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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管理相关制度

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第一章定岗定员与劳动定额管理规定

第一节定岗定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根据XX人力[XXXX]XX号《关于对子公司人事、劳动及分配有关工作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的通知和[XXXX]XX号关于印发《XXXX集团公司定岗定员管理办法》的通知,特制定我公司定岗定员管理办法。

第二条定岗定员是我矿科学管理的基础,是合理组织生产,模拟市场核算,衡量工作量,制定绩效考核,精细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定岗定员应坚持精干高效原则,坚持最大限度降低人工成本原则,提高劳动生产率原则,应能避免人浮于事,推诿扯皮现象。

第四条定岗定员方式采取自下而上方式,由各单位根据本单位各岗位工作量、工作环境、劳动强度、技能要求等重要因素,设置定员人数,测定岗序,填写岗位责任内容后报人事劳资部,人力资源部组织矿级领导、专家、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评价小组,对各单位所报材料统一评定后,报XX公司审批。

第五条定岗定员应降低管理人员、辅助生产人员、后勤服务人员占生产线的比重,分步将以上人员充实一线,为实现后勤辅助单位走向市场、实行社会化管理创造条件。

第六条新建项目的岗位设置及编制应报人力资源部审批,以核定工资追加额。

第七条由于生产技术改造,工艺流程的变动等原因,各单位应将需要调整岗序的书面形成材料,及时报矿人事劳资部,人力资源部每年组织岗位评价小组,对相关单位岗位进行重新评定。

评定后可执行新岗序(特殊情况可临时组织评定)。

第八条岗位测评小组成员

组长:

董事长

成员:

副总经理、专业首席工程师、综合办公室、人力资源部、企业管理部、财务部、生产技术部、安全环保部、党务工作部等部门负责人、外聘专家。

第二节劳动定额管理规定

第九条劳动定额管理是我公司管理工作的基础工作,是科学地组织生产劳动,合理、节约地使用劳动力的重要方法,为加强我公司劳动定额管理,实现劳动力和生产资料的合理配置,促进我公司基础管理工作更加完善,特制定本规定。

第十条劳动定额管理依据

1.根据集团公司[XXXX]XX5号文《XXXXXX集团公司定岗定员管理办法》要求;

2.根据《XXXXXX集团公司组织机构设置、定岗定员模式方案》的方法和内容;

3.参照《XX企业劳动定额管理规定》部分内容。

第十一条劳动定额管理原则

1.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原则;

2.定量定性相结合原则;

3.坚持精干高效原则;

4.自下而上的方式。

第十二条劳动定额范围

1.本规定适用于我公司各基层单位和机关部室所有工作岗位,具体包括从事生产、技术、试验、检测、管理和服务等等岗位人员;

2.连续六个月以上的援外、学习、病假、待分配人员和挂靠人员不列入劳动定额人员之列。

第十三条劳动定额测定方法

1.凡是在劳动定额依据中,有劳动定额标准的,参照其定额标准进行测定定额;

2.凡是没有劳动定额标准的,如能够计算和考核工作量的生产一线各岗位,根据生产实际情况,以统计分析、技术测定、工作研究等定量的科学方法为主进行定额;

3.条件不具备的机关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可采用经验评估、类推比较、比例分配等定性的方法;

第十四条组织设置

1.劳动定额管理小组成员

组长:

董事长

成员:

副总经理专业首席工程师专业技术人员各基层单位正职综合办公室、人力资源部、企业管理部、财务部、生产技术部、安全环保部、党务工作部等部门负责人

2.劳动定额小组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劳动定额管理的政策规定,并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政策规定;

(2)指导各基层单位和机关部室开展劳动定额管理工作;

(3)监督、检查和引导各分矿室不断的持续改进工作方法,改善劳动组织和劳动条件,提高劳动生产率,降低劳动成本;

(4)与有关部门和学术组织开展经验交流、技术咨询和人员培训工作,以满足企业加强基础管理的需要。

3.各基层单位和机关部室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劳动定额管理的政策规定、矿劳动定额管理规定和定员指数;

(2)改善劳动组织、劳动环境,倡导新技术、新工艺,提高劳动生产率,降低劳动成本;

(3)指定相关人员做好各岗位所负责的生产设备名称、设备数量、使用工具名称和数量、所负责具体工作内容和操作频率、工作区域、劳动条件等等的登记工作;

(4)积极配合矿劳动定额小组定期开展劳动定额的统计、测定和记录等工作;

(5)各工段班组岗位人员要认真、规范填写各种原始记录和台帐,以备劳动定额小组查阅参考。

第十五条劳动定额是企业组织生产劳动过程中,用来衡量劳动力消耗量的具体标准和尺度,劳动定额管理要与定岗定员、员工培训等相结合,共同提高员工素质、提高劳动生产率。

1.资料搜集。

各基层单位和机关部室认真填写劳动定额小组下发的劳动定额管理调查表(见附件),并提供相关原始记录和台帐。

劳动定额管理小组同时通过现场观测、工作实践、典型事例、座谈等方法搜集资料;

2.定额测评。

劳动定额小组对所搜集的资料进行分析整理,统计汇总出可靠、具体的有用信息(劳动强度、噪音分贝、工作时间、使用工具、处理矿量、巡检次数、检测样品数量、负责设备数量等等指标信息),并根据劳动定额管理依据、原则和测评方法进行测评,最后制定出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指数和相关定员人数;

3.制定出来的劳动定额指数,经过劳动定额管理小组再次论证后,经过各基层单位和机关部室的讨论修订,最后经过矿党政联系会研究通过。

第十六条劳动定额实施相关规定

1.各基层单位和机关部室经过定额的岗位,不能随意增添人员,如因业务需要必须增加的,应形成书面材料,及时报公司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组织劳动定额小组评定,十五个工作日后给与答复;

2.如发现相关单位超额、超员、挂靠等隐瞒事实的现象,每人次给予一百元罚款;

3.一般情况下两年修订一次,因生产条件的变化对劳动定额标准水平影响较大时适时修订,对于采用新技术、新设备的情况,在生产基本正常以后,应及时制定劳动定额标准。

第十五条劳动定额管理

1.各基层单位和机关部室经过定额的岗位,不能随意增添人员,如因业务需要必须增加的,应形成书面材料,及时报矿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组织劳动定额小组评定,十五个工作日后给与答复;

2.如发现相关单位超额、超员、挂靠等隐瞒事实的现象,每人次每月给予一百元罚款。

第二章员工管理制度

第一节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员工录用、培训、调动、考勤、休假、社会保障、医疗期等管理工作,做好员工队伍建设,提高员工综合素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员工录用、培训、调动等原则上根据矿工作需要进行。

第三条矿对中层管理人员、副主任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实行竞聘上岗制度,原则上每三年进行一次。

第二节员工聘用管理规定

第一则聘用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为满足XXXX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需要,保持企业人员发展的活力,使企业用人机制更趋科学、合理,特制定本规定来规范人员聘用流程和健全人才选用机制。

第五条矿级领导,由股份公司决定聘用(解聘)或任免。

第六条中层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聘用,在广大员工中以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竞聘(详见《中层管理人员管理规定》、《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办法》),也可根据需要,临时对外招聘。

第七条一般员工的聘用,本着从简原则,优先聘用本矿员工,如遇有新项目或岗位空缺,定员内在社会上公开招聘,员工子弟如果符合聘用条件可优先录用。

按股份公司规定,本着使用高素质人才的要求,我矿不再招用中专以下学历人员。

如确有新需要,可在技校招用专业技工。

对于国家政策性分配的转业军人和复员兵,矿内有岗位可培训后到生产一线岗位工作,若无岗位暂时待岗,有学历或有技术特长者可根据实际情况分配到相应岗位工作。

第八条招用相关专业大学生,可根据矿需求到省人才中心、XXX市人才中心,或直接到相关院校招聘,员工子弟有同等专业及学历者(正规全日制)可优先录用。

鉴于我矿为冶炼重工业企业,招聘大学生应以男性为主,必须有毕业证、学位证(毕业证学号必须在网上可查),必要时可到学校调查(五大毕业生,职业技术学院学生除冶炼选矿专业外不予录用,专升本毕业生原则上不予录用,特殊情况下录用的只认专科学历)。

第九条对外招聘的所有人员,相关证件必须齐全,须有近期体检证明,专业技术人员须有技术职称证,技术工人须有技术等级证或职业资格证。

身体有残疾、有精神病、传染病的人员,我矿不予录用。

第十条本矿男性员工若调离本企业,其配偶应一同调走,否则不予办理调离手续。

第二则员工聘用程序及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员工的招聘一般在正式录用前一个月进行。

第十二条员工录用的学历要求

1.管理人员:

中专以上。

2.专业技术人员:

大专以上。

3.普通员工:

中专(高中)以上。

4.有特殊技能者可适当放宽学历标准。

第十三条员工录用的年龄要求

1.管理人员:

35周岁以下。

2.专业技术人员:

40周岁以下。

3.普通员工:

25周岁以下。

4.条件突出者可适当放宽年龄标准。

第十四条应聘资料

1.由本人填写的履历书。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两份。

3.有关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两份。

4.2寸近期免冠照片三张。

5.其它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选拔标准

1.选拔标准主要依据工种(岗位)要求及其它标准。

2.品德优秀、高学历者优先。

第十六条考试、体检

1.考试:

考试采取笔试、面试的方式进行,笔试合格者,才有资格参加面试。

(1)笔试主要对应聘者的一般知识和专业知识进行考查。

(2)面试主要是考查应聘者的学识、谈吐、能力、个人素质及适合工种(岗位)等。

(3)对应届毕业生还要考查在校期间学习成绩及各方面表现。

2.体检

体检主要进行临床医学检查和理化检查,以确定应聘者体质是否符合应聘工种(岗位)工作要求。

第十七条考核小组的设置

为保证考核的公平、公正、公开、合理,由矿成立专门的考核小组,人事劳资部负责考核的组织工作。

第十八条录用

1.根据录用人数,按照笔试和面试成绩及体检结果,按照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用。

对有就职经历的应聘者,必须对其以前任职情况以及劳动合同签订情况进行调查后方能决定是否录用。

2.新招用的大学生无特殊情况,都必须到生产一线锻炼,为逐步提高我矿操作工水平,新招用大学生,也可直接分配到操作工岗位。

第三则试用期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竞聘上岗的中层管理人员无试用期。

第二十条自我矿外调入的中层管理人员和临时来自矿内聘用的中层管理人员,实行三个月试用期,期满合格方被聘用。

第二十一条新调入的专业技术人员,试用期为三个月。

第二十二条硕士研究生试用期三个月,必要时可适当延长。

第二十三条本科毕业生、大专毕业生、复员军人及其它新调入人员试用期一个月,必要时可适当延长。

第二十四条新招工人试用期六个月。

第三节员工调配管理规定

第二十五条员工调动的原则

1.符合矿生产、经营等工作的需要。

2.符合矿人力资源管理的规定和要求。

3.有利于提高员工的任职能力及工作积极性,做到人尽其才。

第二十六条员工调动的实施

根据员工调动的原则,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对员工实行岗位调动。

1.保证矿生产、经营等工作的正常进行。

2.矿部调整组织结构,促进员工队伍的合理化。

3.有利于员工本人特长的发挥。

4.按定员标准配置人员,调剂部门(单位)员工的余缺矛盾,维持组织正常生产工作秩序。

第二十七条调配程序

1.中层管理人员的调动,按矿相关规定进行聘任和解聘(详见《中层管理人员管理规定》);

2.一般管理人员和工人的调动,须经矿研究决定,人事劳资部开出员工调动通知单交给员工即将调入的单位。

第二十八条原则上不允许员工在各岗位流动。

根据工作需要,需要调整岗位的,同类岗位工作两年以上者可不试岗(特殊情况除外),其他必须试岗三个月,并执行试岗工资。

第二十九条自愿调岗者必须写调岗申请,经矿研究同意后可以调岗,但必须试岗三个月。

第三十条经矿安排调岗,但没有从事过该岗位的员工,到新岗位后也必须试岗三个月,试岗期满,由该单位出具鉴定,合格者方可聘用。

第三十一条部门(单位)内部员工的岗位变动必须先填报岗位变动审批表,报人事劳资部,经矿研究同意后,方可变动,各单位不准自行调岗。

岗位变动手续,由人事劳资部依员工调动程序进行办理。

第四节员工培训管理规定

第一则总则

第三十二条为加强员工教育培训,提高员工技术水准及工作技能,以适应企业发展之需,特制定员工培训管理规定。

第三十三条员工的培训分为入矿培训、定期培训、不定期培训和外委培训四种。

第二则新员工培训管理制度

第三十四条目的

为了规范新员工岗前培训管理,使新员工能快速地了解企业的文化、概况等,尽快适应企业环境,尽早掌握从事工作所需的知识和技能,特制订本制度。

第三十五条凡企业新员工必须参加岗前培训。

所谓新员工是指企业新招收的社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复转军人及从外部调入本企业的员工。

第三十六条对于新员工的岗前培训,按工作需要与程序可分两大类:

1.由人事劳资部实施的岗前通用培训;

2.由基层单位(部门)实施的岗前技能培训。

第三十七条培训职责分工

1.岗前培训由人事劳资部提出。

2.岗前通用培训由人事劳资部负责组织实施,包括培训场地、时间、受训人员等方面。

3.岗前技能培训由新员工所属基层单位(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员工报到后,必须接受能胜任岗位所需的相关岗位职责及工作标准等培训后方可上岗。

第三十八条培训的内容

1.人事劳资部实施的岗前通用培训,着重使新员工了解下列各点:

(1)企业概况与企业文化;

(2)企业组织结构和各部门职责;

(3)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与奖惩办法;

(4)员工的行为规范;

(5)ISO管理体系知识;

(6)健康安全环保知识;

(7)治安、消防知识。

2.基层单位(部门)主管的岗前技能培训重点在于新员工工作技能方面的学习,并着重使其知晓如下各点:

(1)工作的环境;

(2)工作职责与规章守则;

(3)工作技能与注意事项;

(4)基础知识与专业技能;

(5)本岗位应知应会的;

(6)职业精神、职业操守、励志类教育等内容。

3.各项培训要结合实际操作需要灵活安排。

第三十九条培训实施相关规定

1.企业主要领导参与新员工入职培训,相关部门有责任协助人事劳资部做好培训工作。

2.各项培训实施时,参加员工应在《培训签到表》上签到。

3.参训员工应准时出席,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因故不能参加者应事先向主管人员请假。

对违纪人员依照《XXXXXXXX员工奖励处罚条例》进行处罚。

4.培训期间,可安排受训员工到工区、车间等实地参观,并要求受训员工对培训的感想和认识做出记录,写出感想或报告,以提高他们的观察、记录和公文写作能力。

5.培训过程中,尽量让新员工多接触工作中的实践知识,多为其提供参考资料和视听教材以及动手操作的机会。

第四十条培训的考核评估

1.每项培训结束后应组织相关的考核或测试,并填写《员工培训记录表》。

缺席者事后应组织补考,补考不合格者,视情况处理。

2.培训组织者应依培训情况,负责培训后的培训意见调查及培训效果的综合评估,作为培训长期效果的参考依据。

3.培训评估的内容和结果,要以书面形式呈报人事劳资部及企业领导,作为新员工录用转正的参考。

第四十一条附则

1.新员工培训产生的费用,将视情况采取个人全额负担、个人部分负担及企业全额负担等办法。

2.企业全额负担费用的培训,如因员工个人原因发生的辞职、调动、除名等,员工个人要缴纳培训费用后方予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则定期培训

第四十二条员工定期培训由矿组织进行,每年至少1次,一般在下半年实施。

第四十三条人事劳资部应根据矿年度工作和发展需要,以及员工的实际情况,在征求各分管领导意见后,制定矿年度培训计划,报矿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四十四条定期培训依据其性质、内容分为高级管理人员培训、中级管理人员培训、一般管理人员培训、普通员工培训及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等,但视具体情况可合并进行。

第四十五条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分为专修班和研修班,培训内容一般包括领导艺术、决策能力、管理常识、事务处理程序、法律法规等,由矿人事劳资部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培训课程。

第四十六条技术培训班的培训内容一般包括岗位操作技术、工程技术等。

第四十七条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按地方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各种培训的课程设置及进度安排依据实际情况制定。

第四十九条各部门(单位)实施培训的情况作为年终对中层管理人员考评的依据。

第四则不定期培训

第五十条不定期培训一般由各部门(单位)自行组织。

第五十一条各部门(单位)应根据员工所从事的工种(岗位)性质、技术和业务需要,拟定培训计划,报矿审批并报人事劳资部备案后按计划组织实施。

第五十二条各部门(单位)应经常督导所属员工开展技术、业务学习,以提高其工作能力。

第五十三条各部门(单位)应经常利用会议、活动等方式对所属员工进行教育和培训。

第五则外委培训

第五十四条外委培训是指矿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和自身管理需要,在我矿内部选派在职员工,委托大中专院校或培训机构对其进行非学历教育,结业后再回到我矿工作。

第五十五条培训形式:

全脱产学习。

第五十六条培训时间及培训内容:

根据上级要求和我矿的实际情况决定。

第五十七条选派外委培训人员的范围:

我矿在册员工均属选派范围。

第五十八条外委培训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1.具有高中(中专)以上学历。

2.年龄在35周岁以下。

3.热爱所从事的工作,日常表现突出。

4.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我矿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行为。

5.在我矿工作满一年(含一年)以上。

第五十九条培训期间的待遇:

培训费、书费由我矿负担;工资、路费、住宿费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条报销培训费用时,需先到人事劳资部进行登记,并由人事劳资部签字后方予报销。

第六则培训管理和奖惩

第六十一条员工在接到培训通知后,应按规定准时报到并参加培训。

第六十二条培训期间不得随意请假,若因公、因病确需请假,需出具单位证明或医院诊断证明。

第六十三条培训期间迟到、早退三次者,按旷职半天论,依次类推;累计旷职三天者,取消培训资格。

第六十四条对不服从管理或严重违纪者,取消培训资格。

第六十五条对在培训期间表现良好、成绩优秀的员工,可以在使用、晋升上给予重点推荐。

第七则附则

第六十六条本制度中未尽事宜,可随时进行修改和增补,并申报矿长审批后生效。

第六十七条本制度由人事劳资部监督执行,最终解释权归人事劳资部。

第五节员工考勤管理规定

第六十八条为加强企业的考勤管理,提高员工工作效率,培养员工遵章守纪的习惯,并根据《XXXXXX奖励处罚条例》相关规定,特制定考勤管理办法。

第六十九条我矿员工工作形式分长白班、两班倒、三班倒、弹性工作制,下常工作时间如下表:

工作形式

长白班

两班倒

三班倒

弹性工作制

工作时间

夏季上午8:

00至12:

00下午2:

30至6:

30

冬季上午8:

00至12:

00下午1:

30至5:

30

甲班7:

30至15:

30

乙班15:

30至23:

30

甲班7:

30至15:

30

乙班15:

30至23:

30

丙班23:

30至7:

30

时间以完成工作进度为准

第七十条所有员工一律实行上下班刷卡制度。

第七十一条员工考勤时间规定

1.刷卡时间上班前一小时有效,下班后一小时内有效,否则视为违纪。

2.上班时间开始15分钟内到班者按迟到论处,超过15分钟以上者按旷工半天论处,超过半天者按旷工一天论处;提前15分钟以内下班者按早退论处,超过15分钟者按旷工半天论处。

第七十二条员工上下班均需亲自刷卡,未按时刷卡者罚款20元,任何人不得代理他人或由他人代理刷卡,违者代理人和被代理人均罚款50元。

第七十三条少刷卡无正当理由,忘带卡无单位领导出具的证明,一次扣发工资20元。

第七十四条倒班人员、弹性工作制人员和一些特殊岗位人员上下班必须刷卡,无正当理由,一次不刷卡,扣发工资20元。

第七十五条迟到、早退一次扣发工资50元,无故旷工半天扣发工资100元,每过半天加扣50元。

连续旷工3天及以上或者一年累计旷工15天及以上,解除劳动合同。

第七十六条考勤卡出现问题刷不上或丢失,应及时到考勤室更换新卡,须交纳工本费10元;员工请假或因公出差应提前将假条交人事劳资部。

第七十七条工作时间内,因事外出,应持有单位领导出具的证明(业务员除外),经考勤室登记换发出门证,值班警卫验证后方可放行,否则当事人与值班警卫各罚款50元。

第六节员工请(休)假管理规定

第七十八条为维护员工利益,规范员工请(休)假行为,保证我矿工作、生产秩序,特制定本规定。

第七十九条全矿以下日期为法定假日,但因工作需要可指定照常上班,可通过补休或加班解决。

1.法定假日

元旦1天;春节3天;清明节1天;国际劳动节1天;端午节1天;中秋节1天;国庆节3天。

2.每星期六、星期日。

3.其它经矿决定的休假日。

第八十条员工请(休)假类别及有关规定

1.事假:

因事必须本人处理者可请事假。

(1)事假原则上每月累计不得超过2天,每年累计不得超过15天,逾假者按旷工论。

(2)一个月内前后事假2天者,中间夹有公休日,使连续共有或超过3天,其中间夹有的公休日应做事假论,如仅事假1天,连接公休日者,其公休日不计事假。

(3)事假不满1天按1天计,不满半天按半天计。

(4)事假必须事前请假,按核准权限经有关领导签字批准后方可休假,不得事后补假,否则按旷工论(如因特殊原因须申述充足理由,并于事前托人或电话告假,经有关领导批准者始可补假)。

2.病假:

因病治疗或休养者可请病假。

(1)员工患病应出具医院的证明申请病假,按规定权限核准后方可休假,否则按旷工论。

(2)员工因病不能到班,可托人或电话请假,并在病愈后持医院证明办理补假手续,否则按旷工论。

(3)病假期内的公休日按病假论。

(4)凡下列特殊情况之一者,不得享受病假待遇:

①由于打架斗殴造成的各种伤害者。

②由于酗酒造成的各种伤害者。

③自我伤害者。

④生活不检点而生病者。

3.婚假

(1)员工凭结婚证可请婚假7天,男女双方均响应晚婚号召的(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可请婚假15天(包括法定假日和公休日)。

(2)员工休婚假应提前3天提出申请。

4.产假

(1)员工生育可请假90天,小产可请假15天(均包括法定假日和公休日)。

(2)员工休产假应提前半个月提出申请。

5.哺乳假:

产后1年内每天给予1小时哺乳时间。

6.工伤假:

员工因工负伤,须治疗或休养者可休工伤假。

7.探亲假:

探亲假包括探望配偶和探望父母。

(1)员工结婚后,与配偶分居两地又不能在公休日团聚的,每年可享受一次探望配偶假,假期为30天。

(2)未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年一次,假期为20天,如因工作需要,当年无法安排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

(3)已婚员工探望父母假,每四年1次,假期为20天。

(4)大中专院校分配来的毕业生或新入矿工人,在实习、试用期间不享受探亲假,工作满1年后方可享受。

(5)员工配偶已离婚或去世,尚未再婚的,按未婚员工待遇处理,员工配偶、父母均已去世,又未再婚的,且身边没有子女者,如有16岁以下的未成年子女寄养在外地的,按未婚员工探亲假处理。

(6)员工探亲假期不包括路程假,但包括公休日和法定假日,路程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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