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林业产业的发展。

二、哪些林地、森林、林木可以依法流转?

答:

下列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一)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林地使用权;

(二)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它森林、林木和其它林地使用权。

三、林地、森林、林木流转的程序如何?

答:

流转的程序为:

权利人提供书面申请和相关资料→县林业产权交易中心受理、审核→公告流转的林地、森林、林木的基本情况→组织流转实施→签订流转合同→办理林权变更登记或换发林权证。

四、申请办理林地、森林、林木流转应提供哪些资料?

答:

应提供以资料:

1、权利人书面申请;

2、申请人个人身份证件或法人资格证照;

3、林权证。

林权属共有的:

还应提供共有人同意的书面意见。

林权属集体的:

还应提供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部门的评估报告和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同意的决议。

林权属国有的:

还应提供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部门的评估报告和财政部门的审核认定材料。

8、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服务

一、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由什么机构办理?

答: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必须由具有评估资质且评估林业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的专业机构办理,铜鼓县林业调查设计队是我县唯一一家林木资源评估机构。

二、申请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应提供哪些材料?

答:

申请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权利人应提供:

①书面申请;②身份证明;③属共有的应提供权利共有人的委托书;④申请评估资源的林权证

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对象有哪些?

答:

实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对象主要是森林资源资产的林木资产和林地资产。

四、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作用是什么?

答:

通过对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为林权权利人的林权抵押贷款、流转交易提供价值参考。

五、哪些类型的森林资源资产流转必须经过资产评估?

答:

国有、集体森林资源资产转让必须进行资产评估,其他森林资源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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