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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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6号
民用爆炸物品平安
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66号
?
民用爆炸物品平安管理条例?
已经2006年4月26日国务院第13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六年五月十日
民用爆炸物品平安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那么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的平安管理,预防爆炸事故发生,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平安和公共平安,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民用爆炸物品的消费、销售、购置、进出口、运输、爆破作业和储存以及硝酸铵的销售、购置,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民用爆炸物品,是指用于非军事目的、列入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的各类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和雷管、导火索等点火、起爆器材。
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由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制订、公布。
第三条 国家对民用爆炸物品的消费、销售、购置、运输和爆破作业实行答应证制度。
未经答应,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消费、销售、购置、运输民用爆炸物品,不得从事爆破作业。
严禁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私藏或者非法持有民用爆炸物品。
第四条 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消费、销售的平安监视管理。
公安机关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平安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购置、运输、爆破作业的平安监视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
平安消费监视、铁路、交通、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做好民用爆炸物品的有关平安监视管理工作。
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查处非法消费、销售、购置、储存、运输、邮寄、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
第五条 民用爆炸物品消费、销售、购置、运输和爆破作业单位〔以下称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民用爆炸物品平安管理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民用爆炸物品平安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是治安保卫工作的重点单位,应当依法设置治安保卫机构或者装备治安保卫人员,设置技术防范设施,防止民用爆炸物品丧失、被盗、被抢。
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应当建立平安管理制度、岗位平安责任制度,制订平安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预案,设置平安管理机构或者装备专职平安管理人员。
第六条 无民事行为才能人、限制民事行为才能人或者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分的人,不得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的消费、销售、购置、运输和爆破作业。
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平安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从业人员经考核合格的,方可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装备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
第七条 国家建立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对民用爆炸物品实行标识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
民用爆炸物品消费企业、销售企业和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建立民用爆炸物品登记制度,如实将本单位消费、销售、购置、运输、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和流向信息输入计算机系统。
第八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有权举报违背民用爆炸物品平安管理规定的行为;接到举报的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查处,并为举报人员保密,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第九条 国家鼓励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采用进步民用爆炸物品平安性能的新技术,鼓励开展民用爆炸物品消费、配送、爆破作业一体化的经营形式。
第二章 生 产
第十条 设立民用爆炸物品消费企业,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那么。
第十一条 申请从事民用爆炸物品消费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构造规划和产业技术标准;
〔二〕厂房和专用仓库的设计、构造、建筑材料、平安间隔以及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平安设备、设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标准;
〔三〕消费设备、工艺符合有关平安消费的技术标准和规程;
〔四〕有具备相应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平安消费管理人员和消费岗位人员;
〔五〕有健全的平安管理制度、岗位平安责任制度;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申请从事民用爆炸物品消费的企业,应当向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提交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可以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
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日内进展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
民用爆炸物品消费答应证?
;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
民用爆炸物品消费答应证?
,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民用爆炸物品消费企业为调整消费才能及品种进展改建、扩建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申请办理?
民用爆炸物品消费答应证?
。
第十三条 获得?
民用爆炸物品消费答应证?
的企业应当在根本建立完成后,向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申请平安消费答应。
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
平安消费答应证条例?
的规定对其进展查验,对符合条件的,在?
民用爆炸物品消费答应证?
上标注平安消费答应。
民用爆炸物品消费企业持经标注平安消费答应的?
民用爆炸物品消费答应证?
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后,方可消费民用爆炸物品。
民用爆炸物品消费企业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后3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四条 民用爆炸物品消费企业应当严格按照?
民用爆炸物品消费答应证?
核定的品种和产量进展消费,消费作业应当严格执行平安技术规程的规定。
第十五条 民用爆炸物品消费企业应当对民用爆炸物品做出警示标识、登记标识,对雷管编码打号。
民用爆炸物品警示标识、登记标识和雷管编码规那么,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六条 民用爆炸物品消费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产品检验制度,保证民用爆炸物品的质量符合相关标准。
民用爆炸物品的包装,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相关标准。
第十七条 试验或者试制民用爆炸物品,必须在专门场地或者专门的试验室进展。
严禁在消费车间或者仓库内试验或者试制民用爆炸物品。
第三章 销售和购置
第十八条 申请从事民用爆炸物品销售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对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规划的要求;
〔二〕销售场所和专用仓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标准;
〔三〕有具备相应资格的平安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
〔四〕有健全的平安管理制度、岗位平安责任制度;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九条 申请从事民用爆炸物品销售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提交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可以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展审查,并对申请单位的销售场所和专用仓库等经营设施进展查验,对符合条件的,核发?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答应证?
;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答应证?
,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持?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答应证?
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后,方可销售民用爆炸物品。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后3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第二十条 民用爆炸物品消费企业凭?
民用爆炸物品消费答应证?
,可以销售本企业消费的民用爆炸物品。
民用爆炸物品消费企业销售本企业消费的民用爆炸物品,不得超出核定的品种、产量。
第二十一条 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申请购置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购置申请,并提交以下有关材料:
〔一〕工商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二〕?
爆破作业单位答应证?
或者其他合法使用的证明;
〔三〕购置单位的名称、地址、银行账户;
〔四〕购置的品种、数量和用处说明。
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展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
民用爆炸物品购置答应证?
;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
民用爆炸物品购置答应证?
,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
民用爆炸物品购置答应证?
应当载明答应购置的品种、数量、购置单位以及答应的有效期限。
第二十二条 民用爆炸物品消费企业凭?
民用爆炸物品消费答应证?
购置属于民用爆炸物品的原料,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凭?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答应证?
向民用爆炸物品消费企业购置民用爆炸物品,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凭?
民用爆炸物品购置答应证?
购置民用爆炸物品,还应当提供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业,应当查验前款规定的答应证和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对持?
民用爆炸物品购置答应证?
购置的,应当按照答应的品种、数量销售。
第二十三条 销售、购置民用爆炸物品,应当通过银行账户进展交易,不得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展交易。
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业,应当将购置单位的答应证、银行账户转账凭证、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保存2年备查。
第二十四条 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业,应当自民用爆炸物品买卖成交之日起3日内,将销售的品种、数量和购置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和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购置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应当自民用爆炸物品买卖成交之日起3日内,将购置的品种、数量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第二十五条 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应当经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审批。
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审批方法,由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海关总署规定。
进出口单位应当将进出口的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向收货地或者出境口岸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第四章 运 输
第二十六条 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收货单位应当向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包括以下内容的材料:
〔一〕民用爆炸物品消费企业、销售企业、使用单位以及进出口单位分别提供的?
民用爆炸物品消费答应证?
、?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答应证?
、?
民用爆炸物品购置答应证?
或者进出口批准证明;
〔二〕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包装材料和包装方式;
〔三〕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特性、出现险情的应急处置方法;
〔四〕运输时间、起始地点、运输道路、经停地点。
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展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
民用爆炸物品运输答应证?
;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
民用爆炸物品运输答应证?
,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
民用爆炸物品运输答应证?
应当载明收货单位、销售企业、承运人,一次性运输有效期限、起始地点、运输道路、经停地点,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
第二十七条 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凭?
民用爆炸物品运输答应证?
,按照答应的品种、数量运输。
第二十八条 经由道路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携带?
民用爆炸物品运输答应证?
;
〔二〕民用爆炸物品的装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标准,车厢内不得载人;
〔三〕运输车辆平安技术状况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平安技术标准的要求,并按照规定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
〔四〕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车辆应当保持平安车速;
〔五〕按照规定的道路行驶,途中经停应当有专人看守,并远离建筑设施和人口稠密的地方,不得在答应以外的地点经停;
〔六〕按照平安操作规程装卸民用爆炸物品,并在装卸现场设置戒备,制止无关人员进入;
〔七〕出现危险情况立即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第二十九条 民用爆炸物品运达目的地,收货单位应当进展验收后在?
民用爆炸物品运输答应证?
上签注,并在3日内将?
民用爆炸物品运输答应证?
交回发证机关核销。
第三十条 制止携带民用爆炸物品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进入公共场所。
制止邮寄民用爆炸物品,制止在托运的货物、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民用爆炸物品。
第五章 爆破作业
第三十一条 申请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爆破作业属于合法的消费活动;
〔二〕有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标准的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
〔三〕有具备相应资格的平安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和具备国家规定执业资格的爆破作业人员;
〔四〕有健全的平安管理制度、岗位平安责任制度;
〔五〕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爆破作业专用设备;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二条 申请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可以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
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展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
爆破作业单位答应证?
;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
爆破作业单位答应证?
,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持?
爆破作业单位答应证?
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后,方可从事营业性爆破作业活动。
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后3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第三十三条 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爆破作业人员、平安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进展专业技术培训。
爆破作业人员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考核合格,获得?
爆破作业人员答应证?
后,方可从事爆破作业。
第三十四条 爆破作业单位应当按照其资质等级承接爆破作业工程,爆破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其资格等级从事爆破作业。
爆破作业的分级管理方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三十五条 在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施行爆破作业的,应当向爆破作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提交?
爆破作业单位答应证?
和具有相应资质的平安评估企业出具的爆破设计、施工方案评估报告。
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展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作出批准的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施行前款规定的爆破作业,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平安监理企业进展监理,由爆破作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组织施行平安戒备。
第三十六条 爆破作业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从事爆破作业的,应当事先将爆破作业工程的有关情况向爆破作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
第三十七条 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如实记载领取、发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编号以及领取、发放人员姓名。
领取民用爆炸物品的数量不得超过当班用量,作业后剩余的民用爆炸物品必须当班清退回库。
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将领取、发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原始记录保存2年备查。
第三十八条 施行爆破作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和标准,在平安间隔以外设置警示标志并安排戒备人员,防止无关人员进入;爆破作业完毕后应当及时检查、排除未引爆的民用爆炸物品。
第三十九条 爆破作业单位不再使用民用爆炸物品时,应当将剩余的民用爆炸物品登记造册,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组织监视销毁。
发现、拣拾无主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第六章 储 存
第四十条 民用爆炸物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内,并按照国家规定设置技术防范设施。
第四十一条 储存民用爆炸物品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收存和发放民用爆炸物品必须进展登记,做到账目清楚,账物相符;
〔二〕储存的民用爆炸物品数量不得超过储存设计容量,对性质相抵触的民用爆炸物品必须分库储存,严禁在库房内存放其他物品;
〔三〕专用仓库应当指定专人管理、看护,严禁无关人员进入仓库区内,严禁在仓库区内吸烟和用火,严禁把其他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带入仓库区内,严禁在库房内住宿和进展其他活动;
〔四〕民用爆炸物品丧失、被盗、被抢,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第四十二条 在爆破作业现场临时存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具备临时存放民用爆炸物品的条件,并设专人管理、看护,不得在不具备平安存放条件的场所存放民用爆炸物品。
第四十三条 民用爆炸物品变质和过期失效的,应当及时清理出库,并予以销毁。
销毁前应当登记造册,提出销毁施行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组织监视销毁。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民用爆炸物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有违背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分。
违背本条例规定,在消费、储存、运输、使用民用爆炸物品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后果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背本条例规定,未经答应消费、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由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责令停顿非法消费、销售活动,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消费、销售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
违背本条例规定,未经答应购置、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或者从事爆破作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顿非法购置、运输、爆破作业活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购置、运输以及从事爆破作业使用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
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对没收的非法民用爆炸物品,应当组织销毁。
第四十五条 违背本条例规定,消费、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撤消?
民用爆炸物品消费答应证?
或者?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答应证?
:
〔一〕超出消费答应的品种、产量进展消费、销售的;
〔二〕违背平安技术规程消费作业的;
〔三〕民用爆炸物品的质量不符合相关标准的;
〔四〕民用爆炸物品的包装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相关标准的;
〔五〕超出购置答应的品种、数量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
〔六〕向没有?
民用爆炸物品消费答应证?
、?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答应证?
、?
民用爆炸物品购置答应证?
的单位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
〔七〕民用爆炸物品消费企业销售本企业消费的民用爆炸物品未按照规定向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备案的;
〔八〕未经审批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的。
第四十六条 违背本条例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一〕未按照规定对民用爆炸物品做出警示标识、登记标识或者未对雷管编码打号的;
〔二〕超出购置答应的品种、数量购置民用爆炸物品的;
〔三〕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展民用爆炸物品交易的;
〔四〕未按照规定保存购置单位的答应证、银行账户转账凭证、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的;
〔五〕销售、购置、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未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备案的;
〔六〕未按照规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登记制度,如实将本单位消费、销售、购置、运输、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和流向信息输入计算机系统的;
〔七〕未按照规定将?
民用爆炸物品运输答应证?
交回发证机关核销的。
第四十七条 违背本条例规定,经由道路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背运输答应事项的;
〔二〕未携带?
民用爆炸物品运输答应证?
的;
〔三〕违背有关标准和标准混装民用爆炸物品的;
〔四〕运输车辆未按照规定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
〔五〕未按照规定的道路行驶,途中经停没有专人看守或者在答应以外的地点经停的;
〔六〕装载民用爆炸物品的车厢载人的;
〔七〕出现危险情况未立即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报告当地公安机关的。
第四十八条 违背本条例规定,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顿违法行为或者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撤消?
爆破作业单位答应证?
:
〔一〕爆破作业单位未按照其资质等级从事爆破作业的;
〔二〕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施行爆破作业,未按照规定事先向爆破作业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的;
〔三〕爆破作业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领取登记制度、保存领取登记记录的;
〔四〕违背国家有关标准和标准施行爆破作业的。
爆破作业人员违背国家有关标准和标准的规定施行爆破作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撤消?
爆破作业人员答应证?
。
第四十九条 违背本条例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撤消答应证:
〔一〕未按照规定在专用仓库设置技术防范设施的;
〔二〕未按照规定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或者收存和发放民用爆炸物品,致使账物不符的;
〔三〕超量储存、在非专用仓库储存或者违背储存标准和标准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
〔四〕有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违背民用爆炸物品储存管理规定行为的。
第五十条 违背本条例规定,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消其答应证;有违背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分:
〔一〕违背平安管理制度,致使民用爆炸物品丧失、被盗、被抢的;
〔二〕民用爆炸物品丧失、被盗、被抢,未按照规定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或者成心隐瞒不报的;
〔三〕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民用爆炸物品的。
第五十一条 违背本条例规定,携带民用爆炸物品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进入公共场所,邮寄或者在托运的货物、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民用爆炸物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分,没收非法的民用爆炸物品,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 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平安管理责任,导致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 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民用爆炸物品平安监视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 附 那么
第五十四条 ?
民用爆炸物品消费答应证?
、?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答应证?
,由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规定式样;?
民用爆炸物品购置答应证?
、?
民用爆炸物品运输答应证?
、?
爆破作业单位答应证?
、?
爆破作业人员答应证?
,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式样。
第五十五条 本条例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1984年1月6日国务院发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
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