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青团机关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管理的实施方案中组部组通字〔〕19号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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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和地方各级团委机关、派出机构以及街道、乡(镇)团委机关中除工勤人员的工作人员(简称"
团的机关工作者"
),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进行管理。
二、职务设置
团的机关设置领导职务序列和非领导职务序列。
选任的领导职务,按团长和有关规定设置。
非选任的领导职务序列为:
副科长、科长、副处长、处长、副部长、部长。
设置其他名称的领导职务,与上列职务层次相对应。
非领导职务序列为:
办事员、干事、副科级干事、正科级干事、副处级干事、正处级干事、副局级干事。
共青团机关非领导职务设置的原则、任职条件和实施工作的具体要求,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办理。
设置的层次,团省委(自治区、直辖市)委机关不设副局级干事;
团地(市)委机关不设副处级以上(含副处级)干事;
团县(市)委机关不设副科级以上(含副科级)干事。
非领导职务职数,在《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规定的比例限额内适当设置。
共青团中央机关非领导职务设置工作,由团中央提出意见,经中共中央组织部审定后实施。
地方各级团委机关非领导职务设置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提出意见,经同级党委审定后组织实施。
具体人选按管理权限报批。
三、人员分级
团的机关工作者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是:
(1)团中央书记处第一书记:
三至四级;
(2)团中央书记处常务书记:
四至五级;
(3)团中央书记处书记:
五至七级(职务工资高定一挡);
(4)团中央各部长,团省(自治区、直辖市)委书记:
五至七级;
(5)团中央各部副部长,团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副书记,副局级干事:
六至八级;
(6)处长、团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各部部长,团地(市、州、盟、直辖市的区)委书记,正处级干事:
七至十级;
(7)副处长、团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各部副部长,团地(市、州、盟、直辖市的区)委副书记,副处级干事:
八至十一级;
(8)科长,团地(市、州、盟、直辖市的区)委各部部长,团县(市、旗、省辖市的区)委书记,正科级干事:
九至十二级;
(9)副科长,团地(市、州、盟、直辖市的区)委各部副部长,团县(市、旗、省辖市的区)委副书记,副科级干事:
九至十三级;
(10)干事:
九至十四级;
(11)办事员:
十至十五级。
各级团的机关中与上述职务相对应的其他职务,适用以上规定。
团的机关工作者的级别,由任免机关根据上述规定的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按照《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国发79号)、《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国办发85号)规定的定级办法确定。
四、工资制度及工资套改
共青团机关除工勤人员外的工作人员,实行职务级别工资制。
工资套改的具体办法,按《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和《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共青团机关工人(包括技术工人和普通工人),分别实行岗位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制和岗位工资制。
其工资套改及机关退(离)休人员增加退(离)休的具体办法,按上述工资制度改革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任职最高年龄
团的机关工作者担任不同层次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的最高年龄是:
团中央书记处书记,一般不超过45周岁。
团中央各部部长、副部长、团省(自治区、直辖市)委书记、副书记,副局级干事,一般不超过42周岁;
处长,副处长,团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各部部长、副部长,团地(市、州、盟、直辖市的区)委书记、副书记,正处级干事,副处级于事,一般不超过38周岁;
科长,副科长,团地(市、州、盟、直辖市的区)委各部部长。
副部长,团县(市、旗、省辖市的区)委书记、副书记,正科级干事,副科级干事,一般不超过33周岁。
团的机关中某些专业性、事务性较强的领导职务,可根据工作需要和人员的实际情况,适当放宽任职最高年龄的限制;
某些特殊岗位、工作连续性要求较强的非领导职务,可不受上述最高年龄的限制。
六、纪律处分
对团的机关工作者中共产党员、共青团员的违纪行为的惩处,分别按照党章、团章规定执行。
必要时可给予降级、开除公职等行政处分。
对团的机关工作者中非共产党员、非共青团员的违纪行为的惩处,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管理与监督
地方各级团的机关工作者中的选任人员,由同级党委负责管理,团的上一级机关协助管理。
党委推荐、调动、任免这些人员,须同上一级团的机关充分协商。
团的上一级机关对协助党委管理的选任人员,负有考察、了解、培养、教育的责任,对他们的任免、调动,应积极向党委提出建议。
团的机关工作者中的非选任人员,按照管理权限进行管理。
团的机关工作者的职位分类、录用、考核、奖励、职务升降、职务任免、培训、交流。
回避、工资保险福利。
辞职辞退、退休和申诉控告等,从团的机关实际出发,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八、实施步骤
团的机关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管理的工作,结合机构改革和工资制度改革,与国家行政机关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同步进行。
争取用三年或更多一点时间,从中央到地方,有计划地分步实施。
地方各级共青团机关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管理工作,由各省启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商省、自治区、直辖市团委按照本方案,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审定后组织实施。
实施办法报中共中央组织部备案并抄送共青团中央。
已开始机构改革的单位,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管理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准备阶段。
组织工作班子;
进行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管理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骨干;
搞好本单位工作人员基本情况的调查摸底。
(二)实施阶段。
具体实施工作分三个步骤进行:
第一、在机机构改革的基础上,合理设置领导和非领导职位,明确各职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
第二、在对现有人员进行严格考核的基础上,根据职位的任职条件,调整配备人员,按照规定确定级别,实施职级工资制;
同时妥善安排分流出机关的人员。
第三、结合共青团机关的实际情况,参照执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各项管理制度及细则。
(三)总结检查阶段。
主要总结检查职位设置、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的设置、级别确定和职级工资制的实施情况。
确定非领导职务等工作,待机构改革开始后进行。
尚未进行机构改革的单位,要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参照执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中不以机构改革为前提条件的各项管理制度;
职位设置、确定非领导职务等工作,待机构改革开始后进行。
九、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
共青团机关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管理的工作,要在各级党委的统一领导下进行。
团的省以上机关要组成由主要领导同志负责的工作班子,在同级党委组织部的指导下,认真抓好实施工作。
团的地(市)以下机关的实施工作,由同级党委组织部负责。
各级团的机关要积极配合党委组织部门做好工作。
本方案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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